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二、論述建立境、具境、心理
乙二、論述建立境、具境、心理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了別境,爲知覺之性相;由知覺所了別,爲境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量(識)作爲有法,應是了別境,是知覺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量作爲有法,應是知覺,是了別故。若根本許,仍以量作爲有法,應是(認)識境,是了別境故。汝己許此因理。若許,仍以量作爲有法,應非是(認)識境,境非物故。
複次,凡是知覺,應皆是了別境之知覺,了別境爲知覺之性相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以未了解境補特伽羅相續(心流)中之知覺作爲有法,應是了別境之知覺,是知覺故,若許,仍以未了解境補特伽羅相續中之知覺作爲有法,爾應是了解境之知覺,是了別境之知覺故。汝已許此因理。所不能許者,爾是未了解境補特伽羅(人)相續中之知覺故。遍邊(相互周延之理路)雖如是說,從而,則必須承認,于未了解補特伽羅無我者之相續中,有了解補特伽羅無我之分別意(舊譯伺察)。對上面所雲境之性相指出過失。
有人說:以兔角作爲有法,應是境(對象,客觀存在),由知覺所了別者,是由知覺所假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由知覺所假立,是由分別(心)所假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由分別所假立。是由執自之分別所假立故。此說不遍。若爾,對此
彼雲:以兔角作爲有法,應是知覺之境,是執自身(此自字,應作爾字理解。)知覺之境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爲有法,應是執自身知覺之境,是執自己分別(心)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自己分別之境,是無我故。
又彼雲:以量作爲有法,應是了別境,由量識了別境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由量識了別境,是由量所了別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由量所了別境,境是所量故。
有人說:由知覺所現證直接了解,爲境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補特伽羅無我作爲有法,應是由知覺所現證,是境故。若許,則以補特伽羅無我作爲有法,應非是由知覺所現證,非是由知覺現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是由知覺現證,非是由任何知覺所現證故,應如此者,蓋既非是由現量現證之一,應非是由比量現證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是由現量現證,由現量未現前證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由現量未現前證知,非現實者,是遮無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補特伽羅無我作爲有法,應非是由比量現證,蓋由比量無現證故。此理若不成立,由比量無現證者,比量是分別(心)故。對此。
彼雲:補特伽羅無我應是由比量現證,彼是由比量直接證知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彼應是由比量直接證知,是比量之直接所量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比量之直接所量境,是成事故。對此。
彼雲:以補特伽羅無我作爲有法,爾應無現證者,爾無現前證(了解)者故,爾是遮無故。若言此因已承認,則言不遍者,蓋由相智現證補特伽羅無我者,由彼現證一切法故。
又雲:補特伽羅無我,應由相智現前證悟,蓋補特伽羅(人)無我,由相智現證者,由相智現證人無我故。此說不遍也。
有人說:凡是境,皆是分爲境與具境之境。爲反诘此說,則以相智作爲有法,應是分爲境與具境之境,是境故。此因易解。若許仍以相智作爲有法,應非分爲境與具境之境,是分爲境與具境之具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相智作爲有法,應是分爲境與具境之具境,是量故。
複次,凡是具境,應皆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具境,凡是境,皆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境故。此是正因。若許,則以能诠之聲(語言)作爲有法,凡是境,皆應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境,凡是具境,皆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具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诠之聲作爲有法,應是具境,有爾之境故。
複次,能诠之聲應是具境,彼能诠之聲,是對自境析爲支分而入(緣、取)之所聞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對(將)自境析爲支分而入之所聞,是排入之聲者,是能诠之聲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有遍者,蓋能诠之聲與排入之聲同義故。若許前理,仍以能诠之聲作爲有法,應排是分爲境與具境之具境,是分爲境與具境之境故,是物質故,是聲故。對此,
有人說:凡是識,皆應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具境;凡是物質,皆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境。對此說允諾者,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具境與識同義。分爲此二者之境與非識之有(存在),必須許爲同義故。對此。
彼雲:以執兔角之分別作爲有法。應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具境,是識故。若許,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有爾之境,爾是具境故。若許,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有爾之所量,有爾之境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兔角之分別作爲有法。應有爾之境 (對象),有爾之見境故。應如此者,兔角之總義(抽象)是爾之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兔角作爲有法,爾之總義,應是執爾分別(心)之見境,爾是無我故。對此,
有人說:量,應非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境,相智,非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境故。若許,以量作爲有法,應是分爲境與具境二者之境,蓋是分爲境與具境是有之一,凡是有(存在),皆是境。此說不遍,以自證作爲有法,應是分爲所取與能取二者之所取,是分爲此二屬有之一,凡是有,皆是所取(境)故。此周遍之理可以,所不能許者,是分爲二者之能取,是自證(分)故。對此。
彼雲:以自證(分)作爲有法,應非是分爲知覺與堪爲知覺之境二者之堪爲知覺之境,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是分爲知覺與所知二者之所知故。應如是者,是分爲知覺與有(存在)二者之有(存在)故。此說不遍者,是彼彼分爲二者之知覺故。
丙二、立自宗
自宗雲:分爲境與具境二類。
丁一、講境(認識之對象)
境,謂由知覺所了別,置爲境之性相。境分爲:見境,執境,入(取)境等。
彼知覺之見境與彼知覺之所取境同義。凡是成事,皆是見境者,凡是物,皆是現量見境之一;凡是常住,皆是分別之見境故。此中之第一因理成立者,蓋現量之見境,所取境,物等,是同義故。
複次,凡是物,應必須是現量之見境,凡是物,必須是由現量所現前證知故。
第二根本因理之所以成立者,謂分別之見境,所取境,常住等同義故。
複次,現量之入境與現量之緣(觀察)法之境同義。
分別之執境,入境,此之緣法之境等同義。凡是成事,皆是分別與無分別識二者之緣法之境。
凡是執自(事物之泛說詞)分別之緣(慮)法之境,皆是分別之緣法之境者,兔角,非是分別之緣法之境故。應如此者,彼非分別之境者,彼非是知覺之境者,彼非是堪爲知覺之境故,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執自(身)分別之緣法之境,是無我故。對此。
彼雲:以瓶作爲有法,應是執自(爾瓶)分別之緣法之境,是無我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所不能許者,是執自分別之見境者,見彼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爾應爲執自分別(心)所見,爾是無我故。
又彼雲:以補特伽羅無我作爲有法,應是物,是現量見境者,是證(了解)補特伽羅無我瑜伽現量見境者,彼明見彼故。應如此者,從證補特伽羅無我之比量等流串習,對所串習之義 (境)可能獲得明見故。此說不遍者,以瑜伽現量從證人無我之比量等流串習,于空(排除)補特伽羅我之有爲法,可獲得明見者,蓋由此種瑜伽現量親證(直接了解)空補特伽羅我之有法故,間接證補特伽羅無我故。
又有人說:以聲作爲有法,應是常與無之任何一種,是執聲常分別之見境與執境之任何一種故。應如此者,是彼之境故。此說不遍。此因理成立者,彼爲彼之所緣境故。
又有人說:見而了別,爲見境之性相。爲反诘此說。若爾,就彼知覺見而了別言,應是彼知覺見境之性相,爾言見而了別,爲見境之性相故。此爲正因。若許,則以聲常之總義(抽象)作爲有法,就執聲常分別而言,應是見而了別,是執聲常分別之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聲常作爲有法,爾之總義,應是執爾分別之見境,爾是無我故。若許前理,則以聲常之總義作爲有法,應是由執聲常分別所了別,由彼見後了別故。若許,以彼作爲有法,應是由彼所了解喏:若許,則以執聲常分別作爲有法,應無由爾了解者,爾屬顛倒識者,爾是分別顛倒識故。
複次,由彼知覺所了別,應爲彼知覺境之性相,汝已許故。若許,則以一月(一個月亮)作爲有法,應是由見二月之根識所了別,是見二月根識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見二月根識之境,是彼境見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一月作爲有法,應是彼之見境。由彼見故,若言不遍,則以見二月之根識作爲有法,由彼見,應必須是爾之見境。爾是無分別之識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見二月之根識作爲有法,應是無分別之識,是根識故。若許前理,則以一月作爲有法,應是由見二月之根識所了解者,是由彼所了別故,已許此因理矣。
丁二、講具境(主觀認識)
具境,具自境任何一種之物,爲其(本身)具境之性相。分爲:補特伽羅,知覺,能诠聲叁種。
戊一、講補特伽羅
謂依自身五蘊之任何一種而安立之士夫,爲其(本身)補特伽羅之性相。吾(我),補特伽羅,士夫等同義。其相依,如叁界(界,色界,無色界)各具依報之士夫。
戊二、講知覺
謂了別,爲知覺之性相,明而了別,爲識(認識)之性相,知覺,了別,識叁者同義。
知覺分爲:量知覺與非量知覺二種。
己一、講量知覺
有人說:非欺诳之了別,爲量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已決智作爲有法,應是量,是不欺诳之了別故。…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