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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二▪P6

  ..续本文上一页成之第二刹那,皆不住(停留)故。为许此说。

  彼云:以满百岁者作为有法,应是刚生之物,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刚生,是生后满百岁者故。此说不遍者,彼生后未满百岁以前未生者,彼生后在未满百岁前无故。对此,

  彼云:凡是从母胎刚生者,皆有从母胎刚生也。按此说所许,则以从母胎生后满百岁作为有法,应是从母胎刚生,是从母胎刚生者故。此说不成立者,凡从母胎刚生皆为从母胎刚生,则从母胎刚生皆非刚生故也。

  又彼云:应无定活百岁者,盖凡是物,于自之第二刹那,皆定为变坏故。此说不遍,对此,

  彼云:以定能活百岁者作为有法,应非定能活满百岁者,尔自身出时之第二刹那,定为变坏之一,尔之第二刹那,在尔出生后,百岁以前定出生故。此说犹如捣所知大蒜者,以吾济大师之教作为有法应不住五千年,尔自成时之第二刹那定变坏之一,尔第二刹那转四谛*轮之第二刹那已成立故。所不能许者,吾济大师之教于五千年中间不论任何因缘,皆不能使灭亡而必定存在故。

  乙五、辩论随因后遍,遣遍及兼略述破与立

  一、讲随因后遍及遣遍。

  有人说:凡具因及后陈之应成(质问对方)论式,皆定为尔之周遍八门随一。为反诘此说,则以“应是常住,是所表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皆定为尔之周遍八门随一,是具因及后陈之应成论式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具因及后陈之应成论式,是因及后陈各异之应战论式故。若根本许,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周遍八门随一应未决定,盖尔之正确四门周遍随一既未决定之一,尔之颠倒四门周遍随一亦未决定故。此之第一根本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正确周遍四门随一应未决定,盖尔之正确随因后遍未定之一,正确随因遣遍未定,正确下遍亦未定,正确违遍亦未定故。此中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正确随因后遍应未定,盖凡是所表,皆为常,是尔正确随因后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常故。此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是尔正确随因后遍之一,凡是所表,应非皆常,凡是所表,皆是常故。前之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正确随因遣遍应未定,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是尔正确随因后遍之一,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故。此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物作为有法,应是尔之正确随因遣遍之一,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故。前之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正确下遍应未定,凡是常住,皆为所表,是尔正确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为所表故此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常与物二者作为有法,是尔之正确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为所表故。前之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正确遣遍应未定凡是所表,皆非常住,是尔之正确违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为常住故,此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所知作为有法,是尔之正确违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为常住故。

  前面之第二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颠倒四门周遍随一应未决定,盖尔之颠倒随因后遍未定之一,颠倒随因遣遍既未定,颠倒下遍亦未定,颠倒违遍亦未定故。此中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颠倒随因后遍应未定,凡是所表,皆非常住,是尔之颠倒随因后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为常佐故。此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常佐作为有法,是尔之颠倒随因后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为常佐故前之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颠倒随因遣遍应未定,凡非常住,皆非非所表,是尔颠倒随因遣遍之一,凡非常住,皆未定为非非所表故。此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是尔颠倒随因遣遍之一,凡非常住,应未定为非非所表故。前之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尔之颠倒下遍应未定,凡是常住,皆非所表,是尔之颠倒下遍之一,凡是常佐,非皆定为非所表故。此因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常作为有法,是尔之颠倒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为非所表故。前之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颠倒违遍应未定,凡是所表,皆未定为非非常住,是尔之颠倒违遍之一,凡是所表,皆非非常住故。此因理之后半者不成立,则以物作为有法,是尔之颠倒违遍之一,凡是所表,皆未定为非非常住故。

  有人说:凡是应成论式,尔之周遍八门皆未定。为反诘此说,则言以常与物二者之一,应是补特伽罗无我,是瓶与柱之一,是补特伽罗无我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瓶与柱之一,是补特伽罗无我,是常与物二者之一,是补特伽罗无我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应成论式,盖为具备因,后陈,周遍三件之应成论式故,此因易解。若根本许,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周遍八门应已定,盖尔正确周遍四门已定之一,尔之颠倒四门亦定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言彼应成论式之正确四门周遍已定,盖为瓶与柱二者之一,凡是补特伽罗无我,是常与物二者之一,皆为补特伽罗无我,常与物二者之一,凡是无我,是瓶与柱二者之一,皆应为补特伽罗无我等,各已定故。因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则言彼应成论式之颠倒四门周遍应已定,盖为瓶与柱二者之一,凡是补特伽罗无我,为常与物二者之一,皆非补特伽罗无我。为常与物二者之一,凡是补特伽罗无我,为瓶与柱二者之一,皆非补特伽萝无我等,各已定故。

  对如此周遍之理许诺之时,于辩论之际,以推理法则加以区分之后则必须答以第一段因理不成立。

  应成论式之八门分别答辩法:

  彼因皆后陈 唯许为后遍。

  后陈皆彼因 为往下周遍;

  凡非是后陈 非彼因遣遍;

  彼因非后陈 许之为违遍;

  此等即名为 正确四周遍。

  彼因非后陈 乃许为颠倒,

  之随因后遍 后陈皆非因,

  为颠倒下遍; 凡是非后陈,

  皆非非彼因, 许为倒遣遍;

  凡论式之因, 非彼彼后陈。

  为颠倒违遍。

  复次,分为十六门翻时,学者如是说:

  由后遍翻诸后遍,即为后遍之翻法。

  彼之下遍即下遍,违遍以及诸遣遍;

  皆按各自翻法番;下遍后遍即下遍;

  彼之下遍即后遍;凡彼后陈皆非因,

  此即是彼之违遍;非彼因皆非后陈,

  此即是彼之遣遍;违遍之随因后遍。

  即为违遍学者许;凡非后陈皆是因,

  此即是彼之下遍;如是推理凡是因,

  非皆遍非是后陈,此即是彼之违遍;

  凡是非非彼后陈,皆为非是彼因者,

  此许为彼之遣遍,遣遍之随因后遍。

  唯是与遣遍同类;凡非是彼论式因,

  悉皆遍非是后陈,此即是彼之下遍;

  凡非论式之后陈,并非皆非彼诸因,

  此即是彼之违遍;大凡非是非彼因,

  并非皆非后陈者,此即遣遍之遣遍。

  由诸周遍十六门,其理如是或许然。

  有人说:尔为应成论式之一,凡尔之正确下遍已定,尔之下遍之下遍皆定。为反诘此说:则言以应是物之差别,是物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下遍之下遍应已定,尔之正确下遍已定故。前半截因理易解,后半截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正确下遍应已定,盖凡是物之差别(个别),皆是物,是尔下遍之一,凡是物之差别,皆是物已定故。若根本许,仍以此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下遍之下遍应未定,盖凡是物,皆是物之差别,是尔之下遍之下遍之一,凡是物,皆是物之差别犹未定故。此因之前半截成立者,盖具备因及后陈之任何应成论式,其随因后遍与下遍之下遍同义故。应如此者,凡具备因及后陈之任何应成论式,其第一下遍即下遍,第二下遍即后遍,第三下遍与下遍同义故。

  有人说:尔是应成论式之一,凡尔之随因后遍已定,则尔之后遍之后遍皆未定。为反诘此说,则言此应不遍,盖任何应成论式之一随因后遍上,从二至百中间不论如何重叠,皆必须与彼应成论式之随因后遍同义。

  又有人说:尔是应成论式之一,凡尔之违遍已定,尔之违遍之违遍皆定,为反诘此说,则言以应非所作,是能表功能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凡尔之违遍已定,尔之违遍之违遍应已定。尔是应成论式之一故。此因之前半截易解。后半截若不成立,则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违遍应已定,盖凡是能表功能,皆非非所作,是尔之违遍之一,凡能表功能,皆非非所作,盖已定故。若根本许,仍以彼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随因后遍应已定,尔之违遍之违遍已定故。此理遍者,盖具备因及后陈之任何应成论式之第一违遍即违遍,第二违遍即随因后遍,第三违遍即违遍,第四违遍与随因后遍同义,只是在翻周遍之法上有所不同而已。不仅如此,任何应成论式之随因后遍之后遍与彼之随因后遍同义,随因后遍之下遍与下遍同义;随因后遍之遣遍与遣遍同义;随因后遍之违遍与违遍同义;随因后遍之颠倒后遍与颠倒后遍同义;随因后遍之颠倒下遍与颠倒下遍同义;随因后遍之颠倒遣遍与颠倒遣遍同义;随因后遍之颠倒违遍与颠倒违遍同义故。

  周遍八门翻法(辩论时之推论表达法):

  以瓶作为有法,应是物,是能表功能故。以此应成论式为例,凡是能表功能,皆是物,为此种应成论式之随因后遍,凡非是物,皆非是能表功能,为此种应成论式之随因遣遍;凡是物,皆为能表功能,为此种应成论式下遍;凡是能表功能,皆非物,为此种应成论式之违遍;此四种为正确之四种翻法。

  凡是能表功能,皆非是物,为此种应成论式之颠倒随因后遍;凡非是物,皆非非能表功能,为此种应成论式之颠倒随因遣遍;凡是物,皆非是能表功能,为此种应成论式之颠倒下遍;凡是能表功能,皆非非物,为此种应成论式之颠倒违遍;此四种为颠倒之四种翻法。

  以上之两类翻法,凡具备因及后陈之其他一切应成论式,皆应如是结合,当理解之。

  应是有(存在),是物故。此种应成论式之随因后遍及违遍之周遍八门翻法:

  凡是物,皆是有。当揭示此种应成论式之随因后遍及随因后遍时,则言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有,是物故之论式揭示(或分析)之。如此揭示之应成论式,其周遍八门,与上述之应是有,是物故这个应成论式之周遍八门翻法相同。而违遍之周遍八门,亦按照上述推论法类推。

  此种应成论式之下遍及遣遍之周遍八门翻法:

  凡是有,皆是物。当揭示此种应成论式之下遍与下遍时,则必须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物,是有故之论式揭示之。如此揭示之应成论式,其周遍八门,与上述之应是有,是物故应成论式之下遍周遍八门翻法相同。由此推知此种应成论式之随因遣遍之周遍八门翻法。

  二、兼略述破与立

  有人说:凡是有,应是常与物之任何一种,凡是有,皆为成事故。若许此理,则言凡是有,应非常与物之任何一种,凡是有,则非常住之一,凡是有,则非物故。为反诘此说,则答言,凡是有,非是常乃因理不成立。因此,凡承认:凡是成事,即是常,凡是成事,即是遮止(破),若是遮止,即是遮无,若是无我乃言无。当揭示此诸周遍之理时,因为是揭示遮(止),故不另揭。凡承认:凡是成事,即是物,凡是成事,即是立(成立)。凡是无我,即是有。当揭示此诸周遍之理时,因为是揭示(成)立,故揭示之。

  卷二终

  

  

《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二》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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