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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原始戒律與中國清規的聯系(果法)▪P2

  ..續本文上一頁善。

  

  “清規”是中國佛教中的特定稱呼,全稱“叢林清規”,定指一切寺院和僧衆遵循的規矩。 “叢林”原爲僧衆居住的地方,有了寺院後,便以後泛稱寺院。禅宗寺院的僧衆一般稱爲“清衆”,針對禅院清衆別定的規則稱之爲“清規”。戒律,泛指佛教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則和行爲規範。

  

  (一)清規創始,源流及概況

  

  中國寺院清規創始于東晉道安法師製定的《僧尼規範》,隨後有慧遠大師製定《法社節度》,道宣律師製訂《鳴鍾軌度》,至中唐時期百丈懷海大師立禅院之製,內容主要爲:尊“長老”爲化主,處之“方丈”;不立佛殿,唯樹法堂;學衆無高下,盡入僧堂,依夏次安排;設長連床(廣單通鋪),挂搭道具;全院大衆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升座。 “寮舍”每用首領一人管理,多人營事,各司其職,或有違犯者,依輕重杖罰或燒衣缽,逐出偏門等。這些都是禅門僧製叢林清規之始,後世稱爲《百丈清規》。現代叢林對于一般行事,另訂有《共住規約》,如《金山江天禅寺規約》、 《高昱四寮規約》。中國之寺院僧伽藍中以叁綱(上座、寺主、維那)爲主要負責人領衆行持、統理大衆生活上一切事務;下設東、西兩序四班首八執事輔弼方丈;如:東序職事專掌全寺事務,監院、副院、副寺、典座、維那、悅衆等,以現代名詞來解釋這些“列職”的名字,即是“職務”負責寺院大小事務,代諸師之勞;西序如首座、書記、知客、知藏等,稱爲“序職”,即”職稱”爲修行之楷模,輔振宗風之上座長老,是清衆修行的榜樣。後,叢林內的主要組織有四,稱“四大堂口”,即禅堂、客堂、庫房、衣缽寮。其中禅堂爲叢林中心,客堂主內務及接待客人,庫房主總務,衣缽寮爲方丈和尚行事務之所。此外又有首座寮,侍者寮、雲水堂等。

  

  (二)《百丈清規》內容特色

  

  目的就是規定寺院中的組織管理、日常章則:在僧團的組織製度上,規定了職務、名銜、職責。寺中最高領導者爲方丈, “非崇其位,則法師不嚴,始奉其師爲住持,而尊之曰長老,如天竺之稱舍利弗,須菩提,以齒德俱尊也。”充任此職的條件是“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職責爲”教化主”,爲僧徒表率。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衆和爲僧衆開示講學說法,指導全寺僧衆的實踐修行,其下設有十務(十職), “置十務寮舍,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務,主飯者自爲飯頭,主菜者自爲菜頭,他皆仿此。”在紀律監察方面。或彼有所犯,集衆公谇行責,即以拄杖杖之,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

  

  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職務的與一般僧衆,無有高下,都居于僧堂, “所褒學衆,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以夏次安排。”並于僧堂中“設長連床,挂褡道具。”僧衆行住坐臥須“具四威儀”, “臥必斜枕床唇。謂之帶刀睡。爲其坐禅既久,唯息而已。”在修禅方面,規定以修行爲要: “合院大衆,朝參夕聚,長者上堂升座,主事徒衆,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在獎懲方面, “凡有犯于此規者,悉由維那檢舉,集衆公議,令其自悔,乃至擯棄出院。”在寺院經濟製度方面,規定僧衆要飲食隨宜,務于節儉。全體僧人均須參加勞動,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請法”,正所謂”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在寺院殿堂建製上,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 “不立余殿,唯樹法堂,表法超言象也。”

  

  我們不難發現懷海清規賦予僧團組織管理方面的特色,即:導之以德,齊之以規;分工明確,層級簡單,運作有效,地位與經濟的平等;民主自由。

  

  (叁)思想和製度

  

  叢林爲大衆普熏普修之所,由此中鍛造出法門龍象,僧中芬陀。故禅門臣匠來果禅師曾勸出家人發願一生依止叢林、愛叢林、護叢林。爲何

  因叢林出家人多,可以通過僧團的力量完善個人修養。又,十方叢林各堂口職責分明,條例清晰,有本可依,有理可循。

  

  清衆在寺院中免除俗務一心辦道,所以叢林是成就修行人的好地方。

  

  (四)叢林特點

  

  百丈製定清規的原則是”非局大小乘,非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于製範,務其宣也”、既不是完全脫離大小乘的傳統戒律,也不是完全照搬大小乘戒律,對于清規的內容,是本著務必宜于中土禅者開悟自性的增上權巧而設製立範,以期禅祖之道能燈燈相傳而薪火無盡。

  

  然而,戒唯佛製,只有佛得圓滿智能,才能識因達果到毫厘不爽,才能依法爾如是不增不減的法界因果來製定戒法,其他人都是沒有這種能力製定戒法的。曆史上凡是涉及到對戒律的改動時,總是伴隨著僧團激烈的紛爭,所以,百丈懷海禅師的清規引起一定的意見,也是很正常的。

  

  (五)《百丈清規》的曆史與現實意義

  

  佛教自東漢傳入中國,便開始了與中國固有思想與製度適應與融合而創新的傳統。東晉道安首創僧尼規範叁例,開在戒律之外別立禁約的先河,其後有支遁、慧遠,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雲爲寺主,創立僧製,用爲後範。到了中唐,馬祖道一始創叢林,倡導一種農禅結合的習禅生活,其門徒散居南方偏僻山林,各自創建根據地,聚徒受禅,自給自足。而懷海師從馬祖六年,其門風宗意,多有承繼。懷海創製清規,正是對其師創建叢林的繼承與發展,故禅宗和研究僧史的有”馬祖建叢林,百丈立清規”的好評。

  

  就中國的僧團情形來看,即戒律與各種僧製同時應用。除佛製的戒律以外,曆代王朝政權針對佛教有著各種各樣的僧尼令或僧道格,曆代的佛教徒亦有各色的僧製、清規。其中,戒律是來自于大小乘佛教的佛製;僧道格即是政令,是國家政府部門對僧尼等製定的政策法令,可以說是曆代的宗教政策;而僧製和清規則是佛教傳布到一定階段的産物,是中國佛教曆代高僧大德們結合本土風俗、民情、文化等具體情形,爲匡正僧尼的行爲,于戒律之外,另製定其他若幹約束僧尼言行的僧團製度。如各地方《規約》、現行寺院管理製度,基本上,就是這四種戒律、僧道格、僧製、清規製約著中國的僧團。

  

  (六)戒律與叢林之聯系

  

  禅林中以法堂代替了佛殿,所褒學衆,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

  

  在原始佛教僧團中,僧堂是指僧房與精舍。自唐、宋以後,子僧堂之中央安置聖僧像,衆僧圍之,周圍設置坐床,是禅林中僧衆日常起臥的堂舍,更是僧衆坐禅辦道之道場。

  

  禅林之中依檢舉、擯棄之法以安清衆。對于出家衆來說,檢舉、擯棄之法,律已有之,這可說是沿用而已。在比丘的戒律中規定,如果彼此間出現了不如律法的行爲,比丘之間是要互相規勸的,由于展轉相教、展轉忏悔,這樣佛弟子衆才能得到佛法利益的增長,如果比丘知道其他比丘有犯粗罪的情形而爲主覆藏不檢舉,這是不如法的。維那要檢舉, “擯令出院”,這是爲了成就出家教團或于叢林修行之大衆。如果不是爲這一目的,假借比丘的名字、盜竊比丘的形象,蒙混過日子的人,不但自己在佛門之中造罪,還會影響出家清衆的修道事業,對于這種人,只好擯棄于山門之外了。

  

  “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衆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犯重焚衣缽,應當集衆人,山藤聊示恥,驅擯出偏門。”(《景德傳燈錄》卷六·禅門規式)

  

  這一段是說明禅林中以杖打、燒道具、從偏門逐出犯規者以肅衆的方法,都是懲治僧衆之中的害群之馬,但處理的方法卻和傳統律法不一樣,很有一些中國化的味道,像依杖打而懲罰,這在律法之中是看不到的。

  

  (七)百丈清規對印度戒律精神的繼承與變革。

  

  無論是《百丈清規》也好,還是《高旻規約》也罷。這些都是由于古印度與中國的生活習俗,地域風土上的各種不同所製。但目的都是讓佛門弟子“身不放逸,心不越矩”。本來,原始佛教徒的修行方法是非禅即誦的,但佛法傳人中國,寺院中的僧人很多,祖師才編輯佛經中重要經咒成爲《朝暮課誦》,以便早晚二時合集全寺僧人共修。無論是佛陀製出的戒律還是祖師編輯的清規,我認爲,都是要洗除我們從無始以來的汙染,去除習氣煩惱,複本心源,回歸到清淨自性之中。

  

  佛法肇啓于西天,法水變流于東土,已兩千五百多年,隨著國家和社會的變革,佛教也在改變,寺院也在發展。然而,佛陀親製的戒律實在應當維持下去,其中相關的一些作法,如羯磨法,安居法、布薩悔過法也應該予以重視,讓戒的思想與僧團羯磨的精神灌入到每位佛子的八識心田中,那樣則“毗尼久住,正法久住”了,同時也會讓更多的人感悟到和合僧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積極修持自身,弘揚正法。對于祖師所訂的祖規芳約,可以在掌握其內在精神核心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的條件加以變通,不可死執一法,應加以圓融善巧。

  

  總結

  

  本文介紹佛教戒律,與中國寺院行事製度,從中找出其內涵與關系,促進原始印度佛教戒律與中國現代寺院管理製度緊密結合,即佛教既不偏離正法的軌道,又能適應中國現代國情與人們的思想,從而讓更廣泛的大衆接受佛法,讓更廣泛的僧衆維護佛法。希望引起教內外善信更多的思考,讓佛教史在此翻開嶄新的一頁。

  

  參考文獻:

  

  [1]聖嚴法師《戒律學綱要》。

  

  [2]百丈懷海禅師《百丈清規》。

  

  [3]見月律師《傳戒正範》。

  

  [4]《金山規約》。

  

  [5]《百丈清規正義記》。

  

  本欄稿件來源:寒山書院重元寺教務處

  

《論原始戒律與中國清規的聯系(果法)》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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