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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四▪P3

  ..續本文上一頁常之執因心者,謂本人對凡是所作皆是無常既有正確認識,又本人依其因緣所作性而以所作性爲因 (理由),又是了解聲音爲無常之比度(推理)因素之相符事,即——以所作性爲因(理由)成立聲音無常之真敵論者相續中之了別(認識)。此複分爲叁種:

  (1)衡量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仍以所作性爲因(理由),變爲成立聲音無常之執因心之現覺者,謂如以所作性爲因(理由)成立聲音無常之真敵論者相續中,衡量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現覺。

  (2)衡量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仍以所作性爲因(理由),變爲成立聲音無常之執因心之比度者,謂如其相續中,衡量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比度。

  (3)衡量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乃以所作性爲因(理由),變爲成立聲音無常之執因心之已決智者,謂如其相續中,衡量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比度之第二刹那等。

  庚四、複講量之分類

  複次,量分爲由自定解之量(識)及由他引生定解之量(識)二種。此二各分爲性相及分類二目。

  辛一、講二量之性相

  有人說:本身是量,由自身定解之新生正確之了別(認識),爲本身由自定解量(識)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雲,凡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識)。自身是量應皆由自身定解,爾所立之宗(論題)合理故。若許,則凡是彼,應皆由爾定解爾,汝已許故,若然,則凡是彼,應皆由爾了解爾,汝已許故。若然,則以執色根現覺作爲有法,應是由爾了解爾,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識故,汝已許此周遍。若然,仍以彼作爲有法,爾應未了解執色根現覺,蓋于執色根現覺及色二者之中,爾唯了解色者,爾于此二者之中,定唯是具境(主觀認識)故。

  又有人說:凡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識),自身是量,系皆由驗受自身之自證現量定解。爲反诘此說,則以執青色根現量作爲有法,應是由驗受自身之自證現量定解,是由自身定解之量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所舉上因(理由)之所以成立者,謂爲由自身定解量識及由他引生定解量識之一,非後者故。此之前理之所以成立者,是量故。後理之所以成立者,蓋執色根現量非由他引出定解之量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由他引生定解之量,是由自身定解自身定解之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色作爲有法,執爾之根現量應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蓋爾爲物質故。對此,

  彼雲:以事實上是火之顔色,但在懷疑是否是火之顔色時之遠處火紅顔色作爲有法。執爾之根現量應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蓋爾是物質故。此種說法之有法有過失。所不能許者,是由他引生定解之量者,有彼之相依故。若根本許,則由彼驗受執青色根現量之自證現量,應了解執青色根現量爲量,由彼定解其爲量故。汝已許此因。所不能許者,由彼雖了解其爲識,但由彼未了解其爲量之差別合理故。

  彼雲;驗受執青色根現量之彼自證現量,應了解執色根現爲量。蓋由彼執持執青色根現爲量故。此說不遍,此因(理由)成立者,由彼雖執持執青色根現爲量,但未了解其爲量。蓋許與未執持相似故。

  複次,由彼驗受執青色根現之自證現量,應了解執青色根現非是量,由彼雖能了解執青色根現之性質及執青色根現爲識,而從執青色根現爲量本身,則須依賴爾後産生之名言量而定解故。

  自宗雲:如《理莊嚴概論》雲;“爲量之一、自所量(事物)體性于境(客觀)上若無,則自身不會生起,而由自身之力能引生者,爲由自身定解量之性相。爲量之一,自所量(事物)體性于境上若無,則自身不會生起,須由他力引生定解者,爲由他引生定解量之性相。”

  辛二、講量之分類

  有人說:由自定解量及由他引生定解量二者,均各有現量及比量二種。此說不合理者,由自定解量雖有現比二種,但凡是由他引生定解量,必須是現量故。複次,此說不合理者,現量雖有以上之自他二量,但凡是比量,必須是由自定解量故。

  又有人說:事實上是火之顔色,而由分別(心)對是否爲火之顔色疑惑時執遠處火紅顔色之根現量,說之爲由他引生定解量,此說不合理者,事實上是火之顔色,而由分別無疑惑是否是火之顔色之時間故,應如此者,由分別無疑惑是否是火之顔色者,蓋凡是火之顔色,皆由分別了解爲火之顔色故。

  自宗雲:由自定解量分爲五種,謂具見能表功能之根現量,具對境習慣性之根現量,自證現量,瑜伽現量,比量,凡是此五種之任何一種,皆爲由自定解量。其相依舉例如次;一者,謂如執以火燒柴能表功能之根現量;二者,謂如兒子內心執父形象之根現量;叁者,謂如驗受眼識之自證現量;四者,謂如變爲了別他意識之相智;五者,謂如了解聲無常之比量。

  由他引生定解量,從言诠門分爲叁種,謂初現量,未注意現量原因錯亂現量。一者,謂如先未見過青蓮者相續中,執青蓮顔色之根現量。二者,謂意特愛著美色時者相續中,執聲音之根現量。叁者,謂如對陽焰執爲水正生增益時,執陽焰之根現量。

  複次,彼從言诠門複分爲叁種:

  一、見由自定解,真實由他定解之量,謂如事實上是火之顔色,當疑爲是否火之顔色時,執遠處火紅顔色之根現量。

  二、總由自定解,別由他定解之量,謂如事實上是矮松,當疑是否爲矮松時,執具枝葉樹之根現量。

  叁、見雖由已見實由他定解而爲量,謂如疑他是否見青色而執青色之根現量。

  上述諸量,有真正及假立之別,前二者,是真正由他定解量,後者是假立量。于此等之中,一者對事實上是火之顔色,當疑是否爲火之顔色時遠處之火紅顔色,爲由自定解,對此,二者均爲由自定解量。如彼之火紅顔色是火之顔色。乃是由他定解。對此,二者雖均爲由他定解量。對彼而言,則爲非量故。總之,凡是由他定解量,雖皆爲量,而凡對彼法是由他定解量。但對彼法皆非量者,蓋凡對彼法是量,則對彼法皆爲由自定解量故。

  複次,量由言诠門複分爲叁種,謂士夫量,聖言量,心識量,一者,謂如大師佛陀。二者,謂如四谛*輪。叁者,謂如現量及比量。

  量之數目,定爲現量及比量二種。不須分得更繁多,若少于此又不能收攝。此即是量肯定唯二之義者,量即定爲此二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如此者。謂所量事物,決定爲自相及共相二類故。

  質之差別者,謂現量與比量二者同質。以此二者同質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現量作爲有法,應與比量同質,蓋與驗受比量之自證現量同質故。若言此理不遍,則以比量作爲有法,則凡是與驗受爾之自證現量同質者,必須是應與爾同質,蓋爾與驗受爾之自證現量二者,無論就境,時體性任何一方面言。在既成部分上仍同質故,爾是心識故,前理若不成立,則以現量作爲有法,爾與驗(領)受比量之自證現量應同質,蓋爾爲物之一,驗受比量之自證現量仍爾之個別故,根據此種道理,則可以成立,分別與無分別之識二者同質;錯亂識與非錯亂識二者同質;根識與意識二者同質;心王與心所二者同質;量識與非量識二者同質。

  有人說:離分別之質,爲離分別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驗受分別之自證現量作爲有法,應是離分別之質,是離分別者,是現量故。若根本許,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離分別之質,蓋與分別無論就境、時、體性任何一方面言,在既成部分上同質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分別作爲有法,驗受爾之自證現量,與爾無論就境、時、體性任何一方面言,在既成部分上應是同質,爾是心識故,對此。

  彼雲:則以此種現量作爲有法,應非分別之質,蓋爲無分別識之質故。此說不遍,若言此理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無分別識之質,蓋爲無分別識之個別故。

  從而,以離聲義(名種)可混執之著識,爲離分別之性相。對此。

  有人說:凡是現量,應皆是離分別不錯亂了別(認識)。蓋離分別不錯亂之了別,爲現量覺之性相故。對此主張,則以將一個月亮見爲兩個月亮之根識作爲有法。應是不錯亂之了別,是現量覺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現量覺,是似現量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似現量,是具顯見無之心識者,是無分別顛倒識故。對此,

  彼雲:以將一個月亮見爲兩個月亮之根識無(不存在)作爲有法,應是心識,是具顯見之心識故。就此說,複對彼言,以先無瓶作爲有法,應是物,是新生故,若言是對此有過失诤事之答複,前面亦同有此過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爲有法,應是先(原)無而新生,是新生者,蓋是物故。

  又有人說:將一個月亮見爲兩個月亮之根識作爲有法,應是無,蓋爾爲具顯見無之心識故,此說不遍者,只有一個月亮並無兩個月亮,而由于汝將一個月亮見爲兩個月亮,所以說之爲具顯見無之心識。對此,

  彼雲:對彼應見爲一個月亮,對彼一個月亮見爲兩個月亮故,此說,唯一廂情願而已。

  複次,對彼應見爲兩個月亮,對彼一個月亮見爲兩個月亮故。此說不遍也。

  己二、講非量知覺

  講述非量識,分爲性相及分類二目。

  一、性相

  有人說:于自之執著境(對象)錯亂之了別(認識),爲非量識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現量第二刹那作爲有法,于自之執著境應是錯亂之了別。是非量識者,乃是已決智故。此理若不成立,彼應如是者,現覺之第一刹那是量,現覺之第二刹那是已決智,其區別合理故。若根本許,則以現量之第二刹那作爲有法,應是顛倒識,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凡是成事,皆爲現量第二刹那所了解者,凡是成事,皆由相智了解故。

  自宗雲:非新生不欺诳(正確)之了別。爲非量識之性相。

  二、分類,有已決智,伺察識(分別意),見而未定,疑、顛倒識五種。

  1.講已決智,謂了解已了解之了別(認識),爲已決智之性相。此分爲現量已決智,分別已決智,非此二任何一種已決智叁種。

  第一,現量已決智又分爲五種,一者謂根現。如執青色根現量之第二刹那。二者謂意現,如他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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