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五▪P3

  ..续本文上一页,谓地域、时间、体性、地域不明了。比如与自己所处地方,极遥远处所有之人物差别情况。时间不明了,比如已经过去和尚未到来时间中,已出现和将出现何种事物差别。此二种,就一般而言,虽非不明了事,但观待自之知觉,乃成为不明了事。体性不明了,比如虽有生物于自身近处,由于体性微细乃为不明了,如前面之鬼魅及天、人之中有生以及彼等之体态。

  壬二、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

  叙述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分为性相,分类二目。其中讲性相,谓既是成立之未缘到真因,于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成立彼之所遮法义。亦为非不明了之相符事,为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性相。此分为二种,谓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可以见之缘相违(矛盾)真因。

  癸一、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

  谓既是成立彼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亦为遮无之相符事,为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之性相,此复分为四种:

  一、谓是可以见之因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因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火为因,成立夜晚之海上无烟。

  二、谓是可以见之周遍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周遍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树为因,成立量识未缘到树之峭壁上无矮松。

  三、谓是可以见之体性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体性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量识未缘到瓶为因,成立于量识未缘到瓶之地方无瓶。

  四、谓是可以见之亲果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亲果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亲果烟为因。成立于无烟之墙垣下无亲因火,对上述之道理。

  有人反诘说:如前面所列举之事例中,以无火为第一因,以无树为第二因。对此说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无烟,无火故。又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无矮松,无树故。汝已许此周遍之理也,此二因皆成立者。非成事故。所不能许者。盖烟为火之亲果,矮松为树之所遍故。

  癸二、可以见之缘相违真因

  可以见之缘相违真因分为二种,谓由于不能同对并存矛盾可以见之缘相违(矛盾)真因,由于互排相违(矛盾)可以见之缘矛盾真因。

  一、谓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物体上、既是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之缘矛盾真因,亦是与冷触不同时相续共存矛盾之相符事,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物体上、成立冷触不继续存在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可以见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此复分为五种:

  1、与体性矛盾缘体性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成立于由大火力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无冷触继续存在。

  2、与因矛盾缘体性之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无寒冷结果寒毛悚起继续存在。

  3、与能遍相违缘体性之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无雪触继续存在。

  4、与体性矛盾缘结果之真因,谓如以由浓烟上冲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浓烟上冲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

  5、与因矛盾缘结果之真因,谓如以由浓烟上冲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浓烟上冲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寒冷结果寒毛悚起不继续存在。

  以上所述,为成为物质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成为识之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论式:以成为补特伽罗我执真正对治者声闻之修道无间道作为有法,与补特伽罗我执不能无害同时并存者,为补特伽罗我执之真正对治者故。成为不相应行不同时并存矛盾缘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论式:以东面之乌鸦作为有法,与猫头鹰无害不同时并存者,是乌鸦故。

  二、谓既是成立声非常住之缘矛盾真因,又非是与常住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相符事,为成立声非常住之由于互排相违之可以见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所作性为其事(相依)依。谓既是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马缘矛盾真因,又非与马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相符事,为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马之由于互排相违之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有角为其事依。此复分为二种:

  1、否定观待需靠肯定之论式:以白衣服作为有法,自缝成时起尚未肯定其有颜色者,以其要变成有颜色,尚须有待于尔后自身以外之因素故。

  2、否定肯定需靠观待之论式:以所作性作为有法,自身之变易,勿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缘者,从自身成就之时起,即注定为变易故。依据以上理由,还可克制。

  有人说:彼无常性,应非成立声为所作性之真因,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故。为制服此说,则以所知作为有法,从自身成就之时起,即注定变易者,谓成立所作性自身之变易,应非是不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素之真因,盖自身之变易,不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素之彼物,为成立所作性自身从成就之时起,即注定要变易之真因故,对此,

  彼云:以有角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在前面之有角物体非马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缘矛盾真因,为成立彼缘矛盾真因之一,与马为异质故,此说不遍,若尔,则对尔立论式:以所知作为有法,凡是异质,必须是不可同时并存矛盾,尔已许故。若尔,则以火与烟作为有法,应是不可同时并存矛盾,是异质故。若许,则以彼二(火与烟)作为有法。应是能损害与所损害,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为能饶盖与所饶盖,是因果故。

  辛三、讲于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识

  如立论式:以于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作为有法,为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缘到真因者,为成立彼真因之一,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认定鬼魅相符事,为否定(遮止)故,复以彼作为有法,是成立彼之未见之未缘到真因者,谓成立彼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当尔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是不明了鬼魅故,此因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作为有法,尔应是不明了鬼魅者,尔有法即是彼故。

  复次,再立论式:以于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作为有法,是于前面此地上、成立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见之未缘到相属之真因者,谓成立彼未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彼是遮止无故。

  以所知作为有法,于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者,是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见相属因之未缘到真因者,盖彼为成立彼之未见相属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彼缘鬼魅之量识,是认定鬼魅已决智相符事之因故。以此类推,应知后二种。

  以有作为有法,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应是成立无认定鬼魅已决智相符事之缘相违真因,盖彼为成立彼之真未缘到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之成立随一者,是成立故。

  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非常住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为成立彼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尔于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对常住非不明了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后半截若不成立,则以所作性成立声非常住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作为有法,尔对常住应非不明了,尔即彼有法故。

  又以无火作为有法,是成立于夜晚大海上无烟可见之未缘到相属真因者,盖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是遮止无故。

  又以所知作为有法,彼无烟,为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可见之因未缘到真因者,盖彼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 火为烟之因故,以此,类推其他,应当了知。

  又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为成立声非常住可见之缘相违真因,盖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成立随一者,是成立(表诠)故。

  再以所知作为有法,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应是于由大火力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盖为成立彼之缘矛盾真因之一、彼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是冷触继续与不同时并存矛盾故。

  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尔应是成立声非常住由于互排矛盾之缘矛盾真因,盖尔为成立彼之缘矛盾真因之一,尔与常住非是不能同时并存矛盾故者,尔与常住非是异质故。

  辛四、讲分辨因、法、义

  讲分辨因、法、义三项分为二目,谓立宗及建立理由,当按以上所立论式,加以分别。就上述之彼无火言,以无火为因,为成立于夜晚大海上无烟之因(即理由、逻辑);而彼无火,非是以彼因成立彼之逻辑(论式之因)。所言彼无烟,为以无火之因 (论式之因)成立彼之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所言彼无烟,乃非上述二者。以此推论,无树等论式亦应了知。

  量识未缘到瓶,是于量识未缘到瓶之处,成立无瓶之因(逻辑);而无瓶,乃是以量识未缘到瓶之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以此推论其他论式,亦应了知。

  鬼魅,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虽是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遮止法。

  于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有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乃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二者。

  彼烟,虽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于彼处有烟,乃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所遮止法施设之义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二者。

  彼常住,虽是成立声非常住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己二、从所立法门分类

  真因从所立法方面,分为二种,谓真能立因,真遮止因。

  庚一、讲真能立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真接所立法、亦是成立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真能立因性相,此复分为真果因、真自性因二种,凡是此二之任何一种,皆为真能立因。

  庚二、讲真遮止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遮止之相符事…

《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五》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