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首先必须要受七种别解脱戒。《道炬论》中云:“别解脱戒律,恒具七种人,菩萨戒有缘,其余不可受。”受戒方式必定依靠仪轨,以前面的三教言改造自心。加行:在殊胜对境前供曼茶罗,诚心祈祷,皈依殊胜所依,以殊胜方便积累资粮。正行:依靠自力苏醒种姓,依靠他力了知圆满菩提的功德等,通过加行力生起三想。先祈祷垂念,再念诵三遍:“我某某今发心……乃至涅槃”如此受愿菩提心戒。后行:心生欢喜,上师宣讲学处,弟子供养酬谢。
行菩提心戒受法:加行:受戒者观察意乐,祈求迅速赐戒。上师问其违缘情况,并让他懂得菩萨学处,再问是否愿意受戒。正行:上师说“善男子某某,你是为利一切众生而受戒吗?”三遍。弟子也承诺说:“是为众生而受戒。”以此将得戒体。“等”字包括宣说后行仪轨,叮嘱了知,宣讲功德,要求保密,宣说学处,酬谢供养。所谓的抉择自性也就是略说菩萨戒功德。如是按照愿行菩提心各自不同仪轨而次第受戒。
佛像前可二派同,得戒界限三诵末。
假设未寻找到具有法相的传戒善知识,那么在佛像所依前也可以自己受戒,这一点是两大派系共同承认的。如果自己有观想的能力,虽然没有所依,但在前方的虚空中观想佛菩萨,在彼等前受菩萨戒,这一方式依据《文殊刹土庄严经》所说在《道炬论》中也有宣说。得戒之界限:海云上师说第一诵时得愿菩提心戒,第二诵得行菩提心戒,第三诵使此二戒得以稳固,这也与中观宗的仪轨极为吻合。但在此处宣说两派共同承许的得戒界限,即三诵各自传授仪轨的末尾得戒。
戊二、胜义发心由修力而得:
胜义依轨而得受,此乃密宗之观点,
显宗若有如是说,仅是立宗修力生。
胜义发心不观待仪轨而得戒的方法:认识胜义菩提心的本体。胜义发心的法相:现量证悟无分别法性之智慧的菩萨圣者根本慧定以及佛陀入定出定无二无别之本体的发心。按照名言的观点来分,则显宗说胜义是法界,发心是现证智慧,得戒的方法也必须具备上师、修行、证悟三殊胜。《经观庄严论》中云:“令圆满佛生欢喜,积累福慧二资粮,于法生起无念智,故承许彼为殊胜。”密乘则认为胜义发心的法相是远离二取、安住于本基中的光明智慧。《密集根本续》中云:“自心本无生,空性之自性。”如是发心依靠仪轨而受得到戒体的道理在《幻化网续》、《现前菩提普明续》、《五次第续》等续部中有宣说,由此可知,胜义发心依靠仪轨而受是密宗的观点,因为它为果智慧转道用提供了一个缘起,实际上是以相同于世俗的形式而生起的。假设依据《诸佛菩萨名称经》中所说的“当发胜义殊胜菩提心”而认为显宗对此也有宣说,那只不是立宗罢了,胜义发心的法相正如前面所说,在资粮道加行道中通过反复修止观瑜伽的力量而于见道中才能生起胜义菩提心。
丙三(已得戒者不失护持之方法)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丁一、略说:
中说得不失护法,即是三种菩萨戒,
严禁恶行摄善法,以及饶益有情戒。
如是所得到的戒律,中间为了不失毁,而必须要护持,原因是如果失毁,那么将有欺惑所有众生等极其严重的过患;若未失毁,则获得菩提等功德颇巨。
守护的方法:需要依止增上缘的大乘善知识,精通所缘缘大乘三藏及其注疏,并且不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是实地加以修持。
宣说所护的戒条:概括而言,即是三种菩萨戒,禁戒发心学处的违品三门之一切恶行(严禁恶行戒),自相续摄集以六度所摄的一切善法(摄集善法戒),以四摄利益有情(饶益有情戒),所有菩萨戒完全可包括在这三戒中。这三戒实际上是一本体,仅是以反体不同而分的,譬如一个宝珠可以遣除黑暗、摄集众生之财、利于传染病。
一切菩萨的事业决定是为自他二利,依靠严禁恶行戒与摄集善法戒成熟自相续后以饶益有情戒成熟他相续,因而它们的定数与次第也是如此确定的。如是远离三种戒律的违缘,成办顺缘而加以守护。尤其为了便于记忆也可作成偈文“……以正知念不放逸,断除不善行善法。”
丁二(广说)分三:一、所护戒条;二、能护方法;三、生起菩萨戒体之所依。
戊一(所护戒条)分三:一、严禁恶行戒;二、摄集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
己一(严禁恶行戒)分二:一、龙树菩萨之观点;二、圣者无著之观点。
庚一(龙树菩萨之观点)分二:一、宣说根本罪;二、恶作罪参阅他论。
辛一(宣说根本罪)分四:一、国王五定罪;二、大臣五定罪;三、平凡人八定罪;四、彼之摄义。
子一、国王五定罪:
第一掠夺三宝财,舍法惩具破戒者,
令还俗等造无间,邪见国王五定罪。
接下来次第广说以上概述的三种戒条,其中第一严禁恶行戒,依照《虚空藏经》、《大密善巧方便经》,寂天菩萨在《学集论》中对龙树菩萨的观点加以分析:一、以猛烈心强行掠夺或盗窃、令盗三宝的财物,无论价值足量与否;二、口口声声说三乘中任意一乘的教法三藏、证法三学中所包括的一切善法不是佛陀的言教,也不是获得解脱的方便,自己舍弃或令他舍弃;三、以嗔恨心惩罚持学处的具戒比丘或未持学处的破戒比丘,或令他们还俗,抢夺或令人抢夺他们的袈裟等;四、杀父、母、罗汉、破和合僧、恶心出佛身血造五无间罪任何一种;五、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不存在,执持邪见。如果以此驱使,直接造不善业,那实在是罪大恶极。这五种罪是势力强大的国王容易就犯的,因而安立为国王五堕罪。
子二、大臣五定罪:
亦毁宅村乡镇城,都市大臣五定罪。
以嗔恨之心毁坏一家一户等的舍宅、四个民族居住的村落,有十八种工巧的城镇,大量商业汇集的城市,像匝巴嘎那样的都市,“亦”字是指前面国王五定罪中除邪见以外的四罪基础上再加此条,诸位大臣为效忠国王而在四面八方直接执行法律,容易就犯这五条,因此称为大臣五定罪。
子三、平凡人八定罪:
于未修者说空性,令其慕求声闻乘,
退佛果发小乘心,舍别解脱学大乘,
声闻乘不断贪等,退彼不得彼之果,
以妒赞自而毁他,为求利养炫耀己,
令惩比丘行贿赂,修者受用施诵者,
使弃寂止之修法,乃平凡人八定罪。
一、对于未曾以诸如有为法皆无常的道理修过自心的初学者或小乘的不定种姓,过早地讲说离边空性,致使对方舍弃菩提心,而慕求声闻道,如此传法者犯堕罪;二、在已趋入大乘道者前故意说“你行持六度也无法获得圆满菩提果”令其退心,之后又继续说:“修持声缘果位吧,必能出离轮回。”使对方发小乘心;三、在无有任何特殊必要的情况下,对正在修学或者虽未出家但想学别解脱戒的声闻种姓者说:“你学这个有什么用吗?”令其舍弃,之后又告诉他说:“发圆满菩提心,读诵大乘经典吧,依靠菩提心的威力能摧毁一切罪过。”使对方学大乘;四、口若悬河地对小乘的学徒说:“依靠声闻乘不能断除贪等烦恼,学大乘吧!”使对方舍弃声闻乘,自己持有修学小乘道无有解脱果位这一观点并在无有特殊必要的情况下,令别人也持此观点;五、为了名闻利养,在嫉妒心的驱使下,自己本无功德却说有而加以褒扬赞叹,对于众人恭敬的其他菩萨,真实或者妄说加以诋毁;六、为获得名闻利养,自己明明未证悟却大颜不惭地说我已经证悟了深法奥义,说上人法妄语来自我炫耀;七、以离间语在诸如王族等有权有势的人与修此法的比丘等诸沙门之间搞分裂,使有权者对沙门予以财物治罚,以此为缘,沙门盗取三宝财物向离间者进行贿赂,离间者自己接受或者送给掌权者,如果这三人是发心菩萨,那么都犯堕罪,否则,离间者自己犯堕罪;八、抢夺禅修者的受用,给予或令人给予讽诵者,如果接受者也属于那一方并且是发心菩萨,则犯根本堕罪,依靠恶劣的法律等手段使其放弃寂止为主的瑜伽修法。这些是普通人容易就犯的八种罪。
子四、彼之摄义:
彼彼易犯而安立,然而一切均可造,
名称十八实十四,舍愿行心根本罪。
对国王大臣与平凡人三种人安立各自的堕罪,其实是从这三种人容易就犯的角度而安立的。一般来说,并不意味着这三种人不能犯所有的戒条。
这所有的堕罪名称上虽然有十八种,但国王与大臣的前四条根本罪没有不同,如此算来,实际上只有十四罪。入了菩萨道以上(一地以上),不可能出现根本罪,因而只有受了菩萨戒的凡夫与夜叉等才会犯。在这些根本罪的基础上,按照《大密善巧方便经》中所说的“善男子,菩萨若以声缘作意而住,则犯菩萨根本重罪。”舍愿菩提心为根本罪。依据《宝积经》中所说舍弃行菩提心不奉行善法为根本罪。这样一来,菩萨戒共有二十条根本罪。
如果以菩萨的根机次第而分,上述的十八种是利根者的戒条。
对中根者以下,《集学论》中宣说了四种罪。此论云:“舍弃菩提心,以无尽贪吝,于乞不布施,不勤令欢喜,于众不安忍,以嗔打有情,烦恼随他转,伪装如法说。”
对于钝根者,唯一安立不舍愿心一条,这一道理按照《教王经》中所说作成偈颂,“所作所为数众多,一切虽然不能行,希求信仰与羡慕,真实圆满之菩提。行住坐卧威仪中,恒时当以忆念修,亦应诚心随喜已,供佛菩萨与缘觉,善根回向诸众生,共同圆满菩提果,不毁自己圆资粮。”假设这样的愿心菩萨戒失毁,则行心菩萨戒也已舍弃了,如此罪过极为严重。《般若摄颂》中云:“虽于俱胝劫中行十善,然发欲求缘觉罗汉心,彼时戒染过患毁戒律,彼发心较他胜犹严重。”
辛二、恶作罪参阅他论:
支分八十恶作等,细故未说阅学集。
恶作等同分的所有罪业,护持根本戒的支分八十条恶作等由于极其细微,故于此论中未加阐述,但《学集论》中有明确宣说,敬请参阅。
庚二(圣者无著之观点)分二:一、宣说根本罪;二、恶作参阅他论。
辛一(宣说根本罪)分二:…
《自性大圆满支分决定三戒论释》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