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若波羅蜜多經》五百叁十九
五百叁十七 / 大般若經第四會 / 序 / 西明寺沙門玄則撰
若夫識之所識。曷嘗非識。如之所如。未始不如。是故能行與所行兼空。則攝受之理廢。自性與無性不異。則執取之念忘。若忘執而有恃。或存概以墮業。知盛修而不行。乃虛己而製勝。恐野馬之情未戢。故靈鹫之談複敞。或曰。其在名也。每切有行之誡。其于實也。必警無行之怠。塗致或爽。折中奚歸。竊應之曰。一切凡夫。剖名相之符。保癡愛之宅。所以措懷有著。擬議必違。至真反此。動寂斯會。由此言之。行亦不行。不行亦不行。而宛然行矣。宛然不行矣。以假名般若。授假名菩薩。是持幻法與幻人。故無作亦無得。此又晨蜉之語歲。夢蝶之議覺乎。慨斯取之未傾。欣此教之方漸。凡二十九品。一十八卷。即舊小品道行。新道行明度經。品之爲言分也。分有長短。故有大品小品焉。道行即分中之初品。譯者取以別經。明度乃智度之異言。即就總目爲號。寔由殘缺未具。故使名題亦差。今大教克圓。鴻規允布。心術之要可複道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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