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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坛经》的自由观与戒律观之间关系(沈庭)▪P2

  ..续本文上一页中尊。”将归依三宝——佛法僧,理解为归依觉、正、净显然是慧能创造性的阐发。从无相戒的内容可以看出,无相戒是慧能改造佛教已有的传统思想,进行创造性的诠释而形成的独特戒法。

  

  但是,无相戒并不是无根之木。其思想来源是《梵网经》,又称《菩萨戒经》。 《坛经》就曾两次引用《梵网经》的内容。可见,慧能确实从《梵网经》中吸取了思想资源。 《梵网经》为姚秦鸠摩罗什所译,此经本有一百十二卷六十一品,罗什选择其中菩萨心地一品(第十品)译出,成两卷,僧肇曾为之作序。鸠摩罗什,龟兹国人,少时精于小乘,后转向大乘,但是其在戒律上依然守小乘戒律,主要为十诵律、四分律。据《高僧传》,罗什于二十岁时受戒子王宫,从卑摩罗叉学《十诵律》。在此之前,他已经在莎勒国遇莎车国大乘名僧,而弃小宗,归心大乘了。可见,罗什虽在义理上接受了大乘,但在戒律上依然尊崇一切有部之《十诵律》。他来华之后,弘始六年,与弗若多罗合作翻译《十诵律》, “三分获二”而多罗卒。弘始七年,昙摩流支至长安,与罗什续译《十诵律》,前后成五十八卷,后卑摩罗叉开为六十一卷。弘始十二年,佛陀耶舍译出《四分律》,而耶舍乃罗什之师。由此可见,鸠摩罗什对小乘戒律之推崇。在大乘戒律方面,罗什仅译有《梵网经》。罗什的翻译对中国律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佛教界长期使用小乘律,特别是《四分律》,与罗什的助推有重要关系。而宣扬大乘菩萨戒的《梵网经》也对中国佛教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经汤用彤先生考证: “当隋唐之际,四分未全盛之前,大乘菩萨戒有不少人推崇。天台智者大师有《菩萨戒经疏》,陈太子、隋晋王并从之受菩萨戒。隋智文有《菩萨戒疏》二卷。隋慧远研《地持疏》。华严宗人如法藏、澄观均研菩萨戒。而法相宗典籍,有《大唐三藏法师传西域正法藏受菩萨戒法》,想系为玄奘受戒之文。且此宗人,似常研《梵网经》。”据《楞伽师资记》载,道信即有《菩萨戒法》一卷。由此可见,慧能受菩萨戒的影响既符合当时时代之风气,也与其师承有关。

  

  《坛经》所引《梵网经》 (即《菩萨戒经》)两次:一为“本须自姓清净”,二为“我本愿自姓清净”。两次表达虽不同,但出处和意思却是相同的。 《菩萨戒经》原文为: “金刚宝戒是一切佛本源,一切菩萨本源,佛性种子。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是一切众生戒本源自性清;争。”佛教戒律可以分为四科:戒法、戒体、戒行、戒相。 “戒法者,如来所制之法。戒体者,由于受授之作法而领纳戒法于心脐,生防非止恶之功德者。戒行者随顺其戒体而如法动作三业也。戒相者其行之差别,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也。一切之戒,尽具此四科。”关于戒律的不同见解往往是因为对戒体的理解有异。 《坛经》对菩萨戒的继承便体现在承认戒体的性质是“自性清净”的。但是, 《坛经》与《菩萨戒经》所认定的戒体却并不相同。 《菩萨戒经》认为戒体是佛性种子, 《坛经》所认定的戒体是自性。

  

  按汤用彤先生的观察,法相宗人“似常研《梵网经》”,结合《梵网经》原文,我们可以看到唯识学与《梵网经》之间存在一定的“亲缘”关系。特别是在佛性种子说上,最为明显。种子说是唯识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唯识学认为第八识阿赖耶识像个仓库,储存着宇宙万法的各种种子,即含藏着形成心法、色法等现行的功能。《梵网经》认为: “金刚宝戒是一切佛本源,一切菩萨本源,佛性种子。”金刚宝戒,即菩萨戒的戒体是佛性种子,它经过修持菩萨戒,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即最终成就佛果。因此,戒与佛之间的关系是因果关系。菩萨戒是因,佛是果。然而《坛经》的主张并非如此。无相戒的戒体是本来清净的自性。见自本性即能成佛。因此,自性即佛,即心即佛。佛与戒体本质上是相同的,二者不是因果关系。

  

  三、

  

  可见,无相戒的戒体与终极本体是同一的,而终极本体的存在形态即无相的状态,一切相都是因缘和合而生,因此没有自性,是为“无相”。正因为如此,关于终极本体的戒律才被称为“无相戒”。从戒相上来说,无相戒是没有具体戒相的。从本体上立意的无相戒是超越了一切具体戒条的,它只是一个形而上的道德法则,此道德法则本身也是无相的,它不是外在的戒条,而是内心的法则,是自性的自由彰显。无相三归依,将传统的归依佛、法、僧,转变成归依内在的自性,即觉、正、净。觉,即觉悟,获得佛教的智慧从而产生觉悟:正,是指获得觉悟后,行为和思维皆正当无缪;净,是指自性本来清净,正当的行为和思维是自性的彰显,其性质是净。因此,遵守无相戒就等于归依自性,让自性成为人生主宰。

  

  要想归依自性,首要的便是明心见性。慧能提出的见性法门要领为: “立无念为宗,无相为体,无住为本。”经上文讨论,无念即念的自由来去状态,自性与念是体用一如的关系,无念便是自性的本来面目。在内做到了无念,自然在念取相时,便能于相离相,即领悟无相了。无念、无相都说明念、相是没有自性,恒常转变的,也就是说其本体是无住的。无相三归依的核心是明心见性,而明心见性的关键在于无念,即实现“念”的自由。

  

  一般来说,自由与戒律是相矛盾的。戒律意味着限制,使人不自由。自由意味着突破限制,打破戒律。解释自由与戒律的矛盾时,人们有时把戒律当做手段,自由才是目的,只有遵守戒律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而《坛经》对这对矛盾的解释有些特别。首先,它从本体论的高度来定义戒律,将无相戒的戒体定义为本体——自性,这样戒律与本体融合,戒律不再是外在的手段,而是内在于本体与主体之中目的了。而自性本身的发用即是自由,因此,在本体层次上,自由之体便是戒律之体,自由与戒律同为自性的内在规定。其次,从戒相上说,无相戒消除了一切有形的具体的戒相,仅立自性清净的戒体。任何具体的戒相都是对戒体的一种限制,没有具体的戒相才能使戒体充分拥有自由。 “心平何劳持戒,行直何用修禅。” (宗宝本《坛经》)自性的自由展现即可成佛,外在的戒律、禅定都可以否定掉。而无相戒恰恰没有外在的戒相,因而它与自性的自由状态并不矛盾。

  

  禅宗的自由精神与其实践精神是密不可分的,禅宗追求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由。当然,《坛经》的自由思想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行为规范或伦理规则,没有明确说明该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中突。但是,禅宗的自由观提供给人们一个抽象的行为法则:依据自性而行动。 “源律师问:“和尚修道,还用功吗

  ”师(大珠慧海)曰:“用功。”曰:“如何用功

  ”师曰:“饥来吃饭,困来即眠。”曰:“一切人总如是,同师用功否

  ”师曰:“不同。”曰:“何故不同

  ”师曰: “他吃饭时不肯吃饭,百种须索;睡时不肯睡,千般计较。所以不同也。”律师杜口。”修禅之人“饥来吃饭,困来即眠”这在表面形式上与普通人没什么不一样,其实则有本质上的区别。修禅之人在日常生活中,该干什么时就干什么,不计较,不执著,将自己向开放的世界完全开放。公案虽然只提到吃饭和睡觉两个事情,但是这是举例说明:在所有日常活动中人应该根据“缘”的情况,依据自性,该千什么时就千什么,随缘任运。如果无相戒之所以称得上一种戒律的话,那么,就是因为它是这种自由的行为法则。

  

  无相戒没有具体的行为法则,因而为禅宗的伦理学提供了巨大的包容性。这也是佛教伦理能包容儒家、道家伦理,从而获得巨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同时,因为无相戒偏重于内心自性的自然流露,而缺乏外在的过硬的戒条,从而很容易导致信徒在戒律方面的松懈,甚至为某些不正信的信徒曲解成不守戒律的借口。

《试论《坛经》的自由观与戒律观之间关系(沈庭)》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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