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十四相似過類略釋
明者:五明之總稱,因是五明之一也。爲印度足目論師所釋,佛教徒采取之,經過步步之改革,而以作顯正破邪之工具也,無斯佛教正理不足以顯出,外道邪見不足以摧破,故因明之功用,大矣!然因明爲精深博大之學,所謂真能立也,似能立也,真能破也,似能破也,……其組織之嚴密,內容之完善,誠非今日西洋論理學所能及。故初學者,研究之殊頗不易。今爲便于明暸起見,將因明似能破之十四相似過類敘出;蓋明此雖不能說可窺因明之全豹,亦可見其一斑也。
一、同法相似
由敵者以無質礙之因出立者共不定過;以異法虛空作同品,能成立自己常住之宗。如立者以所作性因成無常,敵者以無質礙,因成常住,如斯二因聲皆具有,謂汝立者究竟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耶?亦以無質礙因成立聲是常住耶?如此則犯共不定過。
立者破:此因非是,何耶?以無質礙之因是疑因,所作性之因是定因,立者之定因使敵者相違,而遭失敗;蓋無質礙因爲異品中一分轉故:如異品之瓶樂,瓶是無此無質礙因性,樂是有此無質礙因性,遂成不定。
且共不定就一因上顯,若同品異品皆有此因,方成不定。如人必有死,存在物故,同犬異石。此存在物性,犬石皆有,人不能決定如犬之存在物可死,如石之存在物不可死,遂有過失。而汝敵以夢因顯共不定,故與因明之定義實不相幹也。
敵者又難:謂聲中有兩因,依汝所作性成立無常,依我無質礙成立常住,則汝之量犯有決定相違過。
立者又破:謂成相違決定過,要兩者因性各有叁相具足,如聲中有所聞性及所作性,勝論師對數論師成立聲是無常,舉所作性因、同瓶、異空。數論師對勝論師成立聲是常住,舉所聞性因、同聲性、異瓶。此所聞所作各皆叁相具足,方成決定相違。而汝無質礙之因只具二相,缺第叁相,于異品苦樂等一分轉故,苦樂等無質礙故是無常,聲無質礙故聲亦無常耶?故汝敵者成爲不定因,何能雲我宗爲決定相違。
顯真能破:要立者建立之叁支比量,真實具有共不定過;及敵者自己之因不犯不定過,方可破立者,成真能破。
二、異法相似
敵者以立者同喻作自己之異喻,難立者因犯不定。謂汝立者所立之量,同喻瓶中一分是同,一分是異,則有懷疑。以聲與瓶同有所作性,固可同證無常義,然聲不同于瓶之有質礙,瓶有質礙故是無常,聲無質礙故應成常住。正舉量雲:“聲是常,無質礙故,同空,異瓶。”瓶是無常,無常之法決有質礙,則可反顯聲無質礙,聲應是常。由是汝立者,因犯不定過:究竟以所作性因據瓶爲同喻成立聲是無常耶?亦如我之以無質礙因據瓶爲異喻成立聲是常住耶?
立者破:按異品須要異品遍無性方能反顯,如汝異品之瓶一分有質礙故,從許反顯聲是常,而異品複有一分心心所有質礙是無常,轉證聲無質礙聲應是無常,何得獨證其常耶?汝之因缺第叁相,自既不定,焉能破他!
叁、分別相似
上兩難第一以異作同,第二以同作異,不過加以顛倒。此處則于同異二品之差別義加以分析,顯前因犯共不定,而難立者。
敵者謂:汝之量舉瓶之同一因性成立無常,不有異性則可耳;然今細加分析,聲應不同于瓶,如聲不可見不可燒,而瓶可見可燒;可見可燒之法是無常,聲既不同于瓶之可見可燒應是常住。舉量一:“聲是常住,不可燒故,同空,異瓶。”凡無常者皆是可見可燒,瓶可見可燒是無常;反顯不可見不可燒之法皆是常住;聲不可見不可燒應是常住。
由是汝因犯不定:爲如所作性故,同喻如瓶,成立聲是無常耶?亦如我之不可見或不可燒故,異喻如瓶,成立聲是常住耶?
立者破:謂汝敵者第一與現見相違,蓋聲無常者:以彼由現見明知是因緣所作性,有生滅變化,決定應成無常,故汝以不可見不可燒之似比量來難,實不能遮遣無常性,而成非難。如有成立聲非所聞,如瓶;然依現量明顯聲是所聞,何非所聞耶?
且汝敵者因犯不定過:如聲是常住,不可見故,同空,異瓶。以異品心心所有不可見性故,心心所不可見故是無常,而反顯汝聲不可見亦無常耶?——不可見如是,不可燒性亦惟能異品中一分,犯不定過。
敵者又另舉因難:以瓶之非所聞性是無常,反顯立者之聲是所聞性應成常住。如雲:“聲是常住,所聞性故,同空,異瓶。”如此則汝立者之因不定,以聲之所作性異空成立無常耶?亦以聲之所聞性異瓶成立常住耶?
立者又破:汝敵者所聞性之擊出,不能遮遣我之聲無常;異品之瓶雖是無常,然無常之法不一定顯示遮遣所聞性,反顯常住;蓋常住之法不一定有所聞性故。如汝所立之量中,同品虛空是常住法,應有所聞性,而彼無所聞性。故瓶無常何能說遮所聞性?以不遮故,則不能反顯聲是常住。
即進一步縱許汝可以異瓶無常遮遣所聞性,然虛空非所聞性是常,亦可反顯聲所聞性應是無常。如正理門論雲:“不應以其是所聞性,遮遣無常,非唯不見能遮遣故。若不兩者,只應遣常。”
四、無異相似
(一)宗喻無異——此難古師,古師有一派曰:同類義稱爲同品。謂汝聲同瓶無常,因爲聲是無常同品,以同類故,應無區別:如聲中不可燒不可見瓶應有,瓶可燒可見聲亦應有,遂成無異。量雲:“聲應可燒可見,所作性故,如瓶。”如是汝所作性之因則犯不定。如同喻之瓶成立聲可燒可見耶?亦如異品之心心所成立聲不可燒不可見耶?按此雖無異,實反顯有異,以聲不同于瓶之可燒可見,應成立常住。
立者破:聲瓶就無常同一之所作因性上說,不說其差別義,若差別瓶可燒可見是無常,聲不可燒不可見應成常,則與世間現見相違,又照汝妄自分別,在宗上根本不能成立敵爭論之點。
複于因上犯不定過,以汝所作性中同喻之瓶可反顯聲是可燒可見,然異品之意味等是不可燒不可見,此聲亦應成爲不可燒不可見,何能成立可燒可見耶!
複次,就汝反顯有異之量說,亦犯不定。如聲是常住,不可燒故,同空,異瓶。此同空不可燒性可證明聲是常;然異瓶一分心心所不可燒是無常,亦反顯聲不可燒應成無常耶?故汝之量犯不定過。
(二)宗因無異——敵難立,謂汝之勤勇性因據現在一刹那成無常可爾。若據過去一刹那,則因未說,因既無故,宗何能成?兩者無體,犯所依不成。又據現在一刹那,勤勇性之因成宗,俱顯非究竟常住之無常義,則宗因相同,兩者無異,以皆顯無常,無區別故。此如聲是無常,以無常故,而汝以一無常成宗,一無常成因,便犯他隨一不成過。
立者破:謂據前難,我宗言叁支就現在說,過去之宗因量根本無有,不過由汝妄自增加,何能據之以破。複據後難:無常之宗是表滅義,勤勇之因是表生義,雖總顯無常同而義實有別也。如基師雲:“勤發興無常,總雖非畢竟,別據生滅義,宗因義自分”是也。
顯真能破:若于現在一刹那立量上,就因生宗滅之差別義興難,可成能破。如正理門論雲:“此以本無而生極成因法,證滅後無,若即立彼,可成能破。”
(叁)二宗無異——立者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瓶,異空。敵者謂此所作性爲相違因,應成常住。因以瓶推之,瓶是所作性,瓶可燒可成無常,聲雖所作,然不同于瓶之可燒,以瓶作異,應成常住,如是則犯法自相相違因。
立者破:汝難成非,蓋因明定義,就無常共同之總相說,而汝以瓶與聲可燒不可燒之別義來顯,實與因明定義不合。如正理門論雲:“唯取總法建立比量,不取別義,若取別義,決定異故,比量應無。”
顯真能破:若就總義之共相無常,難因犯相違可成常住,方是能破。又所作因,非是決定,苦樂等一分轉故。若因決定可稱相違,然此不爾。
五、可得相似
敵者謂立者勤勇因僅無常宗之一分,獨有余因可得,如電光等,由現見因,可成立電光等無常,如是汝之因非無常唯一之正確因,不能決定成立無常;以“唯”勤勇是無常,方爲定因故。量:“無常法見非勤勇無間所發,現見知故,如電光等。”
立者破:我之勤勇因爲九句因中之第八正因,于異品不轉故,不犯有不定過;蓋勤勇因成立無常,若異品常住法之虛空有勤勇因,方犯不定也。敵者複難:謂汝以勤勇因成立聲是無常,聲非全由勤勇因所發,故汝不遍于外執受大種因聲,犯一分兩俱不成過。如尼幹子所立之“一切草木悉有神識,以有眠故,如人。”此有眠故不能遍是宗法性,以一切草木之範圍甚廣,草木中一部分方有眠,如含羞草。故此有過失,以不具因之初相故。
立者再破:我之勤勇因單成立內聲無常,非就一切聲成立,此例不成故我無失。且吾今反難汝,汝之因非遍是宗法性,由現見知不遍故;如過未法不能現見,亦可成立無常,故汝因不遍,何能難我。
前之真能破:若立者所立之無常,于異品有此因性,可成能破。
後之真能破:若立者所立內聲之無常中,有一分無勤勇性,可成能破。
六、猶豫相似
敵難立者:謂汝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生故,然此無常有二:一生起無常,二壞滅無常,今汝之無常指生起無常耶?亦指壞滅無常耶?複次,勤勇因有二種:一生二顯。生者,此法本來無而今有,可成立無常,如瓶爲人工所造,是生起之因,終必歸于壞滅。顯者,本來即有,由今顯此,可成立常住,如掘樹根及開井水,此樹根井水本來即有,還過加人工之顯出,故是常有。今汝之勤勇因指生耶?亦指顯耶?如是宗因遂成猶豫不定。此雖變標二義,重在因上出過,謂何能以此因證明聲是無常耶?
立者破:謂吾之聲宗專指壞滅無常義說,非有生起之増益,若照汝妄加生起,則成畫蛇添腳。又因亦就生起之義立無常,不容許妄情增益雜因。且汝所說顯因爲常住,此說非是,蓋樹根井水,將來終歸于壞滅,亦是無常,何能依汝之妄計立爲常住耶?故知勤勇生顯皆是無常,非犯不定。
七、義准相似
義准者:即以義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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