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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講性相
謂既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宗法,亦非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後遍及非是成立聲非常住之後遍之相符事,爲成立聲是常住之不定因性相。
庚二、講分類
此分爲二種,謂成立彼之不共不定因,成立彼之共不定因。
辛一、不共不定因
不共不定因,又分爲性相,事例二目,一者,謂爾爲成立彼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已是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對成立彼之同品上有既未認定、彼補特伽羅、于爾成立彼之異品上有亦未認定之相符事,爲爾成立彼不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謂所聞性,否定非聲,聲之體等每個,皆爲成立聲是常住之不共不定因及成立聲是無常之不共不定因二種。
辛二、共不定因
共不定因,又分爲性相,分類二目。一者,謂爾成立彼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已是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對成立彼之同品上已認定爲有及彼補特伽羅,于成立彼之異品上,已認定爲有之隨一相符事,爲爾成立彼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分爲叁種,謂成立彼之直接不定因,具余不定因,非此二隨一之不定因。
壬一、講直接不定因
此複分爲二目,謂性相,分類。一者,謂爾爲成立彼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是己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于爾成立彼之同品及異品俱認定爲有,爲爾成立彼直接不定因之性相。二者,此又分爲四種。
一、謂成立彼之同品遍轉、異品遍轉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無兔角;爲成立聲是常住之同品遍轉、異品遍轉之直接(正面)不定因。
二、謂成立彼之同品遍轉、異品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無常,爲成立螺聲是勤勇無間所發性之同品遍轉、異品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
叁、謂成立彼之異品遍有,同品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無常,爲成立螺聲非勤勇無間所發性之異品遍轉、同品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
四、謂成立彼之同品及異品皆各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根識,爲成立見二月亮根識爲現量之同品及異品皆各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
壬二、講具余不定因
此又分爲二目,謂性相,分類,一者,謂爾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是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認定爲有之後,于異品上懷疑是否有及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認定爲有之後,于同品上懷疑是否有之隨一(任何一種),爲爾成立彼之具余不定因性相。二者,此又分爲二種:
一、正確具余不定因者,謂爾爲成立彼具余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是己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認定爲有之後,于異品上懷疑是否有,爲爾成立彼正確具余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演說,對一切智(全知者)者懷疑之補特伽羅,乃爲成立演說之天授非一切智者。
二、講相違具余不定因者,謂爾爲成立彼具余不定因之一、 爾于成立彼上,是己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認定爲有之後,于同品上懷疑是否有,爲爾成立彼之相違具余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又就前面之敵論者而言,成立演說之天授爲一切智者。
壬叁、講非此二隨一之不定因
此又分爲二目,謂性相,事例。一者,謂爾爲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認定爲有及爾唯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認定爲無之隨一 (任何一種)爲爾成立彼之非彼二隨一之共不定因性相。二者,謂以現在糖味、于嘴內糖塊上、成立有現在糖色之非彼二隨一共不定因之事例。
己叁、不成因
此又分爲二目,謂性相,分類。
庚一、講性相
謂成立彼之立論式之一,非是成立彼之宗法、爲成立彼之不成因性相。
庚二、講分類
不成因分爲叁種,謂觀待意義不成因,觀待知覺不成因,觀待立敵不成因。
辛一、觀待意義不成因
觀待意義不成因,分爲七種:
一、因無體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人(有法)是苦痛者,被兔角撞腹故。
二、有法無體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兔角(有法)是無常者,所作性故。
叁、因與法非異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聲(有法)是無常者,是無常故。
四、事(前陳)與因非異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聲(有法)是無常者,是聲故。
五、事(前陳)與法非異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聲 (有法)是聲者,所作性故。
六、因于欲知有法上與立式不符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聲(有法)是無常者,是眼所見故。
七、于欲知有法(前陳)上無因之一分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樹(有法)是有心識者,夜晚樹葉萎縮睡眠故。
辛二、觀待知覺不成因
觀待知覺不成因,分爲四種:
一、對因之體性猶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就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而言,聲(有法)是無常者,鬼魅爲量識之所量故。
二、對有法之體性猶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就不明了尋香(即中有生)之補特伽羅而言,尋香之歌詠(有法)是無常者,所作性故。
叁、對事(前陳)與因之關系猶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就不了解孔雀于何處之補特伽羅而言,在叁山谷之間(有法)有孔雀者,有孔雀鳴故。
四、無欲知有法(前陳)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就班登曲紮(譯意爲“法稱”)而言,聲(有法)是無常者,所作性故。
辛叁、觀待立敵不成因
觀待立論者與敵論者不成因,分爲叁種:
一、觀待立論者不成因,其事例,如數論派對佛教徒立論式:知覺(有法)應是無心者,是有生異故。
二、觀待敵論者不成因,其事例,如裸體派對佛教徒立論式:樹(有法)是有心識者,剝其皮死故。
叁、觀待立論者與敵論者俱不成因,其事例,如數論派對順世派立論式:聲(有法)是無常者,是眼所見故。
于此,敘述必須之引申義,分爲二目。
壹,敘述能立語,又分爲二,謂正(確)似(不正確)。
一、正確分爲,果、自性、未緣到等叁種能立語。
(一)果因分爲二種,謂順法能立語,逆法能立語。
1.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有煙處,皆必有火,喻如爐竈,有煙之山上亦有火也。
2.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無火處,皆必無煙,喻如河流,有煙之山上有火也。
(二)自性因分爲二種,謂順法能立語,逆法能立語。
1.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瓶,聲亦所作也。
2.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無爲虛空,聲者所作也。
(叁)未緣到因分爲二種,謂順法能立語,逆法能立語。
1.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無樹處,皆無矮松,喻如無樹木之平原,未緣到樹木之峭壁上亦無樹也。
2.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有矮松處,皆有樹木,喻如森林,未緣到樹木之峭壁上無樹也。
就一般而言,真能立語,必須是顯示叁相喻等無增無減,略舉例說明,如立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繼之而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瓶,聲亦所作也。由斯能立語,所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語,正面(直接)诠表了後遍(隨因後遍),則反面(間接)涉及遣遍(隨因遣遍),所言聲亦所作性,乃正面诠表與有法相聯系之宗法,所言喻如瓶,乃正面诠表同喻故。當正面诠表宗法及遣遍之後,間接涉及後遍,如說: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虛空,聲者所作也。然而,所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凡是常住,皆非所作;並非此論式之後遍及遣遍,而唯所作性,方爲此之後遍及遣遍,同時亦爲宗法者,是彼之叁相故。
貳、敘述其余引申義,若如上述,則有否列舉非成事作爲有法之真因耶
若言有,則彼之宗法又如何成立
若言無,則假設論式:兔角(有法)是無我者,是有無隨一故。此論式何以說之爲真(正確)論式耶
對此,雖有不同之主張,但就賈曹傑之主張而言,在立因(表诠)上,雖無以非成事(虛無之物)列爲诤事之真因論式,但言于遮止因,容許有此,雖有若幹必須分析之處,仍保留之。
關于中觀宗所說之緣起因明論式,具分(遮有無生)因明論式,離一與多因明式,遮(否定)由四句生因明論式等,是否攝(歸納)入上述叁種因明論式之中耶
就一般言,一切真因,皆攝入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叁種之中,而果因與自性因二種,主要爲能立(表诠)因,未緣到因主要爲遮止(否定)因。但凡是成立彼之遮止因,非必須是遮止者,彼所作性,雖是能立,但彼既是成立聲無常之真自性因,亦是成立聲于常空(無)之真未緣到因。此理之後半截成立者,蓋彼爲成立彼之緣相違真因故,如立論式:聲(有法)以常住空者(意思是被常住排除),所作性故。
中觀宗所說之緣起因明論式,就其主張而言,宗師(宗喀巴)說彼緣起,爲成立物非谛實之緣相違(矛盾)因明論式,具分(遮有無生)因明論式,亦與此相同。
就中觀之主張,一切成立無谛實之真因,皆成爲成立彼之緣相違因者,此複主要就可見之未緣到因而言。試舉事例論式:瓶 (有法)非谛實者,量識未緣到其谛實故。此論式屬自性未緣到因。
又立論式:于以瓶排除之處(有法)無金瓶者,無瓶故。此論式爲未緣到能遍因。
又立論式:于息滅火之圍牆處(有法)無煙者,無火故。此論式爲因未緣到因。
又立論式:苗(有法)以谛實空者,是緣起故。此論式爲緣相違真因。如是余亦類比,應當了知。
雖觀待一事,叁種因明論式矛盾,但觀待各別成立事,則不矛盾,試舉事例論述之,彼已生,雖是成立苗由自之因所生之真果因,但亦是成立苗是無常之自性因及成立補特伽羅無我之真未緣到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之因、法、義叁者,雖是唯由名言安立總(共)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義叁任何一種,必須是自相,凡是彼,則必須是物者,蓋凡是成立彼之诤事,皆須是聲者,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須與聲爲一故。凡是直接(正面)所立法,必須是無常故,因則唯須所作性故。是故,成立彼之因,法、義叁者,言非成立彼之因、法、義叁。如是,其他亦應如是結合,應當了知。
叁,附述建立論式之性相、所相結構規律,分爲駁他宗,立自宗二目。
一、駁他宗
有人說,以香柏柱作爲相事(事例),標明爲柱,是能表撐粱功能者,此種結構,爲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以量識認定香柏之後,卻無未以量識認定柱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凡是以量識認定香柏柱之補特伽羅,必須是將香柏柱以量識認定爲柱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謂凡是以量識認定香柏柱之補特伽羅,必須是將香柏柱,以量識認定爲香柏柱之補特伽羅故。
又有人說:以金瓶作爲相事,標明爲瓶,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此種結構,爲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以量識認定金瓶之後,卻無未以量識認定瓶之補特伽羅故。對此種成立之理,如上所述,應類推了知。
又有人說:以金瓶作爲相事,標明爲瓶,是鼓腹者。此種結構,爲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鼓腹者,非是瓶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凡是鼓腹者,必應是瓶,蓋鼓腹者爲瓶之性相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以穿底瓶作爲有法,應是瓶,是鼓腹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鼓腹者,已由現量見爲鼓腹者故。若許,則瓶之性相(爲瓶所下定義)之具盛水功能部分,言之應無必要,蓋穿底瓶是瓶故。此不能許也。
二、立自宗
以金質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爲相事,標明爲瓶,是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此種結構,爲正確結構。此複就已了解意義,但尚不谙名言者而言,對此種意義,必須言此種名稱應如是標明,比如,對撐梁功能雖已認識,但尚不知其名稱爲柱之補特伽羅,而言撐梁功能,爲柱之性相或定義,乃對有撐梁功能者,認爲是柱,方能對名稱與意義之關系獲得了解。是故,于性相(定義者)與所相(被定義者)二者之中,性相比較易理解,而觀待彼之所相則必須較難理解者。
複次,以聲音作爲相事,標明是無常,是刹那性。所言此種結構以及以瓶爲相事,標明是物,是能表功能,又以執青色根現量之第一刹那作爲相事,標明爲量識,是新生非欺诳之了別等性相與所相之結構,皆爲正確結構,以此類推,其余亦應了解。
于此以上述真因、似因、附講性相所相結構等作爲有法,有必要(有意義)者,通過此等理路之門、能無悖謬了解應取應舍、依之進行實踐、爲勿登解脫及一切皆者之道路故。
卷五終
莊嚴南瞻陳那與法稱,
遵其論典正釋邏輯理,
作此言簡鈎玄明燈注,
願通能仁旨趣盡無遺。
辯析量論意義攝類解釋理路幻鑰論中,包括敘述小、中理路及大理路應成論式、論心理、論因理等。
此書,系經師普覺·強巴爲十叁世DL喇嘛講授因明論時所編寫講義。
吉祥增長!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五》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