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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佛教寺院“自養”及政策問題初探——以四川藏區爲例(冉光榮)▪P5

  ..續本文上一頁支撐點。而有的寺廟更是突破了狹小的地區範疇,如格爾登寺,不但廣州、成都的紡織品、日用品通過該寺運銷拉薩,並通過邊貿遠銷尼泊爾。成爲阿壩州爲數不多的境外貿易據點,其作用更加突出。

  就整個藏區而言,培育市場,搞活經濟,應在整頓主渠道,即民貿企業和供銷社的同時,放手發展集體、個體私營商業及服務業、運輸業,它們具有更大的活力與後勁。市場原本是商品生産的載體,發展商品生産,一定要搞好市場建設。除集中力量于州、縣政府所在地的市場外,在商品生産欠發展的地方,也要興建一批初級貿易場所,寺廟,特別是大型寺廟更具有良好的基礎和條件。此外,發展商貿的重要手段是利用傳統民族節日,進行多邊貿易,開展物資交流,如每年一次的康定轉山會、阿壩紮崇節等.寺廟成爲無可替代的陣地。

  寺廟自養的社會影響更在于,對缺乏商品生産觀念的群衆而言,寺廟經濟活動對促進其觀念更新、傳播商品知識,也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由于寺廟幾乎與每個藏民家庭有著密切聯系,又擁有崇高威望,寺廟公開進行商貿,對廣大信徒是個直接的號召與帶動。讓藏民通過一定的宗教動員與說教來接受商品意識,步入商品生産流通之路,也許是有其特殊合理性的。

  4.寺廟“自養”是否導致寺廟經濟強大而失控的問題.

  對于“自養”有人心存疑惑,即擔心導致寺廟經濟強大,如同民主改革前一樣,尾大不掉,難以控製。實際上,在當今商品經濟環境中,寺廟自養能否維持尚難預料,迅速壯大似乎還有一段長長的路程。因爲自養客觀

  存在不少製約因素。一是土地因素。寺廟發展種養殖業必然涉及土地問題。對此,有的地區提出的辦法是”已經獲得土地的寺廟,都應如實向區、鄉政府申報,經區、鄉政府批准後發給土地使用證;今後凡死絕戶、遷移戶或土地承包者,死後土地都必須退給集體,不得直接交給寺廟;若寺廟確實需要土地,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經營這些土地;個別寺廟要求多經營一些土地的,可在區、鄉統一規劃下,指定一些河灘和荒坡開墾土地經營;凡寺廟所經營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必須服從區、鄉土地管理、使用規定和國家建設征地。”實際上,除開荒外別無它法,而可供開墾的荒地也有限,寺廟企圖通過擴大土地耕作而發展經濟的道路,是極其困難的,甚至是行不通的。二是草場因素。前份材料規定:“寺院要單獨組織畜群放牧,需要解決草場問題,其具體辦法是,由寺廟如實向當地區、鄉政府山報牲畜數量及需要草場面積,由區、鄉政府批准,在指定的地段和範圍內放牧;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必須服從和參加區、鄉統一安排的草原基本建設、維護和管理必須接受區、鄉獸醫部門統一組織的獸疫防治,並負擔其合理費用;對應淘汰而不願淘汰的“放生畜”,應同牧民群衆一樣,繳納過牧過載費。”(德格縣委辦公室:《德格縣“以寺養寺”情況》)藏區草場原本緊缺,超載放牧,破壞嚴重。爲了草場邊界,不斷釀成流血沖突。寺廟要重新獲得大片草場來發展畜牧業、基本上是不現實的。就是已有的小型經營,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技術管理,井科學經營,才能保證起碼收益。叁是商業方面。這是自養主要經營的、亦是成績最顯著的項目,即是加此,也只能視之爲起步階段。一般說來,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門路不多。雖然寺廟有經商傳統,僧人具有一定知識,掌握現代商業技能較之藏民要快,但在當代的商業竟爭,仍往任處于被動。如信息不靈,難以把握市場發展;管理製度不健全;盈利挪作他用等。寺廟體製本身限製了商貿的正常發展。在德格縣,

  1985年有14個寺廟經商,當年l~7月盈利僅58000元。至1987年,全縣只有更沙專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埋了營業執照。其余寺廟經營處于半停頓狀態。

  四川藏區惟大金寺商貿、種植等發展較好,1987年以85000元購買房屋一幢,開設餐旅館。又以8萬元開辦停車場及汽車修配廠。這是針對甘孜縣城處于川藏公路幹線要沖,車輛旅客較多而開設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大金寺鑒于白格、格桑等9個小寺自養困難,乃于1985年聯合集資12400元,在絨壩岔開設“聯合經營經銷部”,出售百貨、食品,年底盈利3425元,1986年盈利9200元。大金寺的行動頗值研究,如果這種寺廟商貿集團能夠成功,恰可視爲藏區商貿發展的一種特有途徑。應該加以鼓勵和支持。

  5.“自養”今後的方向

  對十余年寺廟自養活動,有關部門多持基本肯定態度。“實踐證明,寺院增加了收入,除了擴大再生産和適當改善個人生活以外,主要用于維修寺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這樣既減輕了國家和信教群衆的負擔,也爲社會辦了好事.通過參加勞動實踐,增長了知識,增加了社會財富,實現自食其力,是一舉數得的好事。”(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四川省藏傳佛教工作的主要情況和今後意見》)

  基于這種認識,對于如何加強寺廟自養,有關部門也在積極進行思考與探索,尤其對班禅大師的諸種看法,表示了格外的重視、班禅認爲,”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寺廟自養的基本途徑,一是從事農林牧副業生産:

  是興辦適合寺廟特點的社會公益和服務事業。”“寺廟自養的特殊途徑是辦力所能及的企業”。“寺辦企業可以視條件由一個寺廟獨自經營,也可以由幾個寺廟聯合經營,或由一個寺廟獨自經營。其他寺廟投資入股,按合同規定分紅。”爲辦

  寺廟企業,班禅強調:“寺廟僧尼人數應當從自養能力出發實行定員。”“寺辦企業在其業務活動中,還必須正確處理同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以及個體企業之間的關系。”“國家對寺廟的農牧林副業生産和公益服務事業的收入應實行免稅或低稅政策,享受社會集體企業的同等待遇。”爲鼓勵、指導和管理寺廟經濟活動,“建議各地宗教部門設立主管寺廟經濟活動的機構。”(班禅額爾德尼

  確吉堅贊:《關于紮竹倫布寺進行社會主義條件下寺廟管理試點的總結》)

  在四川,有關部門及個人也提出類似的建議和措施。如有“鑒于寺廟從事種養殖業的時間不長,飼養的牲畜不多,種植面積不大,可以暫免農牧稅。”寺廟經商,“在資金上予以扶持”。“

  邊遠和高寒山區的寺廟,可以考慮劃撥承包土地、山林”等。(陳運炎、宋曉來《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藏傳佛教現狀調查》,《宗教》199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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