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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戒律精神看現代佛教字紙的處理▪P2

  ..續本文上一頁于紙面文字的佛法,早期佛經都是口耳相傳,記錄成文字是後來的事。再者,佛陀前生曾經爲一句一偈而舍身,當時求的法也都是口頭所說之法。因而凡是可以通過語言傳達的佛法,無論聲音還是文字,都算是法寶。化相叁寶中,“演布谛教爲法寶”,即指佛在世時所說或印可的經律。由四種叁寶之間的本末關系可知,後叁種叁寶都是以理體叁寶爲本,皆是理體叁寶的表現形式,诠顯真俗二谛的文字皆是法寶。如諸大菩薩所造的論典,與佛所說法相順,而且很多佛陀密意通過大菩薩的解釋才易通達,所以根據法四依中的“依義不依語”,也應屬于法寶。後代大德的如法開示,也是如此。故狹義的法寶是佛所說的經、律二藏,廣義的“法寶”即是所有與佛法相符相順的名句文身。

  用到實際的例子中,普通僧人所寫日記、世間人寫的善書,一般情況下不是法寶。如果是成段的經文,少則一偈、半偈,能顯示一個完整佛法內涵的,也應是法寶。如果這一句偈或一段文被摘抄在日記當中,則這一句偈或一段文是法寶。如果是兩個字,如“常住”、“發心”,不能诠顯完整內涵的,此則不定。如果這兩個字出現在經書當中,或者是破損經書的碎片,或者此兩字所處的環境能體現完整內涵的(如有心人書寫在匾額上),應是法寶。如世間書上有“仿佛”兩個字,其中“佛”並非指佛寶而言,這樣的字不能算法寶;若將“佛”字從原文中剪下來,再裝裱供養,則成爲廣義的法寶。法師的名字、寺廟的名字,也不是法寶。

  盡管如此,仰仗叁寶的大威力,凡是與叁寶相關的事物、文字,仍然有著啓發衆生善根等不可思議的功能。《大般泥洹經》中說:“衆生不得如來尊智知苦故,以非法爲法,久遠癡愛煩惱結縛,彌劫生死苦輪常轉。假使“如來常住”二字暫經耳者,欲生天上及求解脫,必得聖果,自然快樂。”(卷第五)以此類推,如果有衆生看見了僧寶(聖僧或和合凡夫僧)的形象,可能就會成爲它無量劫後成佛的因,也可能在當下就啓發他的善根。因此,凡是與叁寶相關的文字、圖像,最好都能恭敬對待。諸如此類,以下稱爲“叁寶相關字紙”。

  《戒本疏》文中“半偈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有人理解爲,凡是帶有“常住”兩字的都是法寶,不可焚燒,以此類推,所有叁寶相關字紙都不可焚燒,必須儲存、安奉。《戒本疏》舉這兩個例子,意在說明經書縱然殘缺也不應燒毀,而未必是針對叁寶相關字紙來說的,需慎思詳查。

  也許有人說,法本身無形無相,要靠心去體會,何必在相上搞得這麼細呢?有的禅宗祖師甚至燒佛像取暖,那祖師犯根本戒了嗎?誠然,法在人心,並不在一件具體的物品上,乃至不在語言文字上。但對絕大多數衆生的根性而言,心中佛性的種子必然得靠經書、佛像等載體來啓發和顯現,因此恭敬經書、佛像,就是打開佛法大門的鑰匙。祖師燒佛像取暖,是發生在某些特殊因緣背景之下的,意在破除當時修行人對佛像的執著,掃除開悟的障緣。況且禅宗高標的“無相戒法”,主張離相持戒,祖師心中有法,所作所爲本身就是法的流露,而戒律中也有聖者爲破衆生執著而示現的開緣,這些都決非凡夫境界所能企及,絕不可輕易模仿。

  作爲佛弟子,尤其是出家人,天天和經書、佛像打交道,時常也對居士講法開示,久而久之可能就對法寶逐漸失去了恭敬心,甚至覺得:“這些話我也會說,自己說的話有必要那麼恭敬嗎?”這種輕慢心,恰恰是修行無法進步的重要原因。雖然話可以自己講,並不一定具有圓滿的體悟,很可能只懂得一點皮毛,還需要更加努力地用功。切不可自以爲“我懂很多佛法”、“我講的是自己體悟的法”,實際上所有的法都是來自于佛、菩薩。法不是用來裝點門面的擺設,而應該是生命中最珍貴的寶藏。

  叁、法物的分類及“法受用物”之界定

  法物的分類與佛物的分類相同,皆分爲受用物、施屬物、供養物、獻物等四類。《戒本疏》說:“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爲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故《律》雲:“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爲勝相,故唯一定也。叁、供養物,以幡、花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四、獻佛物者,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卷二之上)

  由此可知,佛受用物是佛形象的一部分。如佛像身上的衣服,或者專爲供佛用的佛龛、床帳,就如同偉人用過的物品人們會長久存放在博物館一樣,曾爲佛形像的一部分,就永遠代表佛,恒需供養。而屬佛物只是系屬于佛,守護佛像的人可以把它用于任何對佛像有益的用途,如供佛的錢可以用來塑造佛像或買供養具,或者把錢存在銀行裏,乃至可以借給居士拿去投資,將來再用來供佛(但所得利息也是佛物,不能自己用)。供佛物,即花、香、燈、幡等供養具,如果施主不反對,而某種供養具過多,也可以轉賣,換成其他供養具。供過佛而枯萎的花,需棄于淨處,不可棄于汙穢中。獻佛物專指食物,可由守護、修治塔、像之人處理。《行事鈔》說:“四者,獻佛物。《律》雲:“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雲:“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卷中之一)

  以此類推四種法物。法受用物,按理也應是“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可輕故”。此物直接系屬于法,專以表法之形象。經書是最直接的法受用物,具備教證二量的大德的書籍,也是法受用物,可表法之形象;專書佛法文字的匾額、書簽、對聯等,也是法受用物。專爲裝經書用的精美的書套等,是受用物;如果是外包裝的箱子,製作時本無供養法寶之心,不是作意長期專裝經書之用,則不是法物。又蓋經書的黃布,嚴格來說可算作法受用物,寬泛來說也可以算施屬法物,不可作洗臉毛巾等用。包佛經的書皮上如果已寫上書的名字,克定用于此書的,則不能拆下來用于別的經書;或克定用于此類書的,只能用于同樣書名、樣式的書。如果是暫時包一下,或者暫時找一塊布來蓋一下經書,則不成法受用物。如果是粉筆字,寫在黑板上,以及電視上看到的一段經文,本身是法寶,但黑板、電視等本身不是專爲表達法之形象,所以不是法受用物。現代電腦屏幕、硬盤等也無此功能,刪除自己儲存的佛經文件,也無過失。這就有如佛在一處露天講法,講完離去,而此處土地不成佛物;又如佛陀的法音穿過空氣,此空氣不成佛物。但如果一張光盤專門用來存儲佛教資料以流通,如現在出版的很多佛典資料的光盤,此光盤是法受用物。

  另外,如果世俗的書中引用佛語,也不是法受用物,因爲世俗的書不能表法之形象,有時反而毀壞法的形象,引起人們對佛法的誤解。僞經中有不少地方是引用佛的原話,或改動一部分,再參雜作者自己的話東拼西湊而成。佛的原話出現在僞經當中,就不能算是法受用物。《行事鈔》序言中說:“如是等人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余卷,代代漸出,文義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叢猶自濫用。”今日許多附佛外道的書籍,乃至世間人談佛的書籍,不能代表佛法的正見,都不是法受用物。只要俗書和僞經都是無主物或是自己物,皆可隨情處理。

  還有一些廠商或旅遊單位把佛像和經文印在包裝盒或門票上,用來作廣告。包裝盒和門票大多是一次性使用的,用完就扔在垃圾堆,這對叁寶非常不恭敬。由于這些廠商並沒有流通法寶的意圖,他們不能算作施主,所以,這些包裝和門票也不算法受用物。

  上文中提到有關佛法的日記、文件、草稿等,也不能表法之形象,不是法寶。如果是專門打印或摘抄的佛經、祖師語錄等資料,抄寫之人沒有供養、流通之意,只想供自己學習之用,或臨時傳閱之用,也不算是法受用物,可在用完以恭敬心銷毀。若作意要長期流通,則此資料成爲法受用物,應當抄寫、打印得很整齊、美觀。

  其他叁種法物類比可知。施屬法物即施主供養法,系屬于法,守護人可以把它用于任何對傳播法有益的用途。《根本薩婆多部律攝》中明確提到:“法物可書佛經,並料理師子座。”(卷第七)現在居士供養的印經款可算施屬法物,但由于指定用于印經,不可用于別的用途。《四分律行事鈔批》中曾提到“通用錢”,可以通用于叁寶,則無此礙——“又今諸寺,多有通用錢者,但可于叁寶福處得有通用” 。供養法物與供養佛物類似,以莊嚴法寶之用,但需施主作斷心將此物布施給法寶,而不是暫時擺放,才成供養法物。獻法物則比較少見。

  總結起來,法受用物只包括經書和大德印證過的佛法書籍、光盤,及印有法語的書簽、匾額、對聯等,及其附屬物。寬泛來講,可以包括寺院及個人印製、具有供養或流通意圖的紙質佛法資料及其附屬物,這些物品如果廢損而不堪使用,可作安奉、供養。其余的叁寶相關字紙,可以火化,將灰在淨處安放。

  四、字紙問題中體現的戒律精神

  上節關于叁寶物的討論皆跟盜戒有關。正犯盜戒需要同時具備六個條件,《行事鈔》雲:“一、有主物,二、有主想,叁、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必具成犯。”法不是有情,不能作物主,佛對物品沒有我所心,因此佛物、法物是很特殊的,需有人代爲守護管理。侵損佛物,不望佛邊結盜罪,而是相當于侵損非人物,只結偷蘭罪;侵損法物,不望法邊結罪。不過侵損佛物或法物,都要望守護主或施主結罪。如《行事鈔》說:“盜法者,法是非情,無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主結也。”又說:“若有守護主者,叁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施主福邊結罪。故《鼻奈耶》雲:“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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