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漫說《中阿含》(卷叁)~E 五、思經

  

五、思經

  

  說法地點: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參加人員:諸比丘

  

  經中大意:本經敘述佛告比丘:如故意造業,就必受其果報;如不是故意去造業的話,就不一定會受其果報。業有身叁、口四、意叁等十善與十惡之業。聖弟子應舍十惡業而成就十善業,如修慈悲喜舍之四無量心的話,就必得阿那含果以上的果位。

  

  這部經典叫《思經》,我想它的本意是讓比丘們乃至廣大佛子們都要認真地去思維,去思考。那麼需要思考什麼呢?就是十善業與十惡業所遭受的果報問題;而在我們所造的各種業中,還區分爲故意與非故意之分。作爲佛弟子,就要行十善業,而棄除十惡業,進而修習四無量心,從而可以取得修行路上最基本的一些解脫之道,即阿那含果位以及以上的果位。

  

  和前面的一些經典一樣,釋尊還是一再地強調著這樣的一句話:如果有人故意造業的話,他就必定會受到相應的果報。這種果報未必是現世的,也有可能是後世的,也就是來世的報應。但是這裏面要有一個區分,就是故意和非故意。佛陀對此所持的觀點是,如果是故意的,那麼肯定就要受到報應;如果是非故意的,則不一定會遭到報應。

  

  從現實的角度上來講,我認爲佛陀把造業加以區分對待,即考慮到一個人的造業動機問題,這是很有見地的。對于那些不太了解佛教的人,往往會認爲佛教講因果報應,這個也是對的,但是大多數人卻沒有准確而全面地把握佛教的因果報應論,而是把佛教的因果報應論加以機械化,認爲“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就是因果報應,有什麼樣的因就會得到什麼樣的果,沒有絲毫的回旋余地。這些觀點,都是對佛教因果報應論的誤解。在現代法學上,都會注重犯罪動機。比如說殺人罪,從犯罪動機上劃分,就可分爲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雖然二者的後果是相同的——即致他人死亡,但是法院在量刑上是有很大區別的。佛教也是如此。比如說夏天裏蚊蟲很多,當我們見到一只蚊子正在叮咬我們時,我們順手一巴掌將蚊子打死,這叫故意殺生;而我們忽然身體被東西叮咬而疼痛,用手本能地朝疼痛處一拍,結果把蚊子拍死了,這叫非故意殺生。佛陀的觀點是:前一種殺生,肯定是要受到報應的;而後一種殺生,卻未必未受到報應。

  

  那麼,我們一般所造之業共有多少種呢?佛陀在這裏給我們作了劃分。從大的方面講,分爲身、口、意叁業;如果細分起來,共分爲十業,即身叁、口四、意叁。關于叁業的問題,我在前面的相關文章裏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在這裏我根據經典的內容,把十業的有關內容再簡略地介紹一些。

  

  1、身業

  

  身業共分爲叁種,即殺生、不與取以及邪淫。

  

  (1)殺生

  

  佛陀對于殺生的定義比較寬泛,即“極惡飲血,其欲傷害,不慈衆生,乃至昆蟲”。我們從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看出兩點。第一,殺生的“生”,是指動物的生命,不是指植物。第二,就是佛陀對于殺生主觀動機的強調,也就是指上面所說的故意殺生。這個“欲”,以及“不慈”,就是我們的意念和動機,這是構成殺生罪的前提。那麼殺生的範圍是指哪些呢?對于大的對象,佛陀並不限定,佛陀只限定于微小的生物,比如說像傷害“昆蟲”之類的性命,都可以叫做殺生。關于殺生的種類,《梵網經》中說:“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贊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衆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由此可見,殺生的種類是極其繁多的。

  

  《四分律》第二卷曾經記載,佛陀曾在毗舍離說不淨觀,有些比丘聽聞之後,就開始厭惡其身命,于是便偏向極端,于婆裘河邊的林園中,請求勿力伽難提了斷其命,佛見之乃诃責其過,于是製戒規定,凡殺害人命者,犯波羅夷罪。

  

  那麼殺生會得到哪些果報呢?關于這個問題,有關殺生的果報,舊譯《華嚴經·十地品》稱:殺生之罪能令犯者生于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于人中,則得二種果報,一是短命,二是多病。《大毗婆沙論》稱殺生罪有叁果,墮地獄等爲異熟果,生于人中多病短命爲等流果,無外物堅住爲增上果。《大智度論》卷十叁敘述殺生有十罪:心常懷毒,世世不絕;衆生憎惡,眼不喜見;常懷惡念,思惟惡事;衆生畏之,如見蛇虎;睡時心怖,覺亦不安;常有惡夢;命終之時,狂怖惡死;種短命業因緣;身壞命終,墮泥梨中;若生爲人,常當短命。犯此十罪,不論現在或未來,皆應受苦報。

  

  (2)不與取(偷盜)

  

  顧名思義,“不與取”就是不與而取,就是指偷盜,或者說是指一種輕微的暴力搶劫。佛陀對其定義爲“著他財物,以偷意取”。看到一些自己喜歡或者羨慕的東西,明白地朝人家要肯定是不能得逞的,怎麼辦呢?順手牽羊,把人家的財物給偷走了。

  

  偷盜戒的製定,據稱是始于陶師子檀尼迦比丘爲造木屋而盜取頻婆娑羅王的材木而來。《摩诃僧祇律》稱此事發生于佛成道第六年冬月第二半月十日。而關于盜物的定限,《五分律》說“若比丘,盜五錢以上得波羅夷不共住”,說明佛在世時,摩揭陀的國法規定盜取五錢(即重物)或五錢以上,以及價值五錢或五錢以上的物品,將被處以死刑、捕縛或流放等重罪,後即以之爲波羅夷的定限。

  

  那麼哪些行爲是屬于偷盜的範圍呢?《四分律》所列爲五種或六種:“複有五種:若他物、他物想、若重物、盜心、舉離本處。……複有六種:自手取、看取、遣人取、若重物、盜心舉離本處、非己物非己物想有。”而《梵網經》的說法與上述又有不同:“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咒盜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看來將範圍擴大了,只要故意盜取一針一草,便構成偷盜。

  

  那麼偷盜會招感哪些惡果呢?舊譯《華嚴經·十地品》稱:“劫盜之罪亦令衆生墮叁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貧窮,二者共財不得自在。”《大智度論》則稱偷盜有十罪,這十罪分別是:“一者物主常嗔、二者重疑、叁者非行時不籌量、四者朋黨惡人遠離賢善、五者破善相、六者得罪于官、七者財物沒入、八者種貧窮業因緣、九者死入地獄、十者若出爲人勤苦求財,五家所共,若王、若賊、若火、若水、若不愛子用,乃至藏埋亦失。”

  

  (3)邪淫

  

  關于“淫”的話題比較多,中國古代的“淫”起初並不是指男女關系,而是指浸漬、塗染,後來逐漸引申爲驕縱、通奸。那麼在佛教裏所稱的“淫”,就是指單純的男女交合,因此佛經一般將其分爲正淫和邪淫兩種。正淫是合法正當的夫妻之間的性行爲;邪淫是不合法的不正當的男女間的性行爲,這就有點我們平常所說的亂搞男女關系。佛陀對于邪淫的表述是:“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爲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假賃至華鬘,親犯如此女”,即爲邪淫。根據我對這段經文的理解,其表述多少含有一些引誘、逼迫的意味。關于邪淫的定義,《大智度論》卷十叁的說法似乎更爲全面:“邪淫者,若女人爲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兒子、世間法、王法守護,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雖不守護以法爲守。雲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財,若誘诳,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兒、非道,如是犯者,名爲邪淫。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淫女爲要,如是犯者,名爲邪淫。如是種種不作,名爲不邪淫。問曰:人守人嗔法守破法應名邪淫,人自有妻,何以爲邪?答曰:既聽受一日戒,墮于法中,本雖是婦,今不自在。過受戒時,則非法守。有娠婦人,以其身重,厭本所習,又爲傷娠。乳兒時,淫其母,乳則竭。又以心著淫欲,不複護兒。非道之處,則非女根,女心不樂,強以非理,故名邪淫。”

  

  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邪淫”,並不是指出家男女二衆,而是特指居家的優婆塞和優婆夷二衆。因爲居家奉佛的男女,不可能像出家比丘比丘尼那樣奉守獨身主義,而是必須要成立家庭,以完成傳宗接代的曆史使命。但是佛製淫戒,開始時並不是針對居家信士,而是重點或者說單純地針對出家比丘,我在其他的文章裏也談到過這個問題。佛陀製定淫戒的時間,大約是在佛成道後的第十叁年,弟子蘇陣那在母親的一再勸說下,結果與俗家妻子發生性關系,後被比丘檢舉,佛因此而製淫戒。此後隨著犯淫戒事件的複雜化,于是便製定出邪淫之戒。

  

  談到這個問題,我在這裏不妨多說幾句。我在上面已說,合法夫妻間性行爲稱爲正淫。那麼,是不是夫妻之間的任何性行爲都是正淫呢?並不是這樣的。根據論經論中所載,雖爲夫妻,但若于非時、非處、非量、非支間行之,亦屬犯邪淫戒。

  

  那麼,我們若進一步思考這…

《漫說《中阿含》(卷叁)~E 五、思經》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直接转到: 第2页 第3页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