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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四▪P5

  ..續本文上一頁者,彼相續中之分別,雖不混緣聲、義,但唯可以緣聲義故也。

  2、分別分爲叁種:

  第一、唯緣總聲之分別,謂如不明了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之物爲瓶者相續中,僅依所言瓶之名言以生起之緣(執)瓶分別。

  第二、唯緣總義之分別,謂如不明了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之物爲瓶者相續中,僅依見鼓腹而生起之緣鼓腹之分別。

  第叁、聲義俱緣之分別,謂如認識瓶者相續中之緣瓶分別。

  所謂瓶之總聲及總義爲何耶

  謂于第一(刹那)分別時,見爲瓶之現見,僅爲總聲。

  謂于第二(刹那)分別時,見鼓腹之現見,僅爲總義。

  謂于第叁(刹那)分別時,當見瓶或鼓腹之時,則爲現見總聲及總義。

  若然,則凡是唯依聲(名言)之分別現見,皆應唯是總聲耶

  答言不遍(不盡然),蓋執兔角之分別,見兔角對峙而立,雖屬唯依聲(名言)分別之現見,但非唯總聲,應如彼者,蓋彼爲兔角之總聲及總義二者故。

  複次,分別又分爲結合名之分別、結合義之分別二種。謂如認爲此鼓腹物即瓶之分別,就是此二者。如其次第,既爲結合瓶之名言意義而緣之執著心,亦是結合差別依差別法而緣之執著心故。凡是結合意義之分別,並非皆爲結合名言之分別,如認爲此人是持杖者而執之分別,即結合義之分別。蓋爲于其差別依人上,結合差別法杖而執之分別故。凡是分別,並非皆應爲此二之任何一種,謂如僅執差別依(事)瓶之分別,乃非此二之任何一種故。

  複次,分別又分爲,符境分別及非符境分別二種。謂可混合聲義而緣之符境執著心,爲符境分別之性相。凡是成事,緣爾之分別,皆爲符境分別。謂可混合義而緣之非符境執著心,爲非符境分別之性相。凡非成事,緣爾之分別,皆爲非符境之分別也。

  庚二、敘述將自相作爲所執境無分別不錯亂識

  此複分爲二目:

  1.謂于自所見境不錯亂之具明見識,爲自無分別不錯亂識之性相,此與現知覺同義。

  2.此分爲根現覺,意現覺,自證現覺,瑜伽現覺等四種,已如上述,應當了知。

  庚叁、敘述將無見爲有作爲所執境之無分別錯亂識

  此複分爲二目:

  1.謂于自所見境錯亂之具明見識,爲自無分別錯亂識之性相。

  2.此分爲成爲無分別錯亂識之根識,成爲無分別錯亂識之意識二種,謂既是無分別錯亂識,又是依成爲自己不共增上緣有色根而生起之相符事,爲前者之性相。謂既是無分別錯亂識,又是依成爲自己不共增上緣意根而生起之相符事,爲後者之性相。

  庚四、知覺分爲了別自他;

  複次,知覺又分爲了別自(自證)及了別他二種。一、謂與唯向內緣之識同義。二、謂與向外視之識同義。(五)根現量,意現量,瑜伽現量,分別等爲二之相(事)依。凡此等之任何一種,皆爲了別他之識。了別自與了別他相違。對此。

  彼雲:以聖者佛陀相續中之了別自作爲有法,應非了別他。蓋爲了別自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聖者佛陀相續中之了別自應是了別自,彼相續中有了別自者,蓋彼相續中驗受意識之了別自(自證)現量,乃爲彼相續中之了別自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聖者佛陀作爲有法,爾相續中驗受意識之了別自(自證)現量,應是爾相續中之了別自,爾爲有色身之補特伽羅故。關于了別自與了別他二者相違之理,系根據傑尊所著《第一品抉擇論》中所說而言,非杜撰也。若根本許,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了別他。蓋爲向外視之識者,乃將色等外法作爲境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將色等外法作爲境(對象)之識,蓋爲將一切法作爲境之智故,是相智故。

  庚五、知覺分爲心王心所

  複次,知覺,了別又分爲心王與心所二種。謂從執自境體性而立之主要了別相,爲心王之性相。心王、心,意、識(靈魂)等爲同義異名。從自性門分爲,從眼識至意識中之六識,攝而言之,則歸納爲根識及意識二類,意(根)與意識用四句簡別,是意根非意識句,謂如眼識,是意識非意根句,謂如生爲意識眷屬之受,既是意根又是意識句,謂如意識,既非意根又非意識句,謂如生爲眼識眷屬之受。

  如是,意與根識之四句簡別,智與意識之四句簡別法,亦應了知。

  謂緣自境隨一差別法,複爲自相應心王隨一之眷屬俱起了別。爲心所之性相。心王與成爲彼眷屬之心所。彼此有五相相應,謂所依、所緣、行相、時、體。

  心王依何根生起,其眷屬心所亦依彼根生起。心王依何所緣生起,其眷屬心所亦依彼所緣生起。心王于何境現行相,其眷屬心所亦于彼現其行相。心王生起之時。其眷屬心所亦同時生起。心王與心所,名義雖殊,而體實一,異體不生者,如《俱舍論》雲:“體一心心所、相應義有五。”

  心所分爲五十一種,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根本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

  遍行五者,謂受、想、思、作意、觸。由于此五種。遍爲一切心王之眷屬而行(生起),故名遍行者,蓋此五種之任何一種若不具備,則于境之受用不圓滿故。謂若無受,則不能領受苦樂等。謂若無想,則不能安立名言等。謂若無思,則不能入(取)境。謂若無作意,則心不能趨向所緣境。謂若無觸,則不能生起苦樂等受故。但此等心所,並非必須有其現行,蓋于生命臨終之微細心時,方投胎之時,于入滅盡定時等,受等某些心所僅處于潛伏狀態。

  五遍行心所中之受者,謂識之領納,唯以領境是受自性,受與受蘊同義。分類,有二分法,叁分法,五分法叁種。

  二分法,謂身受,心受二種。身受與成爲根識之受,外受同義。心受與成爲意識之受,內受同義。此複分二,謂具五欲之受,離五欲之受。前者與有漏受同義。後者與無漏受同義。

  叁分法,謂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舊譯舍受)叁種。其中凡苦、樂隨一皆爲受,但凡不苦不樂,非皆爲受者,不苦不樂 (舍),蓋有舍受,十一善心所中之行舍,無量舍叁種故。

  五分法,謂樂受、意樂、苦受、意不樂、舍受五種。其中凡是意樂,雖皆爲樂,但非皆爲五分法受中之樂者,蓋凡是五分法受中之樂。必須爲身樂受故。如是,凡是意不樂,雖皆爲苦,但非皆爲五分法受中之苦者,蓋凡是五分法受中之苦,必須爲身苦受故。想等後諸心所,如上下對法(集論及俱舍論)中所說,應當了知。

  別境五者,謂欲、勝解、念、定、慧,此五一一于差別境輾轉決定,性不相離故。其中欲者,謂于可愛樂事希望爲性。勝解者,謂于彼境樂于趨入。(于決定境,如所了知,即可爲性)念者,謂執所緣行相。定(叁摩地),謂于所觀事,心一境性。慧者,謂于所觀事,由慧簡擇得決定故,別境五中之欲與願樂,希求同義。蓋于彼事有希求之欲。則爲彼事,能精進勤奮故。

  善十一者,謂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舍、不害。此諸心所,從其反面不信等門,轉變爲善,故稱爲十一種善心所。但對魔等非信仰之境(對象)信仰及于不善事精進,其信仰及精進,唯假名安立,實非真名,其差別應予分辨。

  根本煩惱六者,謂貪(貪婪)、嗔(恚)、(傲)慢、無明、染汙疑、染汙見。此六種以爲隨煩惱及世間之根本故名根本。謂凡貪與無明隨一,不必皆爲根本煩惱者,蓋聖者菩薩相續中之此等心所,非根本煩惱者,此等如被藥石及咒術所摧殘之毒質。其力微故。

  隨煩惱二十者,謂忿、恨、覆、惱、嫉、谄、诳、悭、憍、 害、無慚、無愧、昏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此二十種心所,其生起之因爲根本煩惱,煩惱之隨從,故名隨煩惱。

  不定四者,謂睡眠、惡作(直譯爲悔),尋(直譯爲分別)、伺。此四種心所,可通善,不善,無記性故,名不定性,非正隨煩惱也。蓋于睡眠時,對叁寶信與不信,對善惡悔與不悔等皆可産生故。

  庚六、附述各宗派之主張

  說一切有部,經部行中觀自續派,應成派,對于現量,唯許五根現量,意現量,瑜伽現量,不許有自證現量。

  經部師,唯識家,瑜伽行中觀自續派,對于現量,許有五根現量,意現量,自證現量,瑜伽現量等四種。

  經部師許,凡是現量,皆爲不錯亂識,而唯識家不許此說者,蓋唯識家許異生相續中之執色根現量爲錯亂識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唯識家許彼者,以彼許異生相續中。執色根現量,爲顯見無之知覺故。唯識家自宗雲,謂無外境之一,異生相續中之執色根現量,見色外境實有故。據此,對執聲現量等後四種,亦如是類推。瑜伽行中觀自續派,亦與此主張相同。

  經部師許,凡是現量,皆爲不錯亂識。蓋許異生相續中,執色根現量,爲不錯亂識故,以彼許異生相續中,執色根現量,如所見外境色,而許外境色實有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彼許此者,彼許外境(實有)故。蓋許外境及自證實有之小乘宗派補特伽羅,爲經部師之性相故。雖不許外境,但許自證實有之大乘宗派補特伽羅,爲唯識家之性相故。此等主張。宗派源流中已有論述也。

  凡是現量,皆離分別等,乃爲經部師,唯識家,自續派之主張,而應成派則不許。蓋應成派許非欺诳之了別,爲量之性相。凡已決智皆爲量。並主張現量,有分別與無分別識二種等若幹不同主張故。如《明海論》雲:“此處所雲量性相之非欺诳,乃循世人所立而許,世人並未分別新生非欺诳,乃就總言,將非欺诳立爲量,由現量無分別所引生之已決智,顯然許爲量。是故分別之量亦有現量”。

  四種現量之次序,亦須如是定耶,如《理莊嚴概念》:“四種現量之次序,當如何定耶

  謂瑜伽現量,唯于聖者相續中有故,于最後述。其余叁種,謂于異生及聖者相續中共有故,于最初述。其中了別他之二現量,爲所領(驗)受境故,首先論述。而自證(了別自)乃前二者之能領(驗)受者故,于後論述。複次,其中五根現量是因故先述,意現量是果故後述。

  戊叁、講能诠聲(語言)

  能诠聲分爲二目。

  一、謂由名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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