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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戒律精神看现代佛教字纸的处理

  从戒律精神看现代佛教字纸的处理

  学 诚

  一、缘 起

  中国自古有惜字的传统,在书籍、知识难以获得的古代,惜字体现了对知识、对人类文明的恭敬,更有对文字所载之“道”,提升心灵的“身心性命之学”的仰望、渴求。古人认为,惜字是长养智慧、积累福德的良方。蕅益大师在《灵峰宗论》中说:“娑婆世界,以音声语言为教体,故一一文字,皆佛祖慧命,圣学源流所关也。敬字即敬文宣至圣与迦文世尊,其开昏愦而培智种者,岂浅鲜哉!”(卷第七)明代王起隆居士所辑《金刚经新异录》中记载了一位叫冯勤的老人惜字以延年、开智慧的故事。“冯勤,嘉靖间人,归安茅鹿门家佣仆也。日者占其殃,问一老僧:“何以延年?”老僧曰:“若为仆无力积德,惟洒扫字纸,并诵《金刚经》,庶免短折。”勤乃置竹镊、竹簏两事,日间遍历村巷,凡秽恶字纸悉镊簏中,涤以香水,曝干焚灰,包送清流,遇只字未尝遗。夜归则跪诵《金刚经》一卷回向,岁以为常。后渐知书,通文义,鹿门亦礼貌之。家道丰裕,有二子四孙;寿九十五,无疾化。”

  佛弟子对经书、佛像等更应恭敬爱护。《灵峰宗论》说:“一切字纸断断可与六经三藏同观,而六经三藏断断不可与一切字纸同视。”(卷第七)因为经书和佛像都是三宝的象征,三宝是世人的福田,是具力业门,对三宝的恭敬心、皈依心是内道佛弟子的标志,也是修行的重要资粮。对于末法时代的凡夫,欠缺慧力与福德,对三宝之福田保持一颗至诚恭敬之心非常重要。《大般涅槃经后分》说:“阿难复白佛言:“若佛现在,若复有人以金、银、七宝、房舍、殿堂、妻子、奴婢、衣服、饮食、一切乐具,深心恭敬,礼拜供养如来;佛涅槃后,若复有人,以金、银、七宝、妻妾、奴婢、衣服、饮食、一切乐具,供养如来形像,深心恭敬,礼拜供养。世尊!如是二人深心供养,所得福德何者为多?”佛告阿难:“如是二人,皆以深心供养,所得福德其福无异。何以故?虽佛灭后,法身常存,是以深心供养,其福正等。””(卷上)

  反之,不恭敬经像法宝,则会带来修行的违缘。听法时犯困,遇到境界内心模糊,没有判断力,这些都可能和不敬法宝有关。《佛说慢法经》中,“佛告阿难:“有人事佛以后便富贵,有人事佛以后衰丧不利者。”阿难问佛:“云何俱事佛,衰、利不同?何故得尔?”佛语阿难:“……眼见经像,无有礼敬之心。若其有经,趣挂着壁,或掷床席之上,或着故衣被、弊箧器中,或以妻子、小儿不净手弄之;烟熏屋漏,不复瞻视;亦不烧香、燃灯、向之作礼——与外经书无异。善神离之,恶鬼得其便,随逐不置,因衰病之。””

  对于住持教法而言,佛弟子特别是出家僧人做好恭敬三宝,才能显示佛法的尊贵,才能让社会大众敬重三宝,让教法久住世间。《四分律》说:“佛告波摩那言:“如来灭后,比丘不敬佛、法、僧及戒、定,以是因缘正法疾灭而不久住。波摩那,如来灭后,若比丘敬佛、法、僧及戒、定,以是故正法不灭,而得久住。””(卷第五十九)

  对一般的废损字纸,可加以焚烧处理,而对于废损的经书、佛像,古来的大德有不同的说法。如唐代南山律祖道宣律师、宋朝元照律师等,认为废损的经书也是法受用物,不可焚毁。道宣律师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以下简称《戒本疏》)中说:“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卷二之上)元照律师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以下简称《行宗记》)中解释说:“言“失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桥井等事,随在福生,缘坏则失,名“事在无作”,今烧故经,其事亦尔。”(卷二上之二)

  明代宗本法师所编《归元直指集》则认为:“世间字纸藏经同,见者须将付火中,或送长流埋净处,赐君福寿永无穷。儒宗立五典,释道启三宗,一切闲文字,皆与藏经同。愚痴无见识,多抛粪秽中,堕身千万劫,永作厕中虫。惜字万千,延寿一纪,子贵孙贤,绵绵不已。诸仁者,再能行善、戒杀、持斋、念佛,决定往生净土,面见阿弥陀佛。此事真实不虚,唯要信受奉行矣。”(卷下)近代印光大师也认为:“残经无可修补,烧则无过。如可看可补者,则不宜烧。有不知变通,一向不敢烧。此经毕竟不能看,兼不能如好经收藏,反成亵渎;兼以亵渎之过,贻于后人也。岂可不知权变乎哉。”又说:“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供之或存之。其不能供、不能存者,焚化之。毁像焚经,罪极深重,此约可供可存者说。若不可供、不可存者,亦执此义,则成亵渎。譬如人子于父母生时,必须设法令其安全;于父母亡后,必须设法为之埋藏。若不明理之愚人,见人埋葬父母以为行孝,则将欲以活父母而埋葬之而尽孝;或见人供养父母以为孝,遂对已死之父母,仍依平日供养之仪供养之。二者皆非真孝也。经像之不能读、不能供者,固当焚化之,然不可作平常字纸化,必须另设化器,严以防守,不令灰飞余处。以其灰取而装于极密致之布袋中,又加以净沙或净石,俾入水即沉,不致漂于两岸。有过海者,到深处投之海中,或大江深处则可,小沟小河断不可投。如是行者,是为如法。若不加沙石,决定漂至两傍,仍成亵渎,其罪非小。而秽石秽砖,切不可用。”

  由此可见,三宝字纸的处理方法是随着时代演变而逐步变化的。尤其现代社会各类印刷品泛滥,如果凡是带有三宝相关文字的字纸都必须安奉、供养,则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对许多信众来说,这成为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古今时代因缘不同,到底如何取舍,需要回归到律藏原典,以戒律的精神来衡准。道宣律师立论的主要依据,是“法受用物”的概念,《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随戒释相篇·盗戒》(以下简称《行事钞》)中说:“次明法物亦有四别。一、法所受用,如箱、函、匮、簏、巾、帖之属,本是经物,曾经置设,不可回改。余三得不,准上可知。”(卷中之一)《戒本疏》说:“一、法所受用者,谓纸素、竹木上书经像,或箱、函、器、幞曾经盛贮,克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一定敬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生罪福。”(卷二之上)然而道宣律师没有列出相关的律藏依据。《行事钞》在之前论及佛物时,都有列出律藏依据,而谈到法物时,只有如上的寥寥数语。实际上,在佛陀时代,虽有经文流行于世〔如《五分律》中说:“有比丘盗他佛经,谓是佛语,无犯。后疑,问佛。佛言:计纸笔书功,直五钱,犯。”(卷第二十八)〕,但数量应不多,律藏中也很少有关于法物的条文说明。法受用物的概念,律藏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应该是道宣律师参照佛受用物来界定的。

  经论中提到如何处理破损经像的内容并不多,《大智度论》中说:“如画作佛像,一人以像不好故破,一人以恶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人得福,一人得罪。破般若波罗蜜者,亦如是。”(卷第六十三)此文表面的意思是废损、不庄严的佛像可以破,但这种理解是有明显问题的。这里的“破”意为“修改”,而不是“销毁”。元照律师解释说:“好心坏者,意是改变,还令好故。”(《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第十七,以下简称《资持记》)也就是把不好看的佛像修整,让它更加庄严,这可以类比于修补破损的经书。原先佛像经过修整的废料,最好也能妥善安奉、供养。

  由此,本文将依律藏及祖师疏钞,对于“法受用物”的定义作一个讨论,并依次来讨论现代佛教字纸的处理。

  二、“法宝”内涵之界定

  上面讨论中,经书是法受用物,而佛像、塔像是佛受用物。如果单单把其中废损而不可流通者安奉、供养,是合情合理的。而大部分与三宝相关的字纸,如大德的形象及开示,有法师名号或寺院名号字样的发票、收据、信封等及个人的笔记、日记、草稿纸,它们是不是佛受用物、法受用物,是需要讨论的问题。此节就文字所载的内容进行讨论,下节就载体的形式进行讨论。

  先考查道宣律师对“法”(法宝)之内涵的论述。《行事钞·共未受具同诵戒》中说:“律中“法”者,佛所说,声闻所说,仙人诸天所说。《僧祇》:“若声闻弟子余人等说,为佛印可者。”……《善见》:“一切三藏,佛说者,罗汉结集者,同诵得堕。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书,非佛说故,不犯。”(卷中之三)这里“法”是针对“共未受具同诵戒”而说的,未必适用于所有其他地方。

  《戒本疏》中对于“三宝”的内涵,作了如下讨论:

  “初众相中,有四种三宝。一、理体者,如五分法身为佛宝,灭理无为是法宝,声闻学、无学功德是僧宝。二、化相者,如释迦道王三千为佛宝,演布谛教为法宝,拘邻等五为僧宝。三、住持者,形像塔庙为佛宝,纸素所传为法宝,戒法仪相为僧宝。四、一体者,如常所论,唯约心体,义分三相,如《涅槃》说“三宝同性”等。”

  “二明本末者。四种之中,初理为本,余三从相,故为末也。如毁佛出血,据相无罪,化佛无心,非情无恼也;以损法身所依,故结重逆。法、僧损益本末例然。故《大集》云:“若打破戒、无戒比丘,罪重出万亿佛身血”者,岂不以形服出世为圣道标,若加轻毁则三宝通坏故也。”

  “问:“就当四相亦有本末不?”答:“诸家都隐,今试举之。此由常怀,何得不识?且如住持三宝,图写佛形,峙然端拱,为佛宝之本也。自余贤圣,八部周列,为佛宝之末也。故殿宇廊庙、神鬼禽兽,斯非宝尚,何得福生?但是庄严至圣,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损,皆望本缘。法、僧住持,非无本末,例上说也。””(卷一之上)

  理体是三宝的本体,化相三宝是佛出世期间的三宝,住持三宝是佛灭度后住世的三宝,一体三宝是在有情心中存在的觉性。经书、佛像都属于“住持三宝”。“纸素所传为法宝”,并非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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