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論如何,唯有善業能安心,其結果亦能轉成安樂,如是不作善業豈能得安樂?《入行論大疏》诠釋爲:“善業今生當安樂,亦許後世他安樂,倘若不作此善業,如何獲得諸安樂?”
子二、作善不厭足之種性是異熟樂 世間諸貪欲者,如嗜好鋒刃上之蜂蜜,利益小違緣極大而且不易滿足。福德能感受異熟安樂——暫時性安樂之叁善道,和究竟寂滅之解脫道,因此,又爲何須善法欲之滿足? 子叁、故宣說喜悅之所爲 爲求圓滿成辦所志求之善事,猶如夏季受陽光照射時,炎熾痛苦之大象,巧遇清涼之池水疾奔入池,故喜悅趣入此善業(其喜悅性亦如是)。 壬四、舍力,有二: 癸一、無能爲力于善業故暫舍棄,癸二、完成善業後舍棄。 癸一、無能爲力于善業故暫舍棄, 身體心力衰微疲倦時,無法成辦善事,爲養精蓄銳故,暫時舍棄。 癸二、完成善業後舍棄 諸聖者于先前已然完成之事,即應舍棄,乃爲求成辦以後愈增衍而普及之善事。 辛二、實踐法,有叁: 壬一、對治放逸之實踐法,壬二、斷除放逸罪過之法,壬叁、修隨順善事。 壬一、對治放逸之實踐法,有二: 癸一、不放逸之實踐,癸二、憶念之實踐。 癸一、不放逸之實踐 譬如身經百戰──勇猛善戰之戰士,與敵人交戰于陣前,不僅未爲敵劍擊中, 尚且擊敗敵人。如是避離煩惱劍,惬意縛住諸煩惱,不再受煩惱傷害。 癸二、憶念之實踐 譬如交戰時劍失落于戰場,畏懼故速拾取劍;如是喪失正念之劍,忘失對治放逸之法;故當念及地獄之畏怖業因,迅速提起正念。 壬二、斷除放逸罪過之法,有二: 癸一、使放逸之罪過不生,癸二、若産生放逸罪過則遮除之。 癸一、使放逸之罪過不生 盡如受毒箭刺傷,其毒依循血液流動,迅速遍滿全身,如是僅一微小罪過,若得逞機會,依此道理,亦將逐漸地遍覆全部人心。猶如某一罪犯執持盛滿芥子油之油缽,小心翼翼地行走,深恐身後有人執劍威逼,唯因油稍一溢出即遭殺害,是故畏懼而謹慎守護油缽。同理,持戒者亦應如是專注守護戒律。 癸二、若産生放逸罪過則遮除之 若生微小罪過,亦將産生極大危害。因此如同毒蛇爬入懷中,應緊急起身。同理,若覺知睡眠或懈怠等情緒降臨,應即迅速遮止。雖如是精勤,難免仍産生微小罪過,應對一一之罪過(自己對自己)深自責備;無論如何,此後不令放逸之罪過發生,恒時如是思惟、如是精勤。 壬叁、修隨順善事 如是,值于所作不生放逸罪過,或生放逸罪過而遮除之際,其對治方法即應修習正念,此思惟之因,即能遇善知識或如理行事。《入行論大疏》雲:“獲得。”此“如理行事”爲教義修習方法和取舍方法,爲求清淨墮罪,修懲治犯戒之事。 辛叁、自性自在 無論如何,行善業之前,應如是觀察我實有精進力所能勝任之一切善業,憶念不放逸之教義,我具輕安意樂──心情十分歡暢行善。其目的,盡如風之飄然,棉絮隨而輕盈地飛舞,思惟善行──身、語極具歡暢自在,因此當能成辦一切善業。 《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七章 精進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