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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四▪P6

  ..续本文上一页,能理解所诠意义之所闻,为自能诠声之性相。

  二、分类,谓从性质方面分为:名、句、文三种。

  名复分为二目:

  1.谓能理解自义之所闻,为名之性相。

  2.分类:谓有实名与假名二种。对彼事既是最初随欲所立名言,又为彼事主要名称之相符事,为彼事实名之性相,其事依,如说猛兽之王名狮子之语。谓对彼事既是随后所立名言,又为彼事一般名称之相符事,为彼事假名之性相。此复分为以相似作为理由所安之名,以相属关系作为理由所安之名二种。前者之事依,如因婆罗门小孩嘴大鼻塌,所以叫他名狮子。如《释量论》云“婆罗门小孩,世俗叫狮子。”后者分为以从生相属关系作为理由,所安之名,以同体相属关系作为理由,所安之名二种。前者又分为二种,一者谓以因位之名,安立于果位之假名,如言太阳光为太阳之语。二者谓以果位之名,安于因位之假名,如言真能立语为比量。从同体相属关系作为理由,所安之名,如布之一角被烧,而言布烧了之语,对此,

  彼云:以诠兔角之语作为有法,应是由名言之力能理解所诠意义之所闻,是能诠声故。若许,则应有彼所诠之意义也。若许,则反诘言,应有彼所显示之义。汝已许故。此说不遍。所不能许者,乃为无义之语故。盖《分别乌鸦有齿论》。乃为无意义之论故。

  又彼云:如言太阳光为太阳之语。应非以从生相属关系作为理由所安之名,盖太阳光与太阳非从生相属关系者,以彼非太阳之果,太阳光与太阳,其质非异者,乃同质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若诘言花之香气与花朵同质。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花朵作为有法,尔之香气与尔应同质,尔系含有香气之物故。

  复次,太阳光应是太阳之果,彼从太阳生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盖月光从月亮生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海上之波涛,从大海生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如《入行论》云:“犹如海上刮大风,波涛亦如此汹涌。”

  又彼云:天空之彩虹应从天空产生,海上之波涛从大海产生故。此说不遍。若许,则言天空之彩虹应非从天空产生,盖天空无从生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虚空作为有法,应无从尔生者,尔为常住故。

  句者,谓以差别依差别法结合显示之所闻,为句之性相,其事依,如云:“诸有为无常,有生即有灭。(直译为语体,唉哟!一切有为法都是无常,生即孕育着死亡。)

  文者,谓创制名与句基础之语韵,为文(字)之性相,其事依,如藏文噶等三十声母,对此,

  彼诘云:文(字)应无所诠意义,盖文为常者:名、句、文三皆是常住,此三皆非物故,如《释量论》云:“句等遍计皆非物”。此说不遍,盖此引文之含义,谓就名、句、文三之义而言,或就所诠自体非物之义而言而已,能诠之名、句、文三乃是物故。应如彼者,盖此等由成为自因者等起之识生起故,如《释量论》云,“文从等起心,生由识生声。”

  能诠声。从所诠方面分为,诠种类之声及诠集合体之声二种,对此二之差别。

  有人说:凡是诠种类之声(语言),自所诠之一切种类,皆已直接诠述,凡是诠集合体之声(语言),自所诠之一切集合体,皆未直接诠述。为反诘此说,则以诠所知之声(语言)作为有法,自所诠之一切种类,应皆已直接诠述,是诠种类之声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为有法。诠尔之声,应是诠种类之声,尔是总类故。若许前理,仍以诠所知之声作为有法,应已直接诠金瓶。盖彼所知,为金瓶总类之一,由尔直接诠述自己所诠一切种类故,汝已许此第二因理也。

  复次,彼诠所知之声,对所知应是排入(或译作遮诠),盖彼于所知为入(取、缘)之一,彼于所知,非立(成)入(或译作表诠)故。此理由之前半若不成立,则应入彼类之声,如彼之声,直接入彼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所知作为有法,诠尔之声,应直接入尔,尔为成事故。前理由之后半若不成立,则彼诠所知之声。于所知应由物力而入,盖彼所知为立入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入(缘、取)所知之分别,应对所知,由物力而取,汝已许故。若尔,则执物之分别。应对物由自力而取,对所知如是故。若尔,则物与物之总义(抽象)应相混。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此二不会相混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盖自相与总(共)相不会相混故。

  诠种类之声(名言)与诠集合体之声,其差别,用四句简别法。

  第一句,是诠种类之声,非诠集合体之声,谓如诠所知之声,为诠种类声之一,彼非诠集合体之声故。此理由之前半已成立,后半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为有法,诠尔之声,应非诠集合体之声,盖尔非总集合体者,非物质故,非物故。

  第二句,是诠集合体之声,非诠种类之声,谓如诠瓶柱二物之声,为诠集合体声之一,非诠种类之声故。此理由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瓶柱二物作为有法,诠尔之声,应是诠集合体之声。盖尔为总集合体故,前理由之后半若不成立,仍以瓶柱二物作为有法。彼诠尔之声,应非诠种类之声,盖尔非总类者,尔非总故,无尔之个别故。

  第三句,谓如诠瓶之声,是二者故。(既是诠集合体,亦是诠种类之声)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诠尔之声,应是诠种类之声及诠集合体之声,盖尔既为总又为八种微尘(物质)之集聚体故。

  第四句,谓如诠常、物二者之声,非彼二(诠种类,诠集合体)之任何一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彼,盖既非诠种类声之一,又非诠集合体之声故。此理由之后半若不成立,仍以常物二者作为有法。诠尔之声,应非诠种类之声,盖尔非总类故。前理由之后半若不成立,仍以常、物二者作为有法,诠尔之声,应非诠集合体之声,盖尔非总集合体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常、物二者作为有法。应非总集合体,盖为非灭坏法故。

  卷四终

  

  

《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四》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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