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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三

  因明学启蒙卷三

  

  甲三、叙述大理路(思维理路)

  乙一、论述应成论式等

  丙一、辩论小应成论式及附辩论

  丁一、正辩论

  有人说:尔凡是具备因及后陈之应成论式。尔之因、后陈、周遍任何一种皆成立。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是性相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尔之因。后陈、周遍任何一种皆成立。尔是具备因及后陈之应成论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应是具备因及后陈之应成论式。尔是具备因。后陈,诤事三者(件)之应成论式故。应是此者,尔是以瓶为诤事,以常住为后陈。以性相为因构成之应成论式故。若根本许,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尔之因。后陈,周遍任何一种应不成立,尔之因不成立之一。后陈不成立。周遍亦不成立故。此中之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则言此种应成论式之因应不成立。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因,答以因不成立时,则对瓶是性相,可以答为因不成立之一,而对说瓶是性相。答以因不成立。属中的之答复故,第二根本因若不成立,则言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应不成立。盖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可以将瓶作为常住而答许之一,而答许瓶是常住,则为不中的之答复故。第三根本因若不成立。则言此种应成论式之周遍应不成立。凡是性相,皆是常住,为此种应成论式之周遍之一而凡是性相,皆为常住之周遍不成立故。从而说因。后陈,周遍三种均不成立。而因,后陈,周遍之任何一种不成立,皆以上理类推。

  有人说:尔为应成论式之一。尔之因若成立,则尔之立式之因皆成立。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无常。是物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尔之立式之因皆成立。是尔为应成论式之一。尔之因已成立故。此因成立者,对如此应成论式之因,答以因不成立,则为不中的之答复者。盖对声是物,而答以因不成立,为不中的之答复故。若根本许,则言应成立是物,如此应成论式之立式之因已成立故。汝已许此因。若言不遍。则言应有遍,盖彼是物,为此种应成论式之立式之因。彼声是物。为此种应成论式投式之因故。应是此者,任何具因、后陈,诤事三者之应成论式,认识其立式与投式之因。其成立与否等与此类似,若无诤事。唯具备因与后陈二者诸应成论式,虽无投式(令敌方了知之公式)之因。然对立式(立方所举论题公式)之因认识法。其成立与否等。乃类似故。

  有人说:以所知作为有法。柱作为有法,瓶作为有法,应是物,是物故之应成论式。对此后陈,答以诺后,以所知作为有法,柱作为有法,瓶作为有法,可以作为答许诺是物。此说不合理,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后,则以柱作为有法,瓶作为有法,可以作为答许诺是物故。应是此者,此种应成论式,以所知为诤事。以瓶为有法,以柱为有法,以物为后陈,以物作为因之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有法从二至百中间重叠之任何应成论式,虽已列举,但将其中之第一有法作为诤事。其余之所有有法,均须置为后陈故。

  又有人说:以瓶作为有法,有作为有法,尔与尔应是一,尔是有故。当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若答以诺时,则以瓶作为有法。有作为有法,尔与尔是一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则以有作为有法。瓶与瓶为一可以答许诺故。应如此者,此种应成论式,则以瓶作为诤事,有作为有法,尔与尔是一作为后陈,以尔有为因之应成论式之一。尔与尔应是一,此中所云二尔字,须置为诤事瓶故。

  有人说:应是有,应是物,应是无常,是无常故。当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则对应是有,应是物,应是无常,对此可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则言应是有,应是物,可以答诺。应如此者,当立后陈重叠之任何应成论式时,如有二应成语及一因,则二应成语为后陈。若有三应成语。其中二应成语为后陈。一应成语为因,若有四应成语,其中三应成语为后陈,一应成语为因,若有五应成语,其中三应成语为后陈,二应成语为因。总而言之,若因及后陈成双时,则平分(一为因,一为后陈),若是单时,则须多置一个为后陈故。

  复次,自宗云:应是所知。凡是物,应为任意忆念;应非所作,凡是物,皆非有与无之任何一种。对此。

  彼云:以瓶作为有法,应是任意忆念,应是所知,是物故,对此说答以诺,则为中的之答复,当对此种应成论式答诺时,应是任意忆念,是所知可以答诺之一。应是任意忆念,是所知故。对此第二论题,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非有与无之任何一种,应非所作,是物故。对此说则答以周遍不成立者,当对此种应成论式答以不遍时,则言凡是物,应非有与无之任何一种,是非所作,可以答不遍之一,如是则为中的之答复故。对此因之前半截若不成立,则言应如此者,此种应成论式中,以所知作为净事,应非有与无之任何一种,以非所作为后陈,以物作为因之应成论式故,上因之后半截则易解。

  又有人说:以相智(即一切智·全知之智)作为有法,应是所知,应是有,应是所作,堪为知觉之境故。对此应成论式,答以有遍故。盖此应成论式之因成立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则可以作为应是所知,是有而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乃可以作为相智是所知而答诺。应如此者,此种应成论式中,以相智作为诤事,以所知作为后陈,以应是有以下作为因之应成论式故。

  又有人说:以瓶作为有法,应是物,应是所知。应是无为,应是所作。是有故。此应成论式有周遍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为中的之答复。此应成论式之因(理由、论据)成立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则言应是物,应是所知。可以作为是无为而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乃可以作为瓶是物而答诺故。应如此者,此种应成论式中,以瓶作为诤事,以物作为后陈,以应是所知以下作为因之应论式故。应如此者,应成论式如彼故。如是重复三次以上逐次为后陈,后三以下逐次从其中引列之一,如是从中引列时,彼物则留为基本后陈故。应如此者,后陈重叠,因重叠之应成论式,不论如何建立,以每个“故”字,引列入每个后陈之中,不论“故”字有若干,其根本之唯一后陈,则不能引列入其中故。

  按上所说,于自宗,应成论式之立法有五种,一、谓因、法、义各别之立法。二、谓若干有法重叠之立法,三、谓后陈堆砌之立法。四、谓因堆砌之立法。五、谓里层充塞之立法。此中

  一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是刹那性故之应成论式。

  二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为有法,以柱作为有法,以物作为有法,应是所作性,是无常故之应成论式。

  三之相依者。如言以所知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性,应是常住,应非物,不能表功能故之应成论式。

  四之相依者,如言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物,是有为法故,是能表功能故,是刹那性故之应成论式。

  五之相依分为二种:1.有法充塞之应成论式。2.后陈充塞之应成论式。

  其中1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为有法,以色作为有法,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有,是有故,此应成论式之因应已成立。是由量识缘到故。此应成论式应有周遍,是由量识缘到故。

  2之相依者,如言以柱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性。应是刹那性,应是物,是有为法故,此应成论式之因已成立故,此应成论式有周遍故。

  丁二、附辩论分三

  戊一、辩论建立第六格(啭声)

  有人说: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证)为有之量识,是了解为物之量识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因为答诺,则认为是了解相智为有之量识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盖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因为答诺,则将相智了解相智为有之量识可以答诺故。

  又有人说: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物之量识。是量识故。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因为答诺,则将相智了解相智为物之量识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因为有了解相智为物之量识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在立式之表达有式及表达是(肯定式)式上,诤事有增与不增之区别故。

  又有人说: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是了解为物之量识故。当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则将相智了解相智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彼相智,乃是将相智了解相智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对此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是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故。当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以诺时,彼相智,乃是相智,相智,相智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以相智作为诤事,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是之量识。乃为表达是式者,如重叠四次则须增相智为五次,如果重叠五次,则须增相智为六次等。则按上列办法类推。

  又有人说: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常住之量识,是量识故。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时,彼相智,为相智、相智、相智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常住之量识,可以答诺。此说不合理,因为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相智、相智、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常住之量识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以相智作为诤事,言了解物之量识,了解有之量识,了解常住之量识无论重叠若干,皆表达是式,因为相智只能增至两次故。

  戊二、辩论建立承认规律

  彼云:应是常与物之任何一种,是成事故。对允诺者,则言应是常住,是常与物任何一种,非物故。对此理之后半截若不成立,则言应是从自因生起,是物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言应有尔之因,尔从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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