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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五

  跋诗

  

  跋诗

  无边识及所知事。

  阐述其之心理学,

  言简意赅足凭依。

  渊博理路得发扬。

  乙三、论述因理

  “归敬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此二句颂文,论述吾侪大师,胜于外道大师,称之为量者,其中“利诸趣”,显示大师佛陀,系从自因思想及行为圆满而诞生。若然,则吾侪大师,复具足何种功德耶

  由“善逝救护者”颂文,显示佛陀为具足自利断德圆满及利他证德圆满之崇高救护者。如《释量论》云:“除灭分别网”。如是,吾侪大师,被誉为大师量(标准教主),其人之教导(指所说经典)与证德(指修行所证之功德),为纯正之教,其教导中所说之现量与比量,是所取境之纯正量识,因思想行为圆满,其所修持之道(途径),从分辨八句义门成立,是故,善于论证能立与能破,以住持教法者,为主要住持教法者,如《量理藏论》云:“如是能立与能破,论理典籍谁通晓,此精明善巧学者,即住持圆满佛教”。故于此论证能立与能破等,如(释量论)云:“宗法由彼分,所遍之因……。”于此处论述因理,分为三目,谓论述因之性相。论述因之分类,论述宗、因、喻三友之德失。

  丙一、论述因之性相

  谓立因,为因之性相。成立彼之立因,为成立彼因之性相,凡是有与无随一(任何一种),皆为成立彼之因者,凡是彼,皆为成立彼之立因(即建立因明论式),比如以兔角作为有法(因明论式宗之前陈),无常者,(宗之后陈),(宗、命题、论题)是兔角故之因(公式)可立故。

  又如,成立声是无常之立因,为成立声无常因之性相;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立因,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因之性相。如是,其他立因(因明论式或公式),亦类比应知。

  丙二、论述因之分类

  因分为论述真(正确)因及其反面似(不正确)因二目。

  丁一、论述真因

  论述真因分为三目,谓真因观待事、性相、分类。

  戊一、真因观待事

  论述真因观待事分为二目,谓论述宗法之观待事欲知有法,论述遍及之观待事同品、异品。

  己一、宗法观待事

  叙述宗法之观待事欲知有法分为三目,谓叙述欲知有法之性相、事依、附述对所立法之认识。

  庚一、欲知有法之性相

  谓尔 既认持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诤事、尔以量识又认定之为所作性、尔可能是尚处于欲知是否无常者(补特伽罗)之所缘相符事,为尔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无过欲知有法之性相。

  庚二、欲知有法之事依(例)

  谓彼声即欲知有法之事依,凡是如此之欲知有法,皆应与声为一也。

  庚三、附述对所立法之认识

  谓认持为所立法,为所立法之性相,凡是无我,皆为所立法者,凡是无我,尔声皆应为成立尔之所立法故。是故,凡是所立法,非皆为法,成立声无常之所立法,为成立声无常之所立法之性相。此复分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二种,其性相如次,谓认持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之性相,其事依如无常。谓认持为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为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之性相,如否定非是无常,复次,无常与刹那各个,皆各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否定非此二之各个为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

  如立因明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其中所言声,为成立彼之诤事,所言无常,为成立彼之所立法,所言声无常,为所立(即宗、相当于命题或论题);所言所作性,为真因(理由)。其中反面所言常(常恒不变),为所遮(宗)。以此类比其余论式,应当了知,其理由者,以无常作为有法,尔为成立声无常之直接所立法者,如所列举彼之性相故。以刹那性作为有法,非是成立声无常之直接所立法者,为成立彼之真因故。

  己二、叙述遍及之观待事同品、异品

  此复分为二目,谓正述,附述同喻,异喻二种。

  庚一、正述

  正述分为四目,谓性相,分类,言名言义四句简别,分辨同品与异品是否直接相违(矛盾)。

  辛一、性相

  谓与成立声无常之立式法相符、非由无常所空(排除),为成立声无常同品之性相。其中无常性与成立彼之同品,为均等互遍,谓与成立彼(声无常)之立式法相符、由无常所空(排除),为成立声无常异品之性相。其中非无常性与彼(异品),为均等互遍。

  辛二、分类

  此分为三种,谓成立彼之实无异品,其他异品,相违(矛盾)异品。其中一如兔角,二如所知,三如常住。

  辛三、训诂义四句简别法

  谓凡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否皆有成立彼同品之训诂(解释)耶

  此有三句简别法:谓为成立彼之同品,无成立彼之同品之训诂句,二者皆是句,二者皆非句。

  第一句,彼无为虚空,为成立声常住之同品,但无成立彼同品之训诂。其理成立者,以彼(虚空无为)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常住故;无成立彼同品之训诂者,彼与声,于常住 (永恒不变)上为不顺法故。第二,二者皆是句者,谓如彼瓶,既是成立彼声无常之同品,又有成立彼同品之训诂,其理成立者,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彼之同品,是无常性故。仍以瓶作为有法,其有训诂者,盖尔与声,皆于无常上为相顺法者,尔既为无常性,声亦无常性故。第三、二者皆非句者,谓彼虚空无为,既非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亦无成立彼之同品训诂,其理成立者,仍以彼(无为虚空)作为有法,应非成立彼之同品,非无常性故。仍以彼作为有法,无彼之训诂者,盖尔与声,于无常上系不相顺法者,尔为常住之一,而声为无常性故,盖有成立彼同品之训诂,而无成立彼之非同品句者,凡有成立彼同品之训诂,则必须是成立彼之同品故。凡所谓成立彼同品之品,非皆为成立彼之所立法,盖所云成立声无常同品之品与所云于成立彼同品有之品,当有不同之含意故。若言不遍则易理解,此理若言不成立,则言应如彼者,成立声无常之品之所比度或言品之语所入(指)之事却有三种,谓所云成立彼之宗法之品,系指欲知有法;而所云于成立彼之同品有或无之品与成立彼遍及之联系境(对象)之品,虽为成立彼之所立法或无常之总体,但所云成立彼之同品之品,乃须指一切无常之总体及事体(依体)故。

  成立彼异品之训诂若有,是否皆为成立彼之异品耶

  于此有三句简别法:彼虚空无为,有成立声常住异品之训诂,但非成立彼之异品句,彼瓶为成立声无常二皆非句,彼无为虚空,有成立声无常异品之训诂,亦为成立彼之异品句;既是成立彼之异品,并无成立彼之训诂句者,凡是成立彼之异品,皆有成立彼异品之训诂故。

  辛四、分辨同品与异品是否直接相违

  谓彼同品与异品虽直接相违,但异品与同品并非直接相违者,盖无异品故,凡是成事,皆为同品者,凡是成事,皆为正确因之同品故,凡是成事,皆是成立声为所知正确因之同品故。对此,

  彼云,应有异品,盖既有成立声无常之异品,亦有结合不相顺法之真能立语故。此说不遍也。

  庚二、附述同喻、异喻

  谓列为同喻,为同喻之性相,凡是无我,皆是彼(同喻)者,凡是成事,皆是彼,虽非成事,亦皆是彼故。一应如彼者,彼瓶即彼之一,相应故。二应如彼者,彼兔角即彼之一,相应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彼,盖列为成立声无常之同喻者,则言以声作为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喻如尔兔角之论式亦有故。同样,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喻如尔之能立语亦有故。谓列为成立声无常之同喻,为成立声无常同喻之性相。凡是无我,皆是彼者,如前所说凡是成事之类比法,应当了知。于所作性因,亦可如是结合。

  谓列为异喻,非为异喻之性相者,盖无异喻故。凡是成事,皆为正确同喻故。虽然如此,却有成立声无常之真异喻,已如前面所立。

  戊二、叙述真因之性相

  谓是三相,为真因之性相。何为三相

  谓宗法后遍,遣遍。此等各分为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三目。

  谓由量识认定,于成立彼之无过欲知有法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成立彼宗法之性相。

  谓由量识认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成立彼后遍之性相。

  谓由量识认定、由与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义体联系之力,于成立彼之异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无,为成立彼遣遍之性相。

  但以上所立性相(所下定义),仅就其主要之理解意义而言,非绝对如彼者,声,在成立声无常之性相方面,虽皆为三者 (宗法,后遍,遣遍)。但并非此诸所相之每一个。

  若结合事例详述如下:

  声,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声无常之无过欲知有法,尔与声互异、由量识认定于声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尔成立声无常宗法之性相。

  以尔之因成立声无常,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唯与尔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上,由量识认定与立式相符为有,为尔成立声无常后遍(随因后遍)之性相。以尔之因,成立声无常,既有不具因,法二者之异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由量识认定唯无,为尔成立彼之遣遍(随因遣遍)之性相。

  以上所言之相依(事依、事例)者,谓彼所作性,为以所作因成立声无常之宗法,后遍,遣遍三者。

  其能立之原理,例如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无常之宗法,如所列彼之性相故。若言第一根本因理不成立,则以声作为有法,应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之无过欲知有法,盖尔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诤事之一、已由量识认定尔为所作性、但会有欲知尔是否无常之补特伽罗故。应如此处所举理由之前半截者,盖有:以声作为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之论式故。应如此处所举理由之后半截者,盖有既以量识认定声是所作性,但以量识来认定声无常之补特伽罗故。若言第二根本因理不成立,则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尔应是后遍,盖尔与声为互异之一、尔于声上,由量识认定与立式相符唯有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后半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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