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張)之色、聲、香、味、觸五處,以及由自證現量驗受了別方面,能排除增益之識上所驗,即六識處及法界所屬之一,分心所等經驗了別部分。諸實有論者(有部或說一切有部),主張聖者現證四谛十六行觀等無我法性,以及佛現證盡所有之所知,皆屬觀實範圍,而法稱則言佛之智慧證所知理乃不可思議也。對此種所量現實衡量之現量有四種,謂五根現量,意現量,自證現量,瑜伽(修定)現量。
所謂隱秘事,謂五有色根(淨色根),四谛之無常,壞苦,我所空,無我等十六行觀,以此等標明之補特伽羅無我,法無我,同體相屬,從生相屬,因之效力,心上之清淨種子,所斷及對治者等,皆爲第二所量隱秘事者,必須以物力因,論證成立故。此所量境,以現量不能成立,必賴于純潔之根據去論證之。能衡量此所量境之理由,乃物力比量之依據因明論式,此複有叁種,謂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不可得因)。
所謂極隱秘事,如善與罪等,非以現量及物力比量所能成立,乃屬唯須依教義而證悟之所量境者,倘未以經過叁種觀察所訂正之教義去分析。將會引入歧途,定帶來災禍。所謂以經過叁種觀察所訂正或足信爲已消除過錯之教言,如無宗旨及所爲等了義詞句即各理論之名種,其根本皆由未以叁種觀察所訂正之教義引申也。所謂叁種觀察者,謂標明現實,不被現量所損害,謂隱秘事,不被物力比量所損害,謂極隱秘事,不被自己前後語言相違所損害。
甲叁、要義攝爲五項
頌雲:有法分類事依及法類,所定事及能定應成式,爲趣入中觀見之五法,系諸理論自在主所攝,以名言立所量義及量。
解釋:如說,所知,所量,成事有,法與依事及緣起,所緣有法諸境者。乃爲平遍事有法。此中所說,概括爲,具足各種名稱之所知,爲分類之依據(事),分之則爲物與常,遮止、成立、能相(性相)所相、相事(事例)叁、所作、非所作,生與不生,有爲與無爲,物與無物,滅與不滅等。如上所說總之分類,以及從此派生別之廣泛分類,則爲法之分類:質、體、相違、相屬、總、別,性相、所相、因、果、證有、證無,是、非、否定是、否定非、隨後行,遣,遮事算法,前後嚴格等,抉擇乃有十叁種。如此中所說之分類等,乃爲所定事,欲知之有法,所列之所立法等,皆爲建立能知之邏輯叁因,以及應成語之因素。此中所說能定之應成式之周遍答複等,以及所攝之道理中,如果進行分析,既無始亦無終,亦不停滯于中間。如說:一切意許必然皆消逝,以無始終中亦不可得。既無主張宗派亦泯滅,達到此境即爲大中道。如此中所說,量果乃于一切無我離戲論之上抉擇,即進入中觀之見解。此爲專事修持傳承大德理論自在主嘎爾旺·卻吉旺曲等所建立之攝義,詳見其著作,于此則不贅述。而以名言理則衡量,成立勝義量之義,各家皆一致也。
對諸論著之內容,以理論法則進行抉擇時,不可缺少,對所攝之准則。初步深入之認識規律,將附述少許如下。
乙一,認識因、後陳之規律
例舉論式:瓶子(有法),應屬無常。所作性故。此論式中之有法或诤事。唯指瓶子,無常爲所立或後陳;所作性爲理由或因或邏輯。皆應分別認識。
乙二、略析敵論者對立論者之答辯法
丙一、以量認定叁相之因
例舉論式:瓶子(有法)、應屬無常,所作性故。此論式中,就主張之立論者而言,所作性因,入于有法瓶子,乃爲認定宗法之相;所作性因,與所立法或後陳無常不相違,乃爲認定隨因後遍之相;所作性因,于後陳無常,非是未定,乃爲隨因遣遍之相。對此等叁相,若以量認定之後,則答辯者,必須答複。
丙二、未以量認定之因
丁一、不成因
謂于宗法,無理由成立,爲不成因之性相,例舉論式,瓶子 (有法)、應屬無常,非所作故。此論式中之非所作因,則不入于有法。又例舉論式:瓶子(有法)、應屬常住,非所作性故。此論式中之因及後陳二項,均不入于有法瓶。又例舉論式:那幾個地方之間(有法)、應有孔雀,孔雀鳴故。此論式爲對有法懷疑不成因。又例舉論式:那邊地方(有法)、應有火,有煙及蒸氣之任何一種故。此論式,爲對因懷疑不成因。又例舉論式:石女(不生育之婦女)之子(有法)應屬好人,是好種族故。此論式,爲無有法不成因。對上述各論式,答辯者,皆答以因不成立。
丁二、相違因
謂于宗體。以顛倒理由成立,爲相違因之性相。例舉論式:聲(有法)、應是常。是所作性故。此論式之所作性因,雖入于有法聲、但與後陳無常相違故,答複者,乃答以周遍相違。
丁叁、不定因
謂于同品異品皆有故猶豫,爲不定因之性相。例舉論式:紅寶石之顔色(有法)、應是紅,是顔色故。此論式之顔色因,既遍于同品紅寶石,又遍于異品或相違方面之白法螺等,故名不定。
乙叁、歸納敘述
凡論式之因,若不遍于诤事有法,則答言因不成立。若與所立之後陳相違,則答言周遍相違(矛盾)。若于所立之後陳不定,則答言周遍不定。凡論式之因(理由),不遍于有法或與後陳相違、不定之任何一種,皆答言因不成立。若既非不成,亦非相違、不定之任何一種,乃答言諾。
複次,當計算八門周遍時,則言凡論式之彼因,皆遍爲彼後陳,名爲隨因後遍;凡無彼因,皆遍無彼後陳,名爲違遍;凡是後陳,皆遍是因,名爲往下遍;凡非後陳,皆遍非彼因,名爲遣遍。概括而言,後遍與違遍二者及其顛倒,則構成四門。從因往上翻,以構成之下遍與遣遍及其顛倒,則構成四門,此等系從後陳下翻于因,應當了知。
就一般言,辯論之因素(條件),應有聰明智慧,熟練聲明及量理,熟練自他之理論主張。
辯論之莊嚴美德,應是容顔有禮明淨,語言美而溫和,不向對方投射侮蔑之言詞,引證及理由皆明確而銳利,無怠慢及驕傲,無抛棄理路之詭計及貪嗔之心。對自他之義及其所宗,皆有所受護。
辯論之比喻。在斷除(克製)自他之愚昧方面。猶如車輪;由批駁之風力所不能動搖,猶如須彌山;對辯論之言詞意義不受蒙蔽,猶如能仁之子。
辯論之結果,由于辯論之因素、美德、思想、行爲皆圓滿,則能增長理解,使自己內心滿足,使美譽遠揚四方,爲保衛教旨以成爲法王。此等辯論之風度皆所應學習者也。
量學終
《藏傳因明學 量學》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