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之現量第二刹那。叁者謂自證現,如驗受眼識等自證現量之第二刹那。四者謂瑜伽現,如見道無間道之第二刹那,五者謂非上述四種任何一種之現量已決智。如現量之第二刹那。
第二,分別已決智,又分爲二種。一者謂由現量引生之分別已決智,如由執青色根現量引生定解青色符合事實之定解識。二者謂由比量引生之分別已決智。如了解聲音無常之比量第二刹那。對此。
彼雲:以已決智之第二刹那作爲有法,應是已決智,是了解已了解之了別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了解已了解之了別,是對自之所量事物了解已了解之了別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彼伺察識之第二刹那,應是伺察識第二刹那所量事物了解已了解之了別,蓋由彼了解伺察識第二刹那所量事物之一,而由伺察識之第一刹那,亦了解伺察識之第一刹那,亦了解伺察識第二刹那所量事物故。此說不遍。若言此二因理皆不成立,則以伺察識第二刹那之所量事物作爲有法,應被伺察識之第一、二刹那所了解,被伺察識了解者,是成事故。若許被伺察識了解,則以伺察識之第二刹那作爲有法,應非已決智,蓋非了解已了解之了別者,是新了解之了別者,是伺察識故。對此。
又彼雲:未了解境之補特伽羅應了解境,其相續中之知覺了解境故。應如此者,其相續中有了解境之知覺故此說不遍。若此說不成立,應言其相續中,有了解境之知覺,蓋其相續中有了解境之伺察識者,于即將了解聲音無常補特伽羅相續中,有了解聲音無常之伺察識故,應如是者。了解聲音無常之比量,乃是從自之直接近因了解聲音無常之伺察識生起者。蓋彼是了解聲是無常之比量故。
2.講伺察識,謂于自境執著之欺诳(不正確)符合事實之執者了別(認識)。爲伺察識之性相。此分爲五種:
第一,謂無理由伺察識,如唯依言聲音無常之語,以執聲音無常之知覺。蓋以言聲音無常之語。只作爲是無常之宗(論題),並未道出其理由故。
第二、謂與理由相違之伺察識,如以不能表功能爲因(理由),執聲音無常之知覺。蓋不能表功能與無常相違故。
第叁、謂理由未定之伺察識,如以所量性爲因(理由),執聲音無常之知覺。而所量性,乃爲成立彼之不定因故。
第四、謂理由不成立之伺察識,如以眼所見爲因,執聲音無常之知覺。而眼所見,乃爲成立彼之不成因故。
第五、謂雖有理由但未抉擇之伺察識,如對聲是所作性及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尚未以量識認定時,則以所作性爲因,執聲音無常之知覺。蓋所作性,雖是成立聲音無常之真因,但其人尚未抉擇故。
有人說:謂不依驗受及自依真因之任何一種,于自境新認定爲絕對真實之執著心,爲伺察識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言凡是伺察識,皆應未依驗受,其所立性相(定義)合理故。若許,則以變爲驗受果之伺察識作爲有法。應未依驗受,是伺察識故。所不能許者,系依驗受所生者,是驗受之果故。
複次,依以所作性因,成立聲音無常,所建立之真因。所生起了解聲音無常之伺察識,應未依驗受及真正之任何一種,是伺察識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若許,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未依自之真因,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乃是依自之依據所作性因。成立聲音無常,真因建立所生起之伺察識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彼應是彼,蓋有此種伺察識者,于將要了解聲音無常者相續中,依以所作性因成立聲音無常,真因建立對聲音無常有唯從總聲方面了解知覺之一,此種知覺,除伺察識,則不可認爲是現覺、量識、已決智之任何一種故。
有人說,瓶之總義,爲執瓶分別心之四種境。爲反诘此說,則以瓶之總義作爲有法,應是執瓶分別心之執著境,是彼之四種境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執瓶分別心之所量事物,是彼之執著境故。若許,則以執瓶分別心作爲有法,爾應爲于瓶之總義未錯亂之知覺也。若許,仍以彼作爲有法,爾對瓶之總義應不見爲瓶也。
有人說:執瓶分別心,是將瓶之總義執爲瓶之知覺、爲反诘此說,則以執瓶分別心作爲有法,應是顛倒識,是將瓶之總義執爲瓶之知覺故。汝已許此因理。若爾,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顛倒識,是知覺與事實相符,是分別與事實相符者,是伺察識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爲有法,執爾分別心應是伺察識,爾是成事故。
有人說:執瓶分別心,應非伺察識者,有變爲彼之顛倒識故,于瓶遮事有法上之執瓶分別心,是執瓶分別心故。此說之因不成立。若爾,于瓶遮事有法,上執瓶爲有之知覺,應是執瓶爲有之知覺,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蓋彼爲本無瓶而執爲有之顛倒識故。
3.講見而未定知覺,謂既是變爲自所取境明見自相。但對自所取境之自相變爲不能引生定解相符事之了別(認識),爲自見而未定知覺之性相。但以既是對變爲自境之自相明見,而對變爲自境自相又不能引生定解之相符事,不可作爲自己見而未定知覺之性相,應當了解者,見雪山爲青色之根識,將自所取境雪山之白色見爲青色時,雖不能見變爲所取境之自相,但所取境雪山白色雖非青色而見爲青色,固可謂明見自境之自相,但對之卻不能引生定解,蓋彼認識顛倒故。
見而未定之相依者,謂如本人見或未見青色之疑心所引生執青色根現量及異生相續中執色等五境之意現量以及驗受彼之自證。對此。
彼雲:以現量作爲有法,應是見而未定知覺,如其所立性相,(所下定義)故。蓋現量對自境不能引生定解者,彼非定解識故。此說之理不遍者,現量應定解自境,蓋現量對自境。非欺诳(不正確)之了別故。對前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現量作爲有法,應非定解識,蓋非分別(心)故,如是,以憶念過去之宿命通作爲有法,應是憶念識,是憶念自境之識故。此說之因理亦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蓋爲憶念自境往者(曾驗曆)處之識故。所不能許者,非分別(心),蓋爲神通故。
4、講疑:
有人說,謂對自境猶豫,爲疑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對自境猶豫之補特伽羅作爲有法,應是疑,是對自境猶豫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對自境猶豫。蓋爲對自境猶豫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彼類補特伽羅他應是他,有彼類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蓋有對自境猶豫存疑心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對自境猶豫之疑作爲有法,應有在內心具爾者,蓋爾是疑(心)故,若根本許,則以對自境猶豫之補特伽羅作爲有法,應非疑,蓋非識故。
有人說,對自境猶豫之了別,爲疑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與疑相應之心王作爲有法,應是疑,蓋爲對自境猶豫之了別故,此因理易解。所不能許者,非心所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心所,蓋爲心王故。
複次,以成爲與疑相應心王眷屬之受作爲有法,應是疑,蓋爲對自境猶豫之了別故。若許,則凡是成爲彼眷屬之心所,皆應爲疑也。所不能許者,凡是疑,皆爲由自力對兩邊猶豫之心所故。
自宗雲:謂由自力對兩邊猶豫之了別(認識),爲疑之性相,與疑相應之心王及成爲彼眷屬之受等,盡管由疑之力猶豫,但非由自力對兩邊猶豫也。疑分爲叁種:
第一,有意義之疑,謂如認爲聲音是無常耶之疑。
第二,無意義之疑,謂如認爲聲音是常住耶之疑。
第叁,等分疑,謂如認爲聲音是常耶是無常耶之疑。
有人說:顛倒識(邪智)與疑相違(矛盾)。爲反诘此說,則言凡是疑,應必須非邪智,此二相違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以認爲聲音大概是常而執著之疑作爲有法,應非邪智,非疑者,蓋爲無意義之疑故。若許,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邪智,是分別邪智故,是邪分別故。此理遍者,邪分別與分別邪智同義故,如《七論除意暗論》雲:“邪分別與分別邪智二者同義”。
複次,邪智與疑應不相違,蓋邪分別與疑不相違故。蓋認爲聲音是常之疑,乃是邪分別爲疑故。此複如《七論除意暗論》雲:“許諸邪智之執著法(方法),爲具定解一邊之相。此說不合理者,蓋認爲聲音大概是常而執著之分別。有非邪分別之過失也。”是故,謂邪分別與疑不相違也。
5.講邪智,分爲性相,分類二目。其中,先講性相(定義)。
有人說:謂對自之執著境錯亂之了別,爲自邪智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見雪山爲青色之根識作爲有法,應是對自之執著境錯亂之了別,是邪智故,若許,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執著識、許故。所不能許者,是無分別之識,是根識故。
自宗雲:謂于自境顛倒了別,爲邪智之性相。
其次講分類,邪智分二爲目。
第一,講分別邪智,謂如執聲音常住之分別及執兔角之分別(心)。
第二,講無分別邪智,複分爲意識及根識二種,一者意識謂如于夢中,對青色明見爲青色之夢識,以此作爲有法,應是意識,無分別識,邪智叁者,其各自之相依如次,一謂如夢中之識,二謂是離聲義可混合而執之執著了別之識,叁謂如于自境法界本無青色而執青色之識。但就處于夢中之補特伽羅而言,彼乃是根識相符事。
二者,成爲根識之邪智,謂如見雪山爲青山之根識及見白螺爲黃色之根識。
己叁、複講知覺之分類
複次,知覺、了別分爲叁目,謂敘述將總義作爲所執境之分別(心),敘述將自相作爲所執境無分別不錯亂識,敘述將無見爲有作爲所執境之無分別錯亂識。
庚一、敘述將總義作爲所執境之分別
此複爲二目:
1.謂可將聲義混合而緣之執著了別,爲分別之性相。此處所言聲,乃指總聲(名言),義,乃指總義(抽象)。所謂混合而緣,乃指緣此二者之集合體也(此處所謂名言,是指事物的名稱,而義即指物體,任何事物,必具名稱和物體,但有未谙熟語言者,雖見物體,但未悉其名稱,複有雖悉名稱,但又未見物體者)。所謂可,有其特殊意義,謂未熟練名言者相續(心流)中之分別,亦須攝入…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