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等说:譬如既是父亦是子,境为声、色也不相违,约变异是色的彼者,约自性亦是声,二者为一自性故。是故,取色时虽无取声变异之识,然有取声自性之识,故无“声识成无常”之过。】
对方又说:比如一个人既是父亲又是儿子,所取的境既是声音也是色法也不相违。比如蓝色是从自性中出生的变异相,变异上是蓝色的相,自性上也就是声音的自性,因为色法和声音只是一个自性(比如同一团泥,有时捏成盘子,有时捏成瓶子,变异上是瓶子的相,自性上就只是那一团泥,也就是盘子自性的那一团泥。)所以,虽然取色法时没有取“声音变异”的识,但有取“声音自性”的识,所以没有取声识应成无常的过失。
这是他想着种种变异就只是同一个自性,所以取色法时还是在取声音的自性,由于这个自性是不变的,取声音自性的识也就没有灭过。
以下中观师分两路破斥:一、破比喻;二、破法义。
一、破比喻分二:(一)父子是假立而非真实;(二)在三德上不成立父子。
(一)父子是假立而非真实。
【驳:此喻不成!对一人安立父与子,唯是观待不同对象而假立,胜义中无有以自性真实成立父、子二者故。】
中观师说:你举的比喻不成立。对一个人安立既是父又是子,这只是观待不同对象而作的假立。为什么只是假立?因为胜义中并不是以这个法自身的体性成立是父和子二者,或者说,真实中并没有不观待其它法而独自成立的父和子的实体。比如布什这个人观待小布什叫做父亲,观待老布什又叫儿子。实际在布什身上并不存在“父”和“子”的实体。
下面从反面推出“不是以自性真实成立父、子这两者”:
【若以自性真实成立父,则不可能有变为子的时位,以子先定有父故;若子自性真实成立,也不可能变为父,“子在父先”不容有故。】
如果以自性真实成立“父”,就有“父”的实体,这样就不可能有变成“子”的时候,因为“父在先、子在后”是决定不变的。
要知道,这是真实成立有父的实体,而不是假名安立。这样父就永远持有父的相。父有什么相呢?从时间上说,父是在子前面有的,这样“父”就永远在“子”的前面,不可能变成“子”。
以空间上的方所来作类比。比如:东方和西方只是观待安立,某个地方相对它的东方,就安立为西方;相对它的西方,又成了东方。所以在当处并没有“方”的实体存在。如果有“方”的实体存在,比如实有“东”方,就固定持有“东”方的相,不可能又变成“西”方。同样,把时间看成一条线,从过去到现在到未来,有前后的次序,在这条线上父亲比儿子更早存在,而且父亲是一个实法,这样父亲就固定在儿子前面的点上,再怎么也不会转在后面成为儿子,就像实有的东方不能转成西方。
转过来,如果“子”的自性真实成立,也不可能变成“父”,因为子在后、父在先这是固定的,不可能子跑到前面成为父。
【因此,父、子唯是假立。对唯是假立,我宗亦不遮,然以此不能达成汝愿。】
所以,“父”和“子”只是假立而已,不是实有的法。对于只是假立,我宗也不遮遣,但这不能达成你的愿望。你是想用这个比喻来成立“真实中既是声、也是色”,但你举的“既是父,也是子”只是假立,不成为比喻。
(二)在三德上不成立父子。
【又,胜义中若有既是父亦是子,则需在三德上有,你不许胜义为三德外其他法故。如云:“三德胜自性,非成所见境,凡属所见境,如幻极为虚。”如是承许故。然忧喜暗之自性非子亦非父,因为:若诸变异即彼自性,则胜义中彼观待谁而立子,又观待谁而立父?任何不能成立。】
而且,胜义中如果存在既是父又是子,那就必须在三德上存在,因为你不承许胜义是三德之外的法。也就是按你的教典所说:这忧、喜、暗三德的殊胜自性不是世间根识所见的境,凡是根识所见的境都是极为虚妄的,如同幻化。
但我们衡量下来,三德忧、喜、暗的自性既不是子、也不是父,原因是这样:如果一切变异只是这独一的自性,那胜义中就只有自性孤家寡人一个,它观待谁安立子?又观待谁安立父呢?只是自己一个,说不上是父,也说不上是子。比如全世界只存在一个人,能说他是父亲吗?能说他是儿子吗?什么也不能成立。
【因此,你若想着胜义三德,而认为取色时也有取声识,则应成取一切变异的一切分,或取声时亦不取声,一切变异为独一自性故,不可能有一时取、一时不取的差别。】
这里要抓住“独一”,“独一”就是浑然不可分的一个。数论派安立自性是独一的法,变异是种种不同的法,然后又说这些变异实际是独一的自性,这是他自相矛盾的地方。
针对这一点,中观师又说:如果你想着胜义三德而认为在取色法时也有取声音的识,那这样一切变异只是独一的一个自性,神我的取境应当是取就全部取,不取就全部不取,因为自性是独一的法,没有不同的部分,要取到它,就是取到了全部;要没取到它,就是全部没取到。这样当神我取色法时就是取自性,也就取了一切变异的一切分(也就是,五唯、五大等二十三种变异所摄的一切部分,细到色法、声音等上的每一部分都取到了);其次,在神我取声音而没有取色法时,由于没有取色法,也就没有取自性,这样又成了什么变异也没有取到,也就成了“取声音时也没取到声音”。
总之,一切变异是独一自性的缘故,要么全取,要么全不取,不可能有一时取这部分、另一时不取这部分而取另一部分的差别。
二、破法义
【法义亦不成。若取色者也有取声识的体性,则以“可得真因”应能见到,然取色者上何时不见有取声体性。如是境色上亦不见有声之一分。】
上面数论师说:在取色法的时候,神我上还是有取声识的体性。
这里破斥说:这一法义是不成立的。“存不存在取声识的体性”这是以见世间的量能判断的。如果在神我取色时,取色的神我上也有取声识的体性存在,应当以我们的心见到它(因为这不是不可见的事,眼识、耳识等存在是能用自己的心见到的。)但是在取色法的识上何时也没见到有取声音的体性。同样,在境的色法上也不见有丝毫的声音。所以“色法上有声音”和“取色识上有取声的体性”只是你的捏造。
举个例子,比如昨天的心在取“哗、哗、哗”的下雨声,今天此时的心见到一座高楼,如果在见“高楼”这个心上有昨天取下雨声的识,应当由观察得到。但在取高楼的心上再怎么观察,也得不到取“哗、哗、哗”声音的体性。既然得不到,那就是不存在。
数论师又作出以下的答复。
【又说:尽管在取色上不见有取声的体性,然而识性是一个,如一艺人,上午穿着天人盛装,下午换为夜叉装扮,先前的声识是现为异相——色识之相而见的。】
这是他用“一识多相”来保住识的常住。“一识”就是前后是同一个识,“多相”指它有取声、取色等的各种表现。他说:尽管在后面的取色法上没见到有取声音的体性,但前后只是一个识的体性。比如一个艺人上午穿天衣、天冠,现天人庄严的相,下午化妆成夜叉,现的是恐怖狰狞的相,这就是同一个人现不同的相,尽管现的夜叉相上没见到有天人相,但艺人是同一个。同样,先前的取声识是现成不同的相——取色识的相来见的,也就是同一个识前面表现为了知声音,后来表现为了知色法。
总之,从早到晚就只是这一个心,时而觉知色法、时而觉知声音、时而觉知味道、时而觉知香臭,尽管表现不同,始终就是一个心!
所以他的想法是前后只是一个识,只是取色、取声等的表现不同。针对这一点,中观师先破“一识多相”的立宗,再破“一人多相”的比喻。前者当中,首先从正面破,然后从反面破。先从正面破:
【驳:如此,前识则不常住,前相已舍、转为余位故。】
“如此”就是先前取声的识,后来现成不同的相——取色识的相。这样,前面这个取声的识就不是常住,因为先前取声音的相已经舍弃而转入了新的阶段。
这要知道,数论师把“识”和“相”分开,承许相在改变、识是一个,中观师就从“识”和“相”不能分开上破他,中观师说:既然先前的相已经舍弃,而转成了其它阶段,那先前那种相的识就不再存在了,也就不是常住的体性。
下面再从反面破:
【若已转为不同前者的余相,已现为别别二者,还依然是前者而非异性,则如此的“一”是世间言思境中从未曾有或从未出现的“一”!如此讥讽而说。】
如果已经转成和前面不同的其它相,已经现出完全不同的两个,还说后者就是前者、不是不同,那这样的“一”是世间语言、思维境界里从没有出现过的“一”。而你认为有这样的“一”!你的智慧好大呀!像这样讽刺了他一顿。
【何则?所谓的“一”是指某法的自性中无别别种类,而别别可分则立为“异”。然而对此明明见别别体还承许为“一”,有违现量。若已见别别还依然是“一”,则一切法都成“一”了!】
为什么说这样的“一”是前所未有的“一”呢?因为胜义中实有的“一”,是指一个法在自身的体性中分不出不同种类,如果能分成不同的两个、三个或更多个,那就安立这几个是不同的法。比如一个法分成上面、下面、左边、右边,上不是下、左不是右等,这几个就安立为不同,而不是一个。又比如一棵树,先前是根,中间发芽、抽枝,后来开花、结果,能从时间上分成别别的分位,这些别别分位上的法就被安立为不同,而不是一个。
而你现在对这个识明明见到有前后不同的体性,还承许是“一”个,那这明显和现量相违!比如,取声音的识和取色法的识,不论因缘还是体性,都是两种,也就是:所缘境一个是色法,一个是声音,是两种种类;增上缘一个是眼根,一个是耳根,也是两种种类,根依的眼睛和耳朵也是两种东西;取色法的识是睁开眼睛才生起,取声识的识是闭上…
《般若品易解句义释·净水如意宝讲记(二十四)》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