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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第六冊▪P13

  ..續本文上一頁應修此。

  “亦說具六”:塗牛糞水是布施;作此塗施是淨戒,以香水洗淨之故;謹慎選擇、去除壞穢是安忍;勤作此事是精進;一心專注是禅定;明了觀想是智慧。

  如果因經中說每一度中含攝六度,便以此爲足,則在供曼陀羅時所念的“具牛糞水即是施”等文中,也說具有六度,如此應成只需修這一法就足夠了。

  雖然說某行品中含攝六度,但並不等于此行品中圓滿了六度;否則,以同等理必須成立,只需供一個曼陀羅就無余圓滿了六度的修行,因爲它可以含攝六度的緣故。

  叁、以下解釋“見攝行、方便攝慧”的正確涵義。首先以譬喻啓發,再顯示其互攝之理。

  故見攝行、方便攝慧者,譬如慈母喪失愛子,憂惱所逼,與諸余人言說等時,任起何心,憂惱勢力雖未暫舍,然非一切心皆是憂心。

  因此,所謂“以見攝行、以方便攝智慧”,譬如:慈母痛失愛子,內心被憂惱逼迫,在和他人說話等時,不論起何種心,雖然一刻也沒有舍離憂惱的勢力,但並非一切心都是憂心。

  如是解空性慧若勢猛利,則于布施、禮拜、旋繞、念誦等時,緣此諸心雖非空解,然與空解勢力俱轉,實無相違。

  同樣,通達空性的智慧若勢力猛利,則作布施、禮拜、轉繞、念誦等時,當時緣境之心雖然不是空解,但和空解的勢力一起隨轉,二者實不相違。

  如初修時,若菩提心猛勢爲先,入空定時,其菩提心雖非現有,此力攝持亦無相違.

  譬如,最初修習時,如果菩提心猛利的勢力在先,則在入空定時,雖然未顯現菩提心,但以其勢力攝持也不相違。

  故于如此名無緣施,若全無舍心則不能施,如是于余亦當了知。

  所以,是對此而稱爲無緣施,如果沒有任何舍心,則不能作布施,絕對不會因此而成爲無緣施。對其它度也應如是了知。

  方便智慧不離之理,當知亦爾。

  方便與智慧相互不離的道理,應知也是如此。

  寅叁、宣說他宗的承許相違分二:一、自己詞句相違 二、遮破他宗所引教證能立

  卯一、自己詞句相違

  他宗的觀點:經中曾說福德資糧之果是生死中的身、受用、長壽等,所以我們不必修持布施、持戒等,因爲這些都是生死之因。

  以下首先闡明經義,再以“他宗說法詞句相違”予以破斥。

  又經宣說福資糧果,爲生死中身及受用、長壽等事,亦莫誤解。若離智慧善權方便,雖則如是,若由此攝持,亦是解脫一切智因。

  經中宣說“福德資糧之果是生死中的身、受用、長壽等增上生事”,對此也不應誤解。如果遠離了智慧和善巧方便時,的確如此,但若由智慧和方便攝持,也是解脫和一切種智之因。

  如《寶鬘論》雲:“大王總色身,從福資糧生。”教證無邊。

  如《寶鬘論》所說:“大王!總的色身是從福德資糧出生。”能證明此理的教證無量無邊。因此,福德資糧之果不決定是生死中事。

  又汝有時說一切惡行、一切煩惱惡趣之因,皆能變爲成佛之因,有時又說施戒等善增上生因,是生死因,非菩提因,應當令心正住而說。

  再者,你有時說“惡趣之因的一切惡行、一切煩惱,都能變爲成佛之因”,有時又說“增上生之因的布施、持戒等善行只是生死之因,並非菩提之因”,還是讓心正直安住後再說話吧!

  即:如果惡趣之因都能變爲成佛之因,則布施等善行更能成爲成佛之因;如果布施等決定只是生死之因,則惡行、煩惱更只能是生死之因。

  卯二、遮破他宗所引教證能立分二:一、舉出他宗自許的無緣之能立 二、顯明經文正義

  辰一、舉出他宗自許的無緣之能立

  又如經說:“著施等六,是爲魔業。”《叁蘊經》說:“墮所緣故而行布施,由戒勝取守護戒等,如是一切皆悉忏悔。”《梵問經》雲:“盡其所有一切觀擇,皆是分別。無分別者,即是菩提。”

  又如經中說:“執著布施等六法,是爲魔業。”《叁蘊經》說:“墮于所緣而行持布施,由戒勝取而守護戒律等,一切都應忏悔。”《梵問經》說:“所有的觀察思擇都是分別,無分別即是菩提。”

  他宗以這叁種經文,作爲成立應當舍棄布施等的教證。

  辰二、顯明經文正義

  于此等義亦莫誤解。

  對這些經文的意義,也不能誤解。

  以下依次解釋。

  初經義者,謂于二我顛倒執著,所起施等未清淨故,說爲魔業,非說施等皆是魔業;若不爾者,六度俱說靜慮、般若,亦當許爲是諸魔業。

  第一種經文的意義:由于顛倒執著人法二我所引生的布施等不清淨之故,而說它是魔業,並非說任何布施等都是魔業;否則,六度中所包括的靜慮、般若,也應承許爲魔業。

  對方以“著施等六是爲魔業”爲依據,證明不必修布施等。

  破斥:並非布施等六度爲魔業,而是以二我執所引生的布施等是魔業。如果你們忽略“著”字,只說“布施等六是魔業”,則連汝宗最愛重的靜慮和般若也一並是魔業。

  第二經義,亦于顛倒執著所起未清淨者作如是說,非說不應修習施等。若不爾者,說墮所緣而行布施,則不須說墮所緣故,理應總雲行施當悔,然未作如是說故。

  第二種經文的意義,也是針對由顛倒執著所引起的不清淨布施等,而說“一切皆悉忏悔”,並非說“不應修習布施等”。否則,經中說“墮所緣故而行布施”,根本不必加上“墮所緣”叁字以示簡別,而應總的直說“行施應忏悔”,然而經中並未如此宣說,由此可見並非遮止布施等。

  《修次下編》如是回答,理最切要。若倒解此,則一切行品皆爲補特伽羅或法我相執,許爲有相故。

  《修次下編》中這樣回答,這個道理最爲切要。如果對此顛倒理解,則一切行品都是人我相執或法我相執,因爲許爲有相的緣故。

  又若舍心念舍此物,及防護心防此惡行,如是等類諸善分別,一切皆是執著叁輪法我執者,則諸已得法無我見,于一切種理應斷除,如瞋、慢等不應習近。

  倘若“以舍心想施舍此物、以防護心防護此惡行”等諸如此類的善分別,都是執著叁輪的法我執,那麼已證法無我見者理應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斷除它,如同對嗔恚、我慢等不應串習一般。

  又諸分別念此爲此,一切皆是分別叁輪法我執者,則思知識所有功德及思暇滿、死沒無常、諸惡趣苦、淨修皈依、從如此業起如是果、大慈大悲及菩提心、修學行心所有學處,一切皆思“此者爲此、此從此生、此中有此功德過患”而引定解,如于此等增長定解,當是漸增諸法我執,又法無我增長定解,此道定解漸趣微劣,行見二品違如寒熱,故于二品全無發生猛利恒常定解之處。

  再者,如果分別、憶念“此是此”等都是分別叁輪的法我執,那麼思惟善知識的功德以及思惟暇滿難得、死沒無常、諸惡趣苦、淨修皈依、從如是業起如是果、大慈大悲、菩提心、修學行心所有學處,一切都是通過思惟“此是此,此從此生,此中有如是功德、如是過患”從而引發定解,若對這些增長定解,也應逐漸增長法我執,而若對法無我增長定解,對這些道的定解則將逐漸趣于微弱、下劣,行和見二者如同寒熱般相違。因此,對見行二品根本不可能同時發生猛利、恒常的定解。

  故如果位安立法身爲所應得,及立色身爲所應得,二無相違,于如是道時,二我相執所緣之事雖微塵許戲論永離引發定解,及于此從此生、此中有此功德過失引發定解,二須無違。

  因此,如同于果位“安立法身是所應得”和“安立色身是所應得”互不相違一般,在如是道時,對“二我相執所緣之事連極微塵許戲論也永時遠離”引發定解,和對于“此從此生,此中有此功德、過患”引發定解,二者也應無有相違。

  此複依賴因位正見抉擇二谛之理。故以教理抉擇生死涅槃一切諸法,于自本性無少自性,立勝義量,與因果法各各決定無少紊亂,安立因果名言之量。此二互相,況爲能損所損,實互爲伴。獲此定解,其後乃爲證二谛義,始得墮入獲得諸佛密意數中。

  而這又必須依賴因位的正見,來抉擇世俗谛和勝義谛之理。因此,以教理抉擇生死與涅槃諸法于自本性沒有少許自性,而安立勝義量;因法和果法各各決定沒有少許紊亂,安立因果名言之量。這二者不僅不是能損和所損的關系,而且一者是另一者的助伴。

  對此獲得定解之後,才是通達了二谛的意義,才開始算是獲得了諸佛的密意。

  此理于毗缽舍那時,茲當廣說。

  有關這方面的道理,在宣說毗缽舍那時將廣泛宣說。

  第叁經義,其經文時正是觀擇生等之時,故說施等真實無生。言分別者,顯其惟是分別假立,非說施等不應習近而應棄舍。

  第叁《梵問經》的經義:宣說此句經文時,正是觀察生等的時候,因此說布施等真實無生。經中說“分別”是顯示它唯一是分別所假立,並非說布施等不應串習而應舍棄。

  醜四、教誡如何修學

  首先總的教誡未成佛前始終應學菩薩行,其次開示現前的做法,而遮止不合理的做法。

  是故乃至未成佛前,于此諸行無不學時,故須學習六度等行。

  因此,乃至尚未成佛之間,對諸菩薩行沒有不學的時候,因此必須修學六度等行品。

  總的是六度萬行都必須修學,但對初學者來說,目前應如何修學呢?論中說:

  此複現在當由至心勵力修行,諸能修者策勵而修,暫未能者當爲願境,于能修習此等之因,集聚資糧,淨治業障,廣發大願,是則不久當能修行。

  現在應當以至誠心努力修行,對于能修的道品應策勵實修,暫時不能修的道品,則應作爲發願的目標,對于能修習此等的正因,集聚資糧、淨治業障、廣發大願,由此不久將有能力修行。

  若不如是行,執自不知及不能行,謂于此等不須學者,自害害他,亦是隱滅聖教因緣,故不應爾。

  如果沒有這樣行持,而執著自己不了知和不能行持,就認爲這些不必修學,這是自害害他,也是令聖教隱滅的因緣,所以不應如此。

  《集經論》雲:“觀察無爲厭有爲善,是爲魔業。知菩提道而不尋求波羅蜜多道,是爲魔業。”

  《集經論》中說:觀察無爲而厭離有爲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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