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二、论述建立境、具境、心理
乙二、论述建立境、具境、心理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了别境,为知觉之性相;由知觉所了别,为境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量(识)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是知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量作为有法,应是知觉,是了别故。若根本许,仍以量作为有法,应是(认)识境,是了别境故。汝己许此因理。若许,仍以量作为有法,应非是(认)识境,境非物故。
复次,凡是知觉,应皆是了别境之知觉,了别境为知觉之性相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以未了解境补特伽罗相续(心流)中之知觉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之知觉,是知觉故,若许,仍以未了解境补特伽罗相续中之知觉作为有法,尔应是了解境之知觉,是了别境之知觉故。汝已许此因理。所不能许者,尔是未了解境补特伽罗(人)相续中之知觉故。遍边(相互周延之理路)虽如是说,从而,则必须承认,于未了解补特伽罗无我者之相续中,有了解补特伽罗无我之分别意(旧译伺察)。对上面所云境之性相指出过失。
有人说: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境(对象,客观存在),由知觉所了别者,是由知觉所假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知觉所假立,是由分别(心)所假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分别所假立。是由执自之分别所假立故。此说不遍。若尔,对此
彼云: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知觉之境,是执自身(此自字,应作尔字理解。)知觉之境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执自身知觉之境,是执自己分别(心)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己分别之境,是无我故。
又彼云:以量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由量识了别境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量识了别境,是由量所了别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量所了别境,境是所量故。
有人说:由知觉所现证直接了解,为境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是由知觉所现证,是境故。若许,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知觉所现证,非是由知觉现证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知觉现证,非是由任何知觉所现证故,应如此者,盖既非是由现量现证之一,应非是由比量现证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现量现证,由现量未现前证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由现量未现前证知,非现实者,是遮无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非是由比量现证,盖由比量无现证故。此理若不成立,由比量无现证者,比量是分别(心)故。对此。
彼云:补特伽罗无我应是由比量现证,彼是由比量直接证知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彼应是由比量直接证知,是比量之直接所量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比量之直接所量境,是成事故。对此。
彼云: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尔应无现证者,尔无现前证(了解)者故,尔是遮无故。若言此因已承认,则言不遍者,盖由相智现证补特伽罗无我者,由彼现证一切法故。
又云:补特伽罗无我,应由相智现前证悟,盖补特伽罗(人)无我,由相智现证者,由相智现证人无我故。此说不遍也。
有人说:凡是境,皆是分为境与具境之境。为反诘此说,则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具境之境,是境故。此因易解。若许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非分为境与具境之境,是分为境与具境之具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具境之具境,是量故。
复次,凡是具境,应皆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具境,凡是境,皆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境故。此是正因。若许,则以能诠之声(语言)作为有法,凡是境,皆应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境,凡是具境,皆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具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诠之声作为有法,应是具境,有尔之境故。
复次,能诠之声应是具境,彼能诠之声,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缘、取)之所闻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对(将)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是排入之声者,是能诠之声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有遍者,盖能诠之声与排入之声同义故。若许前理,仍以能诠之声作为有法,应排是分为境与具境之具境,是分为境与具境之境故,是物质故,是声故。对此,
有人说:凡是识,皆应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具境;凡是物质,皆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境。对此说允诺者,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具境与识同义。分为此二者之境与非识之有(存在),必须许为同义故。对此。
彼云:以执兔角之分别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具境,是识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境,尔是具境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尔之所量,有尔之境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之分别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境 (对象),有尔之见境故。应如此者,兔角之总义(抽象)是尔之见境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之总义,应是执尔分别(心)之见境,尔是无我故。对此,
有人说:量,应非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境,相智,非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境故。若许,以量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具境二者之境,盖是分为境与具境是有之一,凡是有(存在),皆是境。此说不遍,以自证作为有法,应是分为所取与能取二者之所取,是分为此二属有之一,凡是有,皆是所取(境)故。此周遍之理可以,所不能许者,是分为二者之能取,是自证(分)故。对此。
彼云:以自证(分)作为有法,应非是分为知觉与堪为知觉之境二者之堪为知觉之境,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是分为知觉与所知二者之所知故。应如是者,是分为知觉与有(存在)二者之有(存在)故。此说不遍者,是彼彼分为二者之知觉故。
丙二、立自宗
自宗云:分为境与具境二类。
丁一、讲境(认识之对象)
境,谓由知觉所了别,置为境之性相。境分为:见境,执境,入(取)境等。
彼知觉之见境与彼知觉之所取境同义。凡是成事,皆是见境者,凡是物,皆是现量见境之一;凡是常住,皆是分别之见境故。此中之第一因理成立者,盖现量之见境,所取境,物等,是同义故。
复次,凡是物,应必须是现量之见境,凡是物,必须是由现量所现前证知故。
第二根本因理之所以成立者,谓分别之见境,所取境,常住等同义故。
复次,现量之入境与现量之缘(观察)法之境同义。
分别之执境,入境,此之缘法之境等同义。凡是成事,皆是分别与无分别识二者之缘法之境。
凡是执自(事物之泛说词)分别之缘(虑)法之境,皆是分别之缘法之境者,兔角,非是分别之缘法之境故。应如此者,彼非分别之境者,彼非是知觉之境者,彼非是堪为知觉之境故,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自(身)分别之缘法之境,是无我故。对此。
彼云: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执自(尔瓶)分别之缘法之境,是无我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所不能许者,是执自分别之见境者,见彼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为执自分别(心)所见,尔是无我故。
又彼云: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是物,是现量见境者,是证(了解)补特伽罗无我瑜伽现量见境者,彼明见彼故。应如此者,从证补特伽罗无我之比量等流串习,对所串习之义 (境)可能获得明见故。此说不遍者,以瑜伽现量从证人无我之比量等流串习,于空(排除)补特伽罗我之有为法,可获得明见者,盖由此种瑜伽现量亲证(直接了解)空补特伽罗我之有法故,间接证补特伽罗无我故。
又有人说:以声作为有法,应是常与无之任何一种,是执声常分别之见境与执境之任何一种故。应如此者,是彼之境故。此说不遍。此因理成立者,彼为彼之所缘境故。
又有人说:见而了别,为见境之性相。为反诘此说。若尔,就彼知觉见而了别言,应是彼知觉见境之性相,尔言见而了别,为见境之性相故。此为正因。若许,则以声常之总义(抽象)作为有法,就执声常分别而言,应是见而了别,是执声常分别之见境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声常作为有法,尔之总义,应是执尔分别之见境,尔是无我故。若许前理,则以声常之总义作为有法,应是由执声常分别所了别,由彼见后了别故。若许,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彼所了解喏:若许,则以执声常分别作为有法,应无由尔了解者,尔属颠倒识者,尔是分别颠倒识故。
复次,由彼知觉所了别,应为彼知觉境之性相,汝已许故。若许,则以一月(一个月亮)作为有法,应是由见二月之根识所了别,是见二月根识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见二月根识之境,是彼境见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一月作为有法,应是彼之见境。由彼见故,若言不遍,则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由彼见,应必须是尔之见境。尔是无分别之识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应是无分别之识,是根识故。若许前理,则以一月作为有法,应是由见二月之根识所了解者,是由彼所了别故,已许此因理矣。
丁二、讲具境(主观认识)
具境,具自境任何一种之物,为其(本身)具境之性相。分为:补特伽罗,知觉,能诠声三种。
戊一、讲补特伽罗
谓依自身五蕴之任何一种而安立之士夫,为其(本身)补特伽罗之性相。吾(我),补特伽罗,士夫等同义。其相依,如三界(界,色界,无色界)各具依报之士夫。
戊二、讲知觉
谓了别,为知觉之性相,明而了别,为识(认识)之性相,知觉,了别,识三者同义。
知觉分为:量知觉与非量知觉二种。
己一、讲量知觉
有人说:非欺诳之了别,为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已决智作为有法,应是量,是不欺诳之了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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