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者,彼相续中之分别,虽不混缘声、义,但唯可以缘声义故也。
2、分别分为三种:
第一、唯缘总声之分别,谓如不明了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之物为瓶者相续中,仅依所言瓶之名言以生起之缘(执)瓶分别。
第二、唯缘总义之分别,谓如不明了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之物为瓶者相续中,仅依见鼓腹而生起之缘鼓腹之分别。
第三、声义俱缘之分别,谓如认识瓶者相续中之缘瓶分别。
所谓瓶之总声及总义为何耶
谓于第一(刹那)分别时,见为瓶之现见,仅为总声。
谓于第二(刹那)分别时,见鼓腹之现见,仅为总义。
谓于第三(刹那)分别时,当见瓶或鼓腹之时,则为现见总声及总义。
若然,则凡是唯依声(名言)之分别现见,皆应唯是总声耶
答言不遍(不尽然),盖执兔角之分别,见兔角对峙而立,虽属唯依声(名言)分别之现见,但非唯总声,应如彼者,盖彼为兔角之总声及总义二者故。
复次,分别又分为结合名之分别、结合义之分别二种。谓如认为此鼓腹物即瓶之分别,就是此二者。如其次第,既为结合瓶之名言意义而缘之执著心,亦是结合差别依差别法而缘之执著心故。凡是结合意义之分别,并非皆为结合名言之分别,如认为此人是持杖者而执之分别,即结合义之分别。盖为于其差别依人上,结合差别法杖而执之分别故。凡是分别,并非皆应为此二之任何一种,谓如仅执差别依(事)瓶之分别,乃非此二之任何一种故。
复次,分别又分为,符境分别及非符境分别二种。谓可混合声义而缘之符境执著心,为符境分别之性相。凡是成事,缘尔之分别,皆为符境分别。谓可混合义而缘之非符境执著心,为非符境分别之性相。凡非成事,缘尔之分别,皆为非符境之分别也。
庚二、叙述将自相作为所执境无分别不错乱识
此复分为二目:
1.谓于自所见境不错乱之具明见识,为自无分别不错乱识之性相,此与现知觉同义。
2.此分为根现觉,意现觉,自证现觉,瑜伽现觉等四种,已如上述,应当了知。
庚三、叙述将无见为有作为所执境之无分别错乱识
此复分为二目:
1.谓于自所见境错乱之具明见识,为自无分别错乱识之性相。
2.此分为成为无分别错乱识之根识,成为无分别错乱识之意识二种,谓既是无分别错乱识,又是依成为自己不共增上缘有色根而生起之相符事,为前者之性相。谓既是无分别错乱识,又是依成为自己不共增上缘意根而生起之相符事,为后者之性相。
庚四、知觉分为了别自他;
复次,知觉又分为了别自(自证)及了别他二种。一、谓与唯向内缘之识同义。二、谓与向外视之识同义。(五)根现量,意现量,瑜伽现量,分别等为二之相(事)依。凡此等之任何一种,皆为了别他之识。了别自与了别他相违。对此。
彼云:以圣者佛陀相续中之了别自作为有法,应非了别他。盖为了别自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圣者佛陀相续中之了别自应是了别自,彼相续中有了别自者,盖彼相续中验受意识之了别自(自证)现量,乃为彼相续中之了别自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圣者佛陀作为有法,尔相续中验受意识之了别自(自证)现量,应是尔相续中之了别自,尔为有色身之补特伽罗故。关于了别自与了别他二者相违之理,系根据杰尊所著《第一品抉择论》中所说而言,非杜撰也。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了别他。盖为向外视之识者,乃将色等外法作为境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将色等外法作为境(对象)之识,盖为将一切法作为境之智故,是相智故。
庚五、知觉分为心王心所
复次,知觉,了别又分为心王与心所二种。谓从执自境体性而立之主要了别相,为心王之性相。心王、心,意、识(灵魂)等为同义异名。从自性门分为,从眼识至意识中之六识,摄而言之,则归纳为根识及意识二类,意(根)与意识用四句简别,是意根非意识句,谓如眼识,是意识非意根句,谓如生为意识眷属之受,既是意根又是意识句,谓如意识,既非意根又非意识句,谓如生为眼识眷属之受。
如是,意与根识之四句简别,智与意识之四句简别法,亦应了知。
谓缘自境随一差别法,复为自相应心王随一之眷属俱起了别。为心所之性相。心王与成为彼眷属之心所。彼此有五相相应,谓所依、所缘、行相、时、体。
心王依何根生起,其眷属心所亦依彼根生起。心王依何所缘生起,其眷属心所亦依彼所缘生起。心王于何境现行相,其眷属心所亦于彼现其行相。心王生起之时。其眷属心所亦同时生起。心王与心所,名义虽殊,而体实一,异体不生者,如《俱舍论》云:“体一心心所、相应义有五。”
心所分为五十一种,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根本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
遍行五者,谓受、想、思、作意、触。由于此五种。遍为一切心王之眷属而行(生起),故名遍行者,盖此五种之任何一种若不具备,则于境之受用不圆满故。谓若无受,则不能领受苦乐等。谓若无想,则不能安立名言等。谓若无思,则不能入(取)境。谓若无作意,则心不能趋向所缘境。谓若无触,则不能生起苦乐等受故。但此等心所,并非必须有其现行,盖于生命临终之微细心时,方投胎之时,于入灭尽定时等,受等某些心所仅处于潜伏状态。
五遍行心所中之受者,谓识之领纳,唯以领境是受自性,受与受蕴同义。分类,有二分法,三分法,五分法三种。
二分法,谓身受,心受二种。身受与成为根识之受,外受同义。心受与成为意识之受,内受同义。此复分二,谓具五欲之受,离五欲之受。前者与有漏受同义。后者与无漏受同义。
三分法,谓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旧译舍受)三种。其中凡苦、乐随一皆为受,但凡不苦不乐,非皆为受者,不苦不乐 (舍),盖有舍受,十一善心所中之行舍,无量舍三种故。
五分法,谓乐受、意乐、苦受、意不乐、舍受五种。其中凡是意乐,虽皆为乐,但非皆为五分法受中之乐者,盖凡是五分法受中之乐。必须为身乐受故。如是,凡是意不乐,虽皆为苦,但非皆为五分法受中之苦者,盖凡是五分法受中之苦,必须为身苦受故。想等后诸心所,如上下对法(集论及俱舍论)中所说,应当了知。
别境五者,谓欲、胜解、念、定、慧,此五一一于差别境辗转决定,性不相离故。其中欲者,谓于可爱乐事希望为性。胜解者,谓于彼境乐于趋入。(于决定境,如所了知,即可为性)念者,谓执所缘行相。定(三摩地),谓于所观事,心一境性。慧者,谓于所观事,由慧简择得决定故,别境五中之欲与愿乐,希求同义。盖于彼事有希求之欲。则为彼事,能精进勤奋故。
善十一者,谓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精进,轻安、不放逸、舍、不害。此诸心所,从其反面不信等门,转变为善,故称为十一种善心所。但对魔等非信仰之境(对象)信仰及于不善事精进,其信仰及精进,唯假名安立,实非真名,其差别应予分辨。
根本烦恼六者,谓贪(贪婪)、嗔(恚)、(傲)慢、无明、染污疑、染污见。此六种以为随烦恼及世间之根本故名根本。谓凡贪与无明随一,不必皆为根本烦恼者,盖圣者菩萨相续中之此等心所,非根本烦恼者,此等如被药石及咒术所摧残之毒质。其力微故。
随烦恼二十者,谓忿、恨、覆、恼、嫉、谄、诳、悭、憍、 害、无惭、无愧、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此二十种心所,其生起之因为根本烦恼,烦恼之随从,故名随烦恼。
不定四者,谓睡眠、恶作(直译为悔),寻(直译为分别)、伺。此四种心所,可通善,不善,无记性故,名不定性,非正随烦恼也。盖于睡眠时,对三宝信与不信,对善恶悔与不悔等皆可产生故。
庚六、附述各宗派之主张
说一切有部,经部行中观自续派,应成派,对于现量,唯许五根现量,意现量,瑜伽现量,不许有自证现量。
经部师,唯识家,瑜伽行中观自续派,对于现量,许有五根现量,意现量,自证现量,瑜伽现量等四种。
经部师许,凡是现量,皆为不错乱识,而唯识家不许此说者,盖唯识家许异生相续中之执色根现量为错乱识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唯识家许彼者,以彼许异生相续中。执色根现量,为显见无之知觉故。唯识家自宗云,谓无外境之一,异生相续中之执色根现量,见色外境实有故。据此,对执声现量等后四种,亦如是类推。瑜伽行中观自续派,亦与此主张相同。
经部师许,凡是现量,皆为不错乱识。盖许异生相续中,执色根现量,为不错乱识故,以彼许异生相续中,执色根现量,如所见外境色,而许外境色实有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彼许此者,彼许外境(实有)故。盖许外境及自证实有之小乘宗派补特伽罗,为经部师之性相故。虽不许外境,但许自证实有之大乘宗派补特伽罗,为唯识家之性相故。此等主张。宗派源流中已有论述也。
凡是现量,皆离分别等,乃为经部师,唯识家,自续派之主张,而应成派则不许。盖应成派许非欺诳之了别,为量之性相。凡已决智皆为量。并主张现量,有分别与无分别识二种等若干不同主张故。如《明海论》云:“此处所云量性相之非欺诳,乃循世人所立而许,世人并未分别新生非欺诳,乃就总言,将非欺诳立为量,由现量无分别所引生之已决智,显然许为量。是故分别之量亦有现量”。
四种现量之次序,亦须如是定耶,如《理庄严概念》:“四种现量之次序,当如何定耶
谓瑜伽现量,唯于圣者相续中有故,于最后述。其余三种,谓于异生及圣者相续中共有故,于最初述。其中了别他之二现量,为所领(验)受境故,首先论述。而自证(了别自)乃前二者之能领(验)受者故,于后论述。复次,其中五根现量是因故先述,意现量是果故后述。
戊三、讲能诠声(语言)
能诠声分为二目。
一、谓由名言力…
《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四》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