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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戒律精神看現代佛教字紙的處理

  從戒律精神看現代佛教字紙的處理

  學 誠

  一、緣 起

  中國自古有惜字的傳統,在書籍、知識難以獲得的古代,惜字體現了對知識、對人類文明的恭敬,更有對文字所載之“道”,提升心靈的“身心性命之學”的仰望、渴求。古人認爲,惜字是長養智慧、積累福德的良方。蕅益大師在《靈峰宗論》中說:“娑婆世界,以音聲語言爲教體,故一一文字,皆佛祖慧命,聖學源流所關也。敬字即敬文宣至聖與迦文世尊,其開昏愦而培智種者,豈淺鮮哉!”(卷第七)明代王起隆居士所輯《金剛經新異錄》中記載了一位叫馮勤的老人惜字以延年、開智慧的故事。“馮勤,嘉靖間人,歸安茅鹿門家傭仆也。日者占其殃,問一老僧:“何以延年?”老僧曰:“若爲仆無力積德,惟灑掃字紙,並誦《金剛經》,庶免短折。”勤乃置竹鑷、竹簏兩事,日間遍曆村巷,凡穢惡字紙悉鑷簏中,滌以香水,曝幹焚灰,包送清流,遇只字未嘗遺。夜歸則跪誦《金剛經》一卷回向,歲以爲常。後漸知書,通文義,鹿門亦禮貌之。家道豐裕,有二子四孫;壽九十五,無疾化。”

  佛弟子對經書、佛像等更應恭敬愛護。《靈峰宗論》說:“一切字紙斷斷可與六經叁藏同觀,而六經叁藏斷斷不可與一切字紙同視。”(卷第七)因爲經書和佛像都是叁寶的象征,叁寶是世人的福田,是具力業門,對叁寶的恭敬心、皈依心是內道佛弟子的標志,也是修行的重要資糧。對于末法時代的凡夫,欠缺慧力與福德,對叁寶之福田保持一顆至誠恭敬之心非常重要。《大般涅槃經後分》說:“阿難複白佛言:“若佛現在,若複有人以金、銀、七寶、房舍、殿堂、妻子、奴婢、衣服、飲食、一切樂具,深心恭敬,禮拜供養如來;佛涅槃後,若複有人,以金、銀、七寶、妻妾、奴婢、衣服、飲食、一切樂具,供養如來形像,深心恭敬,禮拜供養。世尊!如是二人深心供養,所得福德何者爲多?”佛告阿難:“如是二人,皆以深心供養,所得福德其福無異。何以故?雖佛滅後,法身常存,是以深心供養,其福正等。””(卷上)

  反之,不恭敬經像法寶,則會帶來修行的違緣。聽法時犯困,遇到境界內心模糊,沒有判斷力,這些都可能和不敬法寶有關。《佛說慢法經》中,“佛告阿難:“有人事佛以後便富貴,有人事佛以後衰喪不利者。”阿難問佛:“雲何俱事佛,衰、利不同?何故得爾?”佛語阿難:“……眼見經像,無有禮敬之心。若其有經,趣挂著壁,或擲床席之上,或著故衣被、弊箧器中,或以妻子、小兒不淨手弄之;煙熏屋漏,不複瞻視;亦不燒香、燃燈、向之作禮——與外經書無異。善神離之,惡鬼得其便,隨逐不置,因衰病之。””

  對于住持教法而言,佛弟子特別是出家僧人做好恭敬叁寶,才能顯示佛法的尊貴,才能讓社會大衆敬重叁寶,讓教法久住世間。《四分律》說:“佛告波摩那言:“如來滅後,比丘不敬佛、法、僧及戒、定,以是因緣正法疾滅而不久住。波摩那,如來滅後,若比丘敬佛、法、僧及戒、定,以是故正法不滅,而得久住。””(卷第五十九)

  對一般的廢損字紙,可加以焚燒處理,而對于廢損的經書、佛像,古來的大德有不同的說法。如唐代南山律祖道宣律師、宋朝元照律師等,認爲廢損的經書也是法受用物,不可焚毀。道宣律師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以下簡稱《戒本疏》)中說:“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卷二之上)元照律師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以下簡稱《行宗記》)中解釋說:“言“失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橋井等事,隨在福生,緣壞則失,名“事在無作”,今燒故經,其事亦爾。”(卷二上之二)

  明代宗本法師所編《歸元直指集》則認爲:“世間字紙藏經同,見者須將付火中,或送長流埋淨處,賜君福壽永無窮。儒宗立五典,釋道啓叁宗,一切閑文字,皆與藏經同。愚癡無見識,多抛糞穢中,墮身千萬劫,永作廁中蟲。惜字萬千,延壽一紀,子貴孫賢,綿綿不已。諸仁者,再能行善、戒殺、持齋、念佛,決定往生淨土,面見阿彌陀佛。此事真實不虛,唯要信受奉行矣。”(卷下)近代印光大師也認爲:“殘經無可修補,燒則無過。如可看可補者,則不宜燒。有不知變通,一向不敢燒。此經畢竟不能看,兼不能如好經收藏,反成亵渎;兼以亵渎之過,贻于後人也。豈可不知權變乎哉。”又說:“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供之或存之。其不能供、不能存者,焚化之。毀像焚經,罪極深重,此約可供可存者說。若不可供、不可存者,亦執此義,則成亵渎。譬如人子于父母生時,必須設法令其安全;于父母亡後,必須設法爲之埋藏。若不明理之愚人,見人埋葬父母以爲行孝,則將欲以活父母而埋葬之而盡孝;或見人供養父母以爲孝,遂對已死之父母,仍依平日供養之儀供養之。二者皆非真孝也。經像之不能讀、不能供者,固當焚化之,然不可作平常字紙化,必須另設化器,嚴以防守,不令灰飛余處。以其灰取而裝于極密致之布袋中,又加以淨沙或淨石,俾入水即沈,不致漂于兩岸。有過海者,到深處投之海中,或大江深處則可,小溝小河斷不可投。如是行者,是爲如法。若不加沙石,決定漂至兩傍,仍成亵渎,其罪非小。而穢石穢磚,切不可用。”

  由此可見,叁寶字紙的處理方法是隨著時代演變而逐步變化的。尤其現代社會各類印刷品泛濫,如果凡是帶有叁寶相關文字的字紙都必須安奉、供養,則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對許多信衆來說,這成爲一個很頭疼的問題。

  古今時代因緣不同,到底如何取舍,需要回歸到律藏原典,以戒律的精神來衡准。道宣律師立論的主要依據,是“法受用物”的概念,《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鈔·隨戒釋相篇·盜戒》(以下簡稱《行事鈔》)中說:“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函、匮、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回改。余叁得不,准上可知。”(卷中之一)《戒本疏》說:“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幞曾經盛貯,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卷二之上)然而道宣律師沒有列出相關的律藏依據。《行事鈔》在之前論及佛物時,都有列出律藏依據,而談到法物時,只有如上的寥寥數語。實際上,在佛陀時代,雖有經文流行于世〔如《五分律》中說:“有比丘盜他佛經,謂是佛語,無犯。後疑,問佛。佛言:計紙筆書功,直五錢,犯。”(卷第二十八)〕,但數量應不多,律藏中也很少有關于法物的條文說明。法受用物的概念,律藏中並沒有明確提及,應該是道宣律師參照佛受用物來界定的。

  經論中提到如何處理破損經像的內容並不多,《大智度論》中說:“如畫作佛像,一人以像不好故破,一人以惡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人得福,一人得罪。破般若波羅蜜者,亦如是。”(卷第六十叁)此文表面的意思是廢損、不莊嚴的佛像可以破,但這種理解是有明顯問題的。這裏的“破”意爲“修改”,而不是“銷毀”。元照律師解釋說:“好心壞者,意是改變,還令好故。”(《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第十七,以下簡稱《資持記》)也就是把不好看的佛像修整,讓它更加莊嚴,這可以類比于修補破損的經書。原先佛像經過修整的廢料,最好也能妥善安奉、供養。

  由此,本文將依律藏及祖師疏鈔,對于“法受用物”的定義作一個討論,並依次來討論現代佛教字紙的處理。

  二、“法寶”內涵之界定

  上面討論中,經書是法受用物,而佛像、塔像是佛受用物。如果單單把其中廢損而不可流通者安奉、供養,是合情合理的。而大部分與叁寶相關的字紙,如大德的形象及開示,有法師名號或寺院名號字樣的發票、收據、信封等及個人的筆記、日記、草稿紙,它們是不是佛受用物、法受用物,是需要討論的問題。此節就文字所載的內容進行討論,下節就載體的形式進行討論。

  先考查道宣律師對“法”(法寶)之內涵的論述。《行事鈔·共未受具同誦戒》中說:“律中“法”者,佛所說,聲聞所說,仙人諸天所說。《僧祇》:“若聲聞弟子余人等說,爲佛印可者。”……《善見》:“一切叁藏,佛說者,羅漢結集者,同誦得墮。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書,非佛說故,不犯。”(卷中之叁)這裏“法”是針對“共未受具同誦戒”而說的,未必適用于所有其他地方。

  《戒本疏》中對于“叁寶”的內涵,作了如下討論:

  “初衆相中,有四種叁寶。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爲佛寶,滅理無爲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叁千爲佛寶,演布谛教爲法寶,拘鄰等五爲僧寶。叁、住持者,形像塔廟爲佛寶,紙素所傳爲法寶,戒法儀相爲僧寶。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叁相,如《涅槃》說“叁寶同性”等。”

  “二明本末者。四種之中,初理爲本,余叁從相,故爲末也。如毀佛出血,據相無罪,化佛無心,非情無惱也;以損法身所依,故結重逆。法、僧損益本末例然。故《大集》雲:“若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者,豈不以形服出世爲聖道標,若加輕毀則叁寶通壞故也。”

  “問:“就當四相亦有本末不?”答:“諸家都隱,今試舉之。此由常懷,何得不識?且如住持叁寶,圖寫佛形,峙然端拱,爲佛寶之本也。自余賢聖,八部周列,爲佛寶之末也。故殿宇廊廟、神鬼禽獸,斯非寶尚,何得福生?但是莊嚴至聖,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損,皆望本緣。法、僧住持,非無本末,例上說也。””(卷一之上)

  理體是叁寶的本體,化相叁寶是佛出世期間的叁寶,住持叁寶是佛滅度後住世的叁寶,一體叁寶是在有情心中存在的覺性。經書、佛像都屬于“住持叁寶”。“紙素所傳爲法寶”,並非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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