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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的古道(南傳佛教基本教義)▪P50

  ..續本文上一頁強的人也會變弱,即使是聖人也可能降低身份。性欲的沖動,尤其是年青人,像一種火,需要慎重對待。假若不注意,不節製,它能夠招致不可以言語形容的災害。“無火如貪欲”,[xii]“諸情欲不滅,彼等仍燃燒。”

  由于佛陀是一位講求實際的哲學家,他不希望自己的在家信徒都過苦行生活。確實,他稱他們爲“在家行欲人”。佛陀知道人的生性和沖動,知道人的欲望和迫切需求,他不像對比丘所做的那樣,不禁止在家信徒的性生活。但是他告誡他們,批判那些爲滿足性欲願望的錯誤方法。他進一步推薦遵守八條齋戒,對在家弟子在齋戒日或要求的日期,特別強調要遵守第叁條不邪淫戒。

  假若一個人決定過獨身生活,他就應做認真的努力,身、語、意要貞節。假若他不能堅持獨身,也可以結婚,但他應當戒除錯誤的和有害的性行爲。正如佛陀在《敗亡經》[xiii]中所說的:

  若男子溺愛女人(過放蕩生活),是醉漢、是賭徒,揮霍自己所得─此是彼敗亡之因。

  不滿足于己妻,若與妓女及他人之妻通奸──此是彼敗亡之因。

  青年已過,娶十余歲幼女爲妻,因謹慎防範而不能入睡──此是彼敗亡之因。

  說到女人,佛陀簡單地說:

  放蕩不羁與不道德之行爲,是女人之腐敗。[xiv]最好之妻是彼使其夫快樂。[xv]妻是最好之伴侶。[xvi]

  戈德史密斯寫道:

  理想的妻子,在生活中能給予更多的服務,比穿著裙子的哲學家、咆哮的女英雄或潑婦王後要好。她使自己的丈夫、孩子幸福,比傳奇般描述的整個職業是以箭殺人的女士品德偉大得多。

  屍羅查拉比丘(麥基奇尼先生)寫第叁戒時,他說:

  是我們的心每時每刻在造成我們是什麼樣子。在性欲這種事情中,心起著很重要的作用。確實,我們可以說,假若在這裏心完全是在自己的控製之下,那麼我們在別處就沒有或無必要再警惕的人。

  假若我們環顧自己周圍,我們能夠看到在這種性欲事情中過去由于缺乏心理上的控製所産生的人類種族。考慮到我們歡喜稱之爲“低級動物”的以及它們的性行爲,在這裏到底哪一種是真正的低級?是動物還是人?關于性行爲,到底哪一種是正常的、有規律的?哪一種是不正常、沒有規律的、是反常的?在這些問題上,動物是比較高級的,人是比較低級的。爲何如此呢?簡單地理由是:有思考能力的人,正確使用思考能力,就能使自己成爲性沖動的主人;但是他在可悲的性欲中,使用自己的思考能力,實際造成自己比動物更加成爲性沖動的奴隸。[xvii]

  佛陀在《中部》第四十一經和他處解釋第叁戒,是有趣的和重要的。該經講的是所有十善業和十不善業。下面是略加壓縮的內容。

  佛陀在答複婆羅門戶主沙羅問爲何有些人死後轉生不好,而另外一些人則好的問題時說:

  諸戶主,有些人死後轉生不好,是因彼等生活不如法,不正當,不和諧。

  當時那些婆羅門不能完全理解佛陀所說的意思,要求他詳細解釋。佛陀答複說:

  諸戶主,有些人對衆生殘酷無情;有些人偷盜;有些人邪淫享樂,與受母親、父親、雙親、兄弟、姐妹或親戚保護者(處女)發生關系,與有夫之婦、與(在此方面)應受懲罰之人,甚至與已訂婚者[xviii]等發生性關系。

  諸戶主,此是有關身之非法、非正當與非和諧之叁行。

  佛陀接著說到語言中的四非法,即妄語、誹謗語、粗惡語和無益語。他說:

  諸戶主,有些人貪求。彼等貪求他人的財物,想:“屬于彼者可屬于我。”有些人惡毒,心壞,想:“讓此等衆生被打死,被屠殺或被消滅,不讓彼等活命。”有些人有邪見、有顛倒之看法,想:“無布施與供養(之果報),無善惡之報應,無此世界亦無他世界(《義疏》:對在他世界者,無此世界;對在此世界者,無他世界。)無對父母(善惡之果報),無有情自然生起(此否認有天人),無出家者與婆羅門如法生活之善行所說此世他世、證得最高智慧(此否認一切智之諸佛)。”

  諸戶主,此是有關思想之非法、非正當與非和諧之叁行。

  佛陀接著解釋有關身、語、意如法、正當與和諧的叁行,與上面所說相反。

  心裏要很好地記住,就是佛陀作爲宗教導師,向印度社會就道德範疇指出了正確和錯誤的方法以及不道德不嚴謹行爲的惡果。但他從不幹涉性欲的問題,從不以訓誡或某種方法來插手,因爲這些是政府的事。不過在自己的“王國”以內,就是說在他的教團範圍以內,他的態度是不同的,有時他對弟子們很嚴格。他作爲指導者和老師,經常告誡僧團的成員要注重善行,看到哪怕是極微小的錯誤都是可怕的,要莊重、安靜和謹慎。這樣,不愉快的人就會有那些愉快人的愉快和幸福,可能還會增多。[xix]

  跟著佛陀並參加僧團的人,過著一種清淡的苦行生活,佛陀給他們特殊的訓誡,禁止比丘有一切種類的性關系。但是比丘是自由的。假若他認爲比丘生活太艱難,出家沒有快樂,他可以脫去袈裟還俗,過一般人的在家生活。在這種情況下,佛陀像慈父一樣勸告並作解釋,但他從來不強迫信徒違反各人自己的意願過苦行生活。因爲這是思想問題,必須這樣對待才行。佛陀推薦的修定和其他行持獲得的好處之一是高尚的目的──病態情況的消除,此種病態如不戒除而縱欲的結果可能會出現。

  《法句》兩首偈文(第246、247)列舉了要遵守的戒,用一句話簡略地說明了犯戒的惡果。偈文如下:

  若人于世界,殺生說妄語,

  取人所不與,犯于別人妻,

  及耽湎飲酒,行爲如是者,

  即于此世界,毀掘自善根。[xx]

  在這裏和前一章,我們已經詳細地討論了五戒,這是皈依佛、法、僧成爲佛教徒要遵守的最起碼的道德義務。在結束語中,簡單地說一說佛陀給小沙彌羅侯羅的訓誡,不是不必要的。他說:

  ──羅侯羅,汝作何想?鏡之用途爲何?

  ──作反照之用,世尊。

  ──即是如此,羅侯羅,身應一再反思而後作,語業與意業也應一再反思而後作。

  接著佛陀又說,關于反思,假若一個人發現一種身業要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或自他俱害,那是不善業,會産生痛苦,不應當作。假若反思一種身業既不傷害自己,也不傷害他人,或自他均不傷害,此爲善業,産生快樂,應當作。同樣,語業和意業亦複如是。

  佛陀接著說:

  羅侯羅,凡過去出家者或婆羅門,曾淨化身業、語業與意業,彼等一再反思之後,已如是作;凡未來出家者婆羅門將淨化身業、語業與意業,彼等一再反思之後,將如是作;凡現在出家者或婆羅門淨化身業、語業與意業,彼等一再反思之後,均如是作。羅侯羅,故汝應如是修:“我等一再反思之後,將淨化身業;我等一再反思之後,將淨化語業;我等一再反思之後,將淨化意業。”羅侯羅,汝應作如是修。[xxi]

  細心讀此壓縮《經》的人,會懂得佛陀是怎樣善于指出人的心理行爲的重要性以及對自己和對他人對佛教的看法。“如我是,彼等亦是”這樣的標准,是我們都能接受的。

  人給自己的欲望和嗜好讓路的傾向是很強烈的。但常常是在采取行動以前,考慮的不周到。所以,産生不是他所希望的結果。此《經》中說,由定産生的反思和考慮,是佛陀所強調的。對沙彌羅侯羅的忠告,雖然是在二十五個世紀以前所說的,但在今天仍然適用。好的忠告體現永恒的真理,是不受時間和空間的製約的。

  注釋:

  [i] 《增支部》第一卷第二六一頁。

  [ii] 《增支部》第一卷第一O二頁。

  [iii] 《長部》第二卷第一二O經。

  [iv] 《增支部》第二卷第一一一頁。

  [v] 《相應部》第一卷第二二七頁。

  [vi] 《法句》第一叁一偈。

  [vii] 《法句》第一叁O偈。

  [viii] 《經集》第七O五偈。

  [ix] 《增支部》第叁卷第四O頁;《中部》第一叁五經(《小業分別經》Culakammavibhanga-sutta)。

  [x] 《法句》第一偈。

  [xi] 吉納.塞米納拉小姐(Miss Gina Cerminara)著Many Mansions。

  [xii] 《法句》第二六二偈。(按:第二六二偈無此意,可能有誤。葉均譯《法句》等二五一偈首句是此意。──譯者)

  [xiii] Parabhava-sutta(《敗亡經》);《經集》第一六、一八、二O偈。

  [xiv] 《法句》第二四二偈。(葉均譯爲“邪行婦人穢”──譯者)

  [xv] 《相應部》第七頁。

  [xvi] 《相應部》第一卷第叁七頁。

  [xvii] 《五戒》(科倫坡)。

  [xviii] 意爲“以花蔓裝飾訂婚”。

  [xix] 《毗奈耶》;《增支部》第叁卷第六七頁。

  [xx] “繁榮與幸福”之根。

  [xxi] 《中部》第六一經。

  第十一章 正命

  戒的第叁項,也是最後的一項,是正命。正命是不以經營軍械和殺傷武器、屠宰動物、人類、麻醉飲料和毒品爲謀生手段。雖然佛陀只說了這五種,但是我們知道,還有許多其他錯誤謀生的方法。我們必須記住,這是佛陀在公元前六世紀對印度社會說的,當時印度社會的構成,甚至像現在一樣,大部份是由農、牧民和商人構成的。有趣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佛教藏經中,有描寫農民和牧民生活的部分文字。《經集》(哈佛東方叢書第叁十七卷)的第二經和第四經,對這一事實的記述,是充分的證明,印度是一個農業國家,其政府是不“民主”的(按指古代──譯者),大多數的邦,是封建國家,在一個國王的統治之下,就像佛陀自己種族釋迦族那樣。但也有些共和國,像離車族,是在頭人和長老的元老院統治之下。在王國中,國王是統治者,所有的人都要服從他,對他忠誠。這些國家,同現在的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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