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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戒論(智海)▪P6

  ..續本文上一頁樂外道弟子法,樂非沙門非釋子法,便作如是語:我止不須佛,佛于我何益?離于佛所,如是乃至學事亦如是。若複作余語:悔佛法僧乃至學事,便歎家業乃至非沙門非釋子,以如是語了了說,是名舍戒。”----《四分律》卷一,T22/571b。另外,鼻奈耶卷第一、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第五、十誦律卷第五十四等都有說明,分別見于T24/852c、T23/595a、T23/410c。

  [41] 《四分律》卷第一,T22/570c-571a。同律第五十五卷亦有“若有余比丘愁優不樂淨行者,聽舍戒而去,若複欲于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的說明,見T22/972a。在《阿毗昙經》卷上亦有爲心力懈怠如法舍戒之人授具足戒的記載,見T24/969b-c。

  [42] 《摩诃僧祗律》卷第二十八,T22/454a。

  [43] 《五分律》卷一,T22/4b;《四分律》卷一,T22/571b;《四分律》卷四十八,T22/927a;《十誦律》卷一,T23/2b;《十誦律》卷五十四,T23/410c;《善見律毗婆沙》卷七,T24/721a-c;《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T23/595a;《摩诃僧祗律》卷二,T22/235-236頁等。

  [44]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T23/595a。

  [45] 《善見律毗婆沙》卷七,T24/721a-b。

  [46] 在《五分律》卷十七,T22/118a段載:“爾時孫陀羅難陀跋耆子,不舍戒行淫法,彼後自說所犯,諸比丘不知雲何,以是白佛,佛言,若自說犯邊罪,于我法中不生,不應與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各部律對此都有相應規定,見《五分律》卷一,T22/231c;《四分律》卷一,T22/570c-571a;《十誦律》卷一,T23/1c。等等。

  [47] 《摩诃僧祗律》卷第十八,T22/368a。

  [48] 《四分律》卷第叁十八,T22/844b-c。

  [49]見《十誦律》卷二十四,T23/175a、b、176a。

  [50]依次分別見于T22/195a、549b-c、1023b-c、T23/471a。

  [51] 《僧羯磨》卷中,T40/521b。

  [52] 《僧羯磨》卷中,T40/521c。

  [53]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T40/506c。

  [54]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T42/620c。

  [55] 《瑜伽師地論》第四十卷,T30/515c。

  [56]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第四,T13/741b-c.

  [57]《大方等陀羅尼經》卷第四,T21/656a-b。彼經《護戒分》雲:爾時文殊師利即從座起同,偏袒右肩,右膝著地,而白佛言:“世尊!若比丘,于世尊去世之後,若毀四重,若比丘尼毀犯八重,若菩薩、若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若毀如是一一諸戒,所犯重罪,當雲何滅?”佛言:“嗚呼!善哉,文殊師利,乃能請問如是等事。汝慈悲勝故,能發是問,汝若不發是問,我終不說彼惡世比丘所犯之過。善哉!善哉!文殊師利,汝今谛聽,當爲汝說。我去世後同,若有惡律儀比丘毀四重禁,默然而受檀越供養而不改悔,當知是比丘必受地獄苦而無疑也。我今當出良藥救彼比丘重病——若我去世後,毀四重禁,羞不發露。汝今谛聽,當爲汝說。離婆離婆谛(一)仇呵仇呵帝(二)陀羅離帝(叁)尼呵羅帝(四)毗摩離帝(五)莎呵(六)文殊師利,此陀羅尼,是過去七佛之所宣說,如是七七亦不可數,亦不可計,說此陀羅尼,救攝衆生。現在十方不可計、不可數七佛,亦宣說此陀羅尼救攝衆生。未來不可計、不可數七佛亦宣說此陀羅尼救攝衆生。汝今請問陀羅尼義,我已說竟。以此陀羅尼經,救攝未來世惡律儀比丘,令其堅固住清淨地。善男子!若有比丘,毀四重禁,至心憶念此陀羅尼經,誦一千四百遍。誦一千四百遍已,乃一忏悔。請一比丘爲作證人,自陳其罪向形像前,如是次第,經八十七日勤忏悔已,是諸戒根若不還生終無是處。彼人能于八十七日勤忏悔已,若不堅固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心亦無是處。又文殊師利,雲何當知得清淨戒?善男子!若其夢中,見有師長手摩其頭,若父母、婆羅門、耆舊,有德如是等人,若與飲食、衣服、臥具、湯藥,當知是人住清淨戒,若見如是一一相者,應向師說,如法除滅如是罪咎。複次!所謂比丘尼毀八重禁罪,若欲除滅八重禁者,先請一比丘了知內外律者,陳其罪咎向彼比丘,彼比丘應如法而教此內外律,所謂:阿隸離婆其羅帝(一)羅帝婆(二)摩羅帝(叁)阿摩羅帝(四)莎诃(五)善男子!此陀羅尼,若有讀誦、受持,如法修行九十七日,日誦四十九遍,乃一忏悔,隨師修行,是諸惡業若不除滅終無是處。”

  [58]《大方等陀羅尼經》初分卷第一,T21/645b-c。

  [59]迦葉菩薩問當來世二十一對诤論之義,文見昙無谶譯《大般涅槃經》卷第叁十四<迦葉菩薩品>。第一诤論涅槃不涅槃執,章安注:“須解異部,菩婆多據事明畢竟涅槃,昙無德及僧祗據理雲不畢竟涅槃。古來評雲,婆多非而短,無德是而長,皆失佛意。文雲:若言如來畢竟涅槃不畢竟涅槃,同是爭論不得我意。雲何評之妄判長短”。第二诤論,有我無我執。昙無德部執有我,薩婆多部執無我。第叁诤論,有中陰無中陰執。六種阿羅漢境界,章安注:“通舉六人,一、退,二、不退,叁、慧,四、俱,五、時,六、不時者。時鈍好退,不時利不退。”第五诤論,佛身有爲無爲執。章安注:“薩婆多說有爲,僧祗說無爲,成論兩說”。第六诤論,十二因緣有爲無爲執。章安注:“薩婆多執因緣是有爲,僧祗說是無爲。言有爲者,謂叁世因果輪轉無窮,甯非有爲?言無爲者,十二因緣理是無爲,雖因果無常而其理無爲”。第七诤論,心常無常執。章安注:“薩婆多雲,心無相續,即是無常;僧祗雲,心有相續,即是常也。成論用薩婆多義”。第八诤論,五欲障道不障道執。章安注:“薩婆多雲障道,僧祗雲不障道,成論有障不障,皆有其義”。第九诤論,世第一在欲界通叁界執。章安注:“若薩婆多雲,色界四根本禅能發世第一法;昙無德人雲,色欲兩界通發五方便,無有論明無色界發無方便者,唯犢子部雲叁並發”。第十诤論,施通叁業不通叁業執。章安注:“成論雲,唯在意地,以舍財相應思爲正體,亦以身口暢之。毗昙用薩婆多于,施定叁業,但意地善故身口亦善。”第十一诤論,叁無爲有爲執。章安雲:“然諸部中,不見計無叁無爲者,何有此文?此亦有意,若成論人雲,叁無爲既同是無爲甯有異體?此即是計無叁無爲。數人計叁無爲別有異體,既言叁種豈無異體,此即計有叁無爲義。”第十二诤論,造色有無執。章安注:“毗昙定有,因四大故有形顯等色,成論則無。” 第十叁诤論,無作色有無執。章安注:“薩婆多定雲,無作有色;成論、昙無德定雲,無作非色;僧祗總雲,無作不可言有色無色。” 第十四诤論,心數有無執。章安注:“薩婆多別有異體心數一時俱起,僧祗說無數,佛陀得婆無異體起,亦相次前起爲心,後起爲數,成論同之。” 第十五诤論,五有六有執。章安注:“余部多說五道,唯犢子部說有六道,釋論亦謂有六。” 第十六诤論,明五戒八戒具受不具受執。章安注:“薩婆多具受乃得,成論不具亦得。”第十七诤論,犯重失不失執。章安注:“毗昙有犯重舍即是失……余部多言不失。” 第十八诤論,一乘叁乘執。章安注:“諸部之中無此計,何者?一叁皆是大乘所說,非其境界,所以無此。” 第十九诤論,佛性即離衆生執。據章安注所言,此诤論不見于諸部派中。第二十诤論,犯四重人有無佛性執。第二十一诤論,十方佛有無執。章安注:“薩婆多明無,僧祗明有,成實一世界則無,多世界則有。”——T12/564c-569a.

  [60] 《大般涅槃經》卷第叁十四<迦葉菩薩品>,T12/568b-c。

  [61]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上,T40/254c-255a。

  [62] 《四分律》卷一,T22/570c-571a:是故比丘,若有人不樂淨行,聽舍戒還家,若複欲出家于佛法中修淨行,應度令出家受大戒。

  [63] 《五分律》卷第十七,T22/118a:爾時孫陀羅難陀跋耆子,不舍戒行淫法,彼後自說所犯,諸比丘不知雲何,以是白佛,佛言:“若自說犯邊罪,于我法中不生,不應與授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受戒時應問:汝先出家淨修梵行不?”受戒前所問十叁難事,見《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大正藏40卷497頁中。

  [64]《四分律行事鈔》卷中,T40/46c-47a

  [65]關乎于此,《行事鈔》還有幾番問答,摘引于後,翼資有緣:“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忏本清淨,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過深厚,不任僧用,故雲來不隨意。斷頭之谕,此望不階聖果爲言。問:淫戒雖被汙染但名犯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忏法中說,戒體定在常恒清淨。世中有人犯一淫戒,初乃惶懾,後複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于教網,自陷流俗。焉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俨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俦理須明察,若先嚴淨識,托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成,必須無覆,早忏還成本淨,進入僧俦。若迷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衆務,財法並亡,便冒受用,自他俱失,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余戒分,用則無力。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雲。若犯四重毀法謗聖。死入阿鼻。“----《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T40/47a。  

  

《舍戒論(智海)》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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