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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院“自养”及政策问题初探——以四川藏区为例(冉光荣)▪P4

  ..续本文上一页对大多数寺庙而言,僧众生活补贴及建筑等费用,主要仍以收取布施来解决。如格尔底寺布施收入,1981年37850元,1982年53 785元,

  1983年107356元, 1984年93 657元, 1985年87 369元。 1986年89 76O元, 1987年91 391元, 1988年73

  567元, 1989年119 392元, 1990年56380元。(王定朴、索科达尔基:《若尔盖县达仓纳摩格尔底寺现状调查》,四川藏学研究所编《四川藏区典型寺院及学校现状调查》,1992。)布施自然也成藏民的不小支出、如若尔盖县哲蚌寺,1984一1985年共收本乡222户13

  5374元,平均每户609.3元。唐克乡索藏寺同期也收布施114311元。有人超过自身经济能力,一次捐赠牲畜41头。连“五保户”也送牦牛一头。(陈运炎宋晓来:《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现状调查》、《宗教》1990年第1期)甘孜州炉霍县开放的19座寺庙,五年内收受布施216万元。(杨健吾:《民族地区宗教活动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民族理论研究》1992年第1期)

  开展“自养”后,摘得好的寺庙能够解决部分费用。如格尔底寺1981—1990年共获政府拨款21 300元用于维修、该寺十年中又有布施及自养收入912

  48D元,其中以811240元支付建筑及添置经卷、法器费用,又分给各扎仓1O余万元。(王定朴、索科达尔基:《若尔盖县达仓纳摩格尔底寺现状调查》,四川藏学研究所编《四川藏区典型寺院及学校现状调查》1992)甘孜守自养较为突出,年收人20多万元,农牧业占38.1%,商业运输

  45.3%,宗教收人只占16.6%。正因为后者不占主导地位,于是在布施方面能够做出许多限定:不搞摊派化缘,各大小经堂所得布施、功德属寺庙集体财产。活怫、堪布、格西所得布施,年终结算20%归己,其余交公(在政府任职、有工资的全部上交)。

  喇嘛外出作法事,由寺统一安排,群众自愿出资,1/3归己,余交寺。(袁晓文:《甘孜县甘孜寺现状调查》,四川藏学研究所编《四川藏区典型寺院及学校现状调查》,1992。)

  有的寺庙对群众布施也采取劝告态度,对贫困户要其不送或少送。

  藏传佛教寺庙自养步伐的迈出,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突破。这些寺庙从诞生之日起,便是依靠其政治、经济、文化特权而得以生存及壮大的,在其传统理念中,从无“自养”一词。民主改革后,寺庙势力大为削弱,但到改革开放初期,藏民子弟又掀起入寺热潮对藏区生产活动与经济生活形成新的冲击。如较为偏僻的壤塘县夏炎村,1989年入寺僧49人,占全村人口的22%,占男性总人

  的41%。(石硕、张建世:《藏传佛教寺庙与所在社区关系的个案分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4期)较为发达的松潘县山巴村,1989年在98户藏民中,33户有子弟入寺(其中8户有2子入寺),寺僧

  41人,占男性总数的 13 6%。(张建世、石硕:《藏传佛教寺庙与所在社区关系的个案调查》,《西藏研究》1992年第2期) 1988年初统计,阿坝州

  198座开放寺庙中,在册宗教职业人员11817名(年18岁以上且户口在本州者)。四川藏区80年代末僧人约45000名,占藏族总人口的5%,除极少数外,余均靠家庭及宗教活动供养。当寺庙能够补贴僧人的部分生活费用时,对绝大多数过民而言,便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支持,以减轻其沉重的生活压力。与此同时,寺庙自养,僧人返家劳动时间增加。这些新的劳动力的投入(僧人系主要劳力,如夏炎村僧人年龄多数是18—40岁),当然有助于农、牧业及其他副业生产活动。

  2.“自养”对藏传佛教传统教仪、教规乃至教义带来振荡与影响

  “农禅并重”、“禅商同举”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反映。如孜寺提倡人间佛教,为服务于“农禅并重”,明确规定每年有两次”农忙假”,每次约15天,让僧人回家参加劳动。本教尕米寺原有的”破瓦法”仪武,甚为隆重,历时达100天,亦因自养需要,也就缩短为49天。

  同样出于“无我”为正见,“利他”为正行的佛教思想、也为了开拓自养门路,密切与社会及藏民间的关系,对社会公益事业及抗御自然灾害等救助活动,亦表示了关注并积极参与。1985年若尔盖县农机厂发生火灾,达扎寺僧人即前往灭火。1987年郎依寺组织突击队参加扑灭哇尔玛乡草场火灾。当年阿坝县各寺庙先后建立安全防火队,正式成员1075名。也正是在“自养”进程中,不少著名宗教人士在推动”自养”及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了表率,产生了强烈反响。康定县南无寺活佛古学达士将每月工资的

  2/3及所获布施捐出,计10万元,通过补偿收回土地8亩余,由本寺自耕;又买奶牛50余头,解决了僧众每年大部分副食及蔬菜来源。此外他对布施采取返还原则,如,1991年去仁寿县讲经,将3万多元布施交还当地;1992年在雅安市金风寺讲经,亦将布施悉数返回。与此同时,还不断为灾区捐献1992年向大渡河沿岸灾民捐献2000元,

  1995年向康定县因洪灾捐资1800元。向塔公寺敬老院捐助200元等。(古学达士:《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带领众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l997年四川省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经验交流材料。)

  甘孜州佛教协会会长居里活佛,自备费用,从佛教角度进行社会道德和法治教育,计18次,听众达3万余人。群众布施的7644元,分别捐给县绿化事业2654元,乡村文教事业2200元,乡办水电事业500元,寺庙修缮2240元。(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藏传佛教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意见》)

  本着佛教“不偷盗”的基本戒律,更为了保证寺庙所在地区的安定,以便顺利开展自养,于是在调解纷争,维护治安方面,寺庙做了大量工作。1985年壤塘县寺庙协助破获偷盗案件15起。

  孜州丹巴县莫斯卡寺活佛日穷担任本村调解主任,推动村民订立乡规民约.并妥善处理民事纠纷20多起。他多次协助调解草场纷争,避免了牧民流血械斗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甘孜州宗教事务局:《记丹巴县政协副主席日穷活佛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宗教工作简报》第 2期)

  在文教方面,若尔盖哲蚌寺旦巴活佛主动担任该乡中心小学校长,并捐献400元、理塘寺前任堪布芒康·洛格登赠给中、小学捐献300元,并呼吁社会尊师重教。

  同藏传佛教的格鲁、宁玛、噶举、萨迪、觉囊诸派寺庙一样,苯教寺庙也有良好表现尕米寺现任堪布大喇嘛帕帕提倡“现世致用”,“实践人间苯教”。他规定为贫困之家办丧事,不仅不收布施,而且由喇嘛自备口粮,并赠送丧家10元钱。又对寺庙所在村寨的“五保户”全部包下来,供给衣食,直到去世。(徐铭、陈新福:《宋潘尕米寺现状调查》,四川藏学研究所编《四川藏区典型寺院及学校现状调查》1992)

  寺庙在自养过程中,与社会广泛接触,受到外界环境和条件的种种冲击和影响,一些新的因素开始在寺庙内部孕育,宗教变革初露苗头。例如代销、代购、租赁、承包等合同的签订,财务制度的健全,具有寺庙特色的分配方案的产生,都需要重新学习,积极创造。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大量政策法规,必然出现矛盾与纷争,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为了应付当务之急、有的寺庙聘请专门人才来为自己服务。如1986年红原县著名的麦洼寺聘请专职律师,一年多办理法律事务18件,维护了本寺合法权益。有此榜样,康玛寺也积极仿效。

  正是寺庙面临大量新事物的挑战,只有熟悉、掌握了专门知识与技能后,才能适应外界严峻的形势,于是一批青年喇嘛便产生强烈的使命感,他们迫切要求学习汉语及现代科学知识,并获得国家正式认可的文凭。他们深切地体会到,当今商品经济的大潮中,要想避免破产进而赚取利润,没有相当的文化水平与合格的文凭是难以打开局面的。一领袈裟固然赢得人民的尊重,但却往在成为不法商人讹诈的对象。走出寺庙之外,需要的是合格的经营家,而不是虔诚的宗教职业者。

  青年僧人的热望与企求,蕴含了非常可贵的积极因素,如果及时正确地引导,必将在藏传佛教发展史上掀开新的一页。具有较高现代科学知识及经营核能的僧人的产生,就是一批前所未有的新型人才,必将成为推动藏区经济建设及藏传佛教向深层次发展的巨大动力。在经济浪潮中成长的青年喇嘛才有能力把寺庙正带人改革开放的建设行列,与社会主义现实更加协调,同步发展。在他们眼里,寺庙之威望在于经营事业的是否成功,而后者则必须服从无情的市场规律,而不是神圣的传统教义。实际上,藏传佛教也只有具备了这种时代的适应性,也才可能获得继续存在的价值。对于这一点,应该予以特别的关注与充分地理解。(冉光荣:《我

  省藏区青年喇嘛迫要求学习现代化科学知识》,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咨政文选》)

  3.寺庙“自养”的客观作用——对藏区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

  在藏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外界条件下,寺庙作为一个相对的地域中心,从事商贸、运输及其他服务业,对于推动新区商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会产生特殊的效果。

  寺庙经济原则上是以寺庙为单位,利用本寺财力、劳力及当地资源进行活动的私营经济,应当是国有经济的一种积极补充。由于专院遍布各地,与藏民有着内在的自然联系,开展自养,实际上就构成为地区市场的一个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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