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应无有真实的安住。因为无常力大,即能摧毁力弱的安住,而且无常遍一切时处的有为法体,以此任何时任何处,任何有为法都不会存在安住,任何有为法都应为刹那变灭无有实体之法。而有为法无有实体,依彼安立的时法又怎么能成立为实有呢?龙树菩萨言:“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若如上偈所说,对方许无常力弱,那应成一切法常住不灭。此处的“或”,是逻辑术语,相当于特称判断词,特指相反的上颂所说“无常初即劣”的情况。若无常力比安住力小,它就无法摧毁安住,以此一切法应安住不变,永无被无常摧坏之时,一切法应成常住之法。常住之法恒常无变,无生无灭无来无去,以此无法成立过去现在未来,所以也不能作为时法实有的能立。
诸学人当注意,论中所作的诤辩,其表面所指是古印度当年的外宗行人,而实际上,凡是有此类执实邪见者,皆为作者的破斥对象。各自反省内心,其实我等凡夫的内心,在日常之中对五蕴、人我等诸法,皆不离实有执着,即使听闻过诸法无自性的中观法义,内心实执仍是隐现不绝。因此有心者应当尽心尽力,将论义融入内心,痛加对治实执习气,而切不可视论中所言全是与他宗论战,与自己无关也!
癸三、(无常与有为法同时或不同时则不成立):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无常如果与有为法恒时俱有,安住相应该恒常不存在;若有不然,彼等有为法应成原先为常,而后是非常住之法。
再从另一角度分析,无常与无常的所相——有为法是同时俱起,抑或不同时呢?如果无常与诸有为法恒时俱有,有为法生起时,无常也如影随形般同时俱起,那么应承认一切有为法恒常无有安住相的存在。因无常与安住不可同时俱存,有无常迁变则无有安住不变,二者性相完全相违,如水火不可同住。因此诸法若恒有无常相,则应恒无安住相,无安住则不能成实有,如前所述。如果对方不承认这样,而是选择另一种,许有为法与无常不同时俱起。因无常是依有为法才有现起的一种法相,故不可能先于有为法而起,对方只能承认有为法先有生起安住,而无常后起。一旦如是承认,矛盾就会暴露出来,因为彼法先非无常,是常住不变的法,而后又是非常住法,成为无常法,如是在一相续法上具两种相反的性质,这是决定不可能存在的事情。堪布阿琼云:若一相续法有十个刹那,你等认为前九刹那是安住,而最后一刹那是无常,这样承认有两种过失。一是若第一至第九刹皆安住,即有有为法成常法的过失,因初刹那生起能住于第二刹那,此法即成常住不变法;二是从第一刹那到第九刹那皆安住无变,那么从第九刹到第十刹那变为无常,即成无因,无论如何也找不到理由。(以此正理,诸学人也可观察,现代辩证哲学派中有所谓的量变质变规律,彼等许一法从生起到变为另一性质的法之间,只有数量变化,至最后位时,即会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此等理论实与本颂中所言的“先常后非常”也基本相同。
壬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若法无常俱,而定有住者,
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如果有为法与无常同时俱有,而有为法又决定实有住者,那么无常相应成虚妄,或住相成虚妄不实。
如果承认于有为法上,住与无常同时俱有,有为法既无常,又实有安住。这种情况不可能存在,因为有为法若是无常,则与无常相反的常,不可能同时真实存在。若说有住相,那也只能是分别心前所显现的一种虚妄相;或者假设有为法实有安住,其相违的无常相即不能成立,应成虚妄计执。于同一法上,若说有这两种截然相违的法存在,要么无常为妄计,要么安住为妄计,而不可能二者都实存不虚。一般人认为现在法正在显现时,其外相有安住,而内相有无常迁变,这是一种对立统一体。(如今世间论典中称为对立境:既有矛盾对立,又有统一,因而无常与安住都存在。若稍加观察,这种观点只是一种模糊而笼统的说法,实际上无法成立。若许一体法则不应存在矛盾对立分体法,若许对立,则非为一体法;世人根识前的对立统一相,是一种没有经观察的虚妄相,绝不应承认为真实。)若许诸法有实体,于同一实体中,也不可能存在无常与安住两种相违相互能摧灭对方的性质,否则实体法应成有变动的无实法。大疏中言:如果承认诸有为法虚幻无实,那样无常与住则能同时俱有,否则于实体法中,不可能同时和合俱有无常与安住。当然于虚幻无实法中,同时俱有的无常与住,也唯是分别施设名言假立,而非真实存在,能于此理深入思维者,定可破除种种实执。
辛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问曰:时是实有,因为依过去法即可证实过去时的存在。过去法可以依有过去的忆念成立,如佛陀也说过:“过去世作过如是如是事”,而且每一个正常人皆有过去时的忆念,因此过去法等现量可成立实有存在。
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
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已经见过的法不会再见,不能在后来生起缘前境的心识,所以只是虚妄的心念,缘虚妄无实的境而生起过去的回忆。
忆念过去也不能成立过去实有,因为对过去法的回忆,本身即是虚妄无实的事情。人们在过去已经见过的事,在现见之后即已无间趋于无常变灭,之后不可能再显现,故无法再以根识缘执现见。已经灭尽的境,如同石女儿、虚空无体,所以不可能再被人们的根识缘执,因而人们对过去法的忆念,其实只是虚妄心识中的一种幻现,是因缘聚合所出现的一种虚妄景象,而非真实缘依过去境生起的心念。忆念过去是心识中的一种习气显现,比如说我在童年作某种事,即在心识中留下了这种梦幻般的习气种子,因缘成熟后,心识中便会显现这种虚幻的景象。这种显现,如同水月一般,天上的月亮并没有在水中,然而水中月的显现却宛然不灭;同样过去的法虽然现在不可能显现,然而记忆中的幻相却明朗清晰。因而应了知,所忆念的过去法之中,并无稍许真实存在,如是如幻如梦无实体之法,也就无法成立过去时实有。同样,有情在当下所见所闻的一切,如果仔细观察,其实都是虚妄心识缘虚妄的境相而生起的幻觉,如同梦中所见的一切,皆无实体。《天王护国经》中言:“诸法无自性,虚妄不可靠,如蕉无实义。”若能从内心了达这些法义,如梦如幻的境界一定可以得到,执诸法谛实的轮回苦因,依此即可迅速铲除。
第十一品终。
第十二品 破见品
己(破所见实有)分三:一.世间大部分人不入此空性法的原因;二.略示善说;三.教诲求解脱者须求善说。
庚一分四:一.明具足德相的闻者难得;二.明真实义极难通达;三.明佛说甚深义非为诤论;四.明自他教的粗暴细。
辛一分三:一.闻者的德相;二.观察德相不全的过患;三.断诤。
壬一、(闻者的德相):
问曰:以上所说的无我法,世人极难证得,如前所说是因为“闻者所闻教,说者极难得”之故,而今已具后二者,那么应具足什么德相才称合格的闻者呢?
质直慧求义,说为闻法器,
不变说者德,亦非于闻者。
质直、具智慧、希求实义,可说为闻受正法之器,彼等也不会变说者的德相为过失,具德相的说者亦不会视闻者的德相过失。
般若空性法门非常深奥难懂,无有福德者极难得遇,得遇者若无有一定德相,也无法领受其深义,因此世间绝大多数众生,很难悟入空性法门。若要真正听受空性妙法,首先闻者要质直——即相续中必须远离贪著自宗和憎恶他宗的偏执,朴质而率直安住,如是坦直开阔的内相续才易于接受了解善说深义,否则如《中观心论》中所言:“由堕宗派意热恼,永远不能证涅槃。”第二、闻者必须要具足一定的分别智慧,能够分析辨别善说恶说,这样才能不随他人而转,如理趋入正法;第三、闻者对真实义需要有希求心,否则象泥塑木雕一样,不可能无缘无故去闻受正法。如果具足了上述三种条件,即是具足德相堪为法器的闻者。除此三条之外,还有许多高僧大德又总结补充了两条:第一、闻者对佛法和上师必须生起恭敬;第二、必须专心听闻上师的传法。若能具足如上五条,即是德相圆满的闻法器。而且具足了这些德相的闻者,他以清净心观照,会如理如法地恭敬赞叹上师,而不会将上师的功德变为过失。关于说法上师的德相,大疏中列举了五条:正直不颠倒,说法明了清晰,不错乱法义,不希求名闻利养,善能了解闻者的意乐。具足如是德相的上师,也会如理如实地观待弟子,不会将他们的功德说为过失。如是具德上师和堪为法器的闻者聚合,相互以如法的行为进行讲习,才有证悟空性法义的因缘。
壬二(观察德相不全的过患)
说有及有因,净与净方便,
世间自不了,过岂在牟尼。
如来宣说了三有苦谛及三有之因集谛,清净涅槃的灭谛与方便道谛,世人由自身乏少善根而不能了达,这些过失难道在于本师释迦牟尼佛吗?
有缘得遇佛法的有情能否趋入空性正道获得解脱,要以他们自己具足德相与否而定。本师释迦牟尼佛已出世,并宣说了完整的解脱法门:苦谛应了知,集谛应舍弃,依止道谛,最后现前灭谛。颂词中的“有”指三有五蕴世间的苦谛,即三界纯为苦聚,众生当求出离;“有因”是指三有苦海的因——集谛,即贪嗔痴烦恼和业;“净”指清净涅槃灭谛,净除了一切痛苦及苦因的寂灭境;“净方便”即道谛,是净除苦的与集谛的种种修法。“知苦思断集,慕灭乃修道”,依止苦集灭道四谛,有情即可自薄地凡夫趋入寂灭的圣者之位,这从理论或现实中,皆可证实。但是,三界中许许多多的有情,虽然有缘遇到佛法,却不见他们立即依之得到解脱,其中原因是他们不具足德相,根器恶劣,不能了达如来所说的妙法,而非说者如来有过失,没有细细宣说解脱妙法。以譬喻…
《中观四百论广释——句义明镜论》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