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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戒论(智海)▪P6

  ..续本文上一页乐外道弟子法,乐非沙门非释子法,便作如是语:我止不须佛,佛于我何益?离于佛所,如是乃至学事亦如是。若复作余语:悔佛法僧乃至学事,便叹家业乃至非沙门非释子,以如是语了了说,是名舍戒。”----《四分律》卷一,T22/571b。另外,鼻奈耶卷第一、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第五、十诵律卷第五十四等都有说明,分别见于T24/852c、T23/595a、T23/410c。

  [41] 《四分律》卷第一,T22/570c-571a。同律第五十五卷亦有“若有余比丘愁优不乐净行者,听舍戒而去,若复欲于佛法修清净行者,还听出家受大戒。”的说明,见T22/972a。在《阿毗昙经》卷上亦有为心力懈怠如法舍戒之人授具足戒的记载,见T24/969b-c。

  [42] 《摩诃僧祗律》卷第二十八,T22/454a。

  [43] 《五分律》卷一,T22/4b;《四分律》卷一,T22/571b;《四分律》卷四十八,T22/927a;《十诵律》卷一,T23/2b;《十诵律》卷五十四,T23/410c;《善见律毗婆沙》卷七,T24/721a-c;《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T23/595a;《摩诃僧祗律》卷二,T22/235-236页等。

  [44]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T23/595a。

  [45] 《善见律毗婆沙》卷七,T24/721a-b。

  [46] 在《五分律》卷十七,T22/118a段载:“尔时孙陀罗难陀跋耆子,不舍戒行淫法,彼后自说所犯,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若自说犯边罪,于我法中不生,不应与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应灭摈。”各部律对此都有相应规定,见《五分律》卷一,T22/231c;《四分律》卷一,T22/570c-571a;《十诵律》卷一,T23/1c。等等。

  [47] 《摩诃僧祗律》卷第十八,T22/368a。

  [48] 《四分律》卷第三十八,T22/844b-c。

  [49]见《十诵律》卷二十四,T23/175a、b、176a。

  [50]依次分别见于T22/195a、549b-c、1023b-c、T23/471a。

  [51] 《僧羯磨》卷中,T40/521b。

  [52] 《僧羯磨》卷中,T40/521c。

  [53]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下,T40/506c。

  [54] 《瑜伽论记》卷第十四,T42/620c。

  [55] 《瑜伽师地论》第四十卷,T30/515c。

  [56]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第四,T13/741b-c.

  [57]《大方等陀罗尼经》卷第四,T21/656a-b。彼经《护戒分》云:尔时文殊师利即从座起同,偏袒右肩,右膝著地,而白佛言:“世尊!若比丘,于世尊去世之后,若毁四重,若比丘尼毁犯八重,若菩萨、若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若毁如是一一诸戒,所犯重罪,当云何灭?”佛言:“呜呼!善哉,文殊师利,乃能请问如是等事。汝慈悲胜故,能发是问,汝若不发是问,我终不说彼恶世比丘所犯之过。善哉!善哉!文殊师利,汝今谛听,当为汝说。我去世后同,若有恶律仪比丘毁四重禁,默然而受檀越供养而不改悔,当知是比丘必受地狱苦而无疑也。我今当出良药救彼比丘重病——若我去世后,毁四重禁,羞不发露。汝今谛听,当为汝说。离婆离婆谛(一)仇呵仇呵帝(二)陀罗离帝(三)尼呵罗帝(四)毗摩离帝(五)莎呵(六)文殊师利,此陀罗尼,是过去七佛之所宣说,如是七七亦不可数,亦不可计,说此陀罗尼,救摄众生。现在十方不可计、不可数七佛,亦宣说此陀罗尼救摄众生。未来不可计、不可数七佛亦宣说此陀罗尼救摄众生。汝今请问陀罗尼义,我已说竟。以此陀罗尼经,救摄未来世恶律仪比丘,令其坚固住清净地。善男子!若有比丘,毁四重禁,至心忆念此陀罗尼经,诵一千四百遍。诵一千四百遍已,乃一忏悔。请一比丘为作证人,自陈其罪向形像前,如是次第,经八十七日勤忏悔已,是诸戒根若不还生终无是处。彼人能于八十七日勤忏悔已,若不坚固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亦无是处。又文殊师利,云何当知得清净戒?善男子!若其梦中,见有师长手摩其头,若父母、婆罗门、耆旧,有德如是等人,若与饮食、衣服、卧具、汤药,当知是人住清净戒,若见如是一一相者,应向师说,如法除灭如是罪咎。复次!所谓比丘尼毁八重禁罪,若欲除灭八重禁者,先请一比丘了知内外律者,陈其罪咎向彼比丘,彼比丘应如法而教此内外律,所谓:阿隶离婆其罗帝(一)罗帝婆(二)摩罗帝(三)阿摩罗帝(四)莎诃(五)善男子!此陀罗尼,若有读诵、受持,如法修行九十七日,日诵四十九遍,乃一忏悔,随师修行,是诸恶业若不除灭终无是处。”

  [58]《大方等陀罗尼经》初分卷第一,T21/645b-c。

  [59]迦叶菩萨问当来世二十一对诤论之义,文见昙无谶译《大般涅槃经》卷第三十四<迦叶菩萨品>。第一诤论涅槃不涅槃执,章安注:“须解异部,菩婆多据事明毕竟涅槃,昙无德及僧祗据理云不毕竟涅槃。古来评云,婆多非而短,无德是而长,皆失佛意。文云:若言如来毕竟涅槃不毕竟涅槃,同是争论不得我意。云何评之妄判长短”。第二诤论,有我无我执。昙无德部执有我,萨婆多部执无我。第三诤论,有中阴无中阴执。六种阿罗汉境界,章安注:“通举六人,一、退,二、不退,三、慧,四、俱,五、时,六、不时者。时钝好退,不时利不退。”第五诤论,佛身有为无为执。章安注:“萨婆多说有为,僧祗说无为,成论两说”。第六诤论,十二因缘有为无为执。章安注:“萨婆多执因缘是有为,僧祗说是无为。言有为者,谓三世因果轮转无穷,宁非有为?言无为者,十二因缘理是无为,虽因果无常而其理无为”。第七诤论,心常无常执。章安注:“萨婆多云,心无相续,即是无常;僧祗云,心有相续,即是常也。成论用萨婆多义”。第八诤论,五欲障道不障道执。章安注:“萨婆多云障道,僧祗云不障道,成论有障不障,皆有其义”。第九诤论,世第一在欲界通三界执。章安注:“若萨婆多云,色界四根本禅能发世第一法;昙无德人云,色欲两界通发五方便,无有论明无色界发无方便者,唯犊子部云三并发”。第十诤论,施通三业不通三业执。章安注:“成论云,唯在意地,以舍财相应思为正体,亦以身口畅之。毗昙用萨婆多于,施定三业,但意地善故身口亦善。”第十一诤论,三无为有为执。章安云:“然诸部中,不见计无三无为者,何有此文?此亦有意,若成论人云,三无为既同是无为宁有异体?此即是计无三无为。数人计三无为别有异体,既言三种岂无异体,此即计有三无为义。”第十二诤论,造色有无执。章安注:“毗昙定有,因四大故有形显等色,成论则无。” 第十三诤论,无作色有无执。章安注:“萨婆多定云,无作有色;成论、昙无德定云,无作非色;僧祗总云,无作不可言有色无色。” 第十四诤论,心数有无执。章安注:“萨婆多别有异体心数一时俱起,僧祗说无数,佛陀得婆无异体起,亦相次前起为心,后起为数,成论同之。” 第十五诤论,五有六有执。章安注:“余部多说五道,唯犊子部说有六道,释论亦谓有六。” 第十六诤论,明五戒八戒具受不具受执。章安注:“萨婆多具受乃得,成论不具亦得。”第十七诤论,犯重失不失执。章安注:“毗昙有犯重舍即是失……余部多言不失。” 第十八诤论,一乘三乘执。章安注:“诸部之中无此计,何者?一三皆是大乘所说,非其境界,所以无此。” 第十九诤论,佛性即离众生执。据章安注所言,此诤论不见于诸部派中。第二十诤论,犯四重人有无佛性执。第二十一诤论,十方佛有无执。章安注:“萨婆多明无,僧祗明有,成实一世界则无,多世界则有。”——T12/564c-569a.

  [60] 《大般涅槃经》卷第三十四<迦叶菩萨品>,T12/568b-c。

  [61]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中一上,T40/254c-255a。

  [62] 《四分律》卷一,T22/570c-571a:是故比丘,若有人不乐净行,听舍戒还家,若复欲出家于佛法中修净行,应度令出家受大戒。

  [63] 《五分律》卷第十七,T22/118a:尔时孙陀罗难陀跋耆子,不舍戒行淫法,彼后自说所犯,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若自说犯边罪,于我法中不生,不应与授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应灭摈。受戒时应问:汝先出家净修梵行不?”受戒前所问十三难事,见《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上,大正藏40卷497页中。

  [64]《四分律行事钞》卷中,T40/46c-47a

  [65]关乎于此,《行事钞》还有几番问答,摘引于后,翼资有缘:“问:应当足数?不名断头?答:忏本清净,理当足数,如得作说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过深厚,不任僧用,故云来不随意。断头之谕,此望不阶圣果为言。问:淫戒虽被污染但名犯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广张相。如下忏法中说,戒体定在常恒清净。世中有人犯一淫戒,初乃惶慑,后复思审,谓言失戒,遂即雷同,随过皆犯。岂不由愚于教网,自陷流俗。焉知但犯一淫,诸淫并皆不犯,当篇杀盗常净俨然,下之五聚义同初受。故同法之俦理须明察,若先严净识,托对五尘,欲染不生,由前方便。若元非摄虑,对境不能不犯。既犯业成,必须无覆,早忏还成本净,进入僧俦。若迷上所设,自怀藏疾,不参众务,财法并亡,便冒受用,自他俱失,岂不悲乎,不亦误哉!问:淫已被染,诸戒犹全,何故不阶圣位?答:明了论解,此四重戒,随毁一重,诸余戒分,用则无力。如人身中四处得死,随损一处,身命便死。由戒力弱不发定慧也。十轮云。若犯四重毁法谤圣。死入阿鼻。“----《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一,T40/4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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