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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五▪P2

  ..續本文上一頁如此者,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式屬是式(定言判斷),聲是爾、于聲有法上是爾故。此處所列舉諸理由皆易解。

  以所作性作爲有法,爾應是以因成立聲無常之後遍,如所列彼之性相故。第一根本因(理由)應如彼者,所舉彼瓶,爲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是具因、法二者之真(正確)同法喻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爲有法,爾應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蓋爾爲以所作性列舉成立彼之同法喻之一、于聲上尚未以量認定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前,于爾之上、有以量識認定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成立彼之真敵論者,蓋彼爲所作性(整體)之個別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應如彼者,有如下所列舉之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前舉理由之後半截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爲有法,應如彼者,蓋未以量識認定聲無常以前,有以量識認定聲無常以成立彼之真敵論者故,有成立聲無常之真敵論者故,成立聲無常之敵論者即是彼故。由成立彼之真敵論者、系未以量識認定聲無常者之一,而彼卻爲以量識認定瓶爲無常之補特伽羅故。二因(理由)皆以有法成立之。第二根本因應如彼者,爾與無常系同體聯系故。第叁根本因應如彼者,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式屬是式之一、立法又爲成立是,爾是無常,凡是爾,必須是無常故。此處所列舉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其理由之後半截應如彼者,蓋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法,爲成立是式與成立有式隨一,乃非後者故。此理之第一段如彼者,爾爲成立彼之論式故。第二段若不成立,則所作性應是成立聲于無常有(聲存在于無常)同品遍轉之因,蓋有成立彼之同品遍轉因故。若許,則以所知作爲有法,應是所作性,有無常性故。第叁因(理由)應如彼者,是所作性故。第四因則排除之。

  以所作性作爲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之遣遍,如所列彼之性相故。此中第一根本因成立者,無爲虛空即是彼故。第二根本因已成立。第叁根本因成立者,非是無常處無所作性故。

  戊叁、敘述真因之分類

  真因分爲六種,謂從自(體)性門方面分類,從所立法門分類,從立理門分類,從宗體門分類,從遍同品道理門分類,從立敵門分類。

  己一、從體性門分類

  從體性門分爲叁種,謂真(正確)果因,真自性因,真未緣到因。

  庚一、敘述真果因

  真果因分爲,性相,分類,講于事依上認定性相之量識,分辨因、法、義四目。

  辛一、講性相

  真果因性相,謂爾爲成立彼之真立因之一、以爾之因、既列爲成立彼之直接所成法、又是爾因之相符事,爲爾成立之真果因性相。當辯論時,乃謂是果之叁相,爲真果因之性相。此與有爲法同義。謂是成立彼之果之叁相,爲成立彼之真果因性相。若結合理解,謂爾爲成立彼真因之一,以爾之因、既列爲成立彼之主要直接所成法、又是爾之因相符事,爲爾成立彼之真果因性相。

  辛二、講分類

  真果因分爲:成立親因之真果因,成立因先行之真果因,成立總因之真果因,成立差別因之真果因,隨因法比度之真果因等五種。其事依(例)如次。當立論式雲:以有煙之山上作爲有法,有火者,以有煙故。此論式中之煙,即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成立親因之真果因。當立論式雲:以天空之黑煙作爲有法,自因前火已先行者,是煙故。此論式中之煙,即成立天空黑煙之自因前火已先行之真果因。當立論式雲:以五取蘊作爲有法,必有自因,是有時生物故。此論式中之有時生物,即成立五取蘊必自因之成立總因或自體之真果因。當立論式雲:以見青色之根識作爲有法,是有自己之所緣緣者,是無自之所緣緣不生之物故。此論式中,無自之所緣緣不生物,即成立見青色根識具足自己之所緣緣以成立差別因之真果因。當立論式雲:以口內所含之糖塊上作爲有法,前刹那糖味,有引生後刹那糖色之功能者,有現在之糖味故。此論式中,現在之糖味,即成立于口內所含糖塊上,由前刹那糖味,有引生後刹那糖色功能之成立隨因法比度真果因。

  複次,果因又分爲二種,一者,謂彼煙,于有煙之山上,成立有煙之親因同品遍轉之果因;二者,謂彼煙于有煙之山上,成立有火于同品有、非有之果因。所謂成立彼之同品遍轉之意義者,謂凡有煙之親因,皆必有煙也,于此所謂有、非有之意義者,謂凡有火,非必皆有煙也。

  其理由:以煙作爲有法,爾爲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之果因者,蓋爾爲成立彼之真因之一,爾爲火之果故。此種解說,僅示意而已。

  彼煙爲成立有煙山上有火之真因及爲成立彼之立式與投式 (或悟式)二者。以煙爲因是真因。彼有煙,雖是成立彼之真因及立式之因,但非成立彼投式之因及以煙爲因之真因。而彼火,是以煙爲因成立彼之所立法及立式與投式之所立法,但彼有火雖是成立彼之所立法及立式之所立法,以及以煙爲因成立彼之所立法,但非成立彼之投式之所立法。由量識緣到火及暖熾各個,並非有煙山上成立有火之直接所立法者,是成立彼之真因故。然而此二之各個,皆爲以煙爲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者,蓋以彼之因既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亦有性相之相符事故。

  庚二、敘述真自性因

  敘述真自性因分爲性相、分類、事依叁目。

  辛一、講性相

  謂是自性之叁相,爲真自性因之性相;謂是成立彼之自性叁相,爲成立彼之自性因性相。或雲:爾爲成立彼之真因之一、凡是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必須是與爾同體部分,爲爾成立彼之真自性因性相。

  辛二、講分類

  此又分爲成立彼之觀待差別真自性因,成立彼之淨除差別之真自性因二種。謂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以诠自之聲(名言)抛出自之作者部分,爲第一種之性相。謂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以诠自之聲不抛出自之作者部分,爲第二種之性相。第一種,又分爲直接抛自之作者及間接抛自之作者二種。

  辛叁、講事依

  謂以勤勇無間所發性及所生爲成立螺聲無常之初者;所作性爲成立聲無常之次者。物爲成立聲無常之淨除差別真自性因。

  複次,成立聲無常之真自性因分爲,成立彼之同品遍轉之成立彼之真自性因及成立彼之同品有非有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二種。其事依如次:所作性爲第一種,所作性之個別爲第二種。其理由,所作性之所以爲第一種者,蓋彼爲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凡是無常性,皆爲彼故。所作性之個別爲第二種者,彼爲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凡是無常,並非皆是彼故。

  庚叁、敘述未緣到因

  敘述未緣到因,分爲性相,分類,于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識叁目。

  辛一、講性相

  謂爾爲成立彼之真因之一,以爾之因、成立彼之既是直接列爲所立法,又是遮诠之相符事,爾爲成立彼之真未緣到因之性相。

  辛二、講分類

  未緣到因分爲二種,一者,謂未見之未緣到真因,二者,謂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

  壬一、未見之未緣到真因

  所謂未見之未緣到真因,如《契經》雲:“一補特伽羅不可臆測另一補特伽羅,將對其損害故也。”此引文說明,不可因爲本人現未見到的緣故,即斷言他人無此種學問。此如《釋量論》雲:“諸量若不轉,于無而不轉,爲果是正因。”

  謂既是成立彼之真未緣到因、以自之因、成立彼安立爲所遮法之義一般爲有、但自己作爲成立彼宗有法補特伽羅之量識卻未見,爲爾成立彼之未見未緣到真因性相。此分爲二種。

  癸一、成立彼之未見屬性未緣到真因

  謂爾既是成立彼之因未見而未緣到真因,亦爲遮無(即否定爲無)之相符事,爲成立彼之未見屬性未緣到真因之性相。此分爲叁種:

  一、未見之因未緣到真因,如立論式:以前面之地上作爲有法,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續(心流)中、無認定符境鬼魅之已決智,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故。按此論式,于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者,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成立無認定符境鬼魅之已決智,爲未見之因未緣到真因。

  二、未見之能遍未緣到真因,如前面所立論式:以前面此地作爲有法,不明了有鬼魅之補特伽羅量識未緣到有鬼魅,乃爲成立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者、不能提出有鬼魅之命題,爲未見之能遍未緣到真因。

  叁、未見之自(體)性未緣到真因,如前面所立論式: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認定鬼魅相符境之已決智未由量識緣到,乃爲成立于前面此地上、此種補特伽羅相續中、無認定相符境鬼魅之已決智,爲未見體性之未緣到真因。

  論述以上叁個論式,在于通過,對前面此地上,當疑惑有否天神之中有生及鬼魅之際,尚不明了之補特伽羅,乃對于前面此地上,言究竟有前述二生物或無前述二生物,皆不能肯定之上述比喻。其意義是爲了說明,對任何人之德失,當自己尚未以量識認識(判斷)到以前,不可任意進行增益(褒)或損減(貶),對此種道理之推論應當明了。

  癸二、成立彼之未見之緣相違真因

  謂既是成立彼之未見故未緣到真因、亦爲遮非是(否定爲是、遮诠)及表诠(立)隨一之相符事,爲成立彼之未見之緣相違真因性相。凡是成立彼之安立爲所遮法義,非皆爲成立彼之所遮法者,于前面此地上,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有認定相符境鬼魅之已決智,此爲成立無此種相符境已決智之安立所遮法義及彼之所遮法二者,而鬼魅及認定彼相符事之已決智各別,雖爲成立彼之安立所遮法義,但非彼之所遮法,此理由之前半易解,其後半若不成立,則言鬼魅及認定彼相符事之已決智個別,是成立彼之安立所遮法義者,由成立彼之真敵論者,于前面此地上,究竟有無鬼魅,尚疑惑故,因此,究竟有無此種符境已決智,尚懷疑故。前面所講二種生物之每一個,非成立彼之所遮法者,就總而言,既有鬼魅,而彼煙,于夜晚之海上,非成立無煙之所遮法故。而言有者,則爲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成立無認定相符境鬼魅已決智未見之緣相違真因。

  總而言之,觀待知覺,有叁種不明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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