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类。
庚一、讲性相
谓既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宗法,亦非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后遍及非是成立声非常住之后遍之相符事,为成立声是常住之不定因性相。
庚二、讲分类
此分为二种,谓成立彼之不共不定因,成立彼之共不定因。
辛一、不共不定因
不共不定因,又分为性相,事例二目,一者,谓尔为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是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对成立彼之同品上有既未认定、彼补特伽罗、于尔成立彼之异品上有亦未认定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不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谓所闻性,否定非声,声之体等每个,皆为成立声是常住之不共不定因及成立声是无常之不共不定因二种。
辛二、共不定因
共不定因,又分为性相,分类二目。一者,谓尔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是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对成立彼之同品上已认定为有及彼补特伽罗,于成立彼之异品上,已认定为有之随一相符事,为尔成立彼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分为三种,谓成立彼之直接不定因,具余不定因,非此二随一之不定因。
壬一、讲直接不定因
此复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一者,谓尔为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于尔成立彼之同品及异品俱认定为有,为尔成立彼直接不定因之性相。二者,此又分为四种。
一、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遍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兔角;为成立声是常住之同品遍转、异品遍转之直接(正面)不定因。
二、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常,为成立螺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性之同品遍转、异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三、谓成立彼之异品遍有,同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常,为成立螺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性之异品遍转、同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四、谓成立彼之同品及异品皆各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根识,为成立见二月亮根识为现量之同品及异品皆各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壬二、讲具余不定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一者,谓尔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异品上怀疑是否有及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同品上怀疑是否有之随一(任何一种),为尔成立彼之具余不定因性相。二者,此又分为二种:
一、正确具余不定因者,谓尔为成立彼具余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异品上怀疑是否有,为尔成立彼正确具余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演说,对一切智(全知者)者怀疑之补特伽罗,乃为成立演说之天授非一切智者。
二、讲相违具余不定因者,谓尔为成立彼具余不定因之一、 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同品上怀疑是否有,为尔成立彼之相违具余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又就前面之敌论者而言,成立演说之天授为一切智者。
壬三、讲非此二随一之不定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事例。一者,谓尔为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及尔唯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无之随一 (任何一种)为尔成立彼之非彼二随一之共不定因性相。二者,谓以现在糖味、于嘴内糖块上、成立有现在糖色之非彼二随一共不定因之事例。
己三、不成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
庚一、讲性相
谓成立彼之立论式之一,非是成立彼之宗法、为成立彼之不成因性相。
庚二、讲分类
不成因分为三种,谓观待意义不成因,观待知觉不成因,观待立敌不成因。
辛一、观待意义不成因
观待意义不成因,分为七种:
一、因无体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人(有法)是苦痛者,被兔角撞腹故。
二、有法无体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兔角(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三、因与法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无常故。
四、事(前陈)与因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声故。
五、事(前陈)与法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 (有法)是声者,所作性故。
六、因于欲知有法上与立式不符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眼所见故。
七、于欲知有法(前陈)上无因之一分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树(有法)是有心识者,夜晚树叶萎缩睡眠故。
辛二、观待知觉不成因
观待知觉不成因,分为四种:
一、对因之体性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而言,声(有法)是无常者,鬼魅为量识之所量故。
二、对有法之体性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明了寻香(即中有生)之补特伽罗而言,寻香之歌咏(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三、对事(前陈)与因之关系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了解孔雀于何处之补特伽罗而言,在三山谷之间(有法)有孔雀者,有孔雀鸣故。
四、无欲知有法(前陈)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班登曲扎(译意为“法称”)而言,声(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辛三、观待立敌不成因
观待立论者与敌论者不成因,分为三种:
一、观待立论者不成因,其事例,如数论派对佛教徒立论式:知觉(有法)应是无心者,是有生异故。
二、观待敌论者不成因,其事例,如裸体派对佛教徒立论式:树(有法)是有心识者,剥其皮死故。
三、观待立论者与敌论者俱不成因,其事例,如数论派对顺世派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眼所见故。
于此,叙述必须之引申义,分为二目。
壹,叙述能立语,又分为二,谓正(确)似(不正确)。
一、正确分为,果、自性、未缘到等三种能立语。
(一)果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有烟处,皆必有火,喻如炉灶,有烟之山上亦有火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无火处,皆必无烟,喻如河流,有烟之山上有火也。
(二)自性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无为虚空,声者所作也。
(三)未缘到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无树处,皆无矮松,喻如无树木之平原,未缘到树木之峭壁上亦无树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有矮松处,皆有树木,喻如森林,未缘到树木之峭壁上无树也。
就一般而言,真能立语,必须是显示三相喻等无增无减,略举例说明,如立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继之而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也。由斯能立语,所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之语,正面(直接)诠表了后遍(随因后遍),则反面(间接)涉及遣遍(随因遣遍),所言声亦所作性,乃正面诠表与有法相联系之宗法,所言喻如瓶,乃正面诠表同喻故。当正面诠表宗法及遣遍之后,间接涉及后遍,如说: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虚空,声者所作也。然而,所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并非此论式之后遍及遣遍,而唯所作性,方为此之后遍及遣遍,同时亦为宗法者,是彼之三相故。
贰、叙述其余引申义,若如上述,则有否列举非成事作为有法之真因耶
若言有,则彼之宗法又如何成立
若言无,则假设论式:兔角(有法)是无我者,是有无随一故。此论式何以说之为真(正确)论式耶
对此,虽有不同之主张,但就贾曹杰之主张而言,在立因(表诠)上,虽无以非成事(虚无之物)列为诤事之真因论式,但言于遮止因,容许有此,虽有若干必须分析之处,仍保留之。
关于中观宗所说之缘起因明论式,具分(遮有无生)因明论式,离一与多因明式,遮(否定)由四句生因明论式等,是否摄(归纳)入上述三种因明论式之中耶
就一般言,一切真因,皆摄入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三种之中,而果因与自性因二种,主要为能立(表诠)因,未缘到因主要为遮止(否定)因。但凡是成立彼之遮止因,非必须是遮止者,彼所作性,虽是能立,但彼既是成立声无常之真自性因,亦是成立声于常空(无)之真未缘到因。此理之后半截成立者,盖彼为成立彼之缘相违真因故,如立论式:声(有法)以常住空者(意思是被常住排除),所作性故。
中观宗所说之缘起因明论式,就其主张而言,宗师(宗喀巴)说彼缘起,为成立物非谛实之缘相违(矛盾)因明论式,具分(遮有无生)因明论式,亦与此相同。
就中观之主张,一切成立无谛实之真因,皆成为成立彼之缘相违因者,此复主要就可见之未缘到因而言。试举事例论式:瓶 (有法)非谛实者,量识未缘到其谛实故。此论式属自性未缘到因。
又立论式:于以瓶排除之处(有法)无金瓶者,无瓶故。此论式为未缘到能遍因。
又立论式:于息灭火之围墙处(有法)无烟者,无火故。此论式为因未缘到因。
又立论式:苗(有法)以谛实空者,是缘起故。此论式为缘相违真因。如是余亦类比,应当了知。
虽观待一事,三种因明论式矛盾,但观待各别成立事,则不矛盾,试举事例论述之,彼已生,虽是成立苗由自之因所生之真果因,但亦是成立苗是无常之自性因及成立补特伽罗无我之真未缘到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之因、法、义三者,虽是唯由名言安立总(共)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义三任何一种,必须是自相,凡是彼,则必须是物者,盖凡是成立彼之诤事,皆须是声者,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须与声为一故。凡是直接(正面)所立法,必须是无常故,因则唯须所作性故。是故,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言非成立彼之因、法、义三。如是,其他亦应如是结合,应当了知。
叁,附述建立论式之性相、所相结构规律,分为驳他宗,立自宗二目。
一、驳他宗
有人说,以香柏柱作为相事(事例),标明为柱,是能表撑粱功能者,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以量识认定香柏之后,却无未以量识认定柱之补特伽罗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凡是以量识认定香柏柱之补特伽罗,必须是将香柏柱以量识认定为柱之补特伽罗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谓凡是以量识认定香柏柱之补特伽罗,必须是将香柏柱,以量识认定为香柏柱之补特伽罗故。
又有人说:以金瓶作为相事,标明为瓶,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以量识认定金瓶之后,却无未以量识认定瓶之补特伽罗故。对此种成立之理,如上所述,应类推了知。
又有人说:以金瓶作为相事,标明为瓶,是鼓腹者。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鼓腹者,非是瓶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凡是鼓腹者,必应是瓶,盖鼓腹者为瓶之性相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以穿底瓶作为有法,应是瓶,是鼓腹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鼓腹者,已由现量见为鼓腹者故。若许,则瓶之性相(为瓶所下定义)之具盛水功能部分,言之应无必要,盖穿底瓶是瓶故。此不能许也。
二、立自宗
以金质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为相事,标明为瓶,是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复就已了解意义,但尚不谙名言者而言,对此种意义,必须言此种名称应如是标明,比如,对撑梁功能虽已认识,但尚不知其名称为柱之补特伽罗,而言撑梁功能,为柱之性相或定义,乃对有撑梁功能者,认为是柱,方能对名称与意义之关系获得了解。是故,于性相(定义者)与所相(被定义者)二者之中,性相比较易理解,而观待彼之所相则必须较难理解者。
复次,以声音作为相事,标明是无常,是刹那性。所言此种结构以及以瓶为相事,标明是物,是能表功能,又以执青色根现量之第一刹那作为相事,标明为量识,是新生非欺诳之了别等性相与所相之结构,皆为正确结构,以此类推,其余亦应了解。
于此以上述真因、似因、附讲性相所相结构等作为有法,有必要(有意义)者,通过此等理路之门、能无悖谬了解应取应舍、依之进行实践、为勿登解脱及一切皆者之道路故。
卷五终
庄严南瞻陈那与法称,
遵其论典正释逻辑理,
作此言简钩玄明灯注,
愿通能仁旨趣尽无遗。
辩析量论意义摄类解释理路幻钥论中,包括叙述小、中理路及大理路应成论式、论心理、论因理等。
此书,系经师普觉·强巴为十三世DL喇嘛讲授因明论时所编写讲义。
吉祥增长!
《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五》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