跋詩
跋詩
無邊識及所知事。
闡述其之心理學,
言簡意赅足憑依。
淵博理路得發揚。
乙叁、論述因理
“歸敬爲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此二句頌文,論述吾侪大師,勝于外道大師,稱之爲量者,其中“利諸趣”,顯示大師佛陀,系從自因思想及行爲圓滿而誕生。若然,則吾侪大師,複具足何種功德耶
由“善逝救護者”頌文,顯示佛陀爲具足自利斷德圓滿及利他證德圓滿之崇高救護者。如《釋量論》雲:“除滅分別網”。如是,吾侪大師,被譽爲大師量(標准教主),其人之教導(指所說經典)與證德(指修行所證之功德),爲純正之教,其教導中所說之現量與比量,是所取境之純正量識,因思想行爲圓滿,其所修持之道(途徑),從分辨八句義門成立,是故,善于論證能立與能破,以住持教法者,爲主要住持教法者,如《量理藏論》雲:“如是能立與能破,論理典籍誰通曉,此精明善巧學者,即住持圓滿佛教”。故于此論證能立與能破等,如(釋量論)雲:“宗法由彼分,所遍之因……。”于此處論述因理,分爲叁目,謂論述因之性相。論述因之分類,論述宗、因、喻叁友之德失。
丙一、論述因之性相
謂立因,爲因之性相。成立彼之立因,爲成立彼因之性相,凡是有與無隨一(任何一種),皆爲成立彼之因者,凡是彼,皆爲成立彼之立因(即建立因明論式),比如以兔角作爲有法(因明論式宗之前陳),無常者,(宗之後陳),(宗、命題、論題)是兔角故之因(公式)可立故。
又如,成立聲是無常之立因,爲成立聲無常因之性相;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立因,爲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因之性相。如是,其他立因(因明論式或公式),亦類比應知。
丙二、論述因之分類
因分爲論述真(正確)因及其反面似(不正確)因二目。
丁一、論述真因
論述真因分爲叁目,謂真因觀待事、性相、分類。
戊一、真因觀待事
論述真因觀待事分爲二目,謂論述宗法之觀待事欲知有法,論述遍及之觀待事同品、異品。
己一、宗法觀待事
敘述宗法之觀待事欲知有法分爲叁目,謂敘述欲知有法之性相、事依、附述對所立法之認識。
庚一、欲知有法之性相
謂爾 既認持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诤事、爾以量識又認定之爲所作性、爾可能是尚處于欲知是否無常者(補特伽羅)之所緣相符事,爲爾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無過欲知有法之性相。
庚二、欲知有法之事依(例)
謂彼聲即欲知有法之事依,凡是如此之欲知有法,皆應與聲爲一也。
庚叁、附述對所立法之認識
謂認持爲所立法,爲所立法之性相,凡是無我,皆爲所立法者,凡是無我,爾聲皆應爲成立爾之所立法故。是故,凡是所立法,非皆爲法,成立聲無常之所立法,爲成立聲無常之所立法之性相。此複分爲,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二種,其性相如次,謂認持爲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爲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之性相,其事依如無常。謂認持爲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爲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之性相,如否定非是無常,複次,無常與刹那各個,皆各爲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否定非此二之各個爲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
如立因明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其中所言聲,爲成立彼之诤事,所言無常,爲成立彼之所立法,所言聲無常,爲所立(即宗、相當于命題或論題);所言所作性,爲真因(理由)。其中反面所言常(常恒不變),爲所遮(宗)。以此類比其余論式,應當了知,其理由者,以無常作爲有法,爾爲成立聲無常之直接所立法者,如所列舉彼之性相故。以刹那性作爲有法,非是成立聲無常之直接所立法者,爲成立彼之真因故。
己二、敘述遍及之觀待事同品、異品
此複分爲二目,謂正述,附述同喻,異喻二種。
庚一、正述
正述分爲四目,謂性相,分類,言名言義四句簡別,分辨同品與異品是否直接相違(矛盾)。
辛一、性相
謂與成立聲無常之立式法相符、非由無常所空(排除),爲成立聲無常同品之性相。其中無常性與成立彼之同品,爲均等互遍,謂與成立彼(聲無常)之立式法相符、由無常所空(排除),爲成立聲無常異品之性相。其中非無常性與彼(異品),爲均等互遍。
辛二、分類
此分爲叁種,謂成立彼之實無異品,其他異品,相違(矛盾)異品。其中一如兔角,二如所知,叁如常住。
辛叁、訓诂義四句簡別法
謂凡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否皆有成立彼同品之訓诂(解釋)耶
此有叁句簡別法:謂爲成立彼之同品,無成立彼之同品之訓诂句,二者皆是句,二者皆非句。
第一句,彼無爲虛空,爲成立聲常住之同品,但無成立彼同品之訓诂。其理成立者,以彼(虛空無爲)作爲有法,應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常住故;無成立彼同品之訓诂者,彼與聲,于常住 (永恒不變)上爲不順法故。第二,二者皆是句者,謂如彼瓶,既是成立彼聲無常之同品,又有成立彼同品之訓诂,其理成立者,則以瓶作爲有法,應是成立彼之同品,是無常性故。仍以瓶作爲有法,其有訓诂者,蓋爾與聲,皆于無常上爲相順法者,爾既爲無常性,聲亦無常性故。第叁、二者皆非句者,謂彼虛空無爲,既非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亦無成立彼之同品訓诂,其理成立者,仍以彼(無爲虛空)作爲有法,應非成立彼之同品,非無常性故。仍以彼作爲有法,無彼之訓诂者,蓋爾與聲,于無常上系不相順法者,爾爲常住之一,而聲爲無常性故,蓋有成立彼同品之訓诂,而無成立彼之非同品句者,凡有成立彼同品之訓诂,則必須是成立彼之同品故。凡所謂成立彼同品之品,非皆爲成立彼之所立法,蓋所雲成立聲無常同品之品與所雲于成立彼同品有之品,當有不同之含意故。若言不遍則易理解,此理若言不成立,則言應如彼者,成立聲無常之品之所比度或言品之語所入(指)之事卻有叁種,謂所雲成立彼之宗法之品,系指欲知有法;而所雲于成立彼之同品有或無之品與成立彼遍及之聯系境(對象)之品,雖爲成立彼之所立法或無常之總體,但所雲成立彼之同品之品,乃須指一切無常之總體及事體(依體)故。
成立彼異品之訓诂若有,是否皆爲成立彼之異品耶
于此有叁句簡別法:彼虛空無爲,有成立聲常住異品之訓诂,但非成立彼之異品句,彼瓶爲成立聲無常二皆非句,彼無爲虛空,有成立聲無常異品之訓诂,亦爲成立彼之異品句;既是成立彼之異品,並無成立彼之訓诂句者,凡是成立彼之異品,皆有成立彼異品之訓诂故。
辛四、分辨同品與異品是否直接相違
謂彼同品與異品雖直接相違,但異品與同品並非直接相違者,蓋無異品故,凡是成事,皆爲同品者,凡是成事,皆爲正確因之同品故,凡是成事,皆是成立聲爲所知正確因之同品故。對此,
彼雲,應有異品,蓋既有成立聲無常之異品,亦有結合不相順法之真能立語故。此說不遍也。
庚二、附述同喻、異喻
謂列爲同喻,爲同喻之性相,凡是無我,皆是彼(同喻)者,凡是成事,皆是彼,雖非成事,亦皆是彼故。一應如彼者,彼瓶即彼之一,相應故。二應如彼者,彼兔角即彼之一,相應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則以兔角作爲有法,應是彼,蓋列爲成立聲無常之同喻者,則言以聲作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喻如爾兔角之論式亦有故。同樣,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爾之能立語亦有故。謂列爲成立聲無常之同喻,爲成立聲無常同喻之性相。凡是無我,皆是彼者,如前所說凡是成事之類比法,應當了知。于所作性因,亦可如是結合。
謂列爲異喻,非爲異喻之性相者,蓋無異喻故。凡是成事,皆爲正確同喻故。雖然如此,卻有成立聲無常之真異喻,已如前面所立。
戊二、敘述真因之性相
謂是叁相,爲真因之性相。何爲叁相
謂宗法後遍,遣遍。此等各分爲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叁目。
謂由量識認定,于成立彼之無過欲知有法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爲成立彼宗法之性相。
謂由量識認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爲成立彼後遍之性相。
謂由量識認定、由與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義體聯系之力,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與立式相符唯無,爲成立彼遣遍之性相。
但以上所立性相(所下定義),僅就其主要之理解意義而言,非絕對如彼者,聲,在成立聲無常之性相方面,雖皆爲叁者 (宗法,後遍,遣遍)。但並非此諸所相之每一個。
若結合事例詳述如下:
聲,既是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之無過欲知有法,爾與聲互異、由量識認定于聲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爲爾成立聲無常宗法之性相。
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系唯與爾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上,由量識認定與立式相符爲有,爲爾成立聲無常後遍(隨因後遍)之性相。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既有不具因,法二者之異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系,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由量識認定唯無,爲爾成立彼之遣遍(隨因遣遍)之性相。
以上所言之相依(事依、事例)者,謂彼所作性,爲以所作因成立聲無常之宗法,後遍,遣遍叁者。
其能立之原理,例如以所作性作爲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之宗法,如所列彼之性相故。若言第一根本因理不成立,則以聲作爲有法,應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之無過欲知有法,蓋爾爲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诤事之一、已由量識認定爾爲所作性、但會有欲知爾是否無常之補特伽羅故。應如此處所舉理由之前半截者,蓋有:以聲作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之論式故。應如此處所舉理由之後半截者,蓋有既以量識認定聲是所作性,但以量識來認定聲無常之補特伽羅故。若言第二根本因理不成立,則以所作性作爲有法,爾應是後遍,蓋爾與聲爲互異之一、爾于聲上,由量識認定與立式相符唯有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後半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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