..續本文上一頁、诋毀他們呢?
子二(不應嗔成爲利養之違緣者)分叁:一、嗔罪嚴重;二、利養無有實質;叁、遮破有實質之妄念。
醜一、嗔罪嚴重:
謂礙利養故,縱我厭受損,
吾利終須舍,諸罪則久留。
如果說:由于輕蔑等使他人對我不起信心,這樣一來,就對我得到利養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我不願意受到輕辱。縱然我獲得利養,但最終畢竟要留在今世,不可能跟隨到後世,而爲了他而嗔恨的罪業則要在未感受果報之前一直恒久穩固留存。
甯今速死殁,不願邪命活,
苟安縱久住,終必遭死苦。
因此,甯願我無有利養當下死亡,也不願意通過害他的途徑來邪命養活、苟且偷生長久存活,因爲我即便能長久留住人世,但終究擺脫不了死亡的痛苦,並且死後以邪命的果報還將受苦。
醜二、利養無有實質:
夢受百年樂,彼人複蘇醒,
或受須臾樂,夢已此人覺,
覺已此二人,夢樂皆不還。
壽雖有長短,臨終唯如是,
設得多利養,長時享安樂,
死如遭盜劫,赤裸空手還。
有人在夢中百年享受快樂,醒來以後會是怎樣的一番情景呢,另有人于夢境中只是在頃刻間感受安樂,醒來後又會是怎樣的呢?很顯然,清醒後的這兩者,夢中擁有的快樂在醒覺時都是一去不複返。同樣的道理,長壽短命這兩種人,在死亡時以前享受的快樂均不會再現,都會消失得無影無蹤。再者,即便獲得豐厚利養能長時間盡情享樂,可是在死亡的時候就像遭受強盜搶劫一般,絲毫也無權帶到後世,最終只能是赤手空拳、赤身裸體而離開人世。因此,利養等無有實質。
醜叁、遮破有實質之妄念:
謂利能活命,淨罪並修福,
然爲利養嗔,福盡惡當生。
若爲塵俗活,複因彼退墮,
唯行罪惡事,苟活義安在?
若有人說:利養是生活的順緣,具足利養後可以長久存活,並能滅盡罪業、增長福德,如雲:“行法乃至長生存,期間極增善相續。”因而利養意義頗大,爲此才嗔恨對利養作違緣的人。如果爲了利養而嗔恨對利養製造障礙者,那麼豈不是會滅盡福德、增長罪業嗎?爲了存活的目的而使福德失毀,唯一以造罪業苟活塵世有什麼意義呢?根本無有實義。
子叁、不應嗔令他人不信者:
謂謗令他失,故我嗔謗者,
如是何不嗔,誹謗他人者?
如果說:由于會使其他衆生對我退失信心,爲此才嗔恨那些誹謗我的人。那麼,你爲什麼不同樣嗔恨誹謗其他人的人呢?因爲這也會使人對他退失信心。
謂此唯關他,是故吾堪忍,
如是何不忍,煩惱所生謗?
若說:因爲這只關系到別人對他信不信的問題,(所以我可以接受)當然別人對他有沒有信心,這還取決于他本身有無功德與可信處。如果對他人無有信心這一點你可以忍受,那爲什麼不能安忍誹謗自己的人呢?因爲這也是由于別人心生煩惱而誹謗你的。
壬二(破嗔于親友造四罪者)分二:一、因于對境無害而止嗔;二、破嗔于受害者造罪之人。
癸一、因于對境無害而止嗔:
于佛塔像法,誹诋損毀者,
吾亦不應嗔,因佛遠諸害。
對于佛像、佛塔、正法信口開河說些非理誹謗之詞並加以毀壞的人,我理應生起悲心才對,不該反而生嗔心,因爲這于對境的佛陀等不會有絲毫損害,並且作害者本是該悲憫的對象。
癸二(破嗔于受害者造罪之人)分叁:一、深思法理之安忍;二、不畏損害之安忍;叁、修承受痛苦之安忍。
子一、深思法理之安忍:
于害上師尊,及傷親友者,
思彼皆緣生,知已應止嗔。
其實,加害上師親朋好友等也都是依靠以前如是一切外緣等造成的,我們一定要認識到這一點,進而製止嗔恨。
子二(不畏損害之安忍)分叁:一、怨敵不應爲嗔恨之對境;二、是故斷除嗔彼;叁、爲斷嗔而除貪。
醜一(怨敵不應爲嗔恨之對境)分叁:一、與無情損害相同;二、與嗔者罪業相同;叁、害由業生故不應嗔敵。
寅一、與無情損害相同:
情與無情二,俱害諸有情,
雲何唯嗔人?故我應忍害。
如果有情與無情對衆生同樣損害,那麼爲何單單對有情懷有仇恨呢?因此,我們理當安忍損害。
寅二、與嗔者罪業相同:
或由愚行害,或因愚還嗔,
此中孰無過?孰爲有過者?
如果有些仇敵是由于愚昧而作加害,有些因爲愚癡而以怨報怨,那麼這兩者誰無有過失,誰具有過失呢?很明顯,兩者同等具有過失。
寅叁、害由業生故不應嗔敵:
因何昔造業,于今受他害?
一切既依業,憑何嗔于彼?
你昔日爲什麼要造下損害衆生的業,以致于如今遭受他衆的加害?既然一切損害均來源于自己的業力,那我憑什麼仇恨這位怨敵呢?
醜二、是故斷除嗔彼:
如是體解已,以慈互善待,
故吾當一心,勤行諸福善。
這般認清損害是由業力所致等道理以後務必要盡心盡力斷除互相之間的嗔恨心,彼此仁慈善待。爲此,我應當集中精力、一心一意勤修福德。
醜叁、爲斷嗔而除貪:
譬如屋著火,燃及他屋時,
理當速移棄,助火蔓延草。
如是心所貪,能助嗔火蔓,
慮火燒德屋,應疾厭棄彼。
例如,房屋失火,當火勢燃向其他房屋,這時主人按理來說要將能助燃的草木等轉移出去。同樣的道理,由于心貪執所需的物品,別人對此作違緣能使嗔心之火蔓延,因此唯恐嗔恨的烈火焚燒福德的宅室,一定要當機立斷,厭惡地抛棄貪執。
子叁、修承受痛苦之安忍:
如彼待殺者,斷手獲解脫,
若以修行苦,離獄豈非善?
如果說:敵人使我帶來巨大的痛苦,因而我對他實在無法容忍。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將要遭殺的人假設只是被砍斷手而免于一死,那難道不是值得慶幸嗎?當然值得慶幸。同樣的道理,如果僅僅以人類的這一痛苦或者安忍現在的這種苦難就遠離地獄,那豈不是很好?
于今些微苦,若我不能忍,
何不除嗔恚,地獄衆苦因?
現在的這一點點苦如果我都不能忍受,那爲什麼還不遣除地獄苦因的嗔恨呢?理當遣除。
爲欲曾千返,墮獄受燒烤,
然于自他利,今猶未成辦。
由于貪執欲妙而爲了達到目的,我以嗔恨曾經成千上萬次墮入地獄受燒烤的煎熬,或者按《大疏》中所說“爲了嗔恨而曾經……”盡管幾度飽嘗過這般劇烈的痛苦,可是如今我仍然沒有成辦自利與他利。
安忍苦不劇,複能成大利,
爲除衆生害,欣然受此苦。
只是承受現在的痛苦這並不是大的危害,而且依靠安忍還能成辦廣大利益,因此理應歡欣喜悅地承受能遣除一切衆生損害的危難或痛苦。
壬叁(破嗔于怨敵作四善者)分叁:一、破嗔贊譽怨敵者;二、破嗔令怨敵安樂者;叁、破嗔成辦怨敵利養者。
癸一(破嗔贊譽怨敵者)分叁:一、堪爲自樂之因故當取受;二、是他樂之因故不應舍棄;叁、宣說顛倒取舍之理。
子一、堪爲自樂之因故當取受:
人贊敵有德,若獲歡喜樂,
意汝何不贊,令汝自歡喜?
假設說他人贊評怨敵具有功德,從而贊歎者獲得了隨喜他人功德的安樂,那麼心意你不應當對此忍受不了,你爲什麼不贊歎敵人而令自己像其他贊歎者一樣滿懷喜悅之情呢?
如是所生樂,唯樂無性罪,
諸佛皆稱許,複是攝他法。
你隨喜別人的功德而贊歎他這種安樂絕對是快樂的源泉,而無有罪業,並具有功德,也是諸佛等聖賢一致高度贊許的,由此別人知道你無有嫉妒,會起信心,因此又是攝受他衆的殊勝方便。
子二、是他樂之因故不應舍棄:
謂他獲樂故,然汝厭彼樂,
則應不予酬,此壞現後世。
假設說因爲贊歎他人而使他獲得喜樂,然而你厭惡稱贊他人的快樂,那麼由于付給工作人員薪水等也會使對方安樂,所以也應當剝奪不給,如此一來,眼見的今世當中事業等、未見的後世中感受布施之果報等都將毀壞。
子叁、宣說顛倒取舍之理:
他贊吾德時,我亦欲他樂,
他贊敵功德,何故我不樂?
當別人贊歎自己的功德時,希望他也獲得贊揚我功德的快樂,而當他稱贊別人的功德時,我爲什麼不希望他獲得贊說別人的欣樂,這實屬顛倒錯亂。
癸二、破嗔令怨敵安樂者:
初欲有情樂,而發菩提心,
有情今獲樂,何故反嗔彼?
最初以欲求一切有情獲得安樂的意樂而發菩提心,如果衆生不需要我幫助自己獲得快樂,爲什麼反而嗔恨他們呢?實不應理。
癸叁(破嗔成辦怨敵利養者)分二:一、不應以得利養等之因而嗔他;二、理當以未得之因而嗔己。
子一(不應以得利養等之因而嗔他)分二:一、因實現自之願望故不應生嗔;二、因不加害我故不應生嗔。
醜一、因實現自之願望故不應生嗔:
初欲令有情,成佛受他供,
今見人獲利,何故生嫉惱?
當初承諾說希望一切有情成就叁界供養處的佛果,如今見到他們只是擁有微薄的利養恭敬,爲什麼要生起妒忌而損惱他呢?
所應恩親養,當由汝供給,
彼今已自立,不喜豈反嗔?
比如,你的親人本該由你來撫養,按理來說,你要給予他食物等,如果那位親人不需要你施舍,獨自而謀得生計,那麼你怎麼會不歡喜雀躍反而嗔怒呢?
不願人獲利,豈願彼證覺?
妒憎富貴者,豈有菩提心?
如果連別人獲得暫時的這點利養也不願意,那麼,又怎能願意衆生證得菩提呢,根本不可能。善天尊者解釋爲,倘若不願意讓敵人獲得這麼一點點利養,那麼……對他人的財富憎恨者怎麼會具有菩提心呢?根本不會具有。
醜二、因不加害我故不應生嗔:
若已從他得,或利在施家,
二俱非汝有,施否何相幹?
指妄自加害自己。
如果怨敵從施主那裏獲得受用,或者他沒有得到,那些財物仍舊留在施主家中,不管怎樣都不會到你手中,無論施給與否,受用或破立的行爲與你又有什麼瓜葛呢?根本毫不相幹。
子二、理當以未得之因而嗔己:
何故棄福善,信心與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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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六品 安忍》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