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之應成論式。其如此者,彼補特伽羅,若已由量識成立聲是無常,則對因由量識成立,對周遍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由于以量識駁斥,故對此補特伽羅而言,乃成爲真應成論式,此種補特伽羅,若意許聲是無常,則對因由量識成立,對周遍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由于以量識駁斥,故對此補特伽羅而言,乃成爲真應成論式。彼補特伽羅,對聲是無常既未由量識成立,若亦無意許,則對彼應成論式之因雖由量識成立,對周遍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由于未駁斥,對彼補特伽羅而言,則成爲似應成論式故。 4.謂周遍由量識成立,因由意許成立之應成論式者。其相依,謂如承認聲是常住,凡是常住皆非所作之補特伽羅立:聲有法,應非所作,是常住故之應成論式。其如此者,此種補特伽羅,若已由量識成立聲是所作,則由量識成立周遍,由意許成立因,但對其宗由于以量識駁斥,故對彼補特伽羅而言,乃成爲真應成論式。彼補特伽羅,若意許聲是所作,則由量識成立周遍,由意許成立因,但對宗其由于以意許駁斥,故對彼補特伽羅而言,則成爲真應成論式。若彼補特伽羅,未由量識成立聲是所作,若亦無意許,雖以量識成立周遍,以意許成立因。由于對其宗未駁斥,故對彼補特伽羅而言,則成爲似應成論式故。
如是,應成論式,從立式方面分爲十四種:
一、周遍與因二者俱不成立;二、因不成立;叁、周遍不成立;四、遍、因二者已由量識俱成立。而對其宗未予駁斥;五、遍、因二者已由意許俱成立,而對其宗未予駁斥;六、因已由量識成立、周遍已由意許成立,而對其宗未予駁斥;七、周遍已由量識成立,因已由意許成立。而對其宗未予駁斥之七種應成論式,乃就觀待立式時之敵論者而言,爲七種似應成論式。
一、因、遍二者俱已由量識成立,但對其宗則以意許駁斥之應成論式;二、因、遍二者俱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量識駁斥之應成論式;叁、因、遍二者俱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意許駁斥之應成論式;四、因已由量識成立,遍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量識駁斥之應成論式;五、因已由量識成立,遍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意許駁斥之應成論式;六、遍已由量識成立,因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量識駁斥之應成論式;七、遍已由量識成立,因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宗則以意許駁斥之七種應成論式。乃就觀待立式時之立論者而言,爲七真應成論式。其中之前五種,爲不射自相續之真應成論式。後二種,爲射自相續之真應成論式。
複次,對任何應成論式之宗,所謂以量識駁斥,該時以量識駁斥之規律如下:
由于對彼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故,其意許之義,乃由量識駁斥,故對彼應成論式之宗,說爲由量識駁斥。比如:聲有法,應是常住。若對此論式答以諾。則必須承認聲是常住,而聲是常住,已由量識駁斥(排除)故。若對此應成論式之宗,由意許駁斥(排除),則對此應成論式之宗,不必以量識駁斥者,比如,已意許聲是常住,同時亦意許是所作性,則立聲有法,應是從因生起,所作性故之應成論式時,由于答諾,則對彼宗,雖已由意許駁斥,而量識未予駁斥。所謂應成論式之因。已由量識成立,乃是說必須承認彼應成論式之因,對彼應成論式之欲知有法上,已由量識成立。
識別因、法、義叁件。
舉一應成論式爲例,聲有法,應非所作,是常住故。此應成論式中之常住爲因,無常爲此應成論式之因之反面,非所作爲此應成論式之應成法。所作爲此應成論式之法反面,聲爲此應成論式之诤事,其他應成論式,亦如此類推。
講應成論式之答辯法。
彼應成論式之所立法。于有法上,已由量識成立,爲了對于自己之主張不犯相違過失時,即答以諾。彼應成論式之因,于有法上,未由量識成立,爲了對于自己之主張不犯相違過失時,乃答以因不成立。對彼應成論式之正遍,既未由量識成立,而自己若亦不意許,乃答以周遍不成立。
戊叁、斷除诤論
彼雲:以聲作爲有法,應非所作,是常住故之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是以答辯所不能駁倒之應成論式。蓋爲立式時之敵論者以答辯所不能駁倒之應成論式故。此說不遍,此因理之所以成立者,謂既已意許聲是常住及所作性,則主張凡是常住皆非所作之敵論者,不能答中契義故。不能同意之理,已如上面成立。
又彼雲:仍以上列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是似(不正確)應成論式,是七種似應成論式之一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上列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是七種似應成論式之一,是因不成立之應成論式故。所不能許者,是真應成論式故,應如此者,是射自相續之真應成論式故。又彼雲:以聲作爲有法。應是常住,是眼識所見故之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是真應成論式,蓋已意許聲爲眼識所見,凡是眼識所見。皆意許爲常住,雖未以量識成立聲是無常。但就意許聲是無常之敵論者而言,是真應成論式故。此說不遍,此因成立者,此種應成論式,就彼敵論者而言。已成爲真應成論式,而彼敵論者以答辯亦不能駁倒故。所不能許者,是似應成論式故。
又彼雲:仍以上列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是既是有將其作爲真應成論式之敵論者,由將其作爲真應成論式之敵論者,又是對之不能答中契義變爲相符事之真應成語,是變爲此種相符事之應成語故,此說不遍,此因成立者,彼爲變爲此種相符事之一,是應成語故。此因之前半載成立者,此種應成論式,有將其認爲真應成論式敵論者之一,由將其作爲真應成論式之敵論者,對之是未答中契義故,若許此因之前半載,則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非變爲此種相符事之真應成論式,是此種相符事之似應成語故。
丁二、附講立論者、敵論者、證者分二
戊一、正講
立論者之性相者,謂立者之一、主張建立理由。此分爲二,謂真(正確)立論者,似(不正確)立論者。
真立論者之性相者,謂立論者之一、自己所立理由意許之義,爲他人所不能破者。
似立論者之性相,謂立論者之一,自己所立理由意許之義,爲他人所能破者。
敵論者之性相者,謂論敵之一,承認駁斥之補特伽羅,此分爲二,謂真敵論者及似敵論者。
證者(或裁判者)之性相者,謂列席裁判立論者及敵論者勝負之補特伽羅,此分爲叁種。
一、裁判證者(證明人),其相依,謂如持公正態度,對辯論者雙方,判別其優劣之補特伽羅(人)。
二、隨言證者,其相依,謂如持公正態度,雖不裁判其優劣,但能無謬轉述各方言論之補特伽羅。
叁、懲罰證者,其相依,謂如對雙方中之優勝者,給予贊揚;對劣敗者,以輕蔑態度,令棄其所宗,如執其所宗不棄者,則給予驅槟出境等懲罰之補特伽羅。
戊二、辯論分叁
己一、對何物展開辯論又分爲叁
一、謂以經驗證知之現實(現見事物)。
二、謂依因明論式推理論證之隱秘事(玄理)。
叁、謂依信仰之因明論式推理論證之極隱秘事。
對此叁種,進行辯論之宗派,又有叁家。
一、謂對有執爲無之損減(與否定相似)。
二、謂對無執爲有之增益(虛妄計有)。
叁、謂對有與無如是而執之中觀宗。
此等之中,抉擇隱秘事,又分爲二:謂推理及能破(駁斥)。
推理又分爲二:謂能了解所立之邏輯及將所立教誡他人之能立語。
能破又分爲二:謂真(正確)及似(不正確)。
真能破,謂如按照對方之知識程度,以建立因明論式及诠述隨因後遍與遣遍之任何一種、對敵方所主張之義予以駁斥之語。
似能破又分爲叁。
一、謂既無因理,如發萬炮之應成論式。
二、謂既無周遍,如蹩手英雄之應成論式。
叁、謂既無後陳,如大鵬摧毒蛇之應成論式。
己二、如何辯論法
此又分爲二:謂正辯論法及辯論法之支分。
庚一、正辯論法
謂必須決定辯論之自性(性質);爲使詞能達意,必須熟練語法修辭;必須思考以彼成立時之意義。
庚二、辯論法之支分又分五:(原書將辛二、辛叁合並爲一敘述。)
辛一、提問及答辯分二
一、當辯論時提問,有叁種。1.謂問差別依(事);2.謂問其上之差別法;3.謂問彼之理由。
二、答辯法有叁種,1.謂答一頭;2.謂分辨答;3.謂沈默以答。
辛二、善于辯論之因素
謂有天賦之聰慧,對聲明與量理有修養,善習自他之論典。
辛叁、態度端莊
當辯論時,必須和顔悅色,語有意義,口詞清楚溫柔,既不懈怠,亦無驕傲。
辛四、辯論之心術
此分爲二:1、心術惡劣,謂欲令論敵低下之憤恨,欲使自己居高之貪婪;欲放棄理路之詭辯伎倆等。2.思想風格高尚,謂渴望領悟而敬重對方,欲消除對方之邪見而憐憫之,欲對論敵,示以甚深法義之慈悲心等。
辛五、辯論之比喻
此分爲二:1.辯論惡劣之比喻,謂用倉促之詞。猶如敵人臨頭,面容變色,猶如拔劍出鞘;言詞不美,猶如鬼怪來嚎。2.辯論美雅之比喻,謂消除自他之愚昧,猶如車輪;不被駁斥之風所動,猶如須彌(山名);不被詞義蒙蔽,猶如能仁(佛)之子。
己叁、辯論之(結)果
此分爲二:1.不美妙之辯論結果,謂如自己被煩惱擾亂意識;遭到千百萬人毀;將于來世感招不悅之異熟果報。2.純正之辯論結果,謂增悟解,自身滿意,美譽遠揚,將獲護教法王之稱譽。
對上述辯論之德失等,應如是了解,以克製一切辯論之過患,對佛陀經典及其注釋之一切詞義,從破、立、辯論等門,殷勤抉擇,以住持佛教。如欲以自己居高,使他人低賤等邪惡思想,進行破、立辯論等,非但不能成爲解脫之因,還將成爲纏縛于輪回之大因。凡欲求得善樂者,對此扼要克實之義,應勿顛倒取舍,是爲極須慎重之舉,如《理嚴論》雲:“如是所雲諸辯論之過失,應善了解,以克製辯論諸過,對善逝教誨之義,進行破立,以住持佛教,如以邪惡思想,進行破立,則將成爲纏…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