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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院“自养”及政策问题初探——以四川藏区为例(冉光荣)▪P5

  ..续本文上一页支撑点。而有的寺庙更是突破了狭小的地区范畴,如格尔登寺,不但广州、成都的纺织品、日用品通过该寺运销拉萨,并通过边贸远销尼泊尔。成为阿坝州为数不多的境外贸易据点,其作用更加突出。

  就整个藏区而言,培育市场,搞活经济,应在整顿主渠道,即民贸企业和供销社的同时,放手发展集体、个体私营商业及服务业、运输业,它们具有更大的活力与后劲。市场原本是商品生产的载体,发展商品生产,一定要搞好市场建设。除集中力量于州、县政府所在地的市场外,在商品生产欠发展的地方,也要兴建一批初级贸易场所,寺庙,特别是大型寺庙更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此外,发展商贸的重要手段是利用传统民族节日,进行多边贸易,开展物资交流,如每年一次的康定转山会、阿坝扎崇节等.寺庙成为无可替代的阵地。

  寺庙自养的社会影响更在于,对缺乏商品生产观念的群众而言,寺庙经济活动对促进其观念更新、传播商品知识,也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由于寺庙几乎与每个藏民家庭有着密切联系,又拥有崇高威望,寺庙公开进行商贸,对广大信徒是个直接的号召与带动。让藏民通过一定的宗教动员与说教来接受商品意识,步入商品生产流通之路,也许是有其特殊合理性的。

  4.寺庙“自养”是否导致寺庙经济强大而失控的问题.

  对于“自养”有人心存疑惑,即担心导致寺庙经济强大,如同民主改革前一样,尾大不掉,难以控制。实际上,在当今商品经济环境中,寺庙自养能否维持尚难预料,迅速壮大似乎还有一段长长的路程。因为自养客观

  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一是土地因素。寺庙发展种养殖业必然涉及土地问题。对此,有的地区提出的办法是”已经获得土地的寺庙,都应如实向区、乡政府申报,经区、乡政府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今后凡死绝户、迁移户或土地承包者,死后土地都必须退给集体,不得直接交给寺庙;若寺庙确实需要土地,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经营这些土地;个别寺庙要求多经营一些土地的,可在区、乡统一规划下,指定一些河滩和荒坡开垦土地经营;凡寺庙所经营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必须服从区、乡土地管理、使用规定和国家建设征地。”实际上,除开荒外别无它法,而可供开垦的荒地也有限,寺庙企图通过扩大土地耕作而发展经济的道路,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行不通的。二是草场因素。前份材料规定:“寺院要单独组织畜群放牧,需要解决草场问题,其具体办法是,由寺庙如实向当地区、乡政府山报牲畜数量及需要草场面积,由区、乡政府批准,在指定的地段和范围内放牧;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必须服从和参加区、乡统一安排的草原基本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接受区、乡兽医部门统一组织的兽疫防治,并负担其合理费用;对应淘汰而不愿淘汰的“放生畜”,应同牧民群众一样,缴纳过牧过载费。”(德格县委办公室:《德格县“以寺养寺”情况》)藏区草场原本紧缺,超载放牧,破坏严重。为了草场边界,不断酿成流血冲突。寺庙要重新获得大片草场来发展畜牧业、基本上是不现实的。就是已有的小型经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井科学经营,才能保证起码收益。三是商业方面。这是自养主要经营的、亦是成绩最显著的项目,即是加此,也只能视之为起步阶段。一般说来,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门路不多。虽然寺庙有经商传统,僧人具有一定知识,掌握现代商业技能较之藏民要快,但在当代的商业竟争,仍往任处于被动。如信息不灵,难以把握市场发展;管理制度不健全;盈利挪作他用等。寺庙体制本身限制了商贸的正常发展。在德格县,

  1985年有14个寺庙经商,当年l~7月盈利仅58000元。至1987年,全县只有更沙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埋了营业执照。其余寺庙经营处于半停顿状态。

  四川藏区惟大金寺商贸、种植等发展较好,1987年以85000元购买房屋一幢,开设餐旅馆。又以8万元开办停车场及汽车修配厂。这是针对甘孜县城处于川藏公路干线要冲,车辆旅客较多而开设的,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大金寺鉴于白格、格桑等9个小寺自养困难,乃于1985年联合集资12400元,在绒坝岔开设“联合经营经销部”,出售百货、食品,年底盈利3425元,1986年盈利9200元。大金寺的行动颇值研究,如果这种寺庙商贸集团能够成功,恰可视为藏区商贸发展的一种特有途径。应该加以鼓励和支持。

  5.“自养”今后的方向

  对十余年寺庙自养活动,有关部门多持基本肯定态度。“实践证明,寺院增加了收入,除了扩大再生产和适当改善个人生活以外,主要用于维修寺庙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这样既减轻了国家和信教群众的负担,也为社会办了好事.通过参加劳动实践,增长了知识,增加了社会财富,实现自食其力,是一举数得的好事。”(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藏传佛教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意见》)

  基于这种认识,对于如何加强寺庙自养,有关部门也在积极进行思考与探索,尤其对班禅大师的诸种看法,表示了格外的重视、班禅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自养的基本途径,一是从事农林牧副业生产:

  是兴办适合寺庙特点的社会公益和服务事业。”“寺庙自养的特殊途径是办力所能及的企业”。“寺办企业可以视条件由一个寺庙独自经营,也可以由几个寺庙联合经营,或由一个寺庙独自经营。其他寺庙投资入股,按合同规定分红。”为办

  寺庙企业,班禅强调:“寺庙僧尼人数应当从自养能力出发实行定员。”“寺办企业在其业务活动中,还必须正确处理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个体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对寺庙的农牧林副业生产和公益服务事业的收入应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享受社会集体企业的同等待遇。”为鼓励、指导和管理寺庙经济活动,“建议各地宗教部门设立主管寺庙经济活动的机构。”(班禅额尔德尼

  确吉坚赞:《关于扎竹伦布寺进行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管理试点的总结》)

  在四川,有关部门及个人也提出类似的建议和措施。如有“鉴于寺庙从事种养殖业的时间不长,饲养的牲畜不多,种植面积不大,可以暂免农牧税。”寺庙经商,“在资金上予以扶持”。“

  边远和高寒山区的寺庙,可以考虑划拨承包土地、山林”等。(陈运炎、宋晓来《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现状调查》,《宗教》199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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