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能根現量;2.具串習境根現量。
1.例如:見由火燒煮功能的根現量。
2.例如:兒子習見父親形象的根現量。
凡是自定現量,謂自己所量(知)事物的究竟(意似同徹底、完整)體性,如果不存在于境(對象)上,則不能生起自身這個認識。
二、他定現量又分爲:
1.見由自定、實由他定之量例如:見境爲火色,當分別其是否火的顔色而産生疑惑時,但從遠處看見紅彤彤的眼識。
2.總(一般)由自定、差別(個別)由他定之量例如:于境爲矮松樹,當由分別懷疑其是否矮松樹時,從遠處看到有枝葉的眼識。
現量再分爲;一由自定量,二、由他定量。例如:比量和瑜伽現量(意爲修瑜伽行者)所有瑜伽現量、瑜伽意爲相應,即修行到一定程度的悟與境(互相適應),皆唯是由自定現量。
第二類、比量,謂依自己的能依建立真因明論式産生、對自己所比度隱秘事物新生的不虛诳執著(意爲貪戀或認識)心(思維)。
比量、爲自比量、比度量(推理准則)、具因比度等皆爲同義詞。
由“所作”因(理由),剛剛理解“聲音無常”(非永恒不變)的第一刹那(瞬間)。即比量(理性認識),至第二刹那以後,即變爲已決智。不是分別已決智,不都必須由比量(理性認識)引起。因爲也有由現量(感性認識)所引起的分別已決智。
由“所作”因(理由)剛剛理解“聲音無常”者的心流中,可以變爲若幹見(發現)“聲音無常”具因{理由)推理執(掌握)因心(思維)。
(從因明論式中)少見“聲音”爲“所作”的現量、比量、已決智叁個,是見成立“聲音”是“無常”宗法的執因心。 (從因明論式中)見“凡是所作皆(遍)是無常”的現量、比量、已決智叁個,是見彼隨因後遍(同品定有性)的執因心。
(從因明論式中),見“凡是常(永恒不變)者皆非所作(意同非作造作、非作製作)”的那叁個(指上述現量、比量、已決智),是見隨因遣遍(異品遍無性)的執因心。
産生比度,必須叁個量識先行,量識是哪叁個呢?以成立“聲音”是“無常”爲例:1、認定常與無常相違(互相矛盾)的量識;2.認定“因”的相事“所作”的量識;3.認定于“常”上排除“所作”的量識。有了這叁個量識,則同時生起憶念(記憶)叁相(一個論式的叁個部分)的念識,到此,即生起比量 (理性認識)。
就一般的論式結合而言。1.認定所排除的法與所成的法 (法,指因明論式中所標事物)適相矛盾的量識;2.認定排除“因”與“所排除法”(事物)相符事的量識;3.認定“因”相事的量識。
第叁類、辨別識或判斷識古譯已決智,證已證的了別(證、可以理解爲了解,在思維活動中,後面的認識,了解前面的認識,即前一瞬間的認識被後一瞬間的認識去證實它或判斷它),是辨別識的性相(定義。這兒叫定義,還不如叫“相用”來得合適,因爲“相”旨在說明這個識的特征,“用”乃說明這個識在思維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這分爲:一、分別判斷識;二、無分別判斷識。
一的說明,從比度量的第二刹那開始至加上這個量的功能尚未衰退而執持的一切直覺,都是分別判斷識。這是承認在聖人佛陀的心流中有判斷識派的主張,還有人說:一切有爲法都是刹那變遷,凡是有爲法都是新生的,凡是現證都必須是新證,所以說凡是一切智是現量。從上面的主張看來,把聖人佛陀心流中的現量第二刹那作爲判斷識或辨別識,對此則應該承認爲非量識,如果承認聖人佛陀心流中有非量識,又懷疑自己的這個主張是惡劣的。打納·格登洛桑等雖如此探索解說根據,但不妙啊!法勝論師所著《定量論》注《大合理》中所主張的則極好!其中說:比量本身所要消除的粗增益執(以無爲有),而現量本身所要消除的是微細分別增益執。由這兩種量識剛消除增益執的第一刹那中間尚未間斷,知覺之力甚強,其它任何緣(與外因相似)都不能排除它,所以叫做量識。如果在一切智的第二刹那不消除增益執,到第二刹那就沒有什麼可消除的了。
二的說明:凡是無分別判斷識,都是加現量的功能尚未衰退而執持的思維。
第四類、分別意:不依靠任何經驗及自身所依因(理由)對自境(自己的對象)新肯定爲絕對真實的執著了別是分別意的性相(定義)。分爲:一、無理由的分別意;二、理由不肯定的分別意;叁、依靠相似理由的分別意。
一、例如:認爲祖先掘的舊井有水的思維。
二、例如:對聲音是所作,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尚無何定解,就以“所作”因認識“聲音無常”的思維。
叁、例如:以“所量”因認識“聲音無常”的思維。
凡是分別意,都應非現量、比量、辨別識,見而未定,懷疑。凡是分別意,都應是符合外境的思維,都應有他的所量(對象),凡是成事,其執持的分別,都必須是符合外境的思維。凡非成事,其執持的分別,都必須是不符合外境的思維。初步修習菩提追次第,(密宗的)生起次第、圓滿次第者的思維據說都屬分別意。
第五類、見而未定:既是見自己所緣境變成的自相、又是對自己所緣境變成的自相不能引起定解相符事的思維,是見而未定心的定義。分爲:一、根現;二、意現;叁、自證現。
沒有見而未定的瑜伽現。
一、例如:對美色意識特別貪戀者心流中聽聲音的耳識。
二、意現,除了五種神通的任何一種,凡夫異生(指普通人)心流中所有執色的意現,執聲的意現,執香的意現,執味的意現,執觸的意現,只有生起認識時最後邊緣一刹那的時間,這一切都是見而未定的思維。而執色的意現等五種,雖是意識,但沒有變成根識的這五種意現。因此,在異生的心流中,雖有根識現量,但意識現量除中觀應成派承認的他心神通等及瑜伽現量,異生心流中的意感受現量,及必須承認在未入道的異生心流中雖有意現但沒有意現量。
叁、變爲自證的見而未定的思維,例如數論派(印度六派哲學之一)心流中感受快樂經驗的自證分。
第六類、顛倒識:對自己所執境(對象)錯亂的了別,是顛倒識的定義。分爲:一、分別顛倒識,二、無分別顛倒識。
一、例如:執(固執)聲音爲常(永恒不變)的分別和補特伽羅我執。
二、分爲:1.變爲根識的顛倒識,例如把一個月亮看成兩個月亮的根識。2.變爲意識的五分別顛倒識,例如:清楚見到青色的夢中識。
第七類、疑:對自境(對自己所了解的對象)墮入兩邊(例如是耶非耶)的猶豫心。分爲:一、有意義的疑;二、無意義的疑;叁、均等的疑。
複次,疑分爲:善、不善、無記叁種。其事例如次:
善,例如:對空性是有意義的懷疑。
不善,例如:由欲界所攝的煩惱疑。
無記,例如:在對前面這塊地上,懷疑有否馬和牛。從上面所述,了解建立心理學七類心識活動之後,還必須了解心理學的支分,敘述境(包括對象、現象、客觀事物)與有境(或叫具境,即認識對象等的思維活動)兩部分。
境又分爲:所見境,所著境(意爲貪戀的境象),所執境 (意爲所執持的境象),所緣境(意爲所緣慮的對象,緣慮與觀察相似)四種。凡是與外境相符的分別心,必須都有你的(指分別)四種境。現量等一切無分別識都無所著境,一切無分別顛倒識則無所緣境。
有境:緣慮具有自境的任何一種法(泛指客觀事物),又分爲:一、補特伽羅,二、心,叁、能诠之聲。
一、依據自身五蘊的任何一種所施設(意同叫做)的衆生,是補特伽羅的性相(定義)。分爲:六道衆生(天、人、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及四生(胎生、卵生、濕生、化生)。
二、心:了別。又分爲:量與非量,分別與無分別識;錯亂識與非錯亂識;根識,意識,心王,心所。
複次:境又分爲:一、現實,二、隱秘。
一、又分爲:1、自證(意爲明了)功能所緣境;他證功能所緣境。
二、隱秘又分爲:由比量所緣叁境。
複次,境又分爲:一、有爲,二、無爲。有爲與所作,産生變異,能表功能,物,無常,刹那等爲同義詞。這又分爲:一、物質,二、心識,叁、不相應行,引《唯識觀大綱》雲:複次假法,心不相應行,行表遷流,遮非無爲;心不相應,遮非心心所有及色法。上言心所有,多是相應行,與此正相違異。心所有中,除卻受想,皆行蘊攝。此中得等,雖在行蘊,而與心不相應,故立此名。詳此一法,惟是心色分際位置。對實法言,謂之假法,較其所屬,通局有殊,如命根者屬心分位,如異生性、屬心所分位,若無想定等、屬心所分位,若時數生天等、通爲心色分位,是故當知此諸假法,唯依心、色分位而立,無獨自體。)
一、物質:微塵所成。又分爲:一、外物質,二、內物質 (指人體內的物質成份)。
複次,境又分爲:一、遮止(遮诠),二、成立(表诠)。
一、遮止又分爲:1.遮止力無(否定無),二、遮止非。這又分爲:直射他法,間射他法,及時射叁種。
複次,境又分爲:一、相違(矛盾),二、相屬(關系)。
矛盾又分爲:一、不同時存在的矛盾,二、互相排除矛盾。其中每個又分爲:1.直接矛盾,2.間接矛盾。
二、關系,又分爲:一、同體關系,二、從生關系(即因果關系)。
又分爲:①所诠。②能诠。能诠又從體性(性質)方面分爲:甲、名,乙、句,丙、文(文字)。甲、名又分爲:實名,假名。實名:謂對此事物最初隨欲所安之名,例如:一個小孩先沒有名子,由父母等給他起了個名兒。又如:瓶子,柱子,地,水,火,風的名兒亦與此相同。假名:從某種意義對某物後來所起的名兒。這又分爲:(1)以相似作爲理由起的名兒,例如:對嘴大鼻塌的小孩,叫做獅子。(2)以關系作爲理由分爲同體關系與因果關系。
又體關系又分爲:1.把集體的名字安在個體上,例如;把“聲音”作爲成立…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名義略集》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