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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二▪P6

  ..續本文上一頁成之第二刹那,皆不住(停留)故。爲許此說。

  彼雲:以滿百歲者作爲有法,應是剛生之物,汝已許故。若許,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剛生,是生後滿百歲者故。此說不遍者,彼生後未滿百歲以前未生者,彼生後在未滿百歲前無故。對此,

  彼雲:凡是從母胎剛生者,皆有從母胎剛生也。按此說所許,則以從母胎生後滿百歲作爲有法,應是從母胎剛生,是從母胎剛生者故。此說不成立者,凡從母胎剛生皆爲從母胎剛生,則從母胎剛生皆非剛生故也。

  又彼雲:應無定活百歲者,蓋凡是物,于自之第二刹那,皆定爲變壞故。此說不遍,對此,

  彼雲:以定能活百歲者作爲有法,應非定能活滿百歲者,爾自身出時之第二刹那,定爲變壞之一,爾之第二刹那,在爾出生後,百歲以前定出生故。此說猶如搗所知大蒜者,以吾濟大師之教作爲有法應不住五千年,爾自成時之第二刹那定變壞之一,爾第二刹那轉四谛*輪之第二刹那已成立故。所不能許者,吾濟大師之教于五千年中間不論任何因緣,皆不能使滅亡而必定存在故。

  乙五、辯論隨因後遍,遣遍及兼略述破與立

  一、講隨因後遍及遣遍。

  有人說:凡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質問對方)論式,皆定爲爾之周遍八門隨一。爲反诘此說,則以“應是常住,是所表故”之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皆定爲爾之周遍八門隨一,是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是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是因及後陳各異之應戰論式故。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周遍八門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正確四門周遍隨一既未決定之一,爾之顛倒四門周遍隨一亦未決定故。此之第一根本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正確周遍四門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正確隨因後遍未定之一,正確隨因遣遍未定,正確下遍亦未定,正確違遍亦未定故。此中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正確隨因後遍應未定,蓋凡是所表,皆爲常,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常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爲有法,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應非皆常,凡是所表,皆是常故。前之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正確隨因遣遍應未定,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物作爲有法,應是爾之正確隨因遣遍之一,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故。前之第叁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正確下遍應未定,凡是常住,皆爲所表,是爾正確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爲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與物二者作爲有法,是爾之正確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爲所表故。前之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正確遣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非常住,是爾之正確違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爲常住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爲有法,是爾之正確違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爲常住故。

  前面之第二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顛倒四門周遍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顛倒隨因後遍未定之一,顛倒隨因遣遍既未定,顛倒下遍亦未定,顛倒違遍亦未定故。此中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顛倒隨因後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非常住,是爾之顛倒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爲常佐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佐作爲有法,是爾之顛倒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爲常佐故前之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顛倒隨因遣遍應未定,凡非常住,皆非非所表,是爾顛倒隨因遣遍之一,凡非常住,皆未定爲非非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爲有法,是爾顛倒隨因遣遍之一,凡非常住,應未定爲非非所表故。前之第叁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爲有法,爾之顛倒下遍應未定,凡是常住,皆非所表,是爾之顛倒下遍之一,凡是常佐,非皆定爲非所表故。此因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作爲有法,是爾之顛倒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爲非所表故。前之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顛倒違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未定爲非非常住,是爾之顛倒違遍之一,凡是所表,皆非非常住故。此因理之後半者不成立,則以物作爲有法,是爾之顛倒違遍之一,凡是所表,皆未定爲非非常住故。

  有人說:凡是應成論式,爾之周遍八門皆未定。爲反诘此說,則言以常與物二者之一,應是補特伽羅無我,是瓶與柱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故之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是瓶與柱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是常與物二者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應是應成論式,蓋爲具備因,後陳,周遍叁件之應成論式故,此因易解。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周遍八門應已定,蓋爾正確周遍四門已定之一,爾之顛倒四門亦定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言彼應成論式之正確四門周遍已定,蓋爲瓶與柱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是常與物二者之一,皆爲補特伽羅無我,常與物二者之一,凡是無我,是瓶與柱二者之一,皆應爲補特伽羅無我等,各已定故。因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則言彼應成論式之顛倒四門周遍應已定,蓋爲瓶與柱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爲常與物二者之一,皆非補特伽羅無我。爲常與物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爲瓶與柱二者之一,皆非補特伽蘿無我等,各已定故。

  對如此周遍之理許諾之時,于辯論之際,以推理法則加以區分之後則必須答以第一段因理不成立。

  應成論式之八門分別答辯法:

  彼因皆後陳 唯許爲後遍。

  後陳皆彼因 爲往下周遍;

  凡非是後陳 非彼因遣遍;

  彼因非後陳 許之爲違遍;

  此等即名爲 正確四周遍。

  彼因非後陳 乃許爲顛倒,

  之隨因後遍 後陳皆非因,

  爲顛倒下遍; 凡是非後陳,

  皆非非彼因, 許爲倒遣遍;

  凡論式之因, 非彼彼後陳。

  爲顛倒違遍。

  複次,分爲十六門翻時,學者如是說:

  由後遍翻諸後遍,即爲後遍之翻法。

  彼之下遍即下遍,違遍以及諸遣遍;

  皆按各自翻法番;下遍後遍即下遍;

  彼之下遍即後遍;凡彼後陳皆非因,

  此即是彼之違遍;非彼因皆非後陳,

  此即是彼之遣遍;違遍之隨因後遍。

  即爲違遍學者許;凡非後陳皆是因,

  此即是彼之下遍;如是推理凡是因,

  非皆遍非是後陳,此即是彼之違遍;

  凡是非非彼後陳,皆爲非是彼因者,

  此許爲彼之遣遍,遣遍之隨因後遍。

  唯是與遣遍同類;凡非是彼論式因,

  悉皆遍非是後陳,此即是彼之下遍;

  凡非論式之後陳,並非皆非彼諸因,

  此即是彼之違遍;大凡非是非彼因,

  並非皆非後陳者,此即遣遍之遣遍。

  由諸周遍十六門,其理如是或許然。

  有人說:爾爲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正確下遍已定,爾之下遍之下遍皆定。爲反诘此說:則言以應是物之差別,是物故之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下遍之下遍應已定,爾之正確下遍已定故。前半截因理易解,後半截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正確下遍應已定,蓋凡是物之差別(個別),皆是物,是爾下遍之一,凡是物之差別,皆是物已定故。若根本許,仍以此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下遍之下遍應未定,蓋凡是物,皆是物之差別,是爾之下遍之下遍之一,凡是物,皆是物之差別猶未定故。此因之前半截成立者,蓋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其隨因後遍與下遍之下遍同義故。應如此者,凡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其第一下遍即下遍,第二下遍即後遍,第叁下遍與下遍同義故。

  有人說:爾是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隨因後遍已定,則爾之後遍之後遍皆未定。爲反诘此說,則言此應不遍,蓋任何應成論式之一隨因後遍上,從二至百中間不論如何重疊,皆必須與彼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同義。

  又有人說:爾是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違遍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皆定,爲反诘此說,則言以應非所作,是能表功能故之應成論式作爲有法,凡爾之違遍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應已定。爾是應成論式之一故。此因之前半截易解。後半截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違遍應已定,蓋凡是能表功能,皆非非所作,是爾之違遍之一,凡能表功能,皆非非所作,蓋已定故。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爲有法,爾之隨因後遍應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已定故。此理遍者,蓋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之第一違遍即違遍,第二違遍即隨因後遍,第叁違遍即違遍,第四違遍與隨因後遍同義,只是在翻周遍之法上有所不同而已。不僅如此,任何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之後遍與彼之隨因後遍同義,隨因後遍之下遍與下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遣遍與遣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違遍與違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後遍與顛倒後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下遍與顛倒下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遣遍與顛倒遣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違遍與顛倒違遍同義故。

  周遍八門翻法(辯論時之推論表達法):

  以瓶作爲有法,應是物,是能表功能故。以此應成論式爲例,凡是能表功能,皆是物,爲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凡非是物,皆非是能表功能,爲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遣遍;凡是物,皆爲能表功能,爲此種應成論式下遍;凡是能表功能,皆非物,爲此種應成論式之違遍;此四種爲正確之四種翻法。

  凡是能表功能,皆非是物,爲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隨因後遍;凡非是物,皆非非能表功能,爲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隨因遣遍;凡是物,皆非是能表功能,爲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下遍;凡是能表功能,皆非非物,爲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違遍;此四種爲顛倒之四種翻法。

  以上之兩類翻法,凡具備因及後陳之其他一切應成論式,皆應如是結合,當理解之。

  應是有(存在),是物故。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及違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凡是物,皆是有。當揭示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及隨因後遍時,則言以瓶作爲有法,應是有,是物故之論式揭示(或分析)之。如此揭示之應成論式,其周遍八門,與上述之應是有,是物故這個應成論式之周遍八門翻法相同。而違遍之周遍八門,亦按照上述推論法類推。

  此種應成論式之下遍及遣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凡是有,皆是物。當揭示此種應成論式之下遍與下遍時,則必須以所知作爲有法,應是物,是有故之論式揭示之。如此揭示之應成論式,其周遍八門,與上述之應是有,是物故應成論式之下遍周遍八門翻法相同。由此推知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遣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二、兼略述破與立

  有人說:凡是有,應是常與物之任何一種,凡是有,皆爲成事故。若許此理,則言凡是有,應非常與物之任何一種,凡是有,則非常住之一,凡是有,則非物故。爲反诘此說,則答言,凡是有,非是常乃因理不成立。因此,凡承認:凡是成事,即是常,凡是成事,即是遮止(破),若是遮止,即是遮無,若是無我乃言無。當揭示此諸周遍之理時,因爲是揭示遮(止),故不另揭。凡承認:凡是成事,即是物,凡是成事,即是立(成立)。凡是無我,即是有。當揭示此諸周遍之理時,因爲是揭示(成)立,故揭示之。

  卷二終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二》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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