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底線,充分反映出宗教中高揚生命意義的信仰底蘊。
按照宗教信仰的理解,生命的意義和價值除了這種基本的人生之維以外,還表現爲生命與“天道”、“神聖”的關聯。也就是說,生命的存在意義來自“天道”,這種“人道”與“天道”的有機相連使生命具有了神聖之維。《周易》有“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周易·坤·彖傳》)之說,認爲“天地之大德曰生”(《周易·系辭下傳》),把生命之“化生”視爲“天地之大德”。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宗教智慧就已經將關愛生命、珍惜生命置于“天地之大德”的重要地位,表達出對生命之神聖的意蘊。
從宗教對生命的關愛來看,生命也被看作自然的本真及其典型表現。生命體現出自然的“變易”和發展,反映了大自然的“萬物化生”、“生生不息”。因此,自然的存在就是對生命的禮贊,生命即自然的和諧、圓融的根本性意義之所在。人以生命而在自然進程中展示出與自然的和諧,與自然萬物“同生天地,無所異也”(《無能子》)。在這種自然狀況中,按照道家思想,“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爲一”(《莊子·齊物論》)。生命與天地萬物共在而體現出其尊嚴,關愛生命與關愛萬物有機關聯,彰顯出自然的規律和生命的價值。
因此,人的生命的意義反映出天、地、人的有機融貫,關愛生命乃是對“天道”和“人道”的信守及尊崇。僅從宗教信仰的角度來看,也必須遵守、順從這種“天道”和“人道”,而絕不可以殘害生命或自我摧殘,絕不能夠縱容“摧殘生命”這種逆“道”而行之舉動。
佛教強調對生命的仁慈、關愛,對此,佛教界的高僧大德和專家學者已多有系統論述和深刻見解。我只是從宗教信仰精神這一基點來談談自己對宗教中“關愛生命、拯救生命”這種生命觀的理解,說明宗教領袖對其信衆生命的關愛和保護是其理應具有的基本素質和基本職責。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大家庭中,在我們中華民族有著深厚宗教文化底蘊和積澱的社會氛圍中,我們一定要全面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這一受憲法保護的人民神聖權利,充分尊重和愛護廣大信教群衆,維護好各民族、各宗教之間的安定團結、友好共在,以關心、團結、合作等積極舉措來實現宗教與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適應,發揮宗教界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文化建設和民族複興、強盛中的重要作用。
陳兵教授(四川大學宗教學所研究員):
自殺,是自古以來習見不鮮的現象,在物質生活飛速提高的現代社會、發達國家,自殺率並未降低,已成爲人類十大死因之一。自殺,乃人對現實絕望時所采取的唯一的、最後的自我保護手段,大多數自殺者並非真的想結束生命,而是企圖用自殺行爲影響他人。
幾乎所有的正規宗教都反對自殺。基督教認爲生命屬于上帝,自殺表示對上帝的蔑視,自殺者死後永遠不能進入天堂,要在地獄遭受酷刑。印度教說自殺者的靈魂不能入神道、祖道,將成爲能加害于人的惡靈。黑格爾稱自殺爲“卑賤的勇敢”。
反對自殺,是佛教的重要教義。佛教雖然數說人生的痛苦、缺陷,揭露人類肉身之危脆不淨,同時又說人身難得,教人珍惜人生,以此不淨多苦的肉身爲“修學不苦患身”的“法器”。不珍惜此生而浪費生命、虛擲光陰,被佛陀所斥責,若輕生自殺,更爲佛教所力戒。即因厭棄人間,以求往生于天上、淨土或解脫而自殺,亦爲佛教所不許。《雜阿含》卷二十九第809經載,佛弟子有由修不淨觀極厭患人身而自殺者,佛斥爲“惡不善法”,乃爲說安那般那(觀息)禅法予以糾正。《南傳彌蘭陀王問經》謂佛曾告誡比丘不應投崖自殺。《維摩經·文殊師利問疾品》說,菩薩若未具佛法,“亦不滅壽(自殺)而取證也”。
不可自殺,爲佛陀所製的重戒。自殺與殺他一樣,都屬殺生重罪,自殺者不但殺死了自己甚爲難得的寶貴人身,還殺死了依賴自身而生存的八萬四千戶蟲,並給自己的親人帶來莫大悲痛,給社會帶來損失,不僅不得解脫,而且要墮入地獄。《四分律》卷二、《彌沙塞五分戒本》、《十誦律》等比丘戒律皆規定:若比丘親手自殺,或請別人殺死自己,或教別人自殺,此比丘便犯了屬“波羅夷”的殺生重戒,失去作比丘的資格,須驅出僧團。在家佛弟子自殺,當然也犯殺生重戒。《成實論》卷十分惡爲惡、大惡、惡中惡叁種,自殺與教人自殺,皆屬大惡。
《未曾有經》卷下記載了一個佛弟子勸止自殺的故事:裴扇舍國婆羅門寡婦提韋,無子女,活得甚苦,她聽從婆羅門教士之言,欲積薪自焚,佛弟子缽底婆比丘勸她說:
夫先身罪惡,隨逐精神,不與身合,徒自焚燒,安能滅罪?
如果說今世的不幸是前世罪業之果報,那麼罪業屬于精神,與身體無關,焚燒身體,豈能滅罪而改變命運?“假令燒壞百千萬身,罪業因緣相續不絕。”而且,當燒身之時,心未壞故,“身心被煮,識神未離,故受苦毒,煩悶心惱,從是命終,生地獄中,苦惱尤劇。”真正能消滅罪業的方法,是忏悔,缽底婆比丘爲說忏悔滅罪法,成功地勸止了寡婦自殺。
密教雖然有自主生命、隨時可輕易自殺的“抛斡”法,但也反對于壽命未終時行之,道然巴羅布倉桑布講述《那洛六法》雲:
若未到其時而行抛斡,則其罪之大,與殺佛等。因未到時而抛斡,猶如殺死其平日所修之本尊,罪業甚大,是犯密宗根本戒之第八條,即出佛身血是也。
紅葉居士撰《自殺以後的真相》一書,據西方心靈學研究的成果和中國有關記載,列舉多例,證明自殺後有靈魂昏迷、自殺時之醜態常留、痛苦恒現,及墮入地獄等痛苦,勸人慎勿輕生。當代星雲大師曾在日本著名的自殺森林“青木原”說法,勸阻自殺,他在《當代人心思潮·自然與生命》、《佛教對自殺問題的看法》等文中,批評自殺是很自私的行爲,不但傷害自己的生命,還把痛苦留給別人,既不能引起別人的同情,更不能獲得家人的諒解,豈能安心、解脫?我們的生命是父母所賦予、賴社會士農工商的勞動而存活,誰都沒有權力自殺。
據《雜阿含經》卷叁十八、卷叁十九、卷四十七等,證得阿羅漢果的聖者若疾病痛苦或害怕退墮,經佛允許,可以自殺。《雜阿含》卷四十七第1266經載,闡陀阿羅漢“疾病苦痛逼身,難可堪忍”,以刀自殺,佛即此事告舍利弗:
若有舍此身,余身相續者,我說彼等有大過。若有舍此身已,余身不相續者,我不說彼有大過也。
據經中記載,阿羅漢的自殺,多是湧身虛空,現身上出火、身下出水等十八種神變,然後自身出火焚盡其身,其清淨心入無余依涅槃,稱爲“灰身滅智”。若非如此而自殺,按佛說是爲“大過”(犯重戒)。時屆末法,羅漢早已罕見,今日的佛弟子,應該說都不具備自殺的資格。
至于焚身供養佛的作法,僅見于《法華經》,經中說藥王菩薩的前身一切衆生喜見菩薩焚身供養日月淨明德佛,受到十方諸佛的贊歎,然此菩薩爲地上菩薩,得現一切色身叁昧,其焚身之舉,以飲香油、香料塗身等方法准備了一千二百年,且非以柴薪而是“以神通力願而自燃身”,燃身時放大光明照八十億佛刹,燃燒了一千二百年,非凡夫菩薩所可效法。大乘布施度規定:凡夫菩薩行財物、佛法等布施,地上菩薩才可行身命等布施。藏傳佛教有言曰:“下地之人不可修上地之行。”唐義淨法師《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燒身不合”條,論述有少年勇猛發心急求正覺而焚身供養,爲犯殺生罪,即燃臂香、燃指等,亦不合律製。明蓮池大師《正訛集》“活焚”一節,謂“魔人灌油疊薪,活焚其軀”,乃“魔入其心而不自覺”,“氣絕魔去,慘毒痛苦,不可雲喻。百劫千生,常在火中號呼奔走,爲橫死鬼,良可悲悼。”又說:
或曰:經稱藥王焚身如何?噫,青蠅何上擬金翅耶?藥王焚身,光明照耀,曆多劫而周十方。彼惑焚者,光及幾許?圭峰之徒燃臂慶法,清涼猶切戒不可,況燃身乎?溫陵謂苦因還招苦果,信夫!
蓮池大師又在《菩薩戒問辨》“反戒焚身”條斥焚身爲“妄作之凶”,謂“律製燒身燃指,悉皆得罪”。
人肉燃燒時,腥臭難聞,汙染環境,以此腥臭供養佛,恐怕佛也不會歡喜接受吧。一切衆生喜見菩薩的焚身,也可能是一種比喻,可以理解爲將全部身心奉獻于利樂衆生、弘揚正法,以寶貴難得的人身去行菩薩道,作法供養,實實在在地做利益衆生和佛教的事,其功德應該不下于焚毀肉身供養佛。
至于爲泄憤、反社會以瞋恨心自焚,就更是犯殺生重罪,無功德可言了。借佛教的名義勸誘、脅迫人自焚,則是邪教之邪行,乃毀佛謗法之舉,從佛法看,即便能逃脫國法的製裁,也難逃因果法則的懲罰。
賽赤·確吉洛智嘉措(中國佛教協會副秘書長、青海省佛教協會會長):
近幾年在西藏、甘肅、四川、青海等藏區發生了一系列自焚事件,嚴重影響了藏區的社會穩定、民族團結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動。從佛教的角度說,這是非常惡劣和殘忍的行爲,嚴重違反了佛教戒律。釋迦牟尼佛曾經說過,“諸惡莫作,衆善奉行”,這才是真正的佛教。不殺生,遵守佛教“十戒”善法,無有惡念,依教奉行,是每個佛教徒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踐行的法則。
我們作爲佛陀弟子,初入佛門時,都曾宣誓恪守佛陀“十戒”,其中第一戒,就是不殺生,哪怕是小小的蟲蟻都不得殺生,更何況是稀有難得的人身。因此,不殺生,是任何佛教教派和佛弟子們共同遵守的無上戒律。
嘎當派大師們認爲,佛法的實質是不傷害一切有情衆生,並愛惜和尊重一切生靈,特別是人類自身。所以,熱愛生命、珍惜生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爲,身體是我們暇滿人生的依托。
佛陀曾說:“如龜項趣入海漂轭木孔”般人生非常難得。寂天大師曾說:“暇滿人生極難得,既得能辦人生利,倘若今生利未辦,後世怎得此圓滿。”寂天大師還說:“由依人身筏,當度大苦流,此筏後難得,愚莫時中眠。”從…
《慈心悲願 善待生命——佛教生命觀研討會發言摘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