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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講記(二十四)

  【彼等說:譬如既是父亦是子,境爲聲、色也不相違,約變異是色的彼者,約自性亦是聲,二者爲一自性故。是故,取色時雖無取聲變異之識,然有取聲自性之識,故無“聲識成無常”之過。】

  對方又說:比如一個人既是父親又是兒子,所取的境既是聲音也是色法也不相違。比如藍色是從自性中出生的變異相,變異上是藍色的相,自性上也就是聲音的自性,因爲色法和聲音只是一個自性(比如同一團泥,有時捏成盤子,有時捏成瓶子,變異上是瓶子的相,自性上就只是那一團泥,也就是盤子自性的那一團泥。)所以,雖然取色法時沒有取“聲音變異”的識,但有取“聲音自性”的識,所以沒有取聲識應成無常的過失。

  這是他想著種種變異就只是同一個自性,所以取色法時還是在取聲音的自性,由于這個自性是不變的,取聲音自性的識也就沒有滅過。

  以下中觀師分兩路破斥:一、破比喻;二、破法義。

  一、破比喻分二:(一)父子是假立而非真實;(二)在叁德上不成立父子。

  (一)父子是假立而非真實。

  【駁:此喻不成!對一人安立父與子,唯是觀待不同對象而假立,勝義中無有以自性真實成立父、子二者故。】

  中觀師說:你舉的比喻不成立。對一個人安立既是父又是子,這只是觀待不同對象而作的假立。爲什麼只是假立?因爲勝義中並不是以這個法自身的體性成立是父和子二者,或者說,真實中並沒有不觀待其它法而獨自成立的父和子的實體。比如布什這個人觀待小布什叫做父親,觀待老布什又叫兒子。實際在布什身上並不存在“父”和“子”的實體。

  下面從反面推出“不是以自性真實成立父、子這兩者”:

  【若以自性真實成立父,則不可能有變爲子的時位,以子先定有父故;若子自性真實成立,也不可能變爲父,“子在父先”不容有故。】

  如果以自性真實成立“父”,就有“父”的實體,這樣就不可能有變成“子”的時候,因爲“父在先、子在後”是決定不變的。

  要知道,這是真實成立有父的實體,而不是假名安立。這樣父就永遠持有父的相。父有什麼相呢?從時間上說,父是在子前面有的,這樣“父”就永遠在“子”的前面,不可能變成“子”。

  以空間上的方所來作類比。比如:東方和西方只是觀待安立,某個地方相對它的東方,就安立爲西方;相對它的西方,又成了東方。所以在當處並沒有“方”的實體存在。如果有“方”的實體存在,比如實有“東”方,就固定持有“東”方的相,不可能又變成“西”方。同樣,把時間看成一條線,從過去到現在到未來,有前後的次序,在這條線上父親比兒子更早存在,而且父親是一個實法,這樣父親就固定在兒子前面的點上,再怎麼也不會轉在後面成爲兒子,就像實有的東方不能轉成西方。

  轉過來,如果“子”的自性真實成立,也不可能變成“父”,因爲子在後、父在先這是固定的,不可能子跑到前面成爲父。

  【因此,父、子唯是假立。對唯是假立,我宗亦不遮,然以此不能達成汝願。】

  所以,“父”和“子”只是假立而已,不是實有的法。對于只是假立,我宗也不遮遣,但這不能達成你的願望。你是想用這個比喻來成立“真實中既是聲、也是色”,但你舉的“既是父,也是子”只是假立,不成爲比喻。

  (二)在叁德上不成立父子。

  【又,勝義中若有既是父亦是子,則需在叁德上有,你不許勝義爲叁德外其他法故。如雲:“叁德勝自性,非成所見境,凡屬所見境,如幻極爲虛。”如是承許故。然憂喜暗之自性非子亦非父,因爲:若諸變異即彼自性,則勝義中彼觀待誰而立子,又觀待誰而立父?任何不能成立。】

  而且,勝義中如果存在既是父又是子,那就必須在叁德上存在,因爲你不承許勝義是叁德之外的法。也就是按你的教典所說:這憂、喜、暗叁德的殊勝自性不是世間根識所見的境,凡是根識所見的境都是極爲虛妄的,如同幻化。

  但我們衡量下來,叁德憂、喜、暗的自性既不是子、也不是父,原因是這樣:如果一切變異只是這獨一的自性,那勝義中就只有自性孤家寡人一個,它觀待誰安立子?又觀待誰安立父呢?只是自己一個,說不上是父,也說不上是子。比如全世界只存在一個人,能說他是父親嗎?能說他是兒子嗎?什麼也不能成立。

  【因此,你若想著勝義叁德,而認爲取色時也有取聲識,則應成取一切變異的一切分,或取聲時亦不取聲,一切變異爲獨一自性故,不可能有一時取、一時不取的差別。】

  這裏要抓住“獨一”,“獨一”就是渾然不可分的一個。數論派安立自性是獨一的法,變異是種種不同的法,然後又說這些變異實際是獨一的自性,這是他自相矛盾的地方。

  針對這一點,中觀師又說:如果你想著勝義叁德而認爲在取色法時也有取聲音的識,那這樣一切變異只是獨一的一個自性,神我的取境應當是取就全部取,不取就全部不取,因爲自性是獨一的法,沒有不同的部分,要取到它,就是取到了全部;要沒取到它,就是全部沒取到。這樣當神我取色法時就是取自性,也就取了一切變異的一切分(也就是,五唯、五大等二十叁種變異所攝的一切部分,細到色法、聲音等上的每一部分都取到了);其次,在神我取聲音而沒有取色法時,由于沒有取色法,也就沒有取自性,這樣又成了什麼變異也沒有取到,也就成了“取聲音時也沒取到聲音”。

  總之,一切變異是獨一自性的緣故,要麼全取,要麼全不取,不可能有一時取這部分、另一時不取這部分而取另一部分的差別。

  二、破法義

  【法義亦不成。若取色者也有取聲識的體性,則以“可得真因”應能見到,然取色者上何時不見有取聲體性。如是境色上亦不見有聲之一分。】

  上面數論師說:在取色法的時候,神我上還是有取聲識的體性。

  這裏破斥說:這一法義是不成立的。“存不存在取聲識的體性”這是以見世間的量能判斷的。如果在神我取色時,取色的神我上也有取聲識的體性存在,應當以我們的心見到它(因爲這不是不可見的事,眼識、耳識等存在是能用自己的心見到的。)但是在取色法的識上何時也沒見到有取聲音的體性。同樣,在境的色法上也不見有絲毫的聲音。所以“色法上有聲音”和“取色識上有取聲的體性”只是你的捏造。

  舉個例子,比如昨天的心在取“嘩、嘩、嘩”的下雨聲,今天此時的心見到一座高樓,如果在見“高樓”這個心上有昨天取下雨聲的識,應當由觀察得到。但在取高樓的心上再怎麼觀察,也得不到取“嘩、嘩、嘩”聲音的體性。既然得不到,那就是不存在。

  數論師又作出以下的答複。

  【又說:盡管在取色上不見有取聲的體性,然而識性是一個,如一藝人,上午穿著天人盛裝,下午換爲夜叉裝扮,先前的聲識是現爲異相——色識之相而見的。】

  這是他用“一識多相”來保住識的常住。“一識”就是前後是同一個識,“多相”指它有取聲、取色等的各種表現。他說:盡管在後面的取色法上沒見到有取聲音的體性,但前後只是一個識的體性。比如一個藝人上午穿天衣、天冠,現天人莊嚴的相,下午化妝成夜叉,現的是恐怖猙獰的相,這就是同一個人現不同的相,盡管現的夜叉相上沒見到有天人相,但藝人是同一個。同樣,先前的取聲識是現成不同的相——取色識的相來見的,也就是同一個識前面表現爲了知聲音,後來表現爲了知色法。

  總之,從早到晚就只是這一個心,時而覺知色法、時而覺知聲音、時而覺知味道、時而覺知香臭,盡管表現不同,始終就是一個心!

  所以他的想法是前後只是一個識,只是取色、取聲等的表現不同。針對這一點,中觀師先破“一識多相”的立宗,再破“一人多相”的比喻。前者當中,首先從正面破,然後從反面破。先從正面破:

  【駁:如此,前識則不常住,前相已舍、轉爲余位故。】

  “如此”就是先前取聲的識,後來現成不同的相——取色識的相。這樣,前面這個取聲的識就不是常住,因爲先前取聲音的相已經舍棄而轉入了新的階段。

  這要知道,數論師把“識”和“相”分開,承許相在改變、識是一個,中觀師就從“識”和“相”不能分開上破他,中觀師說:既然先前的相已經舍棄,而轉成了其它階段,那先前那種相的識就不再存在了,也就不是常住的體性。

  下面再從反面破:

  【若已轉爲不同前者的余相,已現爲別別二者,還依然是前者而非異性,則如此的“一”是世間言思境中從未曾有或從未出現的“一”!如此譏諷而說。】

  如果已經轉成和前面不同的其它相,已經現出完全不同的兩個,還說後者就是前者、不是不同,那這樣的“一”是世間語言、思維境界裏從沒有出現過的“一”。而你認爲有這樣的“一”!你的智慧好大呀!像這樣諷刺了他一頓。

  【何則?所謂的“一”是指某法的自性中無別別種類,而別別可分則立爲“異”。然而對此明明見別別體還承許爲“一”,有違現量。若已見別別還依然是“一”,則一切法都成“一”了!】

  爲什麼說這樣的“一”是前所未有的“一”呢?因爲勝義中實有的“一”,是指一個法在自身的體性中分不出不同種類,如果能分成不同的兩個、叁個或更多個,那就安立這幾個是不同的法。比如一個法分成上面、下面、左邊、右邊,上不是下、左不是右等,這幾個就安立爲不同,而不是一個。又比如一棵樹,先前是根,中間發芽、抽枝,後來開花、結果,能從時間上分成別別的分位,這些別別分位上的法就被安立爲不同,而不是一個。

  而你現在對這個識明明見到有前後不同的體性,還承許是“一”個,那這明顯和現量相違!比如,取聲音的識和取色法的識,不論因緣還是體性,都是兩種,也就是:所緣境一個是色法,一個是聲音,是兩種種類;增上緣一個是眼根,一個是耳根,也是兩種種類,根依的眼睛和耳朵也是兩種東西;取色法的識是睜開眼睛才生起,取聲識的識是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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