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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四▪P3

  ..续本文上一页常之执因心者,谓本人对凡是所作皆是无常既有正确认识,又本人依其因缘所作性而以所作性为因 (理由),又是了解声音为无常之比度(推理)因素之相符事,即——以所作性为因(理由)成立声音无常之真敌论者相续中之了别(认识)。此复分为三种:

  (1)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仍以所作性为因(理由),变为成立声音无常之执因心之现觉者,谓如以所作性为因(理由)成立声音无常之真敌论者相续中,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之现觉。

  (2)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仍以所作性为因(理由),变为成立声音无常之执因心之比度者,谓如其相续中,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之比度。

  (3)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因(理由),变为成立声音无常之执因心之已决智者,谓如其相续中,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之比度之第二刹那等。

  庚四、复讲量之分类

  复次,量分为由自定解之量(识)及由他引生定解之量(识)二种。此二各分为性相及分类二目。

  辛一、讲二量之性相

  有人说:本身是量,由自身定解之新生正确之了别(认识),为本身由自定解量(识)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云,凡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识)。自身是量应皆由自身定解,尔所立之宗(论题)合理故。若许,则凡是彼,应皆由尔定解尔,汝已许故,若然,则凡是彼,应皆由尔了解尔,汝已许故。若然,则以执色根现觉作为有法,应是由尔了解尔,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识故,汝已许此周遍。若然,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未了解执色根现觉,盖于执色根现觉及色二者之中,尔唯了解色者,尔于此二者之中,定唯是具境(主观认识)故。

  又有人说:凡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识),自身是量,系皆由验受自身之自证现量定解。为反诘此说,则以执青色根现量作为有法,应是由验受自身之自证现量定解,是由自身定解之量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所举上因(理由)之所以成立者,谓为由自身定解量识及由他引生定解量识之一,非后者故。此之前理之所以成立者,是量故。后理之所以成立者,盖执色根现量非由他引出定解之量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由他引生定解之量,是由自身定解自身定解之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色作为有法,执尔之根现量应是由自身定解之量,盖尔为物质故。对此,

  彼云:以事实上是火之颜色,但在怀疑是否是火之颜色时之远处火红颜色作为有法。执尔之根现量应是由自身定解之量,盖尔是物质故。此种说法之有法有过失。所不能许者,是由他引生定解之量者,有彼之相依故。若根本许,则由彼验受执青色根现量之自证现量,应了解执青色根现量为量,由彼定解其为量故。汝已许此因。所不能许者,由彼虽了解其为识,但由彼未了解其为量之差别合理故。

  彼云;验受执青色根现量之彼自证现量,应了解执色根现为量。盖由彼执持执青色根现为量故。此说不遍,此因(理由)成立者,由彼虽执持执青色根现为量,但未了解其为量。盖许与未执持相似故。

  复次,由彼验受执青色根现之自证现量,应了解执青色根现非是量,由彼虽能了解执青色根现之性质及执青色根现为识,而从执青色根现为量本身,则须依赖尔后产生之名言量而定解故。

  自宗云:如《理庄严概论》云;“为量之一、自所量(事物)体性于境(客观)上若无,则自身不会生起,而由自身之力能引生者,为由自身定解量之性相。为量之一,自所量(事物)体性于境上若无,则自身不会生起,须由他力引生定解者,为由他引生定解量之性相。”

  辛二、讲量之分类

  有人说:由自定解量及由他引生定解量二者,均各有现量及比量二种。此说不合理者,由自定解量虽有现比二种,但凡是由他引生定解量,必须是现量故。复次,此说不合理者,现量虽有以上之自他二量,但凡是比量,必须是由自定解量故。

  又有人说:事实上是火之颜色,而由分别(心)对是否为火之颜色疑惑时执远处火红颜色之根现量,说之为由他引生定解量,此说不合理者,事实上是火之颜色,而由分别无疑惑是否是火之颜色之时间故,应如此者,由分别无疑惑是否是火之颜色者,盖凡是火之颜色,皆由分别了解为火之颜色故。

  自宗云:由自定解量分为五种,谓具见能表功能之根现量,具对境习惯性之根现量,自证现量,瑜伽现量,比量,凡是此五种之任何一种,皆为由自定解量。其相依举例如次;一者,谓如执以火烧柴能表功能之根现量;二者,谓如儿子内心执父形象之根现量;三者,谓如验受眼识之自证现量;四者,谓如变为了别他意识之相智;五者,谓如了解声无常之比量。

  由他引生定解量,从言诠门分为三种,谓初现量,未注意现量原因错乱现量。一者,谓如先未见过青莲者相续中,执青莲颜色之根现量。二者,谓意特爱著美色时者相续中,执声音之根现量。三者,谓如对阳焰执为水正生增益时,执阳焰之根现量。

  复次,彼从言诠门复分为三种:

  一、见由自定解,真实由他定解之量,谓如事实上是火之颜色,当疑为是否火之颜色时,执远处火红颜色之根现量。

  二、总由自定解,别由他定解之量,谓如事实上是矮松,当疑是否为矮松时,执具枝叶树之根现量。

  三、见虽由已见实由他定解而为量,谓如疑他是否见青色而执青色之根现量。

  上述诸量,有真正及假立之别,前二者,是真正由他定解量,后者是假立量。于此等之中,一者对事实上是火之颜色,当疑是否为火之颜色时远处之火红颜色,为由自定解,对此,二者均为由自定解量。如彼之火红颜色是火之颜色。乃是由他定解。对此,二者虽均为由他定解量。对彼而言,则为非量故。总之,凡是由他定解量,虽皆为量,而凡对彼法是由他定解量。但对彼法皆非量者,盖凡对彼法是量,则对彼法皆为由自定解量故。

  复次,量由言诠门复分为三种,谓士夫量,圣言量,心识量,一者,谓如大师佛陀。二者,谓如四谛*轮。三者,谓如现量及比量。

  量之数目,定为现量及比量二种。不须分得更繁多,若少于此又不能收摄。此即是量肯定唯二之义者,量即定为此二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应如此者。谓所量事物,决定为自相及共相二类故。

  质之差别者,谓现量与比量二者同质。以此二者同质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现量作为有法,应与比量同质,盖与验受比量之自证现量同质故。若言此理不遍,则以比量作为有法,则凡是与验受尔之自证现量同质者,必须是应与尔同质,盖尔与验受尔之自证现量二者,无论就境,时体性任何一方面言。在既成部分上仍同质故,尔是心识故,前理若不成立,则以现量作为有法,尔与验(领)受比量之自证现量应同质,盖尔为物之一,验受比量之自证现量仍尔之个别故,根据此种道理,则可以成立,分别与无分别之识二者同质;错乱识与非错乱识二者同质;根识与意识二者同质;心王与心所二者同质;量识与非量识二者同质。

  有人说:离分别之质,为离分别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验受分别之自证现量作为有法,应是离分别之质,是离分别者,是现量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离分别之质,盖与分别无论就境、时、体性任何一方面言,在既成部分上同质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分别作为有法,验受尔之自证现量,与尔无论就境、时、体性任何一方面言,在既成部分上应是同质,尔是心识故,对此。

  彼云:则以此种现量作为有法,应非分别之质,盖为无分别识之质故。此说不遍,若言此理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分别识之质,盖为无分别识之个别故。

  从而,以离声义(名种)可混执之著识,为离分别之性相。对此。

  有人说:凡是现量,应皆是离分别不错乱了别(认识)。盖离分别不错乱之了别,为现量觉之性相故。对此主张,则以将一个月亮见为两个月亮之根识作为有法。应是不错乱之了别,是现量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现量觉,是似现量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似现量,是具显见无之心识者,是无分别颠倒识故。对此,

  彼云:以将一个月亮见为两个月亮之根识无(不存在)作为有法,应是心识,是具显见之心识故。就此说,复对彼言,以先无瓶作为有法,应是物,是新生故,若言是对此有过失诤事之答复,前面亦同有此过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先(原)无而新生,是新生者,盖是物故。

  又有人说:将一个月亮见为两个月亮之根识作为有法,应是无,盖尔为具显见无之心识故,此说不遍者,只有一个月亮并无两个月亮,而由于汝将一个月亮见为两个月亮,所以说之为具显见无之心识。对此,

  彼云:对彼应见为一个月亮,对彼一个月亮见为两个月亮故,此说,唯一厢情愿而已。

  复次,对彼应见为两个月亮,对彼一个月亮见为两个月亮故。此说不遍也。

  己二、讲非量知觉

  讲述非量识,分为性相及分类二目。

  一、性相

  有人说:于自之执著境(对象)错乱之了别(认识),为非量识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现量第二刹那作为有法,于自之执著境应是错乱之了别。是非量识者,乃是已决智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如是者,现觉之第一刹那是量,现觉之第二刹那是已决智,其区别合理故。若根本许,则以现量之第二刹那作为有法,应是颠倒识,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凡是成事,皆为现量第二刹那所了解者,凡是成事,皆由相智了解故。

  自宗云:非新生不欺诳(正确)之了别。为非量识之性相。

  二、分类,有已决智,伺察识(分别意),见而未定,疑、颠倒识五种。

  1.讲已决智,谓了解已了解之了别(认识),为已决智之性相。此分为现量已决智,分别已决智,非此二任何一种已决智三种。

  第一,现量已决智又分为五种,一者谓根现。如执青色根现量之第二刹那。二者谓意现,如他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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