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中论讲记 下▪P13

  ..续本文上一页可得。四、错乱而不可得。根识被眼翳染污以后,不能见到外境的真相而显现毛发;或者在捏着眼睛时不见真月而见到二月。五、坏根而不可得。眼根坏了以后全然不见外面的色法。六、阻隔而不可得。被墙壁隔开以后,眼根不能见到墙外的东西。七、不现身不可得。鬼神等不以色法的形象出现,凡夫人就看不到。八、心专注不可得。当一心一意专注在某个事物上时,其他事物虽然显现,但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如果存在这八种原因中的一种,致使不能得到芽等果法,那我们也不否认因缘中有果。但哪一个原因存在呢?远而不可得吗?种子就放在眼前;近而不可得吗?不远不近……这八种不可得的原因都远离了,但却得不到果法,这就说明因缘中根本没有果法。

  总之,以可见不可得的理论可以轻易遮破因缘和合中有果的说法。

  子四、(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如果众缘和合中无果,那么众因缘则与非因缘相同。

  如果在因缘的聚合中不存在果,那么因缘就成为非因。为什么呢?因为因和非因是观待有无果法安立的,比如油菜籽里有油,所以它是油的因;沙子中没有油,所以它是油的非因。因此,既然因缘也像非因一样不存在果法,那因缘就成为非因了。

  当然,有部、经部、唯识三宗都不承认“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他们认为因与非因之间有很大差别,一些中观论典将这些差别归纳为三点并一一破斥:

  首先,他们认为因能生果是一种自然规律。比如,当水、土、阳光等因缘具足时青稞的种子就可以产生苗芽,而具足再多因缘沙子中也不会产生一滴油,所以因不等同于非因。但这种说法不合理,自然规律毕竟只是分别念假立,在胜义中并不成立。

  其次,他们认为因能生果是现量所见。比如,农民春种秋收完全是现量所见。这也不合理,因为根识现量只是世俗,在胜义中现量所见完全不成立。

  最后,他们认为因有生果的能力,而非因不具有生果的能力。但因和能力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是一体,那么独立的种子就应当能生果,因为种子本身就具有生果的能力;如果是他体,那么生果就不用种子了,因为能力才是果的生因。因此,对方的观点不合理。

  对方所谓的自然规律、现量所见、生果的能力等能立都与所立一样不能成立。

  这样遮破之后,或许有人会问:那是不是中观宗不承认因缘和合生果?不是。中观宗在这里是从胜义的角度破斥因缘生果的,并不遮破世俗中的因缘生果,因为世俗中的生只是如幻假立的无自性生,并不是真正的生。这种生以名言量可以成立,如果破斥了这种生,那世俗中造善业、恶业后因缘聚合时感受快乐、痛苦等因果规律也就被一概否定了。

  癸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子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法提供给果法能力以生果,在作因之后灭尽,此因即有二体:一是提供能力之因,一是灭尽之因。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与”的意思是给予或提供。这里提到了对方对因法的两个观点:一个是与果能力,一个是刹那灭。他们认为因法能够提供能力让果法产生;而因在提供了生果的能力后就灭尽了。这是成实论师的观点,世间人也可能会有类似的认识,比如父母留了一些财产给子女便死去了。

  乍看之下,可能会觉得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一方面因要为果法提供能力,这才能叫因;一方面因又要灭尽,因为它本身是有为法。比如一粒种子,如果它不提供能力,苗芽凭什么生起?正因为它提供了能力,苗芽才能生起;并且,当苗芽生起时种子一定要灭尽,是有为法故。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如果是这样,因就有两个本体,如《显句论》所说: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本体;一个则是灭尽的本体。但这显然不合理。

  对于“二体”,在贡日江村 的《中观略义》中是以常断的方式发太过的。他在《中观略义》中说:若因法给果法能力后灭尽,则有常断的过失。果法存在时若因已灭尽,因就无法给果提供能力,因要给果法提供能力必须在果位时存在,但存在就成了常有;而因法本身是有为法,刹那即灭,灭则成了断。同一个因法既是常又是断,如是则有一个法具有两个相违的本体的过失。

  子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不给果法能力,只是在作因之后自行灭尽,因灭了果法才产生,此果法就成了无因。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对方认为,因法对果法不提供能力,只是在作了因以后就灭尽了,比如青稞种子并不提供能力给苗芽,只是在作因后即灭尽。“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因灭”是指作了因以后灭尽。如果在前因灭尽以后才生起果法,那么在果位时既没有生果的能力又没有因的本体,这样一来果法就成了无因。

  所谓的因果,一定是因在前果在后,而且是因灭尽以后才生果,这似乎没有什么过失。但详细观察时却有无因生果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在果位的时候,因法跟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没有任何差别,一点也不存在,那果法只能是无因生了。《中观庄严论释》中说了很多无因生的过失:由于丝毫不观待其他因的缘故,应成恒时有或者恒常无……

  因法给果法提供能力则有“因有二体”之过,不提供能力则有无因生的过失,而除此以外又没有第三种生果方式,由此可知因果在胜义中没有丝毫本体。这就像芭蕉树越剖析越会显露它的不实一样,以胜义的理论观察因果时,越观察越暴露出因果的无实。

  癸三、(观察时间而破)分二:一、因果同时不合理;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子一、(因果同时不合理):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如果在众缘和合时有果法产生,那么所生之果与能生之因则成了一时俱有。

  对方认为,因缘聚合以后产生果法不合理,但在因缘聚合的同时却可以生果,比如在地、水、种子等因缘和合的同时芽便产生了。《显句论》以比喻宣说了对方的观点:就如灯和灯的光是同时、太阳和太阳的光是同时、火和火的热是同时一样,因果也是同时的。

  没有详细观察时可能会觉得这种观点很合理。比如灯一亮不就有光了吗?随着阳光、水、土和农民的勤作等因缘的具足,苗芽不是一直在成长吗?但真正观察,因果同时是不合理的。一般来, 讲,在因缘聚合以后才有果,因为它要依靠因缘产生;而如果因果二者是同时,那么因法就没有必要了,就像儿子生了以后还需要父母再生,庄稼成熟了以后还需要农民耕耘一样。

  并且,同时的两个法不会有任何关系。在因明当中,因和果是彼生相属,它们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形成彼彼所生的关系。如果两者同时存在,则成了毫不相干的他体法,它们之间要安立因果关系显然不合理。

  子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如果先有果法产生,而后才有众缘和合,那这个果法就离开因缘了,这样的果法即名无因之果。

  数论外道认为:在因缘具足之前果法就已经存在了,只是随着因缘将原先就已存在的果法重新引出而已。就如暗室里本来就有瓶子,但谁也看不见,后来用灯一照就看见了;或者山里本来具足宝藏,只有在因缘成熟以后才能开发出来。

  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果法的本体早已产生,而它的因缘后来才具足,这就说明果法的产生是离开因缘的,这种果就叫无因之果。但没有因的果在世界上并不存在。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说:如果没有因的果可以存在,那么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也应该存在。因此,先有果之后才有众缘和合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经常说“石女的儿子”,刚来学院的道友也许会认为“石女”就是指石头做的女人像,但“石女”不是这个意思,“石女”是指先天不能生育的女人。中观师常讲的虚空中的鲜花、石女儿、龟毛、兔角都是不存在或空性的比喻。一般来讲这些法都是不存在的,但以众生的业力或佛菩萨的加持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但特殊情况不能代表一般情况。龙猛菩萨也说过:在佛教中,特殊情况与一般情况要分开。

  在七八十年代青海有一位叫莫给桑屯的人经常在广播里讲藏文文法,有一次他说:“经论里总是说没有龟毛兔角,但兔角其实是有的。札什伦布寺的门上就挂着一只兔角。”《中观庄严论释》中说马角不存在,但个别马也有角,以前在我家乡就有一匹长了角的马。一般人的头上不会长角,但朗达玛 的头上就长了一只牛角,据说他总是用绸缎把角裹起来。

  这些特殊的情况在汉地也有。以前萨迦班智达到扬州去见皇帝的时候给皇帝讲:龟毛兔角是不存在的。皇帝却拿出一个龟壳让萨迦班智达看:“如果乌龟没有毛的话,那这个龟壳上为什么全是毛?”萨迦班智达说这个乌龟是菩萨为了度化众生才示现的,它的龟壳上面还有很多佛像,而一般的乌龟是没有毛的。这时候皇帝就很惭愧,因为他虽然保留了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察觉龟壳上有佛像,只发现龟壳有毛。

  癸四、(观察作用而破)分六: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二、观察灭不灭而破;三、观察见不见而破;四、观察接触不接触而破;五、观察空不空而破;六、观察一体他体而破。

  子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如果因直接转变为果,那么因就迁移至果法中了。这样一来,之前已经生果的因就仍能再生果法。

  有的注释说这里的对方是数论外道,但其他的论典中并没这样讲,大家可以观察。

  对方认为:观察因法是否提供能力毫无必要,因为从本体上讲,从因到果并没有什么改变。也就是说,所谓的因生果就是因直接变成果。就如一位舞者,上午穿罗刹的衣服,下午换上阿修罗的衣服,虽…

《中论讲记 下》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 继续阅读 ▪ 智慧宝灯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