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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戒律精神看现代佛教字纸的处理▪P2

  ..续本文上一页于纸面文字的佛法,早期佛经都是口耳相传,记录成文字是后来的事。再者,佛陀前生曾经为一句一偈而舍身,当时求的法也都是口头所说之法。因而凡是可以通过语言传达的佛法,无论声音还是文字,都算是法宝。化相三宝中,“演布谛教为法宝”,即指佛在世时所说或印可的经律。由四种三宝之间的本末关系可知,后三种三宝都是以理体三宝为本,皆是理体三宝的表现形式,诠显真俗二谛的文字皆是法宝。如诸大菩萨所造的论典,与佛所说法相顺,而且很多佛陀密意通过大菩萨的解释才易通达,所以根据法四依中的“依义不依语”,也应属于法宝。后代大德的如法开示,也是如此。故狭义的法宝是佛所说的经、律二藏,广义的“法宝”即是所有与佛法相符相顺的名句文身。

  用到实际的例子中,普通僧人所写日记、世间人写的善书,一般情况下不是法宝。如果是成段的经文,少则一偈、半偈,能显示一个完整佛法内涵的,也应是法宝。如果这一句偈或一段文被摘抄在日记当中,则这一句偈或一段文是法宝。如果是两个字,如“常住”、“发心”,不能诠显完整内涵的,此则不定。如果这两个字出现在经书当中,或者是破损经书的碎片,或者此两字所处的环境能体现完整内涵的(如有心人书写在匾额上),应是法宝。如世间书上有“仿佛”两个字,其中“佛”并非指佛宝而言,这样的字不能算法宝;若将“佛”字从原文中剪下来,再装裱供养,则成为广义的法宝。法师的名字、寺庙的名字,也不是法宝。

  尽管如此,仰仗三宝的大威力,凡是与三宝相关的事物、文字,仍然有着启发众生善根等不可思议的功能。《大般泥洹经》中说:“众生不得如来尊智知苦故,以非法为法,久远痴爱烦恼结缚,弥劫生死苦轮常转。假使“如来常住”二字暂经耳者,欲生天上及求解脱,必得圣果,自然快乐。”(卷第五)以此类推,如果有众生看见了僧宝(圣僧或和合凡夫僧)的形象,可能就会成为它无量劫后成佛的因,也可能在当下就启发他的善根。因此,凡是与三宝相关的文字、图像,最好都能恭敬对待。诸如此类,以下称为“三宝相关字纸”。

  《戒本疏》文中“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有人理解为,凡是带有“常住”两字的都是法宝,不可焚烧,以此类推,所有三宝相关字纸都不可焚烧,必须储存、安奉。《戒本疏》举这两个例子,意在说明经书纵然残缺也不应烧毁,而未必是针对三宝相关字纸来说的,需慎思详查。

  也许有人说,法本身无形无相,要靠心去体会,何必在相上搞得这么细呢?有的禅宗祖师甚至烧佛像取暖,那祖师犯根本戒了吗?诚然,法在人心,并不在一件具体的物品上,乃至不在语言文字上。但对绝大多数众生的根性而言,心中佛性的种子必然得靠经书、佛像等载体来启发和显现,因此恭敬经书、佛像,就是打开佛法大门的钥匙。祖师烧佛像取暖,是发生在某些特殊因缘背景之下的,意在破除当时修行人对佛像的执着,扫除开悟的障缘。况且禅宗高标的“无相戒法”,主张离相持戒,祖师心中有法,所作所为本身就是法的流露,而戒律中也有圣者为破众生执着而示现的开缘,这些都决非凡夫境界所能企及,绝不可轻易模仿。

  作为佛弟子,尤其是出家人,天天和经书、佛像打交道,时常也对居士讲法开示,久而久之可能就对法宝逐渐失去了恭敬心,甚至觉得:“这些话我也会说,自己说的话有必要那么恭敬吗?”这种轻慢心,恰恰是修行无法进步的重要原因。虽然话可以自己讲,并不一定具有圆满的体悟,很可能只懂得一点皮毛,还需要更加努力地用功。切不可自以为“我懂很多佛法”、“我讲的是自己体悟的法”,实际上所有的法都是来自于佛、菩萨。法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摆设,而应该是生命中最珍贵的宝藏。

  三、法物的分类及“法受用物”之界定

  法物的分类与佛物的分类相同,皆分为受用物、施属物、供养物、献物等四类。《戒本疏》说:“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二、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三、供养物,以幡、花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四、献佛物者,开侍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卷二之上)

  由此可知,佛受用物是佛形象的一部分。如佛像身上的衣服,或者专为供佛用的佛龛、床帐,就如同伟人用过的物品人们会长久存放在博物馆一样,曾为佛形像的一部分,就永远代表佛,恒需供养。而属佛物只是系属于佛,守护佛像的人可以把它用于任何对佛像有益的用途,如供佛的钱可以用来塑造佛像或买供养具,或者把钱存在银行里,乃至可以借给居士拿去投资,将来再用来供佛(但所得利息也是佛物,不能自己用)。供佛物,即花、香、灯、幡等供养具,如果施主不反对,而某种供养具过多,也可以转卖,换成其他供养具。供过佛而枯萎的花,需弃于净处,不可弃于污秽中。献佛物专指食物,可由守护、修治塔、像之人处理。《行事钞》说:“四者,献佛物。《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卷中之一)

  以此类推四种法物。法受用物,按理也应是“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可轻故”。此物直接系属于法,专以表法之形象。经书是最直接的法受用物,具备教证二量的大德的书籍,也是法受用物,可表法之形象;专书佛法文字的匾额、书签、对联等,也是法受用物。专为装经书用的精美的书套等,是受用物;如果是外包装的箱子,制作时本无供养法宝之心,不是作意长期专装经书之用,则不是法物。又盖经书的黄布,严格来说可算作法受用物,宽泛来说也可以算施属法物,不可作洗脸毛巾等用。包佛经的书皮上如果已写上书的名字,克定用于此书的,则不能拆下来用于别的经书;或克定用于此类书的,只能用于同样书名、样式的书。如果是暂时包一下,或者暂时找一块布来盖一下经书,则不成法受用物。如果是粉笔字,写在黑板上,以及电视上看到的一段经文,本身是法宝,但黑板、电视等本身不是专为表达法之形象,所以不是法受用物。现代电脑屏幕、硬盘等也无此功能,删除自己储存的佛经文件,也无过失。这就有如佛在一处露天讲法,讲完离去,而此处土地不成佛物;又如佛陀的法音穿过空气,此空气不成佛物。但如果一张光盘专门用来存储佛教资料以流通,如现在出版的很多佛典资料的光盘,此光盘是法受用物。

  另外,如果世俗的书中引用佛语,也不是法受用物,因为世俗的书不能表法之形象,有时反而毁坏法的形象,引起人们对佛法的误解。伪经中有不少地方是引用佛的原话,或改动一部分,再参杂作者自己的话东拼西凑而成。佛的原话出现在伪经当中,就不能算是法受用物。《行事钞》序言中说:“如是等人造经论总有五百四十余卷,代代渐出,文义浅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丛犹自滥用。”今日许多附佛外道的书籍,乃至世间人谈佛的书籍,不能代表佛法的正见,都不是法受用物。只要俗书和伪经都是无主物或是自己物,皆可随情处理。

  还有一些厂商或旅游单位把佛像和经文印在包装盒或门票上,用来作广告。包装盒和门票大多是一次性使用的,用完就扔在垃圾堆,这对三宝非常不恭敬。由于这些厂商并没有流通法宝的意图,他们不能算作施主,所以,这些包装和门票也不算法受用物。

  上文中提到有关佛法的日记、文件、草稿等,也不能表法之形象,不是法宝。如果是专门打印或摘抄的佛经、祖师语录等资料,抄写之人没有供养、流通之意,只想供自己学习之用,或临时传阅之用,也不算是法受用物,可在用完以恭敬心销毁。若作意要长期流通,则此资料成为法受用物,应当抄写、打印得很整齐、美观。

  其他三种法物类比可知。施属法物即施主供养法,系属于法,守护人可以把它用于任何对传播法有益的用途。《根本萨婆多部律摄》中明确提到:“法物可书佛经,并料理师子座。”(卷第七)现在居士供养的印经款可算施属法物,但由于指定用于印经,不可用于别的用途。《四分律行事钞批》中曾提到“通用钱”,可以通用于三宝,则无此碍——“又今诸寺,多有通用钱者,但可于三宝福处得有通用” 。供养法物与供养佛物类似,以庄严法宝之用,但需施主作断心将此物布施给法宝,而不是暂时摆放,才成供养法物。献法物则比较少见。

  总结起来,法受用物只包括经书和大德印证过的佛法书籍、光盘,及印有法语的书签、匾额、对联等,及其附属物。宽泛来讲,可以包括寺院及个人印制、具有供养或流通意图的纸质佛法资料及其附属物,这些物品如果废损而不堪使用,可作安奉、供养。其余的三宝相关字纸,可以火化,将灰在净处安放。

  四、字纸问题中体现的戒律精神

  上节关于三宝物的讨论皆跟盗戒有关。正犯盗戒需要同时具备六个条件,《行事钞》云:“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必具成犯。”法不是有情,不能作物主,佛对物品没有我所心,因此佛物、法物是很特殊的,需有人代为守护管理。侵损佛物,不望佛边结盗罪,而是相当于侵损非人物,只结偷兰罪;侵损法物,不望法边结罪。不过侵损佛物或法物,都要望守护主或施主结罪。如《行事钞》说:“盗法者,法是非情,无我所心,律中结重者,望守护主结也。”又说:“若有守护主者,三宝物边皆结重罪。无守护主,望断施主福边结罪。故《鼻奈耶》云:“若盗佛塔、声闻塔等幡盖,皆望断本施主福边结罪。””(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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