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四▪P6

  ..續本文上一頁,能理解所诠意義之所聞,爲自能诠聲之性相。

  二、分類,謂從性質方面分爲:名、句、文叁種。

  名複分爲二目:

  1.謂能理解自義之所聞,爲名之性相。

  2.分類:謂有實名與假名二種。對彼事既是最初隨欲所立名言,又爲彼事主要名稱之相符事,爲彼事實名之性相,其事依,如說猛獸之王名獅子之語。謂對彼事既是隨後所立名言,又爲彼事一般名稱之相符事,爲彼事假名之性相。此複分爲以相似作爲理由所安之名,以相屬關系作爲理由所安之名二種。前者之事依,如因婆羅門小孩嘴大鼻塌,所以叫他名獅子。如《釋量論》雲“婆羅門小孩,世俗叫獅子。”後者分爲以從生相屬關系作爲理由,所安之名,以同體相屬關系作爲理由,所安之名二種。前者又分爲二種,一者謂以因位之名,安立于果位之假名,如言太陽光爲太陽之語。二者謂以果位之名,安于因位之假名,如言真能立語爲比量。從同體相屬關系作爲理由,所安之名,如布之一角被燒,而言布燒了之語,對此,

  彼雲:以诠兔角之語作爲有法,應是由名言之力能理解所诠意義之所聞,是能诠聲故。若許,則應有彼所诠之意義也。若許,則反诘言,應有彼所顯示之義。汝已許故。此說不遍。所不能許者,乃爲無義之語故。蓋《分別烏鴉有齒論》。乃爲無意義之論故。

  又彼雲:如言太陽光爲太陽之語。應非以從生相屬關系作爲理由所安之名,蓋太陽光與太陽非從生相屬關系者,以彼非太陽之果,太陽光與太陽,其質非異者,乃同質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若诘言花之香氣與花朵同質。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花朵作爲有法,爾之香氣與爾應同質,爾系含有香氣之物故。

  複次,太陽光應是太陽之果,彼從太陽生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蓋月光從月亮生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海上之波濤,從大海生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如《入行論》雲:“猶如海上刮大風,波濤亦如此洶湧。”

  又彼雲:天空之彩虹應從天空産生,海上之波濤從大海産生故。此說不遍。若許,則言天空之彩虹應非從天空産生,蓋天空無從生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虛空作爲有法,應無從爾生者,爾爲常住故。

  句者,謂以差別依差別法結合顯示之所聞,爲句之性相,其事依,如雲:“諸有爲無常,有生即有滅。(直譯爲語體,唉喲!一切有爲法都是無常,生即孕育著死亡。)

  文者,謂創製名與句基礎之語韻,爲文(字)之性相,其事依,如藏文噶等叁十聲母,對此,

  彼诘雲:文(字)應無所诠意義,蓋文爲常者:名、句、文叁皆是常住,此叁皆非物故,如《釋量論》雲:“句等遍計皆非物”。此說不遍,蓋此引文之含義,謂就名、句、文叁之義而言,或就所诠自體非物之義而言而已,能诠之名、句、文叁乃是物故。應如彼者,蓋此等由成爲自因者等起之識生起故,如《釋量論》雲,“文從等起心,生由識生聲。”

  能诠聲。從所诠方面分爲,诠種類之聲及诠集合體之聲二種,對此二之差別。

  有人說:凡是诠種類之聲(語言),自所诠之一切種類,皆已直接诠述,凡是诠集合體之聲(語言),自所诠之一切集合體,皆未直接诠述。爲反诘此說,則以诠所知之聲(語言)作爲有法,自所诠之一切種類,應皆已直接诠述,是诠種類之聲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爲有法。诠爾之聲,應是诠種類之聲,爾是總類故。若許前理,仍以诠所知之聲作爲有法,應已直接诠金瓶。蓋彼所知,爲金瓶總類之一,由爾直接诠述自己所诠一切種類故,汝已許此第二因理也。

  複次,彼诠所知之聲,對所知應是排入(或譯作遮诠),蓋彼于所知爲入(取、緣)之一,彼于所知,非立(成)入(或譯作表诠)故。此理由之前半若不成立,則應入彼類之聲,如彼之聲,直接入彼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爲有法,诠爾之聲,應直接入爾,爾爲成事故。前理由之後半若不成立,則彼诠所知之聲。于所知應由物力而入,蓋彼所知爲立入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入(緣、取)所知之分別,應對所知,由物力而取,汝已許故。若爾,則執物之分別。應對物由自力而取,對所知如是故。若爾,則物與物之總義(抽象)應相混。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此二不會相混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蓋自相與總(共)相不會相混故。

  诠種類之聲(名言)與诠集合體之聲,其差別,用四句簡別法。

  第一句,是诠種類之聲,非诠集合體之聲,謂如诠所知之聲,爲诠種類聲之一,彼非诠集合體之聲故。此理由之前半已成立,後半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爲有法,诠爾之聲,應非诠集合體之聲,蓋爾非總集合體者,非物質故,非物故。

  第二句,是诠集合體之聲,非诠種類之聲,謂如诠瓶柱二物之聲,爲诠集合體聲之一,非诠種類之聲故。此理由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瓶柱二物作爲有法,诠爾之聲,應是诠集合體之聲。蓋爾爲總集合體故,前理由之後半若不成立,仍以瓶柱二物作爲有法。彼诠爾之聲,應非诠種類之聲,蓋爾非總類者,爾非總故,無爾之個別故。

  第叁句,謂如诠瓶之聲,是二者故。(既是诠集合體,亦是诠種類之聲)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爲有法,诠爾之聲,應是诠種類之聲及诠集合體之聲,蓋爾既爲總又爲八種微塵(物質)之集聚體故。

  第四句,謂如诠常、物二者之聲,非彼二(诠種類,诠集合體)之任何一種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彼,蓋既非诠種類聲之一,又非诠集合體之聲故。此理由之後半若不成立,仍以常物二者作爲有法。诠爾之聲,應非诠種類之聲,蓋爾非總類故。前理由之後半若不成立,仍以常、物二者作爲有法,诠爾之聲,應非诠集合體之聲,蓋爾非總集合體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常、物二者作爲有法。應非總集合體,蓋爲非滅壞法故。

  卷四終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四》全文閱讀結束。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