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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始戒律与中国清规的联系(果法)▪P2

  ..续本文上一页善。

  

  “清规”是中国佛教中的特定称呼,全称“丛林清规”,定指一切寺院和僧众遵循的规矩。 “丛林”原为僧众居住的地方,有了寺院后,便以后泛称寺院。禅宗寺院的僧众一般称为“清众”,针对禅院清众别定的规则称之为“清规”。戒律,泛指佛教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一)清规创始,源流及概况

  

  中国寺院清规创始于东晋道安法师制定的《僧尼规范》,随后有慧远大师制定《法社节度》,道宣律师制订《鸣钟轨度》,至中唐时期百丈怀海大师立禅院之制,内容主要为:尊“长老”为化主,处之“方丈”;不立佛殿,唯树法堂;学众无高下,尽入僧堂,依夏次安排;设长连床(广单通铺),挂搭道具;全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升座。 “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理,多人营事,各司其职,或有违犯者,依轻重杖罚或烧衣钵,逐出偏门等。这些都是禅门僧制丛林清规之始,后世称为《百丈清规》。现代丛林对于一般行事,另订有《共住规约》,如《金山江天禅寺规约》、 《高昱四寮规约》。中国之寺院僧伽蓝中以三纲(上座、寺主、维那)为主要负责人领众行持、统理大众生活上一切事务;下设东、西两序四班首八执事辅弼方丈;如:东序职事专掌全寺事务,监院、副院、副寺、典座、维那、悦众等,以现代名词来解释这些“列职”的名字,即是“职务”负责寺院大小事务,代诸师之劳;西序如首座、书记、知客、知藏等,称为“序职”,即”职称”为修行之楷模,辅振宗风之上座长老,是清众修行的榜样。后,丛林内的主要组织有四,称“四大堂口”,即禅堂、客堂、库房、衣钵寮。其中禅堂为丛林中心,客堂主内务及接待客人,库房主总务,衣钵寮为方丈和尚行事务之所。此外又有首座寮,侍者寮、云水堂等。

  

  (二)《百丈清规》内容特色

  

  目的就是规定寺院中的组织管理、日常章则:在僧团的组织制度上,规定了职务、名衔、职责。寺中最高领导者为方丈, “非崇其位,则法师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而尊之曰长老,如天竺之称舍利弗,须菩提,以齿德俱尊也。”充任此职的条件是“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职责为”教化主”,为僧徒表率。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众和为僧众开示讲学说法,指导全寺僧众的实践修行,其下设有十务(十职), “置十务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务,主饭者自为饭头,主菜者自为菜头,他皆仿此。”在纪律监察方面。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谇行责,即以拄杖杖之,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职务的与一般僧众,无有高下,都居于僧堂, “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以夏次安排。”并于僧堂中“设长连床,挂褡道具。”僧众行住坐卧须“具四威仪”, “卧必斜枕床唇。谓之带刀睡。为其坐禅既久,唯息而已。”在修禅方面,规定以修行为要: “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者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在奖惩方面, “凡有犯于此规者,悉由维那检举,集众公议,令其自悔,乃至摈弃出院。”在寺院经济制度方面,规定僧众要饮食随宜,务于节俭。全体僧人均须参加劳动,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请法”,正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在寺院殿堂建制上,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 “不立余殿,唯树法堂,表法超言象也。”

  

  我们不难发现怀海清规赋予僧团组织管理方面的特色,即:导之以德,齐之以规;分工明确,层级简单,运作有效,地位与经济的平等;民主自由。

  

  (三)思想和制度

  

  丛林为大众普熏普修之所,由此中锻造出法门龙象,僧中芬陀。故禅门臣匠来果禅师曾劝出家人发愿一生依止丛林、爱丛林、护丛林。为何

  因丛林出家人多,可以通过僧团的力量完善个人修养。又,十方丛林各堂口职责分明,条例清晰,有本可依,有理可循。

  

  清众在寺院中免除俗务一心办道,所以丛林是成就修行人的好地方。

  

  (四)丛林特点

  

  百丈制定清规的原则是”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宣也”、既不是完全脱离大小乘的传统戒律,也不是完全照搬大小乘戒律,对于清规的内容,是本着务必宜于中土禅者开悟自性的增上权巧而设制立范,以期禅祖之道能灯灯相传而薪火无尽。

  

  然而,戒唯佛制,只有佛得圆满智能,才能识因达果到毫厘不爽,才能依法尔如是不增不减的法界因果来制定戒法,其他人都是没有这种能力制定戒法的。历史上凡是涉及到对戒律的改动时,总是伴随着僧团激烈的纷争,所以,百丈怀海禅师的清规引起一定的意见,也是很正常的。

  

  (五)《百丈清规》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便开始了与中国固有思想与制度适应与融合而创新的传统。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开在戒律之外别立禁约的先河,其后有支遁、慧远,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到了中唐,马祖道一始创丛林,倡导一种农禅结合的习禅生活,其门徒散居南方偏僻山林,各自创建根据地,聚徒受禅,自给自足。而怀海师从马祖六年,其门风宗意,多有承继。怀海创制清规,正是对其师创建丛林的继承与发展,故禅宗和研究僧史的有”马祖建丛林,百丈立清规”的好评。

  

  就中国的僧团情形来看,即戒律与各种僧制同时应用。除佛制的戒律以外,历代王朝政权针对佛教有着各种各样的僧尼令或僧道格,历代的佛教徒亦有各色的僧制、清规。其中,戒律是来自于大小乘佛教的佛制;僧道格即是政令,是国家政府部门对僧尼等制定的政策法令,可以说是历代的宗教政策;而僧制和清规则是佛教传布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中国佛教历代高僧大德们结合本土风俗、民情、文化等具体情形,为匡正僧尼的行为,于戒律之外,另制定其他若干约束僧尼言行的僧团制度。如各地方《规约》、现行寺院管理制度,基本上,就是这四种戒律、僧道格、僧制、清规制约着中国的僧团。

  

  (六)戒律与丛林之联系

  

  禅林中以法堂代替了佛殿,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

  

  在原始佛教僧团中,僧堂是指僧房与精舍。自唐、宋以后,子僧堂之中央安置圣僧像,众僧围之,周围设置坐床,是禅林中僧众日常起卧的堂舍,更是僧众坐禅办道之道场。

  

  禅林之中依检举、摈弃之法以安清众。对于出家众来说,检举、摈弃之法,律已有之,这可说是沿用而已。在比丘的戒律中规定,如果彼此间出现了不如律法的行为,比丘之间是要互相规劝的,由于展转相教、展转忏悔,这样佛弟子众才能得到佛法利益的增长,如果比丘知道其他比丘有犯粗罪的情形而为主覆藏不检举,这是不如法的。维那要检举, “摈令出院”,这是为了成就出家教团或于丛林修行之大众。如果不是为这一目的,假借比丘的名字、盗窃比丘的形象,蒙混过日子的人,不但自己在佛门之中造罪,还会影响出家清众的修道事业,对于这种人,只好摈弃于山门之外了。

  

  “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景德传灯录》卷六·禅门规式)

  

  这一段是说明禅林中以杖打、烧道具、从偏门逐出犯规者以肃众的方法,都是惩治僧众之中的害群之马,但处理的方法却和传统律法不一样,很有一些中国化的味道,像依杖打而惩罚,这在律法之中是看不到的。

  

  (七)百丈清规对印度戒律精神的继承与变革。

  

  无论是《百丈清规》也好,还是《高旻规约》也罢。这些都是由于古印度与中国的生活习俗,地域风土上的各种不同所制。但目的都是让佛门弟子“身不放逸,心不越矩”。本来,原始佛教徒的修行方法是非禅即诵的,但佛法传人中国,寺院中的僧人很多,祖师才编辑佛经中重要经咒成为《朝暮课诵》,以便早晚二时合集全寺僧人共修。无论是佛陀制出的戒律还是祖师编辑的清规,我认为,都是要洗除我们从无始以来的污染,去除习气烦恼,复本心源,回归到清净自性之中。

  

  佛法肇启于西天,法水变流于东土,已两千五百多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革,佛教也在改变,寺院也在发展。然而,佛陀亲制的戒律实在应当维持下去,其中相关的一些作法,如羯磨法,安居法、布萨悔过法也应该予以重视,让戒的思想与僧团羯磨的精神灌入到每位佛子的八识心田中,那样则“毗尼久住,正法久住”了,同时也会让更多的人感悟到和合僧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积极修持自身,弘扬正法。对于祖师所订的祖规芳约,可以在掌握其内在精神核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的条件加以变通,不可死执一法,应加以圆融善巧。

  

  总结

  

  本文介绍佛教戒律,与中国寺院行事制度,从中找出其内涵与关系,促进原始印度佛教戒律与中国现代寺院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即佛教既不偏离正法的轨道,又能适应中国现代国情与人们的思想,从而让更广泛的大众接受佛法,让更广泛的僧众维护佛法。希望引起教内外善信更多的思考,让佛教史在此翻开崭新的一页。

  

  参考文献:

  

  [1]圣严法师《戒律学纲要》。

  

  [2]百丈怀海禅师《百丈清规》。

  

  [3]见月律师《传戒正范》。

  

  [4]《金山规约》。

  

  [5]《百丈清规正义记》。

  

  本栏稿件来源:寒山书院重元寺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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