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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中阿含》(卷三)~E 五、思经

  

五、思经

  

  说法地点: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

  

  参加人员:诸比丘

  

  经中大意:本经叙述佛告比丘:如故意造业,就必受其果报;如不是故意去造业的话,就不一定会受其果报。业有身三、口四、意三等十善与十恶之业。圣弟子应舍十恶业而成就十善业,如修慈悲喜舍之四无量心的话,就必得阿那含果以上的果位。

  

  这部经典叫《思经》,我想它的本意是让比丘们乃至广大佛子们都要认真地去思维,去思考。那么需要思考什么呢?就是十善业与十恶业所遭受的果报问题;而在我们所造的各种业中,还区分为故意与非故意之分。作为佛弟子,就要行十善业,而弃除十恶业,进而修习四无量心,从而可以取得修行路上最基本的一些解脱之道,即阿那含果位以及以上的果位。

  

  和前面的一些经典一样,释尊还是一再地强调着这样的一句话:如果有人故意造业的话,他就必定会受到相应的果报。这种果报未必是现世的,也有可能是后世的,也就是来世的报应。但是这里面要有一个区分,就是故意和非故意。佛陀对此所持的观点是,如果是故意的,那么肯定就要受到报应;如果是非故意的,则不一定会遭到报应。

  

  从现实的角度上来讲,我认为佛陀把造业加以区分对待,即考虑到一个人的造业动机问题,这是很有见地的。对于那些不太了解佛教的人,往往会认为佛教讲因果报应,这个也是对的,但是大多数人却没有准确而全面地把握佛教的因果报应论,而是把佛教的因果报应论加以机械化,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因果报应,有什么样的因就会得到什么样的果,没有丝毫的回旋余地。这些观点,都是对佛教因果报应论的误解。在现代法学上,都会注重犯罪动机。比如说杀人罪,从犯罪动机上划分,就可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虽然二者的后果是相同的——即致他人死亡,但是法院在量刑上是有很大区别的。佛教也是如此。比如说夏天里蚊虫很多,当我们见到一只蚊子正在叮咬我们时,我们顺手一巴掌将蚊子打死,这叫故意杀生;而我们忽然身体被东西叮咬而疼痛,用手本能地朝疼痛处一拍,结果把蚊子拍死了,这叫非故意杀生。佛陀的观点是:前一种杀生,肯定是要受到报应的;而后一种杀生,却未必未受到报应。

  

  那么,我们一般所造之业共有多少种呢?佛陀在这里给我们作了划分。从大的方面讲,分为身、口、意三业;如果细分起来,共分为十业,即身三、口四、意三。关于三业的问题,我在前面的相关文章里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在这里我根据经典的内容,把十业的有关内容再简略地介绍一些。

  

  1、身业

  

  身业共分为三种,即杀生、不与取以及邪淫。

  

  (1)杀生

  

  佛陀对于杀生的定义比较宽泛,即“极恶饮血,其欲伤害,不慈众生,乃至昆虫”。我们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第一,杀生的“生”,是指动物的生命,不是指植物。第二,就是佛陀对于杀生主观动机的强调,也就是指上面所说的故意杀生。这个“欲”,以及“不慈”,就是我们的意念和动机,这是构成杀生罪的前提。那么杀生的范围是指哪些呢?对于大的对象,佛陀并不限定,佛陀只限定于微小的生物,比如说像伤害“昆虫”之类的性命,都可以叫做杀生。关于杀生的种类,《梵网经》中说:“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由此可见,杀生的种类是极其繁多的。

  

  《四分律》第二卷曾经记载,佛陀曾在毗舍离说不净观,有些比丘听闻之后,就开始厌恶其身命,于是便偏向极端,于婆裘河边的林园中,请求勿力伽难提了断其命,佛见之乃诃责其过,于是制戒规定,凡杀害人命者,犯波罗夷罪。

  

  那么杀生会得到哪些果报呢?关于这个问题,有关杀生的果报,旧译《华严经·十地品》称:杀生之罪能令犯者生于地狱畜生饿鬼;若生于人中,则得二种果报,一是短命,二是多病。《大毗婆沙论》称杀生罪有三果,堕地狱等为异熟果,生于人中多病短命为等流果,无外物坚住为增上果。《大智度论》卷十三叙述杀生有十罪:心常怀毒,世世不绝;众生憎恶,眼不喜见;常怀恶念,思惟恶事;众生畏之,如见蛇虎;睡时心怖,觉亦不安;常有恶梦;命终之时,狂怖恶死;种短命业因缘;身坏命终,堕泥梨中;若生为人,常当短命。犯此十罪,不论现在或未来,皆应受苦报。

  

  (2)不与取(偷盗)

  

  顾名思义,“不与取”就是不与而取,就是指偷盗,或者说是指一种轻微的暴力抢劫。佛陀对其定义为“著他财物,以偷意取”。看到一些自己喜欢或者羡慕的东西,明白地朝人家要肯定是不能得逞的,怎么办呢?顺手牵羊,把人家的财物给偷走了。

  

  偷盗戒的制定,据称是始于陶师子檀尼迦比丘为造木屋而盗取频婆娑罗王的材木而来。《摩诃僧祇律》称此事发生于佛成道第六年冬月第二半月十日。而关于盗物的定限,《五分律》说“若比丘,盗五钱以上得波罗夷不共住”,说明佛在世时,摩揭陀的国法规定盗取五钱(即重物)或五钱以上,以及价值五钱或五钱以上的物品,将被处以死刑、捕缚或流放等重罪,后即以之为波罗夷的定限。

  

  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偷盗的范围呢?《四分律》所列为五种或六种:“复有五种:若他物、他物想、若重物、盗心、举离本处。……复有六种:自手取、看取、遣人取、若重物、盗心举离本处、非己物非己物想有。”而《梵网经》的说法与上述又有不同:“若佛子,自盗、教人盗、方便盗、盗因、盗缘、盗法、盗业、咒盗乃至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故盗。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而反更盗人财物者,是菩萨波罗夷罪。”看来将范围扩大了,只要故意盗取一针一草,便构成偷盗。

  

  那么偷盗会招感哪些恶果呢?旧译《华严经·十地品》称:“劫盗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贫穷,二者共财不得自在。”《大智度论》则称偷盗有十罪,这十罪分别是:“一者物主常嗔、二者重疑、三者非行时不筹量、四者朋党恶人远离贤善、五者破善相、六者得罪于官、七者财物没入、八者种贫穷业因缘、九者死入地狱、十者若出为人勤苦求财,五家所共,若王、若贼、若火、若水、若不爱子用,乃至藏埋亦失。”

  

  (3)邪淫

  

  关于“淫”的话题比较多,中国古代的“淫”起初并不是指男女关系,而是指浸渍、涂染,后来逐渐引申为骄纵、通奸。那么在佛教里所称的“淫”,就是指单纯的男女交合,因此佛经一般将其分为正淫和邪淫两种。正淫是合法正当的夫妻之间的性行为;邪淫是不合法的不正当的男女间的性行为,这就有点我们平常所说的乱搞男女关系。佛陀对于邪淫的表述是:“彼或有父所护,或母所护……或为他妇女,有鞭罚恐怖,及有名假赁至华鬘,亲犯如此女”,即为邪淫。根据我对这段经文的理解,其表述多少含有一些引诱、逼迫的意味。关于邪淫的定义,《大智度论》卷十三的说法似乎更为全面:“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虽不守护以法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财,若诱诳,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乃至以华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不作,名为不邪淫。问曰:人守人嗔法守破法应名邪淫,人自有妻,何以为邪?答曰:既听受一日戒,堕于法中,本虽是妇,今不自在。过受戒时,则非法守。有娠妇人,以其身重,厌本所习,又为伤娠。乳儿时,淫其母,乳则竭。又以心着淫欲,不复护儿。非道之处,则非女根,女心不乐,强以非理,故名邪淫。”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邪淫”,并不是指出家男女二众,而是特指居家的优婆塞和优婆夷二众。因为居家奉佛的男女,不可能像出家比丘比丘尼那样奉守独身主义,而是必须要成立家庭,以完成传宗接代的历史使命。但是佛制淫戒,开始时并不是针对居家信士,而是重点或者说单纯地针对出家比丘,我在其他的文章里也谈到过这个问题。佛陀制定淫戒的时间,大约是在佛成道后的第十三年,弟子苏阵那在母亲的一再劝说下,结果与俗家妻子发生性关系,后被比丘检举,佛因此而制淫戒。此后随着犯淫戒事件的复杂化,于是便制定出邪淫之戒。

  

  谈到这个问题,我在这里不妨多说几句。我在上面已说,合法夫妻间性行为称为正淫。那么,是不是夫妻之间的任何性行为都是正淫呢?并不是这样的。根据论经论中所载,虽为夫妻,但若于非时、非处、非量、非支间行之,亦属犯邪淫戒。

  

  那么,我们若进一步思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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