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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六品 安忍▪P2

  ..續本文上一頁、無心之攝義:

  彼等衆緣聚,不思將生嗔,

  所生諸嗔惱,亦無己生想。

  能産生罪過等的形形色色外緣也沒有“要生這些罪業等之果”的念頭。而所産生的這些罪業之果也沒有“我要依靠此外緣而産生”的想法。

  寅二(遮破自主之作害者)分二:一、共破神我與主物;二、別破常我。

  數論外道與勝論外道等認爲我與一切外緣不由自主是不成立的,下文中要講的主物與神我等能自主産生敵人的害心等一切果。下面對此加以破斥:

  卯一、共破神我與主物:

  縱許有主物,施設所謂我,

  主我不故思,將生而生起,

  不生故無果。

  你們所承許的主物以及所謂的神我作爲有法,所謂的“我故意爲了加害等而生”于是便産生這一點是不會有的(立宗),因爲不生之故(因),如同石女兒(比喻)。不生的理由是成立的,因爲承許這些常有自在的緣故。如果已經産生,顯現就成了無常並隨因緣而轉。周遍:如若尚未産生,就根本不會存在,這一點是一定的(必定成立立宗),如此一來,當時想産生作害等果也就決定不會存在。

  卯二(別破常我)分二:一、破享用者;二、破能生果。

  辰一、破享用者:

  常我欲享果,于境則恒散,

  彼執亦不息。

  如果對方說:這個神我依靠主物能享用指定的對境。

  倘若如此,則神我對于諸如敵人一個對境的執著應成永遠不會消失,並將散亂于諸如敵人的唯一對境中,因爲執著它的能取常有之故,原因是神我常有是你們自己承認的。“亦”字的意思是說也不會趨入對境,因爲恒常的緣故。

  辰二、破能生果:

  彼我若是常,無作如虛空。

  《大疏》中將這兩句解釋爲遮破勝論派所承認的無心常我。(如果你們所謂的常我是恒常的,)那麼這樣的常我顯然就成了起不到害心的作用,原因何在?因爲常有之故,如同虛空。

  縱遇他緣時,不動無變異。

  作時亦如前,則作有何用?

  謂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幹?

  若對方說:假設常我遇到其他無常的外緣,就會起作用。此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自性無有遷變,依外緣又怎麼會有前所未有的差別呢?根本不會有所不同。如果依靠他緣起作用時,常我也是一如既往未曾改變,那麼外緣的作用對它又造作了什麼前所未有的特征呢?根本沒有造作。如果自性改變,顯然就失毀了常有。如果說,常我是彼者,而起作用的作者是此者。如此一來,作用與常我這兩者到底有什麼能饒益與所饒益的關系呢?因爲恒常的我不可能依外緣而起作用。

  寅叁、攝義: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

  知已不應嗔,如幻如化事。

  因此說,所有萬法均是依靠他力而生,一切外緣也是以前前之力而産生,所以它們都是不由自主,而且前面的邊際無窮無盡,自主的任何事都不可能有,我們認識到這一點以後,就不會再嗔恨無實中顯現如幻化般的一切事物。

  醜二、遣除除嗔不應理之邪念:

  由誰除何嗔,除嗔不如理,

  嗔除諸苦滅,故非不應理。

  如果說:既然一切如幻化般無有真實性可言,那麼由何人或依靠何種對治來遣除何種嗔心呢?遣除也是不應理的。

  答辯:在世俗谛中,承許依靠去除嗔心而息滅依于嗔恨的所有痛苦,因此並無不合理之處。這是善天論師及《釋論》中解釋的。《大疏》對“一切若以緣生則遣除嗔恨不應理”的觀點也作了答複。

  醜叁、攝義:

  故見怨或親,非理妄加害,

  思此乃緣生,受之甘如饴。

  因而,當見到仇敵或者親友做非理之事的時候,心裏應當這樣想:他們之所以做出如此不合情理的事完全是身不由己,依外緣而造成的,我不該爲此而心煩意亂,而要樂觀接受。

  若苦由自取,而人皆厭苦,

  以是諸有情,皆當無苦楚。

  假設說痛苦是隨意而成的,那麼任何有情都不希望自己痛苦,由此一來,一切衆生都不應當有痛苦了。

  子叁(忍耐作害者之安忍)分叁:一、作害者理應是悲憫之對境;二、不應是嗔恨之對境;叁、宣說嗔恨之顛倒理由。

  醜一、作害者理應是悲憫之對境:

  或因己不慎,以刺自戳傷,

  或爲得婦心,憂傷複絕食,

  縱崖或自缢,吞服毒害食,

  妄以自虐行,于己作損傷。

  那些作害者由于被煩惱所控製不加小心當中,自己用荊棘等戳傷自己的身體;或者爲了贏得女人的心,得到財物等而憂愁悲傷,甚至絕食等等;有些人自盡、跳崖、服毒、吞下有害食品等等,以非福德行爲長期自我虐待。

  自惜身命者,因惑尚自盡,

  況于他人身,絲毫無傷損。

  一旦被煩惱所左右,甚至不顧惜極爲珍愛的自己生身性命,自殺身亡,又怎麼會對別人的身體絲毫也不傷害呢?

  故于害我者,心應懷慈憫,

  慈悲縱不起,生嗔亦非當。

  因此對于萌生煩惱而加害我的那些人理當生起悲心,就算生不起悲心,又有什麼理由嗔恨他們呢?實在不該嗔恨他們。

  醜二(不應是嗔恨之對境)分二:一、觀察作害者之自性;二、觀察受害者自己之過失。

  寅一(觀察作害者之自性)分二:一、觀察本體;二、觀察害法。

  卯一、觀察本體:

  設若害他人,乃愚自本性,

  嗔彼則非理,如嗔燒性火。

  假設說損害他衆是所有凡夫愚者的本性,那麼就更不應該嗔恨他們,否則就像嗔恨燃燒本性的火一樣。

  若過是偶發,有情性仁賢,

  則嗔亦非理,如嗔煙蔽空。

  如果損害等過患只是偶然性的,衆生本性善良,那麼也不應當嗔恨,這種嗔恨就像仇恨自性空無的虛空被滾滾的濃煙遮蔽一樣。

  卯二、觀察害法:

  棍杖所傷人,不應嗔使者,

  彼複嗔使故,理應憎其嗔。

  如果敵人使用棍棒與兵刃等來加害,那麼理應嗔恨直接的加害者棍棒(而不應當嗔恨使用棍棒的人)。如果說使用者是敵人,因此對他生嗔,實際上敵人也是由嗔恨心唆使而造業,那理所應當憎恨嗔心了。

  寅二(觀察受害者自己之過失)分叁:一、說明以往曾害過他人;二、說明自身之過失;叁、說明業力之過失。

  卯一、說明以往自己曾害過他人:

  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

  既曾傷有情,理應受此損。

  (在受害之時心裏要這樣想:我之所以受到這樣的傷害)完全是由于我以前曾經對有情如此加害過,既然我曾經害過有情,那麼如今受到這樣損害的報應是天經地義的事。

  卯二、說明自身之過失:

  敵器與我身,二皆致苦因,

  雙出器與身,于誰該當嗔?

  敵人的兵刃與我的身體這兩者均是傷痛的來源,既然怨敵使出兵器、自己拿出身體才導致的傷害,應當對二者中的何者生嗔呢?因爲這兩者的理由是相同的。

  身似人形瘡,輕觸苦不堪,

  盲目我愛執,遭損誰當嗔?

  身體就像人形的膿疖一樣,只是輕輕觸碰也是苦不堪言,盲目愚癡的我由于貪愛身體等的我執而遭受一切損害,那麼應當對加害身體的誰生嗔恨心呢?嗔恨他人實不合理。

  卯叁、說明業力之過失:

  愚夫不欲苦,偏作諸苦因,

  既由己過害,豈能嗔于人?

  譬如地獄卒,及諸劍葉林,

  既由己業生,于誰該當嗔?

  愚昧的凡夫本不想受苦,卻偏偏造痛苦之因的惡業並貪戀身體,既然由于自己所造痛苦之因、執著自身的過患才招致損害的,怎麼能憎恨他人呢?無有理由憎恨他人。例如,衆生地獄的看守與劍葉林等完全是由地獄衆生自己的業力所感召的。同樣,既然是由自己的業力所感遭受這些傷害,那又該對其他誰人生嗔心呢?對誰也不應生嗔。

  醜叁、宣說嗔恨之顛倒理由:

  宿業所引發,令他損惱我,

  因此若墮獄,豈非我害他?

  由令自己受害的往昔業力牽引而導致他衆加害損惱我,如果依此而令那些作害者墮入衆生地獄,豈不是我毀了那些作害者嗎?

  依敵修忍辱,消我諸多罪,

  怨敵依我者,墮獄久受苦。

  若我傷害彼,敵反饒益我,

  則汝粗暴心,何故反嗔彼?

  再者說,依靠這些作害者修安忍可消除我的衆多罪業,可是敵人卻由于加害我而長期墮落于地獄中受苦,這樣一來,我反而成了加害怨敵的人,而那些敵人卻是饒益我的人,如此這般顛倒,爲什麼粗暴的心你反而對他生嗔呢?顯然不應理。

  若我有功德,必不墮地獄,

  若吾自守護,則彼何所得?

  若有人想:以他人的罪業爲緣使我也墮入地獄。如果我具有安忍的功德,則絕不會下墮地獄。倘若認爲:同爲作害不應該有墮不墮入地獄的差別吧?應該有差別,如果以我的功德而防止我墮入地獄,那麼他們怎麼會得到這種防護呢?不會得到的。

  若以怨報怨,則更不護敵,

  吾行將退失,難行亦毀損。

  如果說:那麼,你以安忍來保護你自己,而不保護饒益你的那位怨敵,顯然已成了不知報恩或無有悲心。

  以我的安忍尚且無法保護他,如果我無有安忍那又能以什麼來保護他們呢?如果我以牙還牙進行報複,那只能更增長他們的罪業而已,根本不可能保護他們,這樣一來,我的沙門四行也將失毀,結果最殊勝的苦行安忍也會毀于一旦。

  癸二(破嗔輕侮我等叁者)分叁:一、輕侮等無害故不應嗔恨;二、不應嗔成爲利養之違緣者;叁、不應嗔令他人不信者。

  子一、輕侮等無害故不應嗔恨:

  心意無形體,誰亦不能毀。

  若心執此身,定遭諸苦損,

  輕蔑語粗鄙,口出惡言辭,

  于身既無害,心汝何故嗔?

  如果說:由于敵人傷害心意或身體,因而對他生嗔。第一傷害心意不合理,因爲心意不具形體,所以誰也無法用兵刃等對它加以摧毀。

  如果對方說:由于心貪執身體,身體是能夠以痛苦加害的,傷害身體實際上就等于加害身心二者了。既然口出輕侮粗語以及刺耳之詞也不會對身體有傷害,更何況說對心了,心你爲什麼極度嗔恨這些呢?

  謂他不喜我,然彼于現後,

  不能毀損我,何故厭譏毀?

  如果說:由于通過輕視等態度造成其他衆生不喜歡我,爲此生起嗔恨。既然今生或他世中這對我不會造成損害,我又何必討厭、譏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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