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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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心悲愿 善待生命——佛教生命观研讨会发言摘要▪P5

  ..续本文上一页底线,充分反映出宗教中高扬生命意义的信仰底蕴。

  按照宗教信仰的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除了这种基本的人生之维以外,还表现为生命与“天道”、“神圣”的关联。也就是说,生命的存在意义来自“天道”,这种“人道”与“天道”的有机相连使生命具有了神圣之维。《周易》有“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周易·坤·彖传》)之说,认为“天地之大德曰生”(《周易·系辞下传》),把生命之“化生”视为“天地之大德”。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宗教智慧就已经将关爱生命、珍惜生命置于“天地之大德”的重要地位,表达出对生命之神圣的意蕴。

  从宗教对生命的关爱来看,生命也被看作自然的本真及其典型表现。生命体现出自然的“变易”和发展,反映了大自然的“万物化生”、“生生不息”。因此,自然的存在就是对生命的礼赞,生命即自然的和谐、圆融的根本性意义之所在。人以生命而在自然进程中展示出与自然的和谐,与自然万物“同生天地,无所异也”(《无能子》)。在这种自然状况中,按照道家思想,“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生命与天地万物共在而体现出其尊严,关爱生命与关爱万物有机关联,彰显出自然的规律和生命的价值。

  因此,人的生命的意义反映出天、地、人的有机融贯,关爱生命乃是对“天道”和“人道”的信守及尊崇。仅从宗教信仰的角度来看,也必须遵守、顺从这种“天道”和“人道”,而绝不可以残害生命或自我摧残,绝不能够纵容“摧残生命”这种逆“道”而行之举动。

  佛教强调对生命的仁慈、关爱,对此,佛教界的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已多有系统论述和深刻见解。我只是从宗教信仰精神这一基点来谈谈自己对宗教中“关爱生命、拯救生命”这种生命观的理解,说明宗教领袖对其信众生命的关爱和保护是其理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职责。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在我们中华民族有着深厚宗教文化底蕴和积淀的社会氛围中,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受宪法保护的人民神圣权利,充分尊重和爱护广大信教群众,维护好各民族、各宗教之间的安定团结、友好共在,以关心、团结、合作等积极举措来实现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适应,发挥宗教界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强盛中的重要作用。

  陈兵教授(四川大学宗教学所研究员):

  自杀,是自古以来习见不鲜的现象,在物质生活飞速提高的现代社会、发达国家,自杀率并未降低,已成为人类十大死因之一。自杀,乃人对现实绝望时所采取的唯一的、最后的自我保护手段,大多数自杀者并非真的想结束生命,而是企图用自杀行为影响他人。

  几乎所有的正规宗教都反对自杀。基督教认为生命属于上帝,自杀表示对上帝的蔑视,自杀者死后永远不能进入天堂,要在地狱遭受酷刑。印度教说自杀者的灵魂不能入神道、祖道,将成为能加害于人的恶灵。黑格尔称自杀为“卑贱的勇敢”。

  反对自杀,是佛教的重要教义。佛教虽然数说人生的痛苦、缺陷,揭露人类肉身之危脆不净,同时又说人身难得,教人珍惜人生,以此不净多苦的肉身为“修学不苦患身”的“法器”。不珍惜此生而浪费生命、虚掷光阴,被佛陀所斥责,若轻生自杀,更为佛教所力戒。即因厌弃人间,以求往生于天上、净土或解脱而自杀,亦为佛教所不许。《杂阿含》卷二十九第809经载,佛弟子有由修不净观极厌患人身而自杀者,佛斥为“恶不善法”,乃为说安那般那(观息)禅法予以纠正。《南传弥兰陀王问经》谓佛曾告诫比丘不应投崖自杀。《维摩经·文殊师利问疾品》说,菩萨若未具佛法,“亦不灭寿(自杀)而取证也”。

  不可自杀,为佛陀所制的重戒。自杀与杀他一样,都属杀生重罪,自杀者不但杀死了自己甚为难得的宝贵人身,还杀死了依赖自身而生存的八万四千户虫,并给自己的亲人带来莫大悲痛,给社会带来损失,不仅不得解脱,而且要堕入地狱。《四分律》卷二、《弥沙塞五分戒本》、《十诵律》等比丘戒律皆规定:若比丘亲手自杀,或请别人杀死自己,或教别人自杀,此比丘便犯了属“波罗夷”的杀生重戒,失去作比丘的资格,须驱出僧团。在家佛弟子自杀,当然也犯杀生重戒。《成实论》卷十分恶为恶、大恶、恶中恶三种,自杀与教人自杀,皆属大恶。

  《未曾有经》卷下记载了一个佛弟子劝止自杀的故事:裴扇舍国婆罗门寡妇提韦,无子女,活得甚苦,她听从婆罗门教士之言,欲积薪自焚,佛弟子钵底婆比丘劝她说:

  夫先身罪恶,随逐精神,不与身合,徒自焚烧,安能灭罪?

  如果说今世的不幸是前世罪业之果报,那么罪业属于精神,与身体无关,焚烧身体,岂能灭罪而改变命运?“假令烧坏百千万身,罪业因缘相续不绝。”而且,当烧身之时,心未坏故,“身心被煮,识神未离,故受苦毒,烦闷心恼,从是命终,生地狱中,苦恼尤剧。”真正能消灭罪业的方法,是忏悔,钵底婆比丘为说忏悔灭罪法,成功地劝止了寡妇自杀。

  密教虽然有自主生命、随时可轻易自杀的“抛斡”法,但也反对于寿命未终时行之,道然巴罗布仓桑布讲述《那洛六法》云:

  若未到其时而行抛斡,则其罪之大,与杀佛等。因未到时而抛斡,犹如杀死其平日所修之本尊,罪业甚大,是犯密宗根本戒之第八条,即出佛身血是也。

  红叶居士撰《自杀以后的真相》一书,据西方心灵学研究的成果和中国有关记载,列举多例,证明自杀后有灵魂昏迷、自杀时之丑态常留、痛苦恒现,及堕入地狱等痛苦,劝人慎勿轻生。当代星云大师曾在日本著名的自杀森林“青木原”说法,劝阻自杀,他在《当代人心思潮·自然与生命》、《佛教对自杀问题的看法》等文中,批评自杀是很自私的行为,不但伤害自己的生命,还把痛苦留给别人,既不能引起别人的同情,更不能获得家人的谅解,岂能安心、解脱?我们的生命是父母所赋予、赖社会士农工商的劳动而存活,谁都没有权力自杀。

  据《杂阿含经》卷三十八、卷三十九、卷四十七等,证得阿罗汉果的圣者若疾病痛苦或害怕退堕,经佛允许,可以自杀。《杂阿含》卷四十七第1266经载,阐陀阿罗汉“疾病苦痛逼身,难可堪忍”,以刀自杀,佛即此事告舍利弗:

  若有舍此身,余身相续者,我说彼等有大过。若有舍此身已,余身不相续者,我不说彼有大过也。

  据经中记载,阿罗汉的自杀,多是涌身虚空,现身上出火、身下出水等十八种神变,然后自身出火焚尽其身,其清净心入无余依涅槃,称为“灰身灭智”。若非如此而自杀,按佛说是为“大过”(犯重戒)。时届末法,罗汉早已罕见,今日的佛弟子,应该说都不具备自杀的资格。

  至于焚身供养佛的作法,仅见于《法华经》,经中说药王菩萨的前身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焚身供养日月净明德佛,受到十方诸佛的赞叹,然此菩萨为地上菩萨,得现一切色身三昧,其焚身之举,以饮香油、香料涂身等方法准备了一千二百年,且非以柴薪而是“以神通力愿而自燃身”,燃身时放大光明照八十亿佛刹,燃烧了一千二百年,非凡夫菩萨所可效法。大乘布施度规定:凡夫菩萨行财物、佛法等布施,地上菩萨才可行身命等布施。藏传佛教有言曰:“下地之人不可修上地之行。”唐义净法师《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烧身不合”条,论述有少年勇猛发心急求正觉而焚身供养,为犯杀生罪,即燃臂香、燃指等,亦不合律制。明莲池大师《正讹集》“活焚”一节,谓“魔人灌油迭薪,活焚其躯”,乃“魔入其心而不自觉”,“气绝魔去,惨毒痛苦,不可云喻。百劫千生,常在火中号呼奔走,为横死鬼,良可悲悼。”又说:

  或曰:经称药王焚身如何?噫,青蝇何上拟金翅耶?药王焚身,光明照耀,历多劫而周十方。彼惑焚者,光及几许?圭峰之徒燃臂庆法,清凉犹切戒不可,况燃身乎?温陵谓苦因还招苦果,信夫!

  莲池大师又在《菩萨戒问辨》“反戒焚身”条斥焚身为“妄作之凶”,谓“律制烧身燃指,悉皆得罪”。

  人肉燃烧时,腥臭难闻,污染环境,以此腥臭供养佛,恐怕佛也不会欢喜接受吧。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的焚身,也可能是一种比喻,可以理解为将全部身心奉献于利乐众生、弘扬正法,以宝贵难得的人身去行菩萨道,作法供养,实实在在地做利益众生和佛教的事,其功德应该不下于焚毁肉身供养佛。

  至于为泄愤、反社会以瞋恨心自焚,就更是犯杀生重罪,无功德可言了。借佛教的名义劝诱、胁迫人自焚,则是邪教之邪行,乃毁佛谤法之举,从佛法看,即便能逃脱国法的制裁,也难逃因果法则的惩罚。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中国佛教协会副秘书长、青海省佛教协会会长):

  近几年在西藏、甘肃、四川、青海等藏区发生了一系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藏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从佛教的角度说,这是非常恶劣和残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佛教戒律。释迦牟尼佛曾经说过,“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这才是真正的佛教。不杀生,遵守佛教“十戒”善法,无有恶念,依教奉行,是每个佛教徒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践行的法则。

  我们作为佛陀弟子,初入佛门时,都曾宣誓恪守佛陀“十戒”,其中第一戒,就是不杀生,哪怕是小小的虫蚁都不得杀生,更何况是稀有难得的人身。因此,不杀生,是任何佛教教派和佛弟子们共同遵守的无上戒律。

  嘎当派大师们认为,佛法的实质是不伤害一切有情众生,并爱惜和尊重一切生灵,特别是人类自身。所以,热爱生命、珍惜生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身体是我们暇满人生的依托。

  佛陀曾说:“如龟项趣入海漂轭木孔”般人生非常难得。寂天大师曾说:“暇满人生极难得,既得能办人生利,倘若今生利未办,后世怎得此圆满。”寂天大师还说:“由依人身筏,当度大苦流,此筏后难得,愚莫时中眠。”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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