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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五▪P3

  ..續本文上一頁,謂地域、時間、體性、地域不明了。比如與自己所處地方,極遙遠處所有之人物差別情況。時間不明了,比如已經過去和尚未到來時間中,已出現和將出現何種事物差別。此二種,就一般而言,雖非不明了事,但觀待自之知覺,乃成爲不明了事。體性不明了,比如雖有生物于自身近處,由于體性微細乃爲不明了,如前面之鬼魅及天、人之中有生以及彼等之體態。

  壬二、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

  敘述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分爲性相,分類二目。其中講性相,謂既是成立之未緣到真因,于成立彼時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成立彼之所遮法義。亦爲非不明了之相符事,爲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性相。此分爲二種,謂可以見之未緣到屬性真因,可以見之緣相違(矛盾)真因。

  癸一、可以見之未緣到屬性真因

  謂既是成立彼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亦爲遮無之相符事,爲可以見之未緣到屬性真因之性相,此複分爲四種:

  一、謂是可以見之因未緣到叁相,爲可以見之因未緣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無火爲因,成立夜晚之海上無煙。

  二、謂是可以見之周遍未緣到叁相,爲可以見之周遍未緣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無樹爲因,成立量識未緣到樹之峭壁上無矮松。

  叁、謂是可以見之體性未緣到叁相,爲可以見之體性未緣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量識未緣到瓶爲因,成立于量識未緣到瓶之地方無瓶。

  四、謂是可以見之親果未緣到叁相,爲可以見之親果未緣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無親果煙爲因。成立于無煙之牆垣下無親因火,對上述之道理。

  有人反诘說:如前面所列舉之事例中,以無火爲第一因,以無樹爲第二因。對此說則以兔角作爲有法,應無煙,無火故。又以兔角作爲有法,應無矮松,無樹故。汝已許此周遍之理也,此二因皆成立者。非成事故。所不能許者。蓋煙爲火之親果,矮松爲樹之所遍故。

  癸二、可以見之緣相違真因

  可以見之緣相違真因分爲二種,謂由于不能同對並存矛盾可以見之緣相違(矛盾)真因,由于互排相違(矛盾)可以見之緣矛盾真因。

  一、謂于由大火力普蔽東面物體上、既是成立無冷觸繼續存在之緣矛盾真因,亦是與冷觸不同時相續共存矛盾之相符事,爲于由大火力普蔽東面物體上、成立冷觸不繼續存在之由于不能同時並存矛盾之可以見緣矛盾真因之性相。此複分爲五種:

  1、與體性矛盾緣體性真因,謂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體爲因,成立于由大火力普蔽之東面物體上無冷觸繼續存在。

  2、與因矛盾緣體性之真因,謂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體爲因,爲于由大火力普蔽東面之物體上成立無寒冷結果寒毛悚起繼續存在。

  3、與能遍相違緣體性之真因,謂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體爲因,爲于由大火力普蔽東面之物體上成立無雪觸繼續存在。

  4、與體性矛盾緣結果之真因,謂如以由濃煙上沖普蔽之物體爲因,爲于由濃煙上沖普蔽之東面物體上成立無冷觸繼續存在。

  5、與因矛盾緣結果之真因,謂如以由濃煙上沖普蔽之物體爲因,爲于由濃煙上沖普蔽東面之物體上成立寒冷結果寒毛悚起不繼續存在。

  以上所述,爲成爲物質不同時並存矛盾之緣矛盾之緣矛盾真因。成爲識之不同時並存矛盾之緣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論式:以成爲補特伽羅我執真正對治者聲聞之修道無間道作爲有法,與補特伽羅我執不能無害同時並存者,爲補特伽羅我執之真正對治者故。成爲不相應行不同時並存矛盾緣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論式:以東面之烏鴉作爲有法,與貓頭鷹無害不同時並存者,是烏鴉故。

  二、謂既是成立聲非常住之緣矛盾真因,又非是與常住不同時並存矛盾之相符事,爲成立聲非常住之由于互排相違之可以見緣矛盾真因之性相。所作性爲其事(相依)依。謂既是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馬緣矛盾真因,又非與馬不能同時並存矛盾之相符事,爲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馬之由于互排相違之緣矛盾真因之性相。有角爲其事依。此複分爲二種:

  1、否定觀待需靠肯定之論式:以白衣服作爲有法,自縫成時起尚未肯定其有顔色者,以其要變成有顔色,尚須有待于爾後自身以外之因素故。

  2、否定肯定需靠觀待之論式:以所作性作爲有法,自身之變易,勿須有待于自身以外爾後産生之其他因緣者,從自身成就之時起,即注定爲變易故。依據以上理由,還可克製。

  有人說:彼無常性,應非成立聲爲所作性之真因,所作性爲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故。爲製服此說,則以所知作爲有法,從自身成就之時起,即注定變易者,謂成立所作性自身之變易,應非是不須有待于自身以外爾後産生之其他因素之真因,蓋自身之變易,不須有待于自身以外爾後産生之其他因素之彼物,爲成立所作性自身從成就之時起,即注定要變易之真因故,對此,

  彼雲:以有角作爲有法。應是成立在前面之有角物體非馬之由于不能同時並存緣矛盾真因,爲成立彼緣矛盾真因之一,與馬爲異質故,此說不遍,若爾,則對爾立論式:以所知作爲有法,凡是異質,必須是不可同時並存矛盾,爾已許故。若爾,則以火與煙作爲有法,應是不可同時並存矛盾,是異質故。若許,則以彼二(火與煙)作爲有法。應是能損害與所損害,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爲能饒蓋與所饒蓋,是因果故。

  辛叁、講于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識

  如立論式:以于不明了鬼魅補特伽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作爲有法,爲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成立無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之未緣到真因者,爲成立彼真因之一,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無認定鬼魅相符事,爲否定(遮止)故,複以彼作爲有法,是成立彼之未見之未緣到真因者,謂成立彼之未緣到真因之一,當爾成立彼時,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是不明了鬼魅故,此因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作爲有法,爾應是不明了鬼魅者,爾有法即是彼故。

  複次,再立論式:以于不明了鬼魅補特伽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作爲有法,是于前面此地上、成立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無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之未見之未緣到相屬之真因者,謂成立彼未見之未緣到真因之一,彼是遮止無故。

  以所知作爲有法,于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者,是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成立無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之未見相屬因之未緣到真因者,蓋彼爲成立彼之未見相屬之未緣到真因之一,彼緣鬼魅之量識,是認定鬼魅已決智相符事之因故。以此類推,應知後二種。

  以有作爲有法,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應是成立無認定鬼魅已決智相符事之緣相違真因,蓋彼爲成立彼之真未緣到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之成立隨一者,是成立故。

  以所作性作爲有法,應是成立聲非常住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爲成立彼之未緣到真因之一,爾于成立彼時,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對常住非不明了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後半截若不成立,則以所作性成立聲非常住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作爲有法,爾對常住應非不明了,爾即彼有法故。

  又以無火作爲有法,是成立于夜晚大海上無煙可見之未緣到相屬真因者,蓋爲成立彼可見之未緣到真因之一、是遮止無故。

  又以所知作爲有法,彼無煙,爲于夜晚大海上,成立無煙,可見之因未緣到真因者,蓋彼爲成立彼可見之未緣到真因之一、 火爲煙之因故,以此,類推其他,應當了知。

  又以所作性作爲有法,應爲成立聲非常住可見之緣相違真因,蓋爲成立彼可見之未緣到真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成立隨一者,是成立(表诠)故。

  再以所知作爲有法,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應是于由大火力普蔽之東面物體上,成立無冷觸繼續存在之由于不能同時並存矛盾之緣矛盾真因,蓋爲成立彼之緣矛盾真因之一、彼由大火力普蔽之物體,是冷觸繼續與不同時並存矛盾故。

  以所作性作爲有法,爾應是成立聲非常住由于互排矛盾之緣矛盾真因,蓋爾爲成立彼之緣矛盾真因之一,爾與常住非是不能同時並存矛盾故者,爾與常住非是異質故。

  辛四、講分辨因、法、義

  講分辨因、法、義叁項分爲二目,謂立宗及建立理由,當按以上所立論式,加以分別。就上述之彼無火言,以無火爲因,爲成立于夜晚大海上無煙之因(即理由、邏輯);而彼無火,非是以彼因成立彼之邏輯(論式之因)。所言彼無煙,爲以無火之因 (論式之因)成立彼之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所言彼無煙,乃非上述二者。以此推論,無樹等論式亦應了知。

  量識未緣到瓶,是于量識未緣到瓶之處,成立無瓶之因(邏輯);而無瓶,乃是以量識未緣到瓶之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以此推論其他論式,亦應了知。

  鬼魅,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補特伽羅相續中,雖是成立無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所遮止法施設之義,但非成立彼之遮止法。

  于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有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乃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施設之義二者。

  彼煙,雖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無煙所遮止法施設之義,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于彼處有煙,乃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無煙所遮止法施設之義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二者。

  彼常住,雖是成立聲非常住所遮止法施設之義,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己二、從所立法門分類

  真因從所立法方面,分爲二種,謂真能立因,真遮止因。

  庚一、講真能立因

  謂爾爲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真接所立法、亦是成立之相符事,爲爾成立彼之真能立因性相,此複分爲真果因、真自性因二種,凡是此二之任何一種,皆爲真能立因。

  庚二、講真遮止因

  謂爾爲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遮止之相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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